『壹』 《法经》的概念是什么(名词解释)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过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贰』 《法经》里包含了什么
《法经》产生于战国初期,正是我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时期,它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兴的封建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其内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经济关系所制约的?
按史料记载,《法经》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和《具法》?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惩治盗贼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
《法经》首先是一部私有制法,“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是该法的立法之本,认为盗贼是法律打击的最主要对象,排在最开头的《盗法》?《贼法》就是专讲侵犯私有财产的犯罪行为及惩治办法?
对于盗窃他人财产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直至籍没其妻家?母家等最严厉的惩罚,甚至连路上拾遗的行为都要遭到断足的处罚?
虽然刑罚过于残酷,但这种保护私有制以确立崭新生产关系的决心是跃然可见的?除此之外,《法经》还是最早的限制价格法?反贪污法?户籍法和婚姻法?
在价格方面,《法经》中的限制价格是跟变法中的“平籴法”一致的,目的是防止价格大幅波动,以稳定市场?
在反贪污方面,《法经》中规定,禁止官员贪污受贿,违者,将军级别以下的处死,宰相则处死他的属下?
在户籍方面,《法经》中规定,所有本国居民都必须登记在册,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等?
在婚姻方面,《法经》规定,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夫有二妻的要被处死,有一妻二妾的要被处以敲掉罗丝骨?关于一夫一妻制,在一夫多妻制的时代,李悝确立这一原则其进步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有了法,就可以“以法治国”?《法经》所确定的“法治”原则是不分亲疏,不别贵贱,一概由法律来裁断,其目的是要取代奴隶制时代的“礼治”?
但《法经》在定罪量刑方面,强调根据不同情节给予加刑或者减刑,并主张以减刑为主?这也就是说,《法经》在打破旧的等级秩序的同时,也在建立新的等级秩序?
同时,《法经》改刑为法,将法与刑分开,并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为封建法典系统化奠定基础,在我国立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经》对后世的封建立法及其法制内容产生着深远影响?继此之后,商鞅就是带着《法经》到秦国去的,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秦律》;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把汉代法律增加到九篇;以后的唐律,乃至明清刑律,无不秉承着自李悝以来所确立的立法原则?
法经
『叁』 《法经》的特点
《法经》的产生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在立法精神、法典体例、立法技术等方面开中华法系之先河,可谓成就斐然。但是由于法典的制定都还处于中华法系的启蒙时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类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点。
简朴性
所谓简朴性,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在《法经》和《十二铜表法》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一点。从现存有关《法经》的史料来看,《法经》的主要内容是以罪名为基础的刑法条文,如董说在《七国考》中引其《正律》中的内容“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但是,也并不完全只是刑法,《唐律疏议》中说:“《囚法》今《断狱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也。”可见《法经》中也有相当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而且《法经》把维护私有财产权的《盗法》立为首篇,其中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对某些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只不过一如我国古代法律的特点,是以刑事手段来调整而已。从后人转述的只言片语中,我们仍是可以看到“拾遗者刖”这样以刑罚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因此笔者认为推定《法经》含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从内容上,可以认定整个《法经》是一部民、刑、刑诉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从结构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从其在魏国变法的最急切之处入手,先规定《盗法》、《贼法》;为了劾捕盗贼,再规定《囚法》、《捕法》;而后又将其他一些罪名统统收入《杂法》,最后将相当于后世的名例篇或刑法总则的《具法》列为尾篇。可见李悝在法典结构上还远未达到中国封建法律体系高峰时的水平,尚处于比较凌乱的阶段。
原始性及野蛮性
从整个人类文明史来看,《法经》与《十二铜表法》都是人类早期文明的产物。《法经》诞生于战国初期,正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而《十二铜表法》更是诞生于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早期阶段。因此,两部法典便不可避免的带有人类早期文明原始、野蛮的色彩,并在其条文中显露无遗。虽然《法经》摆脱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以刑统罪的刑法体系,改为以罪统刑,但是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却没有丝毫转变。《法经》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首先,它继承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的各种肉刑如笞、诛、膑、刖、宫等,还规定了大量的连坐刑,如夷族、夷乡等;其次,“重刑刑轻罪”。《法经》中称“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还规定“窥宫者膑,拾遗者刖”,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为盗心焉”。以上两种表现,无疑使《法经》抹上了浓厚的暴力杀戮的色彩,散发出原始氏族征战与统治的血腥气息。
『肆』 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法经》
《法经》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典。《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主持过两次变法,是法家变法最有成效者。
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主要内容是:(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颁行秦国,励行法治(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及一切特权(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
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县制,县令、县丞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3)按户口征收军赋,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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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法经的详解
《法经》的内容有六篇,即《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的《法经》以《盗法》、《贼法》为首,是他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是指窃取财货,贼是指对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乱。有财货怕被人窃取,当然是地主阶级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这都是统治阶级所大防的。由此两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经》是为地主阶级的利益,以巩固封建统治秩序为出发点的。《网法》即囚法,是为了囚捕盗贼而设的,即盗贼需刻捕,故著《网》、《捕》二篇。据《唐律疏议》说,《囚法》讲的断狱,即审断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关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是包括对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种违法行为的惩罚。轻狡是指对轻狂狡诈行为的处罚,越城是对不从城门进入而翻越城墙出入城。《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载,梁车为邺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邺天晚城门闭,因逾郭而入,车遂别其足。梁车姐逾郭即翻郭城墙而入,她的弟弟以为犯禁而被刑。博戏即是聚众赌博。假即豭,指公猪。借假指男子寄宿于女子家,或称为妻有外夫。不廉指贪财受贿。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指器用超过了规定的封建等级制度。这些规定,是为维护封建秩序而设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为加减,即是根据犯罪情节和年龄情况,对判罪定刑加重或减轻的规定。
《太平御览》卷八二一引《史记》,《通典·食货二·水利田》。 根据内容和篇幅,《法经》形成以下六大体系: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法经》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陆』 《法经》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经》的主要内容: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结构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的历史地位
(1)《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牾。
(4)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
(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柒』 《法经》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李悝总结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的立法经验,为了推行“法治”,编著了《法经》,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原文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只保存了其篇目,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据历史资料的考证,李悝的《法经》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前四篇“正律”,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荀子:修身篇》说:“窃货日盗”,“害良日贼”。可见《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律,《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地主阶级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律。唐朝以前,“盗”、“贼”的涵义是有明确的区分的。《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成网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内容。
第五篇为《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第六篇为《具法》,也称减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现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从极其简单的历史资料记载来看,《法经》具有如下的特点:一方面《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政权的暴力武器;另一方面《法经》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暴力工具。在《法经》中体现了法家的“重刑轻罪”的精神。并且,《法经》在严厉打击奴隶主贵族势力的同时,还保留着大量奴隶制残余。
『捌』 法经的结构是什么
由于古代典籍对《法经》大多数是转述式或概括式的只言片语,因此今人已无法得窥《法经》的全貌。不过从这些材料中,我们还是能了解《法经》的大体结构和基本内容的。从董说的引文来看,《法经》分为“正律”、“杂律”和“具律”三部分。《法经》失传已久,《晋书•刑法志》只保留了篇目。
根据董说《七国考》的片段记载,《法经》的内容包括正律、杂律、减律三个部分:
“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
“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而妾,其刑月或,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室,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诛”。
“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其中“正律”又含“盗”、“贼”、“囚”、“捕”四篇。由于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刑法志》)故《法经》始于《盗》、《贼》。“盗”主要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贼”主要是指对人身的侵犯。《囚》、《捕》相当于唐律中的《断狱律》、《捕亡律》,主要是一些关于刑事诉讼程度的规定。《杂律》主要内容是维护封建的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具律》则是根据具体情节有关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法学》)。法经内容;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全文以刑为主,夹着诉讼法和其它法律内容。包括的正律,杂律,具律三大部份其中的正律包括盗律,赋律,囚律,捕律。杂律规定的是除盗赋罪名以外的罪名。具律是关于刑罚的适用,如加减刑罚等。总的来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典。
『玖』 什么是《法经》
《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第一部成文法,在此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经》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的著名改革家李悝?
当时各国变法很多,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其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法经》影响深远,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
『拾』 名词解释 法经
(1)《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约成书于周威烈王十九年(公元前407年)。该书已失传。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分《盗》、《贼》、《网》、《捕》、《杂》、《具》6篇。
(2)“法经”:古印度婆罗门教法的渊源之一,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公元前8一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各法经都确认了吠陀经典的至高无上地位,并将雅利安人的习俗系统化,使种姓制度在法律上固定下来。
(10)法经扩展阅读:
《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1、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2、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3、第三、《法经》是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保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后来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以及汉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极大影响,它为历代封建法典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