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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准

发布时间: 2021-08-16 19:05:42

① 校车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国家没有制定收费标准,各地根据所在地区道路情况、路程长短、服务要求等制定方案,收费额有所差异,具体收费规定请咨询当地教育局。

② 学校校车国家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③ 学生坐校车收费有什么标准

针对校车收费问题,《办法》规定,学生乘坐校车收费,实施政府定价。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符合乘坐校车条件的学生校车收费,政府适当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地区逐步予以免收。

校车收费规定各地不一样,有些地方校车有补贴,相对来收学生要交的费用就低些。有些地方没有补贴,学校根据校车的运行路线和油耗、保养收费。

现在学校购买校车一方面是为了生源,另一方面还是为了盈利。所以各个学校都不一样,好像也没有明确规定怎么收费。具体的校车收费标准大家可以咨询一下教育局看当地校车的规定。

④ 专用校车标准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第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 222:1998《校车乘员座椅及碰撞保护》、FMVSS 111:2004《后视镜》。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本标准第4.2条对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有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1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郑州宇通客车
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旅行车有限公司、江苏快乐客车有限公司、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牡丹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商用车有限公司、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弢、王欣、孙鹰、李维菁、周政平、刘仁喜、张金文、陈涛、胡芳芳、陶荣华、唐京玫、邓玉林、
陆云龙、陈庆娣、徐文健、彭建斌、赵卫丽、蒋玲
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专用小学生校车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专用小学生校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06 塑料燃烧性能试验方法 氧指数法
GB/T 4780 汽车车身术语
GB/T 5454 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氧指数法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8627-2007 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094-2007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4166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 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 15083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T 17578 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
GB 18986-2003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XXXXX 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QC/T 633 客车座椅
3 术语和定义
GB/T 4780、GB/T 12428、GB 13094-2007、GB 18986-2003、QC/T 63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校车 School bus
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为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GB 7258第2号修改单,定义3.2.10]
3.2
小学生校车 School bus for schoolchildren
运送小学生上下学的校车。
[GB 7258第2号修改单,定义3.2.10.2]
3.3
专用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GB 7258第2号修改单,定义3.2.10.3]
3.4
专用小学生校车 Special school bus for schoolchildren
设计和制造上专门运送不少于10人的小学生校车。
3.5
护板 Fender 具有防护、装饰作用的板件。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防火措施
4.1.1.1 发动机舱、燃油箱、燃油供给系统、电气设备与导线、蓄电池、灭火器应分别符合GB 13094-2007中4.4.1~4.4.6的要求。在排气系统或其它明显的热源周围100mm 内不允许有可燃材料,除非将其有效屏蔽。
4.1.1.2 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
4.1.1.2.1 按GB 841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时,材料的最大水平燃烧速度≤70mm/min。
4.1.1.2.2 内饰材料的氧指数OI≥22%:
a) 针对纺织品及塑料、橡胶类涂附织物,试样应从距离布边1/10幅宽的部位剪取,每个试样的尺寸为150mm×58mm。对因尺寸太小无法按照规定尺寸制样的产品不做此条要求。试验方法按GB/T 5454的规定执行。
b) 其它塑料材料,试样应按照表1规定取样。对因尺寸太小无法按照规定尺寸制样的产品不做此条要求。试验方法按GB/T 2406的规定执行。
4.1.2 安全带
4.1.2.1 每个小学生座位应安装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GB 14166的规定,安全带固定点的强度应满足GB 14167中M2类车辆的要求。
4.1.2.2 如装有能开启每个座位上安全带的集中控制装置,其操纵件应设置在驾驶员可操作范围内,并且该装置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影响每个安全带的正常操作功能。
4.1.3 照管人员座位
专用小学生校车(以下简称为“校车”)应至少安装一个照管人员座位,当座位数超过40个时应至少安装两个照管人员座位,照管人员座位的布置应靠近通道,分别位于车辆前部、中部或者后部。照管人员座位应有永久性标识。
4.1.4 行驶记录仪
支撑材料
非支撑材料
4.1.1.2.3 塑料类内饰材料烟密度等级(SDR)≤75,试验方法按GB/T 8627-2007的规定执行。
校车应装有行驶记录仪并满足GB/T 19056的要求。
4.1.5 车窗
校车车窗的固定形式应为下半部分固定,也可为全封闭车窗。
4.1.6 装载质量
小学生的装载质量按48kg(含随身行李)计算,车组人员的装载质量按75kg计算。
4.1.7 其它
车长小于6m的专用校车的车身应为两厢式车身,且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应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双层客车、铰接客车不应作为校车。
4.2 上部结构强度
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 17578的要求。
4.3 座椅
4.3.1 长条座椅(指座垫、靠背均为条形的供两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作为小学生座位使用时,每人座垫宽应不小于350mm;单人座椅座垫宽应不小于400mm。
4.3.2 座椅深应不小于350mm,座垫高应为280mm~380mm(轮罩处的座椅可例外),靠背高度应不小于710mm。
4.3.3 小学生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应满足GB XXXXX的要求。
4.3.4 小学生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座椅垫面不应前倾,靠近通道的座椅还应在通道一侧设置平行于椅垫面的座椅扶手,扶手距离座垫为160mm~180mm。
4.3.5 驾驶员座椅和照管人员座椅应分别符合GB 15083和GB 13057 的要求。小学生座椅不应是易折叠的单人座椅。
4.3.6 如果校车上设有协助行动不便和/或使用轮椅的学生的装置,则应符合GB 13094-2007中附录A的要求。
4.4 护板
4.4.1 在座椅R点前方,沿纵向水平方向610mm的范围内没有另一座椅的后表面时,应在该座椅位置前安装护板。护板上缘距地板高度应不小于其后座椅高度,下缘距离地板高度应不大于200mm,宽度应能包括前排此类座椅椅背对应的宽度。
4.4.2 按GB XXXXX规定的座椅前倾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后,护板应满足:
a) 护板的变形不应妨碍车门正常开关。
b) 护板的任何安装固定点不应脱开。
c) 护板的任何部件不应分离。
4.5 出口
4.5.1 出口的最少数量
为满足紧急情况下的乘员撤离和车外救助,校车出口的最少数量均应符合表2的规定。
4.5.2 乘客门数量
至少应有两个车门,其中至少一个为乘客门。乘客门的最少数量见表3。
4.5.3 撤离舱口数量
4.5.3.1 乘员数小于33人的校车前围和后围应至少有一个出口,否则应设置一个撤离舱口。
4.5.3.2 乘员数不小于33人(含33人)的校车应设撤离舱口。撤离舱口的最少数量见表4。
4.5.4 出口的位置
4.5.4.2 车辆的左侧、右侧至少各有一个出口。
4.5.4.3 乘客区的前半部和后半部应至少各设一个出口。
4.5.4.5 若车顶或地板上设有一个撤离舱口,应位于车辆中部范围内(该范围的长度等于车长的1/2);若设有两个撤离舱口,二者相邻两边之间距离(平行于车辆纵轴线测量)至少2m。
4.5.5 出口的最小尺寸
各种出口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的规定。
4.5.4.1 乘客门应设置在车辆右侧或后围。
4.5.4.4 双引道门应计为两个车门,每个双窗或多窗应计为两个应急窗。
4.5.6 技术要求
4.5.6.1 乘客门技术要求
乘客门应符合GB 18986-2003中4.4.4~4.4.5的要求。
4.5.6.2 应急出口技术要求
a) 应急门应符合GB 13094-2007中4.5.6的要求;
b) 乘员数小于33人的校车,应急窗应符合GB 18986-2003中4.4.7的要求;乘员数不小于33人(含33人)的校车,应急窗应符合GB 13094-2007中4.5.7的要求;
c) 撤离舱口应符合GB 13094-2007中4.5.8的要求。
4.5.7 应急出口的开启
应急出口的锁止装置应能从车内和车外手动解锁开启,解锁力和开启力应不超过178N。
4.5.8 应急出口标识
4.5.8.1 每个应急出口处应在车内标示“应急出口”或国际通用符号。
4.5.8.2 乘客门和所有应急出口的应急控制器应在车内用符号或清晰字样标示。
4.5.8.3 在出口的每个应急控制器处或附近,应有关于操作方法的清晰说明。
4.6 车内布置
4.6.1 乘客门引道
4.6.1.1 从乘客门向车内的延伸空间应允许垂直平板1或铅垂平板2(见图1)自由通过。铅垂平板正面的移动方向与乘客出入方向一致。
4.6.1.2 当垂直平板1(或2)的中心线从起始位置移过300mm,将平板底部接触踏步表面并保持在此位置。
4.6.1.3 用来检查通道空间的圆柱体(见图3)从通道开始沿乘员离开车辆的运动方向移动,直到其中心线达到最上一级踏步外边缘所在的垂直平面或上圆柱接触垂直平板1(或2)(以先出现为准),并保持在此位置(见图2)。
4.6.1.4 在上述位置的圆柱体同4.6.1.2所述位置的垂直平板1(或2)之间应允许垂直平板3自由通过(见图2)。垂直平板3的形状和尺寸与4.6.5所述的圆柱体的中心截面相同,其厚度不大于20mm。垂直平板3从与圆柱体相切的位置移动到其外侧板面与垂直平板1接触,其底部触及由踏步外边缘形成的平面,移动方向与乘员出入乘客门的方向一致。
4.6.1.5 上述测量装置自由通过的净空间,不应包括前向或后向座椅未压缩座垫前300mm、或安装在轮罩上的座椅前225mm范围内,高度从地板至座垫最高点的空间。
4.6.1.6 折叠座椅应在座椅打开位置时测量。
4.6.1.7 对照管人员专用的折叠座椅,若符合下列要求,则允许在其折叠位置测量:
a) 在车上清楚地标示,此座椅仅供照管人员使用;
b) 座椅不使用时应能自动折叠,以便满足4.6.1.1~4.6.1.5 的要求;
c) 无论该座椅处于使用位置或折叠状态,其任何部位均不应位于驾驶员座椅(处于最后位置时)座垫上表面中心与车外右后视镜中心连线所在的垂直平面的前方。
4.6.1.8 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t和乘客座位数不大于18座的校车,如果每个座椅均有可抵达至少2个车门的无阻碍通路,则不必满足4.6.1.1~4.6.1.4、4.6.2.1、4.6.3.1、4.6.7.2的要求。
4.6.1.9 4.6.1.8中的无障碍通路应满足GB 18986-2003中4.5.1.7的要求。
4.6.2 应急门引道
4.6.2.1 应急门引道应符合GB 13094-2007中4.6.2的要求。
4.6.2.2 对4.6.1.8规定的校车,至应急门的通路应符合GB 18986-2003中4.5.1.6的要求。
4.6.3 应急窗的通过性
4.6.3.1 每个应急窗应能满足相应的测试量具从通道经应急窗移到车外。
4.6.3.2 测试量具的运动方向应与乘客从车辆撤出的方向一致,其正面(最大端面)应与运动方向保持垂直。
4.6.3.3 乘员数小于33人的校车,测量器具为一个长轴500mm、短轴(旋转轴)330mm的椭圆体;乘员数不小于33人(含33人)的校车,测试量具应为尺寸为600mm×400mm、圆角半径200mm的薄板,但若应急窗在车辆后围,其尺寸可改为1 400mm×350mm、圆角半径175mm。
4.6.4 撤离舱口的通过性
4.6.4.1 车顶出口
至少一个车顶出口应满足如下可接近性:用侧面与垂面成20°角、高1 600mm(边长不限定)的正四棱台测量:保持棱台轴线垂直,当其上底面位于车顶出口的开口区域内、并且不低于车顶外表面高度处时,其下底面应能接触到座椅或相应的支撑件上。支撑件可以折叠或移动,但应能锁止在其所需使用的位置。
4.6.4.2 地板出口
4.6.4.2.1 地板出口上方应有相当于通道高度(见图4)的净空间,并应满足测试量具(600 mm×400mm、圆角半径200mm的薄板)从地板上方1m的高度处畅通无阻地直接到达地面,通过时板面保持水平。
4.6.4.2.2 任何热源或运动部件距地板出口应不小于500mm。
4.6.5 通道
4.6.5.1 通道应允许测量装置(见图3)自由通过。通过时若同其它柔性物(如座椅安全带)接触,可将其移开。
4.6.5.2 如果座椅前面没有出口,此处的通道应符合GB 13094-2007中4.6.5.2的要求。
4.6.5.3 通道内允许有台阶,台阶顶部的宽度应不小于通道宽度,通道和引道表面应防滑。
4.6.5.4 对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t和座位数不大于18座的校车,如果每个座椅均有可抵达至少2个车门的无阻碍通路,并满足GB 18986-2003中4.5.1.7的要求,则不需要通道。
4.6.6 踏步
在校车空载状态下,第一级踏步离地高应不大于350mm,允许使用伸缩踏步达到要求。其他各级踏步的高度应不大于250mm、有效深度(从该台阶前缘到下一个台阶前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200mm。
校车的台阶踏板(包括伸缩踏板)应有防滑功能,台阶踏板前缘应清晰可辨。
4.6.7 小学生座位的乘坐空间
4.6.7.1 座间距
4.6.7.1.1 小学生座位的座间距H:小学生座椅靠背的前面与前排座椅靠背后面之间的距离(在座垫上表面最高点所处平面与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围内水平测量,见图4),应不小于550mm。
4.6.7.1.2 所有数据均在通过座位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测量,且座垫和靠背都未被压陷。
4.6.7.2 座位上方的自由空间
4.6.7.2.1 每个座位均应有一垂直净空间,它是从未压陷座垫的最高点所处平面向上不小于900mm,以及从就座乘客搁脚的地板处向上不小于1 350mm(见图5),对于轮罩处和适用于4.6.1.8的校车,可减为1 200mm。
4.6.7.2.2 这个净空间应包括下述的全部水平区域:
a)横向区域:对单人座椅,座位中心垂直平面两侧各200mm处的纵向垂直平面之间;对长条座椅,在每个座位中心垂直平面两侧各175mm处的纵向垂直平面之间。
b)纵向区域:通过座椅靠背上部最后点的横向垂直平面和通过未压缩座垫前端向前200mm的横向垂直平面之间。测量在座位中心垂直平面进行。
4.6.7.2.3 该净空间可以不包括下列区域: a) 外侧座椅上方邻靠侧围的横截面为150mm高、100mm宽的矩形区域(见图6b))。
b) 外侧座椅上方邻靠侧围的横截面为一个倒置直角三角形的区域,三角形顶点位于地板上方650mm,底边宽100mm(见图6a))。
c) 外侧座椅的椅脚靠近侧围处,横截面积不超过2×104mm2(低地板客车3×104mm2)、最大宽度不超过100mm(低地板客车150mm)的区域(见图6 b))。
4.6.7.2.4 该净空间应允许另一座椅靠背及其支撑件和附属装置(例如折叠桌)的侵入。
4.7 车内照明
车内照明符合GB 13094-2007中4.7的要求。
4.8 扶手
4.8.1 扶手和把手应有足够的强度。
4.8.2 扶手和把手不应有伤害乘客的危险。
4.8.3 扶手和把手的截面应使乘客易于抓紧,每个扶手的表面应防滑。
4.9 活动盖板
活动盖板应符合GB 13094-2007中4.13的要求。
4.10 视觉娱乐装置
乘客视觉娱乐装置应放在驾驶员正常驾驶位置时的视野以外。
4.11 车厢内通风
如果车厢内不能进行自然通风,应装设强制通风装置。
4.12 驾驶员视野
4.12.1 驾驶员视野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4.12.2 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后风窗玻璃后下方地面上长3.6m、宽2.5m 范围内的情况。
4.12.3 驾驶员在正常驾驶状态下应能观察到车内乘员的活动。
4.12.4 检验驾驶员视野的眼点位置的确定应符合GB 15084的规定。
(规范性附录)
驾驶员视野的试验方法
A.1 试验条件
A.1.1 校车应保证驾驶员能看清图A.1所示圆柱体的整个顶面。
A.1.2 圆柱体A~O的高度和直径均为0.3m;圆柱体P的直径为0.3m,高度为0.91m。
A.1.3 圆柱体的颜色应与车辆所停靠路面形成强烈的对比。
A.2 试验步骤
将圆柱体放置在A.2.1~A.2.7规定的位置上,如图A.1所示。图A.1中所示距离为一个圆柱体到另一个圆柱体的俯视图的中心距离。
A.2.1 放置圆柱体G、H和I,使它们与一个横向垂直平面相切,该横向垂直平面是与车辆前保险杠最前方表面相切的平面。放置圆柱体D、E和F,使它们的中心位于一个横向垂直平面内,该横向垂直平面在穿过圆柱体G、H和I中心的横向垂直平面前方1.8m处。放置圆柱体A、B和C,使它们的中心位于一个横向垂直平面内,该横向垂直平面在穿过圆柱体G,H和I中心的横向垂直平面前方3.6m处。
A.2.2 放置圆柱体B、E和H,使它们的中心位于一个纵向垂直平面上,该纵向垂直平面穿过车辆纵向中心线。
A.2.3 放置圆柱体A、D和G,使它们的中心位于一个纵向垂直平面上,该纵向垂直平面与汽车前保险杠左侧最外侧边缘相切。
A.2.4 放置圆柱体C、F和I,使它们的中心位于一个纵向垂直平面上,该纵向垂直平面与汽车前保险杠右侧最外侧边缘相切。
A.2.5 放置圆柱体J,使它的中心在一个纵向垂直平面上,该纵向垂直平面在穿过圆柱体A、D和G的纵垂直平面的左方0.3m处,且J的中心在穿过车辆前轮轴中心线的横向垂直平面上。
A.2.6 放置圆柱体K,使它的中心在一个纵向垂直平面上,该平面穿过圆柱体C、F和I的纵向垂直平面的右方0.3m处,且K的中心在穿过车辆前轮轴中心线的横向垂直平面上。
A.2.7 放置圆柱体L、M、N、O和P,使它们的中心位于通过车辆后轴中心线的横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圆柱体L,使它的中心在距离相切于车辆左边最外侧表面(包括后视镜系统)的纵向垂直平面1.8m的纵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圆柱体M,使它的中心在距离相切于车辆左边最外侧表面的纵向垂直平面0.3m的纵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圆柱体N,使它的中心在距离相切于车辆右边最外侧表面的纵向垂直平面0.3m的纵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圆柱体O,使它的中心在距离相切于车辆右边最外侧表面的纵向垂直平面1.8m的纵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圆柱体P,使它的中心在距离相切于车辆右边最外侧表面的纵向垂直平面3.6m的纵向垂直平面上。
图A.1 视野检验中检验圆柱体的位置
(资料性附录)
参 考 文 献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2号修改单

⑤ 校车一般都多少座

一般最小的是19座的,B本可以开,大于19座的就需要A本了。再多的有二十几,三十几,四五十的都有,小学的校车也可拉幼儿园,我们这边最大的要56座十来米的车子了。

⑥ 校车收费标准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其中提到——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也可以理解为财政的补贴多少而定。我们这大多是市财政、区财政,双补贴,学生每人每天两元,也有加上村财政补贴免费的。

⑦ 现在小学生做校车收费的标准是多少啊

一辆校车是2万每月,在不超员的前提下,按人头算价钱就均

⑧ 国家对校车有啥标准

1、校车外观:

校车统一采用醒目的颜色(例如:黄色)标识,并可配备警灯和警报器。

2、校车内部:

校车的安全性能要高于普通车辆(例如:防撞性能),还应安装GPS,用于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的路线、速度;并设定限速器严禁超速;上下车门安装摄像头实时监控上下人员,并配安全锤等。

3、司乘人员:

司机需要有专业的执照,并定期抽查,如有违规驾驶,应及时纠正,并组织学习,多次违规应取消其驾驶校车资格。车辆应严格限载,并配备一名或多名老师负责维持秩序。

4、路权:

校车享有与公交车相同的路权。如遇突发事件,可使用警灯和警报。

(8)校车标准扩展阅读:

早在汽车发明之前,美国就有了专门接送学生的马拉校车。第一个生产校车的公司叫做Wayne Works,至少在1837年就开始生产一种可以乘坐25个小孩子的马车,专门用来接送学生。在1886年前后,人们就称这种马车为“School cars”或“School trucks”了。

在汽车发明后,Wayne Works在1914年将这种马车的车厢装到汽车底盘之上,于是就发明了动力驱动校车。在1927年前后,Wayne Works和另外一家校车厂商——Blue Bird Body Company开始生产全金属车体的校车,这种动力卡车与如今的校车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校车

⑨ 校车的规定有哪些

定员:校车不得超56人


幼儿校车的最大乘员数不超过45人;小学生校车和中小学生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


其中,幼儿校车每个幼儿的体重按30公斤计算,小学生校车每个学生的体重按48公斤计算,中小学生校车的每个学生的体重按53公斤计算,每个照管人员的体重按68公斤计算,驾驶员的体重按75公斤计算。


外观:不得设置车外行李架


新国标将校车分为轻型校车和大中型校车,轻型校车车长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校车车长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


校车车高不得大于3.7米,不得设置车外行李架,架铰接客车和双层客车不能作为专用校车使用。专用校车应安装前、后保险杠。

内饰:不得有凸起毛刺


车内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儿和小学生手指的孔洞,不应存在可能致人员受伤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车乘客门处应安装高、低扶手,扶手上不应存在可能致伤的凸起、毛刺。


乘客区侧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应封闭,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应不小于50%,且不得张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除轮罩、检修口盖等的局部结构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台阶。


乘坐区、过道区和引道区域的地板覆盖层应防滑、耐磨。

车外顶:安装校车标志灯


校车应在车外顶部前后各安装两个黄色校车标志灯,前标志灯与车顶前部最边缘的距离应不大于40厘米;后标志灯与车顶后部最边缘的距离应不大于40厘米。灯具应有一个圆形透明灯罩且绕其垂直轴线360°发光。校车标志灯安装后不应高出车顶蒙皮上表面20厘米。


车后:粘贴“请停车等候”


校车应在车后围板外表面、后方车辆接近时可以看到的区域,清晰标示“请停车等候”及“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红色字样。

“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字样应在“请停车等候”字样的下方;“请停车等候”字样高度至少应为20厘米。“当停车指示牌伸出时”字样高度至少为13厘米。


空气质量:安装强制通风装置

如果不能自然通风则应安装强制通风装置。车内空气中的成分应符合规定。


允许采用具有杀菌、消除有害气体功能的空气净化装置达到空气质量的要求。

踏步:上车踏板不高于35厘米


在车辆整备质量状态下,从地面至乘客门的第一级踏步高度应不大于35厘米,其它各级踏步的高度应不大于25厘米。轻型专用校车的一级踏步深度应不小于23厘米,大中型专用校车应不小于30厘米。


座椅:需为非折叠软座椅


幼儿及学生座椅应前向布置。驾驶员座椅所处的横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设置幼儿及学生座椅。幼儿及学生座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用“2+3”布置。


幼儿及学生座椅不应是折叠座椅,每个幼儿及学生座椅应带有靠背,靠背宽不应小于座垫宽度。幼儿及学生座椅应软化。


单人幼儿及学生座椅的座垫宽度应不小于38厘米。若为长条幼儿及学生座椅,应符合每人坐垫宽至少33厘米,坐垫深至少30厘米,坐垫高大于22厘米,靠背厚度至少4厘米。


座间距:起码50厘米宽


《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幼儿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50厘米,小学生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55厘米,中小学生校车座椅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厘米,照管人员的座间距应不小于65厘米。


应急出口:左右至少各一个


专用校车应只有一个乘客门并位于右侧前后轮之间。为方便撤离和车外救助,车辆的左侧、右侧应至少各有一个出口。乘客区的前半部和后半部应至少各设一个出口。后围应至少有一个出口。出口包括应急门、应急窗和顶部撤离舱口。大中型校车还应装有顶部撤离舱口。


照明:应配两条照明线路

车内照明应覆盖全部乘客区、车组人员区。


至少应有两条内部照明线路,当一条线路出故障时不应影响另一条线路的照明。

行驶记录仪:具备卫星定位功能


新国标要求,校车应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显示部分应易于观察,数据接口应便于移动存储介质的插拔。


校车应安装车内和车外录像监控系统,应有倒车语音提示系统。

安保:配灭火器和急救箱


乘员舱内应配备灭火器,应保证至少一个照管人员座椅附近和驾驶员座椅附近各有一只至少2公斤重的干粉灭火器。


校车内应设计至少一个急救箱的安装位置和安装支架。急救箱安装位置处应清晰标示“急救箱”或国际通用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