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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8-15 07:06:11

1. 城市战时管理条例

你说的那个没有的。国际条约有:《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地方法规有:
《南昌市战时宣传媒体资源征集办法》,·赣州预备部队战时军民通用装备物资征用办法(试行) 2003.09.20
·赣州预备役部队战时快速动员暂行办法 2003.09.2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军民通用装备平时管理和战时征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10.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军区后勤部关于做好湖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高技术条件下战时快速动员后勤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0.09.14。

台湾的有: 战时军律 2002.12.25
·台湾地区战时铁路公路抢修办法 2001.01.19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实施办法 1997.10.03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 1997.05.07
·台湾地区商港战时船舶及港勤车船机具油料用水供应办法 1982.12.06

2. 战备法规制度自查自纠

民兵战备工作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战备任务
第三章日常战备制度
第四章战备等级
第五章领导与指挥关系
第六章批准权限
第七章保障与优抚
第八章附则


(1999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兵战备工作,完善民兵战备制度,保证民兵战备任务的完成,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队战备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兵执行战备任务和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民兵战备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兵战备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贯彻新时期军事战备方针,突出重点,落实制度,常备不懈,提高民兵执行战备任务的能力。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战备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战备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战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战备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本地区军事机关开展民兵战备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完成本单位的民兵战备任务。
第二章战备任务

第六条
民兵担负下列战备任务:
(一)参加军警民联防和哨所执勤,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保卫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安全;
(二)搜集情报;
(三)守护重要目标;
(四)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
(五)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参加抢险救灾;
(七)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战备任务。
战时,民兵担负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等任务。

第七条
参加军警民联防的民兵,应当明确联防区域和任务,遵守有关规定,掌握通信联络、协同行动、处置情况的方法,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对边境、领海、领空的侦察(观察)、警戒和守卫,严防敌人武装袭扰,保卫边防安全;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实施对海上船只、港口码头、车站、交通要道的监视和控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担负哨所执勤任务的民兵,应当明确执勤区域和任务,熟悉哨所附近的地形和社会情况,掌握执行任务的各种技能,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观察、巡逻、警戒勤务,加强自身防卫。当发现敌情和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果断处置。

第九条
担负搜集情报任务的民兵,应当严格遵守情报工作纪律,掌握侦察和情报搜集、分析、报知技能,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情报。当搜集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报时,必须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守护重要目标的民兵,应当明了守护目标的性质、特点及守护任务和职责,熟悉周围地形,掌握守护方法,牢记联络信号和口令,落实有关制度和规定,保持与目标归属单位的联系,不得擅离岗位。当守护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民兵,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和维护国防工程,适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国防工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担负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民兵,应当明确任务和分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政策和规定,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手段和协同行动的方法,在上级指定的区域内执行勤务,保持本地区、本单位的正常秩序。
民兵执行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任务时,必须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命令和指示,与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密切配合,依法行动,坚决、迅速、稳妥地制止和平息危及国家统一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担负抢救灾任务的民兵,应当了解险情、灾情的性质、范围和程度,明确具体任务及实施方法,服从统一指挥,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日常战备制度

第十四条
在执行战备任务时间,民兵的管理应当参照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建立正规的内务制度,严格执行请假销假规定,保持人员稳定,增强民兵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服从命令意识,注重培养优良作风,保持良好的战备执勤秩序。
担负守护重要目标任务的民兵组织和民兵哨所,人员在位率平时应当达到80%以上;担负其他战备任务的民兵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人员外出报告登记制度,明确紧急召回的方法和时限并制定人员临时补充的措施。

第十五条
民兵的战备教育,应当结合国内外形势和战备任务,以民兵职能和任务、战备形势、战备制度、爱国主义和优良传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为主要内容进行,以增强民兵的国防观念和战备意识。
民兵战备教育应当列入年度民兵政治教育计划。

第十六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和上级指示,结合战备任务进行,要实施规范化训练,落实训练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
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战备方案,组织常年担负战备任务的民兵进行战备演练,通常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和乡、街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及担负战备任务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本单位的任务,制定相应的战备方案并报上级审批。当情况或任务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战备方案的保管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战备方案。

第十九条
民兵开展敌情、社情研究,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安排和有关情报通报,结合战备任务进行。研究的主要内容是:预定作战对象的编制装备、主要武器性能、作战思想和特点;当地社会治安和社会动态情况,特别是敌对势力的主要活动及其特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
民兵战备物资应当按照战备要求管理,实行集中保管,分类存放,定期清点,适时更换、补充。动用战备物资,必须按照规定经过批准。民兵战备物资的携行、运行标准,由省军区确定;战备物资的供应、筹措办法,由省军区会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民兵战备设施应当实行责任制管理。对民兵执勤使用的营房、工事和观察、警戒、通信、供电、照明、供水等设施,必须明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战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担负战备值班(包括日常值班、节日值班和等级战备值班)的民兵,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指示的战备任务的需要指派,并明确值班民兵的具体任务、时限和位置。
担负战备值班的民兵组织,必须按照上级的规定落实兵力,明确任务,熟悉方案,坚守岗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并使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随时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民兵组织在执行战备任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请示、报告规定:
(一)凡涉及任务变动、部署调整、兵力使用、武器装备动用及上级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重要事项,必须逐级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担负战备执勤时,应当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报告执勤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三)担负战备值班时,应当逐日报告值班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四)完成战备执勤、战备值班任务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执勤、值班总结报告;战备执勤情况综合统计,按照上级制发的《民兵战备执勤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报;
(五)常年担负战备任务时,应当在年度民兵组织整顿后报告实力,主要包括组织实力、装备实力和人员在位率。

第二十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定期进行民兵战备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是:
(一)组织健全,官兵相识,在位率达到规定标准,人员流动情况清楚;
(二)战备教育落实,战备观念强;
(三)军事训练任务落实,军事素质良好;
(四)敌情、社情研究针对对性强,掌握情况及时、准确;
(五)战备方案齐全,人员紧急收拢迅速,武器装备和战备物资、设施管理有序;
(六)战备执勤、值班严格正规,请示报告及时,处置情况正确。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战备等级

第二十五条
民兵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民兵组织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必须根据军事机关的命令进行。民兵组织接到进入等级战备命令后,必须立即按照相应等级战备的要求,转入战备状态。

第二十六条
三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军政主管进入值班岗位,及时沟通对上对下联系,修订并熟悉有关的战备方案;
(二)掌握人员在位情况,控制外出,做好收拢准备;
(三)进行战备教育,了解战备形势、任务;
(四)明确人员紧急收拢的地点、时限、通知方法及信号;
(五)组织敌情研究,了解、掌握社会动态;
(六)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加强观察和巡逻、警戒,及时报告情况;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民兵,在上级指定的位置待命,做好随时执行任务的准备;
(七)检查战备工作落实情况,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二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在位干部加强值班,及时研究、安排战备工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随时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停止人员外出,召回在外的干部和骨干,人员在位率保持在70%以上;
(三)进行战备动员,明确战备任务和要求;
(四)组织必要的收拢集结和紧急集合演练,完善紧急行动的措施;
(五)加强敌情研究,密切注视社会动态,掌握敌对势力活动特点,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六)按照上级指示了解战备物资供应渠道和方法,做好接收武器装备和各种战备物资的准备;
(七)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加强对重要地点和重要地段的控制、守卫;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民兵,集中待命,准备随时执行任务;
(八)逐日上报战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一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配齐各级干部,建立组织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保持通信联络全时畅通和指挥不间断;
(二)召回在外人员,根据上级指示进行收拢集结,人员在位率保持在90%以上;
(三)进行临战动员,明确临战任务和有关规定;
(四)值班人员和分队昼夜值班,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种情况;
(五)请领、接收和分发武器装备、弹药及各种战备物资;
(六)根据担负的任务,进行临战训练和相关的演练;
(七)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齐装满员,完成各项临战准备工作,在指定的位置集中待命,保持临战状态。

第二十九条
战备等级的转换,必须根据命令实施。通常情况下,依次转入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越级转入所需要的战备等级。
民兵组织实施战备等级转换,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战备等级转换时限的规定,由省级军区拟制方案,报军区审批,并报总参谋部备案;紧急情况下,由下达命令的军事机关规定。
第五章领导与指挥关系

第三十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本级任务,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由联防指挥机构实施统一指挥;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军事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指挥。

第三十二条
民兵担负守护重要目标勤务,由县人民武装部和目标归属单位共同领导,以县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为主。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执勤民兵的组织调整、教育训练、人员管理以及与附近民兵的联防工作。目标归属单位负责执勤民兵的守护勤务训练,解决执勤的后勤保障问题,协助县人民武装部做好执勤民兵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民兵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进行。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对民兵的组织和调动;公安机关负责现场指挥。

第三十四条
战时,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战场勤务,由部队指挥和管理;民兵执行独立作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的任务,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
第六章批准权限

第三十五条
边防、海防地区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或者撤销,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六条
使用民兵担负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守护任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七条
使用民兵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由管理该工程的军队团以上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八条
使用民兵担负维护社会治安的一般勤务,由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报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军事机关根据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同时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民兵执行上述任务,不得携带枪支等武器。遇有追捕持枪凶犯等紧急情况,必须携带抢支等武器的,由县人民武装部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告军分区。

第三十九条
动用民兵执行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的任务,不携带抢支等武器的,由地方县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同级军事机关根据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携带枪支等武器的,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共同批准,并报军区和总参谋部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使用民兵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装部报军分区备案。

第四十一条
边防、海防地区,遇有敌人袭扰、空降和敌特潜入紧急情况,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立即调动民兵,予以打击和搜捕,同时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保障与优抚

第四十二条
在民兵哨所执勤的民兵,来自农村的,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对长期脱产执勤的民兵,在其退出执勤任务后,有工作单位的,由原单位安置;无工作单位的,由县、乡人民政府视情况予以安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与省军区共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以及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四十四条
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民兵,来自农村的,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维修经费和看护费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解决。

第四十五条
经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的民兵战备勤务和抢险救灾,执行任务的民兵的报酬或者补助,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六条
对参战、执行战备勤务、参加战备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无恤,按照国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民兵战备工作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惩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民兵战备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十个军事法名称!现行需要修订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 反分裂国家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 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 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二号议定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
· 关于处理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违犯现役军官职务任免纪律的处理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 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
· 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征兵工作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 国防专利条例
·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监察工作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重大贡献奖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 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
·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的若干暂行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工作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
· 中国人民解放军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 从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中选拔国防生工作暂行办法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
·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铁路、水路沿线交通部门军事代表条例
· 铁路军运暂行条例
· 关于恢复驻厂军事代表制度的通知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保护海底电缆规定的通知

·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 国防交通条例

·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管理条例具体的细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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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

(1992年9月30日中央军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军队基层的后勤管理,促进基层全面建设,增强部队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后勤管理,是指连队、舰艇、飞行大队,以及具有分队性质并独立组织伙食的站、库、队、所等单位的后勤管理。其内容包括:
(一)管理经费、粮秣和被装等后勤装备、器材、物资;
(二)管理营房、营具及设施、设备;
(三)组织伙食管理、业余生产和卫生管理;
(四)组织车辆、陆(空)空船艇(以下简称船艇)等装备的技术和勤务管理;
(五)选配后勤人员,建设基层后勤队伍;
(六)组织后勤战备、训练和后勤管理教育;
(七)基层后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军所有基层单位,是组织实施基层后勤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基层后勤管理应当坚持平战结合、利用保障,自己动手、勤俭节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章办事、官兵同管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是全军基层后勤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后勤机关是本供应体系基层后勤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基层单位后勤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基层后勤工作在本级党支部(党委)和首长领导下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分工1名本级军官管理后勤工作,充分发挥经济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分析形势,统筹安排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后勤建设的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基层单位分管后勤工作的军官对后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当了解基层的后勤标准制度,熟悉后勤工作的组织程序,支持后勤人员的工作,掌握后勤工作情况,组织和督促部属完成各项后勤任务。

第八条 司务长在本单位首长和分管后勤工作军官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后勤管理。司务长应当熟悉后勤标准制度,熟悉财经纪律,会记帐核算,会计划安排伙食,会组织业余生产,会请领和发放经费、被装,会管理营产、设施、设备和物资。
司务长任职前应当经专业培训或者集训,任职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党员司务长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应当列席有关的党支部委员会议。
驻地集中的部队实行司务长定期集体办公制度,由后勤财务、军需部门组织,进行经费、粮秣审核和业务学习与交流。

第九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编制挑选优秀的士兵担任给养员和炊事班长,选配好炊事员、卫生员和汽车驾驶员等,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类后勤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条 基层单位的经济委员会,应当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经济管理,实行经济监督,保证经济民主。坚持每周订食谱、每月审查公布帐目,定期检查库存、在用物资及其消耗情况。

第三章 后勤战备、训练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坚持经常性的战备教育,认真落实后勤战备制度、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储备、保管后勤战备物资,并实行“三分四定”(分携行、运行、后留;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做到质量完好,品种齐全配套,适时调整更新。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的后勤训练应当根据军事训练条例、训练大纲和上级赋予的年度训练任务,适应基层特点和专业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实施,保证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的落实。

第十四条 后勤训练应当科学计划,突出重点,坚持因人施教,开展岗位练兵。士兵主要围绕掌握本职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共同科目、专业技术(勤务)和战术训练;军官主要围绕提高指挥、管理、组织训练的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军事理论学习、本级战术(勤务)和专业技术训练;分队主要围绕形成整体遂行战斗(保障)任务的能力,进行战术(勤务)训练。

第十五条 后勤分队和后勤人员的训练,应当按照训练成绩评定标准严格组织考核,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应当复训、补训和补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计划、经费领报、审核报销、经费核算、现金管理、帐目公布、财务交接、实物验收等制度和规定,做到执行标准制度好、经费计划使用好、发扬经济民主好;无贪污被盗、无虚报冒领、无错帐差款、无私借公款、无浪费性开支。

第十七条 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各项经费收支统一计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经费开支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军官统一审批;除伙食费外,100元以上开支应当经党支部(党委)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及时领报和发放经费。薪金、津贴、工资应当在当月5日前足额发给个人。
后勤财务部门应当及时保障基层单位的经费供应,不得断供、少供、漏供,并保证基层单位对结余经费的使用权。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不准侵占士兵利益,不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准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准拖欠伙食费,不准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准设帐外帐和“小金库”,不准私分公款公物,不准擅自购买专控商品,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与私借公款,不准擅自改变全军统一的财务标准制度。

第二十条 基层单位的业余生产收益和杂项收入的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管理。业余生产收益除留做再生产资金外,应当用于补助集体伙食和改善物质文化生活

第五章 伙食、业余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科学安排伙食,讲究营养口味,调剂饭菜花样,保证官兵吃到或者基本吃到给养标准规定的食物定量。安排好执勤人员、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
基层单位应当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第二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坚持订食谱、公布伙食帐目、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厨房值班和帮厨、饮食卫生制度,实行伙食分项核算。
饭堂内张挂伙食管理制度、炊管人员职责和先进食堂评比条件;设置经济民主栏,栏内有食谱、食物定量标准、伙食帐目公布表,以及就餐人员意见簿、交退伙食费登记簿和实物验收消耗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军官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食物,供给关系在基层单位的,确需购买时必须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调动等情况外,不得退伙。退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条件的团(旅)应当建立副食品生产基地和生活服务中心,实行团(旅)和基层单位结合的伙食保障与管理。
副食品生产基地一般应当有养禽场、养畜场、养鱼池和饲料加工间,为基层单位提供副食品和优良仔畜(禽)、种苗,并指导基层单位业余生产。
生活服务中心视条件开设主副食品采购与加工、生猪屠宰和食品冷藏等服务项目,实行统一筹措、统一加工、统一供应、统一结算,并负责指导基层单位的伙食管理。生活服务中心不得承包,对基层单位和军内人员供应的食品应当保证质量,价格低于当地市价。凡生活服务中心可以供应的主副食品,基层伙食单位不得外出采购。
生活服务中心实行司务长轮流值班和与基层单位共同审订食谱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和发展以养猪、种菜为主的业余生产,因地制宜地开展加工、捕捞、采集和其他种植、养殖等小型副业生产,坚持自制小菜。北方部队应当视条件开展塑料大棚和温室种植,做好蔬菜冬储。
基层单位的业余生产应当自己动手,统一计划安排,积极采用科学技术和先进方法,降低生产成本,不得对外承包。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精打细算,计划、节约用粮合理开支伙食费,历年累计节余保持1至2个月的粮食、伙食费(含生产补助)。对节余的粮食、伙食费,基层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用于改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推广应用节煤灶型(具),改进烧煤技术,努力节约炊事用煤。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应当实行伙食标准化管理,每季度对伙食管理进行一次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六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健康教育,到课率达到90%以上,使官兵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提倡戒烟,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二十九条 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和卫生检查。
室内保持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臭虫、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清理。
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冲刷清扫,定期检查,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三十条 食堂保持清洁,有防蝇措施和流水洗手条件。新建、改建厨房应当符合生进熟出操作流程的布局要求。厨具定位摆放整齐,用后洗净。食具用后流水冲洗并定期消毒。食品制作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物分刀分板操作、分开存放。妥善保管剩饭剩菜,食用前充分加热。各种罐、坛有盖有签。就餐人员实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用筷勺。
炊事人员健康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发现传染病、化脓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炊事人员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第三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官兵参加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健康体检:军官每年1次,士兵每2年1次,并填写健康证。预防接种率:军官和服役2年以上的士兵不低于95%,新兵100%。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及时安排卫生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必须迅速隔离治疗,并及时上报。积极预防传染病,做到无烈性传染病发生,无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无食物中毒。
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防止和减少训练伤,做好防暑降温和预防冻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军用动物的卫生防疫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积极做好军马疫病防治,全年无烈性和其他危害大的传染病发生,降低病死率。保持厩舍、饲槽和拴系、活动场地的清洁。防止人畜共患病发生。

第七章 车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编配有车辆和船艇的基层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和船艇的管理规定,车辆和船艇的技术状况应当达到规定标准。

第三十四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编配用途、技术性能,正确合理地使用车辆和船艇。不得超过规定的动用数量、车公里限额使用车辆,不得超载、超抗风能力使用船艇。
预计2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封存。新车和发动机大修后的车辆,必须完成初驶后再封存。

第三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车辆的日常、定期、初驶、封存、换季保养和修理,做好船艇的定期与不定期保养。车辆检查,班每周、排每半月、连每月进行1次。
坚持车场日制度,每周1次车场日,每次不少于半年,人员到场率达到80%以上。
严格执行车船登记、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填写登记表簿,做到资料齐全、技术档案完整、统计准确。

第三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经常进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教育,根据任务、季节和气候变化,采取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确保车船行驶安全。严格管理车辆运用凭证,不得出租、出借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车船器材应当交旧领新,严格对器材分类帐、单车器材供应证和领料单的管理。车船器材入库存放,不得擅自动用、调换和外借。携行车材装箱保管,使用后及时请领补充。

第八章 营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落实营产管理责任制度、维修制度、交接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坚持营产使用登记,营具计价挂帐管理。组织官兵自己动手,及时对营产进行小修、小补。门窗、营具和玻璃年损坏率分别控制在5‰、8‰和10‰以内。
基层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出卖和转让房地产。

第三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营房。不准在非炊事用房内做饭,不准拆墙、凿洞、搭棚和随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准私接电源、私用电炉及表外用电,不准私自改卸水表、水管和水龙头,不准在墙壁和桌面乱钉乱画,不准在便池、排水管(沟)内倒杂物,不准擅自拆改、转让和带走营具。

第四十条 基层单位应当正确使用水、电、暖和消防设备,指定专人管理。节约用水、用电、用煤,防止“跑、冒、滴、漏”。
加强对冬季取暖工作的管理,保持室内温度,防止煤气中毒和失火。在规定的取暖期内,土法取暖的,宿舍温度在12℃以上,食堂温度在6℃以上;暖气取暖的,宿舍温度在14℃以上,食堂温度在8℃以上。

第四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积极参加营区建设和植树绿化活动,管护好花草树木。

第九章 后勤物资和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依据供给标准、供应实力和适体号型,准确填制表证,按时请领、发放被装。对不适体的,及时调换。被装收旧率达到95%以上。
个人被装不得有霉烂,不得拆改、变卖,不得寄家、送人。常服、作训服、棉衣、大衣、被褥、雨衣、特装等大件被装丢失率不得超过3‰。公用被装每季度清查1次。

第四十三条 用油分队应当坚持计划合理用油,推广应用先进节油技术,节油率达到上级规定要求。封存装备油箱(柜)中的油料指定专人管理,防止丢失、变质。避免发生油料事故和盗油案件。油料回收率达到规定要求,回收的油料不得擅自处理。各种油料装备的帐、物、卡相符,定期维护保养,完好率和齐装率达到90%以上。
基层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小油库,建立健全油料及油料装备器材帐目,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第四十四条 基层单位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全配套,达到下列标准:
(一)宿舍有床铺、床头柜、暖瓶(保温桶),军官有办公桌椅,士兵有小凳;阅览室有书柜、报架、桌凳;
(二)厨房有节煤防尘灶、锅台、工作台、排油烟和排污水设施,炊具、厨具齐全;饭堂有制式餐桌、餐凳、碗橱(柜)、保温桶、纱窗、流水洗碗池,南方和北方分别有风扇和取暖设备;主副食库有盛放粮食、蔬菜和调料的柜、缸、架等;
(三)有晒衣场、晾鞋台;储藏室有放物架、前送包(袋);
(四)药材按照规定配齐;驻地分散的设卫生室,配置药械箱(柜)、诊断桌、诊断椅、治疗凳和诊断治疗床;
(五)司务长有专用铁柜、工作包,其办公室安装铁皮门、暗锁和铁制窗栏杆;
(六)一般有园田化菜园和猪圈,驻北方的有菜窖、温室(大棚);
(七)汽车分队设置车场,有车库、值班室、保养间、充电间、器材间、附油间、洗车场和消防设施;
(八)各类后勤分队的专业技术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配齐。
各级机关和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实际,依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上述标准。

第四十五条 公用物资实行编号管理和计价管理。各种物资摆放整齐,登记齐全,记载清楚,帐物相符,定期检查,保管完好。保管人员变动时,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实行经济管理责任制,对丢失或者损坏公物的,根据情节和赔偿能力,由经济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行全额赔偿或者部分赔偿。

第十章 执行作战和特殊任务时的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层单位执行作战和防暴、抢险救灾、野外训练、演习、国防科研试验、国防施工等任务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后勤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物资,及时报告经费、装备、物资的消耗、损坏和伤病员发生情况,并提出建议与要求。

第四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任务需要,调整或者明确分管后勤工作的军官,并以卫生员、给养员、炊事员、汽车驾驶员等专业人员为骨干,抽调其他必要人员,建立抢救组、给养组、车油组等后勤保障组织。

第四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当及时请领经费、被装、主副食、燃料、油料、器材等,补齐携运行量。根据上级要求组织轻装,处理累赘物资。
基层单位铁路输送时,按照规定办理承运手续,整修装卸场地和进出道路,搭拆临时站台,进行装卸载和加固捆绑,加强输送途中的管理。
战时使用《战时人员供应证》和《家属生活费代供证》供应经费,储备7至10天的柴菜金,及时清理、上交缴获的物品。

第五十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条件改善伙食,尽量供应热饭、热菜和开水,冬季前送熟食采取保温措施。按照规定保管和食用个人携带的熟食(干粮),战时疏散隐蔽就餐。做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和净化消毒。
在军供站就餐、饮水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严密组织。

第五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任务、敌情和季节,进行预防食物中毒、毒虫伤害、中暑、冻伤和“三防”等方面的卫生知识教育,落实防治措施,积极组织自救互救。及时调查疫情,防止传染病流行。严禁食用未经检验的缴获食品。

第五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利用战斗(工作)间隙等时机,组织擦拭后勤装备。对后勤物资、器材,采取防潮防雨、防晒、防霉等措施。设置车辆、机械临时停放场地,战时进行伪装防护。

第五十三条 执行作战和特殊任务时,总后勤部和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应当结合实际,规定有关基层后勤管理的具体指标和要求。

第十一章 机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级司令、政治、后勤、技术机关,应当在本级党委、首长领导下,坚持为基层服务的方向,按级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积极为基层提供经费、物资等保障条件,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做好后勤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总部机关根据军队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后勤工作的规律,确定基层后勤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修订完善各项标准的规律,确定基层后勤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修订完善各项标准制度,制定基层后勤管理规章,提出全军基层后勤建设总的任务和要求。

第五十六条 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机关,根据基层后勤建设总的任务和要求,结合部队实际,制定本系统的规划,分类指导基层后勤工作,研究解决普遍性的问题,表彰和宣传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

第五十七条 军、师级机关全面规划本单位基层后勤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指导基层后勤建设,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基层单位分管后勤军官的短期集训。

第五十八条 旅、团级机关直接组织和指导本单位的基层后勤工作,督促基层单位完成后勤保障任务,组织基层后勤人员专业集训,建设和管理副食品生产基地与生活服务中心,开展巡回服务,组织对基层后勤工作的考评,发现和解决基层后勤保障中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及时反映基层后勤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单位,由团以上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一)经济民主制度不健全,业余生产和伙食管理混乱,官兵反映强烈的;
(二)因管理不善,超支经费、粮秣较多或者丢失损坏公物严重的;
(三)后勤战备、训练不落实,未完成任务的;
(四)在基层后勤工作中弄虚作假,上报情况严重失实的;
(五)基层后勤管理不力,其他问题较多的。

第六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虚报冒领、私分公款公物,侵占士兵利益的;
(二)违反卫生管理规定,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食物中毒的;
(三)丢失或者损坏后勤装备、物资、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车辆、船艇使用管理规定,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给业余生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对基层后勤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基层后勤工作的各项评比活动,应当纳入《军队基层建设纲要》规定的达标活动中统一组织。基层后勤工作的达标评比标准以本条例为依据,凡考核未达标的,不得评为基层建设达标单位。
军级以下单位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基层后勤工作的达标评比,不得自行增设其他评比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后勤分队专业技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由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26日总后勤部颁发的《军队基层后勤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以往有关基层后勤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5.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备工作条例》所称战备工作是

战前准备工作、如情报报知、警报发放、战备等级、战备值班等制度或规定等。

1、为了规范民兵战备工作,完善民兵战备制度,保证民兵战备任务的完成,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队战备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民兵执行战备任务和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民兵战备工作,适用本规定。

3、民兵战备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贯彻新时期军事战备方针,突出重点,落实制度,常备不懈,提高民兵执行战备任务的能力。

4、全国的民兵战备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战备工作。

(5)战时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三条民兵工作的任务是: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军政素质,配备和管理民兵武器装备,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兵员;

(二)发动民兵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社会治安;

(三)组织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四条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五条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县(含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6. 美国大兵的22条作战条例

计篇 第一
原文
1.孙子曰: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2.故经之以五,校之以计,而索其情。 3、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道者,令民与上同意者也,可与之死,可与之生,民不畏危。天者,阴阳、寒暑、时制也。地者,高下、远近、险易、广狭、死生也。将者,智、信、仁、勇、严也。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凡此五者,将莫不闻,知之者胜,不知之者不胜。 4.故校之以七计,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将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众孰强?士卒孰练?赏罚孰明?吾以此知胜负矣。 5.将听吾计,用之必胜,留之;将不听吾计,用之必败,去之。计利以听,乃为之势,以佐其外。势者,因利而制权也。 6、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挠之,卑而骄之,佚而劳之,亲而离之,攻其不备,出其不意。此兵家之胜,不可先传也。 7.夫未战而庙算胜者,得算多也;未战而庙算不胜者,得算少也。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吾以此观之,胜负见矣。
译文
孙子说:战争是国家的大事,它关系到百姓的生死,国家的存亡,不能不认真地考察和研究。 因此,要通过对敌我五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比较,来探讨战争胜负的情形:一是政治,二是天时,三是地势,四是将领,五是制度。政治,就是要让民众和君主的意愿一致,战时他们才会为君主去死,不存二心。天时,就是指昼夜、晴雨、寒冷、炎热、季节气候的变化。地势,就是指高陵洼地、路途远近、险隘平坦、进退方便等条件。将领,就是指挥者所具备的智慧、诚信、仁爱、勇猛、严明等素质。制度,就是军制、军法、军需的制定和管理。凡属这五个方面的情况,将领都不能不知。充分了解这些情况的就能取胜,相反就会作战失败。此外,还要通过比较双方的具体条件来探究战争胜负的情形,即双方君主哪一方施政清明?哪一方将帅更有才能?哪一方拥有更好的天时地利?哪一方军纪严明?哪一方兵力强大?哪一方士卒训练有素?哪一方赏罚分明?通过这些分析比较就能够判断谁胜谁负了。 若听从我的意见,用兵作战就会取胜,我就留下来;若是不从,打仗就会失败,我将会离开这里。 我的军事思想您认为能够接受,再从外交上造成大好形势作为辅助条件,就掌握了主动权。所谓态势,即是凭借有利的情况,以制定临机应变的策略。 战争,本来是一种诡诈之术。所以,能战而示之软弱;要打,装作退却;要攻近处,装作攻击远处;要想远袭,又装作近攻;敌人贪利,就用小利引诱;敌人混乱就要攻取;敌人力量充实,就要防备;敌人兵强卒锐,就避其锋头;敌人气势汹汹,就设法扰乱它;敌人谦卑就要使之骄横;敌人安逸就要使之疲劳;敌人内部和睦,就要离间他们。总之,要在敌人没有防备处攻击,在敌人料想不到的时候采取行动。这是指挥家制胜的秘诀,不可预先讲明。 未战之前就能预料取胜的,是因为筹划周密,条件充分;未开战而估计取胜把握小,是具备取胜的条件少。条件充分的取胜就大,准备不充分的就会失败。何况一点条件也不具备的呢!我根据这些来观察战争,胜败也就清楚了。
编辑本段作战篇 第二
原文
1.孙子曰:凡用兵之法,驰车千驷,革车千乘,带甲十万,千里馈粮,则内外之费,宾客之用,胶漆之材,车甲之奉,日费千金,然后十万之师举矣。 2.其用战也胜,久则钝兵挫锐,攻城则力屈,久暴师则国用不足。夫钝兵挫锐,屈力殚货,则诸侯乘其弊而起,虽有智者不能善其后矣。故兵闻拙速,未睹巧之久也。夫兵久而国利者,未之有也。故不尽知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也。 3.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粮不三载,取用于国,因粮于敌,故军食可足也。国之贫于师者远输,远输则百姓贫;近师者贵卖,贵卖则百姓财竭,财竭则急于丘役。力屈财殚,中原内虚于家,百姓之费,十去其七;公家之费,破军罢马,甲胄矢弓,戟盾矛橹,丘牛大车,十去其六。 4.故智将务食于敌,食敌一钟,当吾二十钟;忌杆一石,当吾二十石。 5.故杀敌者,怒也;取敌之利者,货也。车战得车十乘以上,赏其先得者,而更其旌旗。车杂而乘之,卒善而养之,是谓胜敌而益强。 6.故兵贵胜,不贵久。故知兵之将,民之司命。国家安危之主也。
译文
孙子说:按一般的作战常规,出动战车千乘,运输车千辆,军队十万,越地千里运送粮草,那么前后方的军需,宾客使节的招待费,胶漆器材的补充,车辆盔甲的供给等,每天都要耗资巨万。只有作好了准备,十万大军才能出动。 用此军队作战,要求速胜,旷日持久就会使军队疲惫,挫折锐气,攻城就会耗尽人力,久驻在外,会使国家财政发生困难。如果军队疲惫、锐气挫伤,战斗力下降,财力不足,那么诸侯国就会乘机举兵进攻,尽管有足智多谋的人,也难以收拾这种局面。所以在用兵上,虽笨拙的指挥官也要速战速决,没有见过讲究指挥工巧而追求旷日持久的现象。战争久拖不决而对国家有利的事情,自古至今,都未曾听说过。因此说,不能全面了解战争害处的人,也就不能真正懂得战争的有利之处。 善于用兵打仗的人,兵员不再次征调,粮饷不再三转运,武器装备在国内准备充足,粮草补给在敌国解决,这样,军队的军粮就能满足了。 国家由于兴兵而造成贫困的原因是长途运输。长途转运军需,百姓就会贫困。临近驻军的地方物价必然飞涨,物价飞涨就会使国家的财政枯竭。国家因财政枯竭就会加重赋役,军力衰弱、财政枯竭。国内百姓穷困潦倒,每家资财耗去了十分之七。政府的经费,亦因车辆的损耗、战马的疲惫,盔甲、箭弩、戟盾、矛橹的制作补充及丘牛大车的征用,而损失了十分之六。 所以,高明的指挥员务求在敌国内解决粮草供应问题。就地取食敌国一钟的粮食,等于自己从本国运出二十钟;夺取当地敌人饲草一石,相当于自己从本国运出二十石。 要使战士勇于杀敌,就要激励军队的士气;要使军队夺取敌人的军需物资,就必须用财物奖励。因此在车战时,凡缴获战车十辆以上的,奖赏最先夺得战车的士卒,换上我军的旗帜,将其混合编入自己的车阵之中;对于敌人的俘虏,要给予优待、抚慰和使用他们。这样就会战胜敌人而使自己日益强大。 所以,用兵贵在速战速决,不宜旷日持久。 深知用兵之法的将领,是民众命运的掌握者,是国家安危的主宰。
编辑本段谋攻篇 第三
原文
1.孙子曰:夫用兵之法,全国为上,破国次之;全军为上,破军次之;全旅为上,破旅次之;全卒为上,破卒次之;全伍为上,破伍次之。是故百战百胜,非善之善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2.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修橹贲温,具器械,三月而后成;距堙,又三月而后已。将不胜其忿而蚁附之,杀士卒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灾也。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战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毁人之国而非久也,必以全争于天下,故兵不顿而利可全,此谋攻之法也。 3.故用兵之法,十则围之,五则攻之,倍则战之,敌则能分之,少则能逃之,不若则能避之。故小敌之坚,大敌之擒也。 4.夫将者,国之辅也。辅周则国必强,辅隙则国必弱。故君之所以患于军者三:不知军之不可以进而谓之进,不知军之不可以退而谓之退,是谓縻军;不知三军之事而同三军之政,则军士惑矣;不知三军之权而同三军之任,则军士疑矣。三军既惑且疑,则诸侯之难至矣。是谓乱军引胜。 5.故知胜有五: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识众寡之用者胜,上下同欲者胜,以虞待不虞者胜,将能而君不御者胜。此五者,知胜之道也。 6.故曰:知彼知己,百战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败。
译文
孙子说:大凡用兵的原则,使敌人举国屈服,不战而降是上策,击破敌国就次一等;使敌全军降服是上策,打败敌人的军队就次一等;使敌人一个“旅”的队伍降服是上策,击破敌人一个“旅”就次一等;使敌人全“卒”降服是上策,打败敌人一个“卒”的“队伍就次一等;使敌人全“伍”投降是上策,击破敌人的“伍”就次一等。因此,百战百胜,不算是最好的用兵策略,只有不战而使敌屈服,才算是高明中最高明的。 所以上等的用兵策略是以谋取胜,其次是以外交手段挫敌,再次是出动军队攻敌取胜,最下策才是攻城。攻城为万不得已时才使用。制造攻城的蔽橹、轒辒,准备各种攻城器械,需要花费三个月的时间。构筑攻城的土山又要三个月。将帅控制不住忿怒的情绪,驱使士卒像蚂蚁一样去爬梯攻城,使士卒伤亡三分之一而不能攻克,这便是攻城所带来的危害。 因此,善于用兵的人,使敌人屈服而不是靠战争,攻取敌人的城池而不是靠硬攻,消灭敌国而不是靠久战,用完善的计策争胜于天下,兵力不至于折损,却可以获得全胜,这就是以谋攻敌的方法。 用兵的原则是:有十倍的兵力就包围敌人,五倍的兵力就进攻敌人,两倍的兵力就分割消灭敌人,有与敌相当的兵力则可以抗击,兵力少于敌人就要避免与其正面接触,兵力弱少就要撤退远地。所以弱小的军队顽固硬拼,就会变成强大敌军的俘虏。 将帅,是国家的辅佐,辅佐周密国家就会强大;辅佐疏漏,未尽其职,国家必然衰弱。 国君对军队造成的危害有三种情况:不知道军队在什么条件下可战而使其出击,不了解军队在什么情况下可退而使其撤退,这就束缚了军队的手脚。不通详三军内务,而插手三军的政事,就会使部队将士不知所从。不了解军中的权变之谋而参与军队的指挥,就会使将士们疑虑重重。军队既迷惑又疑虑,诸侯国军队乘机而进攻,灾难就降临到头上,这就是自乱其军而丧失了胜利。 预知取胜的因素有五点:懂得什么条件下可战或不可战,能取胜;懂得兵多兵少不同用法的,能取胜;全军上下一心的,能取胜;以有备之师待无备之师的,能取胜;将帅有才干而君主不从中干预的,能取胜。这五条,是预知胜利的道理。 所以说:了解对方也了解自己的,百战不败;不了解敌方而熟悉自己的,胜负各半;既不了解敌方,又不了解自己,每战必然失败。
编辑本段形篇 第四
原文
1.孙子曰:昔之善战者,先为不可胜,以待敌之可胜。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故善战者,能为不可胜,不能使敌之必可胜。故曰:胜可知,而不可为。 2.不可胜者,守也;可胜者,攻也。守则不足,攻则有余。善守者藏于九地之下,善攻者动于九天之上,故能自保而全胜也。 3.见胜不过众人之所知,非善之善者也;战胜而天下曰善,非善之善者也。故举秋毫不为多力,见日月不为明目,闻雷霆不为聪耳。古之所谓善战者,胜于易胜者也。故善战者之胜也,无智名,无勇功,故其战胜不忒。不忒者,其所措胜,胜已败者也。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 4.是故胜兵先胜而后求战,败兵先战而后求胜。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为胜败之政。 5.兵法:一曰度,二曰量,三曰数,四曰称,五曰胜。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数,数生称,称生胜。 6.故胜兵若以镒称铢,败兵若以铢称镒。胜者之战,若决积水于千仞之溪者,形也。
译文
孙子说:从前善于打仗的人,总是先创造条件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然后捕捉战机战胜敌人。做到不可战胜,就会掌握战争的主动权;敌人出现空隙,就乘机击破它。因而,善于作战的人,能够创造不被敌人战胜的条件,不一定使敌人被我战胜。所以说:胜利可以预测,但不可强求。 若要不被敌人战胜,就先要作好防守工作;能战胜敌人,就要进攻。采取防守,是因为条件不充分;进攻敌人,是因为时机成熟。所以善于防御的人,隐蔽自己的军队如同深藏在地下;善于进攻的人,如同神兵自九天而降,攻敌措手不及。这样,既保全了自己,又能获得全面的胜利。 预见胜利不超过一般人的见识,不算高明中最高明的。打败敌人而普天下都说好,也不算是高明中最高明的。这就好像举起秋毫不算力大,看见太阳、月亮不算眼明,听见雷霆不算耳聪一样。古代善于作战的人,总是战胜容易战胜的敌人。因此,善于打仗的人打了胜仗,既没有卓越的智慧,也没有勇武的名声。他们进行战争的胜利不会有差错,之所以不会出现差错,是因为他们作战的措施建立在必胜的基础上,是战胜了在气势上已失败的敌人。善于作战的人,总是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而不放过进攻敌人的机会。因此,胜利之师是先具备必胜的条件然后再交战,失败之军总是先同敌人交战,然后期求从苦战中侥幸取胜。善于用兵的人,必须修明政治,确保法制,就能够主宰战争胜负的命运。 兵法上有五项原则:一是度,二是量,三是数,四是称,五是胜。度产生于土地的广狭,土地幅员广阔与否决定物资的多少,军赋的多寡决定兵员的数量,兵员的数量决定部队的战斗力,部队的战斗力决定胜负的优劣。所以胜利之师如同以镒对铢,是以强大的军事实力攻击弱小的敌人;而败军之师如同以铢对镒,是以弱小的军事实力对抗强大的敌方。高明的指挥员领兵作战,就像在万丈悬崖决开山涧的积水一样,这就是军事实力中的“形”。
编辑本段势篇 第五
原文
1.孙子曰:凡治众如治寡,分数是也;斗众如斗寡,形名是也;三军之众,可使必受敌而无败者,奇正是也;兵之所加,如以瑕投卵者,虚实是也。 2.凡战者,以正合,以奇胜。故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海。终而复始,日月是也。死而更生,四时是也。声不过五,五声之变,不可胜听也;色不过五,五色之变,不可胜观也;味不过五,五味之变,不可胜尝也。战势不过奇正,奇正之变,不可胜穷也。奇正相生,如循环之无端,孰能穷之哉! 3.激水之疾,至于漂石者,势也;鸷鸟之疾,至于毁折者,节也。故善战者,其势险,其节短。势如扩弩,节如发机。 4.纷纷纭纭,斗乱而不可乱;浑浑沌沌,形圆而不可败。乱生于治,怯生于勇,弱生于强。治乱,数也;勇怯,势也;强弱,形也。 5.故善动敌者,形之,敌必从之;予之,敌必取之。以利动之,以卒待之。 6.故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故能择人而任势。任势者,其战人也,如转木石。木石之性,安则静,危则动,方则止,圆则行。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
译文
孙子说:管理兵员多的部队和管理兵员少的部队道理一样,抓住编制员额不同这一特点即可;指挥大部队作战与指挥小分队作战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掌握部队的建制规模及其相应的指挥号令就行了。统帅三军将士,能让他们立于临敌而不败的地位,就在于巧用奇兵,变化战术。进攻敌人如同以石击卵,这是以实击虚的效果。 一般作战都是用正兵交合,以奇兵取胜。因此,善于出奇兵的人,其战法变化如同天地那样无穷无尽,像江河一样不会枯竭。终而复始,如同日月的运行;去而又回,像四季的更迭。乐声不过五个音阶,但其演奏的乐章却变化无穷,喜不胜听;颜色不过五种色素,可是五色的变化,就看不胜看;滋味不过五种,可五味的变化,更令人尝不胜尝;战术不过奇正,但奇正的变化,却是无穷无尽的。奇与正互相转化,就像顺着圆环旋绕,无始无终,没有尽头,又有谁能穷尽它呢? 湍急的流水飞快地奔泻,以至于能冲走石头,这便是“势”;鸷鸟疾飞,搏击食物,这就是短促急迫的“节”。因而,善于作战的人,他所造成的态势是险峻的,发动攻势的节奏是短促的。势就像张满待发的弓弩,节就是触发的弩机。 旗帜交错,人马纷坛,要在混乱中作战而使军队行阵不乱;浑浑沌沌,迷迷蒙蒙,行阵周密就不会打败。在作战中,混乱产生于整治,怯懦产生于勇敢,软弱产生于刚强。严整与混乱,是由组织编制好坏决定的;勇敢与怯懦,是由势态优劣造成的;强大与弱小,是由实力大小对比显现的。因此,善于调动敌人的将帅,容易给敌人造成一种假象,敌人就会上当受骗;给敌人一点甜头,敌人必然会贪利进攻;以小利引诱,用精锐的部队来等待敌人进入圈套。 善于作战的指挥员,总是从势中寻找取胜的战机,而不苛求部属。因而,他能恰当地选择人材,巧妙地运用势。善于运用势的将帅,他指挥军队作战,就像滚动本石一样。木头、石块的特性,放在安稳平坦的地方就静止,放在险陡倾斜的地方就滚动;方的容易静止,圆的滚动灵活。所以,善于指挥作战的将帅所造成的有利态势,就像从千仞高山上滚下的圆石那样。这就是所谓的“势”!
编辑本段虚实篇 第六
原文
1.孙子曰:凡先处战地而待敌者佚,后处战地而趋战者劳。故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能使敌人自至者,利之也;能使敌人不得至者,害之也。故敌佚能劳之,饱能饥之,安能动之。 2.出其所不趋,趋其所不意。行千里而不劳者,行于无人之地也;攻而必取者,攻其所不守也。守而必固者,守其所必攻也。故善攻者,敌不知其所守;善守者,敌不知其所攻。微乎微乎,至于无形;神乎神乎,至于无声,故能为敌之司命。 3.进而不可御者,冲其虚也;退而不可追者,速而不可及也。故我欲战,敌虽高垒深沟,不得不与我战者,攻其所必救也;我不欲战,虽画地而守之,敌不得与我战者,乖其所之也。 4.故形人而我无形,则我专而敌分。我专为一,敌分为十,是以十攻其一也。则我众敌寡,能以众击寡者,则吾之所与战者约矣。吾所与战之地不可知,不可知则敌所备者多,敌所备者多,则吾所与战者寡矣。故备前则后寡,备后则前寡,备左则右寡,备右则左寡,无所不备,则无所不寡。寡者,备人者也;众者,使人备己者也。 5.故知战之地,知战之日,则可千里而会战;不知战之地,不知战日,则左不能救右,右不能救左,前不能救后,后不能救前,而况远者数十里,近者数里乎!以吾度之,越人之兵虽多,亦奚益于胜哉!故曰:胜可为也。敌虽众,可使无斗。 6.故策之而知得失之计,作之而知动静之理,形之而知死生之地,角之而知有余不足之处。故形兵之极,至于无形。无形,则深间不能窥,智者不能谋。因形而措胜于众,众不能知。人皆知我所以胜之形,而莫知吾所以制胜之形。故其战胜不复,而应形于无穷。 7.夫兵形象水,水之形,避高而趋下,兵之形,避实而击虚。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敌而制胜。故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故五行无常胜,四时无常位,日有短长,月有死生。
译文
孙子说:凡先占据战场等待敌人的就主动安逸,后到达战地而疾行奔赴应战就紧张、劳顿。因而,善于指挥作战的人,总是设法调动敌人而自己不为敌人所动。能使敌人主动上钩的,是诱敌似利;能使敌人不能到达预定地域的,是制造困难阻止的结果。敌人闲逸,就想方设法使它疲劳,敌人若饱食,就设法使它饥饿,敌人安稳,就使它疲于应付。 在敌人无法紧急救援的地方出击,在敌人意想不到的条件下进攻。行军千里而不劳顿,因为走的是没有敌人的地方;进攻一定能得手,是攻击敌人不设防的地方;防守必然能牢固,是防守着敌人不敢进攻或不能进攻的地方。所以善于进攻的,使敌人不知道如何防守;善于防守的人,使敌人不知向哪里进攻。微妙呀!微妙到看不到形迹;神奇呀!神奇到听不出声息。所以能掌握敌人的命运。进攻而使敌人无法抵御的,是冲击它空虚的地方;后退而使敌人无法追到的,是迅速得使它来不及追赶。我军想要决战,敌人尽管在高垒深沟,却不得不同我军打仗,因为是进攻它必然要救援的地方;我军不想决战,虽然画地防守,敌人也无法来同我作战,是因为设法调动它,使它背离所要进攻的方向。 因此,要使敌人暴露原形却不让敌人察明我军的真相,这样我军的兵力就可以集中而敌人的兵力就不得不分散。我军兵力集中在一处,敌人兵力分散在十处,这就能用十倍于敌的兵力去攻击敌人,这样就会造成敌寡我众的有利态势。能做到以众击寡,同我军当面作战的敌人就有限了。敌人防备了前面,后面的兵力就薄弱;防备了后面,前面的兵力就薄弱;防备了左边,右边的兵力就薄弱;防备了右边,左边的兵力就薄弱;处处防备,就整体薄弱。造成兵力薄弱的原因是处处设防,形成兵力集中的优势在于迫使敌人处处防备。 知道作战的地点,预知交战的时间,那么即使相距千里也可以同敌人交战。不能预知在什么地方打仗,在什么时间作战,那就左翼不能救右翼,右翼也不能救左翼,前面不能救后面,后面也不能救前面,何况军队远者相隔几十里,近者相隔几里的呢?据我分析,越国的军队虽多,又于胜利有何益呢?敌人虽多,可使它无法同我军较量。 分析研究双方的情况,可得知双方所处条件的优劣得失;挑逗敌人,可了解敌人的活动规律;侦察一下情况,可知战地各处是否利于攻守进退;用小股兵力试探性进攻敌人,可以进一步了解敌人兵力虚实强弱。以假象迷惑敌人的用兵方法运用到微妙的地步,就不会露出行迹,使敌人无形可窥,那么,即使埋藏得很深的间谍也窥察不到我军底细,聪明的敌人也想不出对付我军的办法。根据敌情变化而灵活地运用战术,这就如同胜利摆在面前一样,不是平常人所能理解的。人们只知道我用来战胜敌人的方法,但是不知道我是怎样运用这些方法来出奇制胜的。因而,我取胜的谋略方法不重复,而是适应不同的情况,变化无穷。 用兵的规律好像水的流动,水的流动,是由于避开高处而流向低处;用兵的规律是避开实处而攻击虚处。水流是根据地形来走流向,用兵是根据情况来采取致胜方略。所以,战争无固定不变的态势,流水无固定不变的流向。能够根据敌情发展变化而采取灵活的措施取胜的人,才叫做用兵如神。五行相生相克没有哪一个固定常胜的,四时没有不更替的,白天有短有长,月亮也有晦有朔。
编辑本段军争篇 第七
原文
1.孙子说:凡用兵之法,将受命于君,合军聚众,交和而舍,莫难于军争。军争之难者,以迂为直,以患为利。故迂其途而诱之以利,后人发,先人至,此知迂直之计者也。 2.故军争为利,军争为危。举军而争利则不及,委军而争利则辎重捐。是故卷甲而趋,日夜不处,倍道兼行,百里而争利,则擒三军将,劲者先,疲者后,其法十一而至;五十里而争利,则蹶上将军,其法半至;三十里而争利,则三分之二至。是故军无辎重则亡,无粮食则亡,无委积则亡。 3.故不知诸侯之谋者,不能豫交;不知山林、险阻、沮泽之形者,不能行军;不用乡导者,不能得地利。故兵以诈立,以利动,以分和为变者也。故其疾如风,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动如山,难知如阴,动如雷震。掠乡分众,廓地分利,悬权而动。先知迂直之计者胜,此军争之法也。 4.《军政》曰:言不相闻,故为之金鼓;视不相见,故为之旌旗。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人既专一,则勇者不得独进,怯者不得独退,此用众之法也。故夜战多火鼓,昼战多旌旗,所以变人之耳目也。 5.三军可夺气,将军可夺心。是故朝气锐,昼气惰,暮气归。善用兵者,避其锐气,击其惰归,此治气者也。以治待乱,以静待哗,此治心者也。以近待远,以佚待劳,以饱待饥,此治力者也。无邀正正之旗,无击堂堂之阵,此治变者也。 6.故用兵之法,高陵勿向,背丘勿逆,佯北勿从,锐卒勿攻,饵兵勿食,归师勿遏,围师必阙,穷寇勿迫,此用兵之法也。
译文
孙子说:根据一般的战争规律,统帅受命于国君,聚集民众,组编军队,到前线与敌人对垒,自己的民众、士卒,把兵威指向敌国,敌国城池可拔,国都就能被攻下。实行破格的奖赏,颁发非

7. 我国刑法第几条规定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招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几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无相关罪名,近似的只有第四百二十四条【战时临阵脱逃罪】战时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中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