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宪法第73条是什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和73条是什么求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第73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㈢ 请具体解释<<合同法>>第73条的相关规定.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的概念、特征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促使其债权不受损害,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从权利的性质上讲,它属于民法上的形成权。
代位权制度是债权的保全制度的内容。债的保全,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摘发的重要内容,对于债权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债的对外效力的体现。它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种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债的保全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债务人以其财产承担债务责任为一般担保,作为一般担保的债务人的财产亦称为责任财产,责任财产的增减与一般债权能否实现攸关。然债权人不能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倘若债务人任意处分财产,自由地减少责任财产,就会害及一般债权,故法律赋予债权人干预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权利。当债务人消极地怠于行使权利听任责任财产减少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维持责任财产。当债务人积极地减少责任财产害及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责任财产。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可以有效防止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使债权得以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第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一转和消灭而产生、一转和消灭。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第三,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本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行使代位权条件有四个: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末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的限制。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代位权的行使
具备上述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第一、代位权的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当然,如果一个债权人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则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否则将遭到次债务人的拒绝。
第二、债权人也只能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原告应以次债务人作为被告,而将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有权代位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纯粹的财产权利、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和诉讼上的权利如代位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等。
第三、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第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例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200万元,债权人只能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100万元,而不能请求偿还200万元。又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万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60万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额只能是60万元,而不能再请求偿还其余的40万元。
第五、代位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否必须通过诉讼形式,对此国外立法采取了两种方式,即裁判方式和直接行使的方式,债权人可通过这两种方式加以行使。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裁判的方式,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当然,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四、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1.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第三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如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后履行抗辩、时效届满的抗辩、虚假表示可撤销的抗辩等,同样可以对抗债权人。
2.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未丧失,其仍可行使自己的权利,椎债务人处分权的行使应受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免除第三人的债务,债务人则不得行使,否则代位制度形同虚设。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提起代位诉讼,法院的判决对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是否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的判决自然对其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未参加诉讼,法院判决的效力亦及于债务人。例如,甲法院审理代位诉讼案,判决债权人败诉,债务人又向乙法院提起诉讼,乙法院如判决债务人败诉,则是一事二理,劳民伤财;若判决债务人胜诉,则造成两个法院的判决不一致,既影响法院的威严,又使得第三人无所适从。
3.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为的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充实债务人一般担保的实力,第三人偿还的财产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物,故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债权,而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基于法定的代位关系,故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偿还。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是什么罪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的监视居住指的不是单一的罪行,有很多罪行包括在里面,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第73条扩展阅读:
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
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除“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外,《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对三种具体情形启动监督,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
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没有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以及留置室、办案区或者在不符合指定居所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新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而未及时作出的。
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其他违法情形。《规定》强调,检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时,不得妨碍侦查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3条是什么继续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㈥ 刑法73条内容是什么
(三)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根据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2日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应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不同。
㈦ 刑法第73条
(三)缓刑的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根据刑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2日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应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不同。
㈧ 刑法修正案73条原文及其相对应的条款
刑诉法“73条”,被民间简称“不通知条款”,主要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另有第8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家属。
因为草案的一审稿中,73条同样规定了监视居住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可不通知家属。所以对上述条款的争议,被统称为“73条”。
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第一款第一项是不是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9)第73条扩展阅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六条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和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