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澳门的历届行政长官
香港历任:董建华 1997--2004
香港现任:曾荫权 2004至今
澳门现任:何厚骅 1999年至今
2. 澳门现任行政长官是谁
澳门行政长官何厚铧,2004年12月20日就职.现在是他的第二任..第一任是1999年12月20日就职
3. 澳门现任的行政长官是谁
崔世安,祖籍广东新会,1957年出生于澳门,是澳门大家族之一“崔家”的后代。2009年7月26日,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投票,唯一候选人崔世安成功当选为新一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4. 澳门第一二三三任行政长官分别是谁
何厚铧
分别于1999年12月20日-2004年12月19日、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担任第一、二届行政长官。
何厚铧:1955年3月生于澳门,广东番禺人。在澳门完成小学教育后,1969年去加拿大留学,1978年获多伦多约克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1981年获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和特许核数师专业资格,1982年从多伦多的会计师行调到香港工作,1983年返澳门工作,任大丰银行常务董事兼总经理。1988年开始担任澳门立法会副主席职务。
崔世安
崔世安2009年7月26号,崔世安当选为新一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为: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1957年1月出生于澳门,取得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城市卫生管理系优等学士、美国俄克拉何马州大学医务管理学硕士及公共卫生博士学位。
1992至1995年担任第5届澳门立法会议员、澳门特区政府属下青年委员会委员、环境委员会委员。在教育工作方面,曾任镜平学校校长、镜平专业进修中心校长。崔世安曾为澳门多个社会团体服务,分别担任同善堂值理及医务部部长、澳门镜湖医院慈善会常务董事、澳门镜湖医院员工青年会会长、澳门眼库基金会董事、澳门护理人员协进会名誉会长。
崔世安也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澳门青年商会总会会长(1991年)、澳门青商资深协会永远会长、澳门弱智人士服务协会监事会主席、澳门管理专业协会副会长。
1999年8月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文化司司长。
2004年12月4日再被任命为特区第二届政府社会文化司司长。
5. 举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名字。(4分)
试题答案:董建华、何厚桦(4分)
试题解析:
试题分析:本题考查的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相关内容。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是1997年当选的董建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第一任行政长官是1999年当选的何厚桦。
6. 澳门第一任行政长官为
第一,二任行政长官是何厚铧(1999.12.20--2009.12.19)第三任侯任政长官是崔世安(2009.12.20上任)
7.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任行政长官是谁
崔世安是澳门行政长官
8. 历任香港和澳门行政长官是谁
一、历任香港行政长官
1997-2005,董建华,男,汉族,1937年5月生,浙江舟山人,英国利物浦大学毕业。
2005-2012,曾荫权,1944年10月生于香港。1981年获美国哈佛大学硕士学位。
2012-2017,梁振英,男,汉族,1954年8月12日生于香港,祖籍山东威海。
2017-至今,林郑月娥,1957年5月13日出生于香港,1980年从香港大学毕业后加入香港政府。
二、历任澳门行政长官
1999-2009,何厚铧,男,汉族,1955年3月出生于澳门,广东番禺人,加拿大约克大学工商管理系毕业。
2009-2019,崔世安,1957年1月出生于澳门,祖籍广东新会,毕业于澳门岭南中学,后赴美国留学,获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卫生管理学士、俄克拉荷马州大学公共卫生硕士及博士学位。
2019-至今,贺一诚,男,1957年6月出生于澳门。
(8)澳门行政长官扩展阅读
行政长官的设立背景: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的述职始于1998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的述职始于2000年。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这一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它是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惯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3条第2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应当是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的形式之一。
9. 澳门第一届行政长官是谁
澳门行政区新一届行政长官是崔世安。
10. 澳门行政长官的简介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长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019年12月20日上午,由国家主席习近平监誓,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贺一诚宣誓就职。
(10)澳门行政长官扩展阅读
根据澳门特区相关法律规定,自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日期公布后15日内,行政长官必须委任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的1名主席和4名委员。
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主席由职级不低于中级法院法官的本地编制一名法官担任;4名委员则由具备适当资格的澳门永久居民担任,但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特区行政会委员和立法会议员除外。
此外,修改后的澳门特区《行政长官选举法》还规定,行政长官选委会委员的选举日期应早于行政长官选举日期至少60天,而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期须早于行政长官选举日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