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凡事从宽是什么梗
凡事从宽可以用来形容那些佛系的人,这个累人对什么事都不计较,不在乎,拥有一种得过且过的心态,就这样吧。凡事从宽也可以指那些思想品德高尚内心境界极高的人,他们对所有人所有事都是一种包容的心态,仿佛看透了一切,一种至高至上的人,这种人世间罕有,是真正的高人,值得尊敬和摩拜的人。
B. 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是指什么
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予以宽济处罚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三种。
根据《刑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从宽处罚情节有以下几种:
1、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防卫过当;
(2)避险过当;
(3)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的;
(4)胁从犯;
(5)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从犯
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已满14不满18岁的人犯罪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
4、可以免除处罚的
(1)犯罪较轻而且自首;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在国外犯罪、虽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首先考虑的是免除,其次才是减轻,这一点即选择的倾向上与后面几点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的。
(4)个人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6、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犯罪预备。
7、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犯罪未遂;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
(4)犯罪后自首的;
(5)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
C. 坦白从宽是什么短语
坦白和从宽之间是承接关系,细分应该算是承接短语。粗分可以总算为并列短语。
D.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为什么是违法的,从刑法的角度分析
A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为什么是违法的?
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合法性”
所谓“坦白”,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讯问时,或者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或是法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的行为。
所谓“从宽”,应当是量刑时的宽大处理,具体应当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情况。
所谓“抗拒”,系指不如实回答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的讯问,采取不予配合的态度,它包含不坦白和假坦白两种情形。
所谓“从严”,即为从重、加重处罚。
根据刑法量刑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犯罪的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原则中普遍推行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纵观我国的刑法总则,对量刑规定的条款主要在第四章,其中明确规定将自首和立功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而形成了健全的“自首立功制度”。但是该章节并未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坦白亦或是抗拒)明确规定为法定量刑情节,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只能将其列入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事实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便成了一句空话,既然现行的刑事法规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从宽”和“从严”都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合法性”。
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逻辑性”
“坦白”与“抗拒”都是在“有罪推定”原则下的表述,也就是把每个犯罪嫌疑人潜规则里设定为“罪犯”,而最新刑事诉讼法主张的是“无罪推定”,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一原则是把嫌疑人假定为无罪的基础上推理、判定。当前我国刑法已将“无罪推定”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那么在这个基本原则的引导下,对一个未经法院宣判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所谓的“坦白”和“抗拒”又从何而来呢 ?
既然坦白和抗拒是以有罪推定为前提的,那么从这样一个错误的逻辑大前提出发,推出的结论又怎么可能是合理的呢?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其真实意愿的陈述,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压力所做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现行刑事法律已经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选择权,在充分告知其各种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后,由其自由选择如实供述或沉默。无论其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是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的前提下作出的。当然,对于选择坦白的,我们应当给予鼓励,但对于沉默的,也同样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罪,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
E. 坦白从宽是什么意思
主动交待问题,可以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
F. 从宽处理的意思
从宽处理意思是对自首的犯罪分子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宽制度,也称自首从宽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采纳的量刑制度之一。由于自首从宽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减少国家对刑事侦查、审判等的人力、物力的投入,符合刑罚经济原则等,所以,自首从宽制度历来受到各国立法机关的重视。
(6)从宽扩展阅读: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从宽制度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但自首从宽,仍然是设立在惩罚犯罪基础上。我国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设置了自首制度。
对于犯罪以后自首的罪犯予以从宽处理,一方面利于瓦解犯罪势力,争取犯罪分子的绝大多数,感召、激励和促使他们改过自新。另一方面减少侦查机关破案的困难,减少打击犯罪的工作量,有利于犯罪案件的及时处理。从而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效果。
G. 坦白从宽什么意思
从字面上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包含两个方面的政策意义:“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实回答审讯人员的提问,一个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如果主动坦白就会获得从宽处理:“抗拒”则是指不如实回答讯问,如果抗拒不交代,将被从严惩处。
但实际上,这个口号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并不相符。按照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一个人因犯罪所受的处罚,只能与其犯罪事实相适应,面对侦查、审判人员调查时的坦白或抗拒态度,并非犯罪事实,也不当然构成从宽或从严处罚的理由。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自首者,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言外之意也可以不从轻或减轻处罚。换句话说,坦白并不当然意味着会从宽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和现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仅仅“抗拒”不说而没有其他法定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对“抗拒”者也不能“从严”处罚。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口号的提出,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当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基本法律还没有完善的时候,这个口号对于打击犯罪特别是“反革命犯罪”有积极作用。当时新政权成立不久,犯罪较多,社会治安还不稳定,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组织,从快侦破和打击犯罪。 但现在,“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历史背景已经远去,在强调法治的当代社会,程序的正当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原则,使得这一口号已经过时。 现代法治理念承认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内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权,其中一个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强迫人们自证其罪”,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这个观念其实很简单-人人都有保护自己的心理趋势,即便自己犯了事,也会不自觉地隐瞒或者抗拒不说-这是人类自保的天性,司法应当尊重这种天赋的人权。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及著名的“米兰达规则”,它的核心内容是指侦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现在,嫌疑人与被告人的“沉默权”已经被很多国家的法律认可。沉默权的实质,就是尊重人们“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H. 从宽处理和从轻处理有区别吗
有区别!量刑幅度不一,从轻是法定量刑以内从轻,从宽可以在法定量刑基础上减轻,即可以从轻,也可以减轻.
I. 从宽处罚是什么意思
从宽处罚是刑罚运用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从轻、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从”是指“采取某种方针、态度或者方法”。而“宽”是指“宽松、松弛”,是与“紧”、“严”相反的意思。所以,从文义来分析,从宽、从严处罚是与一般的“正常”处罚所不同的处罚方法和措施。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内判处较轻刑罚的处理办法;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处理方式;而免除处罚,是指对于构成犯罪而情节轻微的犯罪人不适用刑罚的处置方式。
从轻处罚的条件有自首、立功、认罪态度好、主动交还财物、取得受害人谅解等。
减轻处罚的类型有两类:一、应当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3)从犯;(4)防卫过当;(5)避险过当;(6)胁从犯;(7)犯罪以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二、可以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1)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2)未遂犯;(3)犯罪以后自首的;(4)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6)预备犯;(7)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我国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主要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九条)。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8、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