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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院长

发布时间: 2021-08-07 19:55:03

『壹』 云南高院院长许前飞定是收了李昌奎的好处,要想杀人应该到云南去杀,杀许前飞全家肯定不会判死刑。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畏罪潜逃,昭通中院一审判死刑,明明是非常正确的,何以又节外生枝,因为李犯走投无路的“自首”和并不存在的“积极赔偿”,就改判了死缓呢?肯定是有原因的。但绝对与李家没有关系,很简单,不是因为云南高院所说的“李家一穷二白,没钱行贿”,而是因为据报道,连李昌奎的哥哥及其他家属也对这个改判感到意外!李家没有活动,李昌奎却莫名其妙地被免死了,难道真是云南高院发了大慈大悲之心,在认真贯彻最高院的“少杀慎杀”精神,可惜最高院并无这样明文精神!再者云南高院也绝对不是一个什么讲仁慈的地方,即使它不象有的内幕人士透露的那样是“杀人犯交易所”!可以肯定,这次改判,一定有鬼!是不是象有的网友说的那样,为杀人狂魔赛锐免死铺路?我不得而知,(赛2008年杀人,云南高院至今都没判下来,的确叫人起疑。)但是可以肯定,一定有鬼!
据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讲,他们的改判是经过了二十七人审判委员会的。谁是这个审判委员会里的核心人物,并起到一言九鼎的作用呢?那只能是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兼首席大官许前飞了。可以肯定,只有还有一点良知的人——何况是法官——都不会支持改判,而且据田成有说审判委员会里确实有不同的意见。究竟有多少人有不同意见,我们也不得而知,但不管怎样,终于有人力排众议,“统一了认识”,并最终作出了荒谬绝伦的改判。这个人是谁呢?这个人就是云南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许前飞!
所以,稍微有一点常识的人都知道,如果不是许前飞,谁都不能改变昭通中院的死刑判决! 稍微有一点常识的人还知道,如果没有不可告人的黑幕,许前飞是绝对不会迫使审判委员会作出这么一个荒谬绝伦的改判的,他们绝对不可能是真正为追求什么司法进步,或会为了践行什么所谓的、伪人道的“少杀慎杀”理念而去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尽管他当初可能没有料到此判会引起的社会不满会是如此的强烈。
结果,此案一经披露,群情激愤。云南高院一下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这种情况下,云南高院再不对民众作出一点回应,那就实在说不过去了。按理说,对这个改判的解释,只有自始至终经手这个案子的审判委员会的核心人物,云南高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许前飞才最有发言权,才最讲得出个所以然。不过,堂堂高院院长,出面回应,也实在不雅,更何况,他也不可能说得出个什么所以然。所以只得委托赵建生,田成有二位副院长出面挡一挡了。可以肯定,田赵二人的回应,决不是一时兴起的临场发挥,可以说他们是经过了充分的准备的,准确地说,他们的讲话要点是经过了许前飞的完全批准的,或者简直可以说他们所表达的观点,其实就是许要表达的观点。田赵二人一通谬论之后,受到媒体激烈炮轰,而此二人并未因言论不当受云南高院的批评,即是明证。
就这样,从操纵改判,到回应媒体,一概没有许前飞的影子,好象他与这件事毫不相干似的。不过,许大院长最后还是露脸了。他不象田赵二人,这回他露出的是一张善人的脸。他在哪露的脸呢?且看云南高院送达李昌奎案受害者家属的《再审决定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建议,认为本院对原审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轻,应当予以再审。经审查,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并于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请看看,“本院院长认为,该案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多么好的院长!在田赵二位副院长无聊的狡辩之后,“本院院长”终于露出了他正义的面容!他也觉得改判有问题了,“有必要另行组成合议庭予以再审”。不过,我们有点好奇,这个案子都审了这么久了,“本院院长”才觉得有必要再审,是不是太晚了一点?坦率地说,恐怕不是“本院院长”,而是广大的正义的民众觉得“有必要再审吧?”否则,许大人的正义,来得何其迟也?另外,从《再审决定书》来看,许大人好象还撒了一个弥天大谎。决定书上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请问:二审判决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法律效力?应该是今年的三月份吧?那么王廷礼、陈礼金什么时候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的呢?请看新华网云南频道2011年7月5日报道:“……王廷礼还说,一审二审分别是昭通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官到巧家县进行审理。一审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庭审,拿到判决。但是‘二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直到现在都没有正式给我们二审判决书’。他们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找民警借来判决书复印了一份。”高院改判了几个月,李犯已在狱中享受死缓待遇了,受害者家属“是去看守所打听后才知道的”,这不是想瞒天过海是什么?而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书》却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廷礼、陈礼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好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受害者立马就知道,并提出申斥。这不是欺骗又是什么?《再审决定书》又说:“本院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审查”。三月份作出判决,七月份在舆论压力下决定派人审查,居然也说是“及时”。这个《再审决定书》是许前飞通过了的吧?许大院长,笔者真佩服你的勇气!笔者只想问下你,你何必要撒这个谎呢?整个改判过程,许是幕后的真正核心人物,但一直没有引起公众的注意,只是在让民众稍感欣慰的《再审决定书》中露出一丝正义的面容,只可惜又露出了一点马脚。
总之,李昌奎案改判,疑点重重。锐杀人案发生在2008年,一审判处死刑,二审压在云南高院,到现在还没判下来?是什么原因呢?还在等什么呢?与本案有关吗?另外,有内部人士大胆揭露:云南高院其实是杀人犯的交易所。很多法官都有线人,直接找案件当事人要价,因此很多毒犯本该死刑的被判死缓,而这种案件社会影响不大难以引起公众注意。云南高院已完全堕落变质,走向了反面。这些令人恐惧的说法,是不是也是事实呢?对以上种种猜测,恐怕只有许前飞院长的解释最有说服力了。

『贰』 云南省高院院长电话

您好,我是四川律师(也是成都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叁』 云南高院法官为什么庇护杀人恶魔

许前飞,男,汉族,1955年10月生,1974年10月参加工作,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19岁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学历
郑蜀饶,男,汉族,1951年11月生,196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17岁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学历
赵建生,男,汉族,1955年2月生,1970年5月参加工作,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大学学历。15岁就可以拿到大学学历
李思明,男,汉族,1961年3月生,1977年9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16岁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学历
杨为栋,男,白族,1956年10月生,1975年8月参加工作,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19岁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学历
田成有,男,汉族,1964年4月生,云南富源人,1986年9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博士研究生学历。22岁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学历
张晋明,男,汉族,1955年1月生,1973年10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18岁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学历
杨照民:男,汉族,1955年2月出生,1969年9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14岁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学历
你看就知道是什么样的人在审案

『肆』 云南高院执行局原局长受贿2422万被判刑了吗

近日,云南高院执行局原局长受贿2422万 一审获刑13年

云南省红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杨照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伍』 云南高院田成有为什么会这么嚣张

不为什么,就因为他和美国鬼子脑袋中的人权思想是一样的,他是十足的洋奴才。
灭绝人性的奸杀少女摔死儿童案,恶魔李昌奎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然而,面对汹汹民怨,云南高院顽固不化。前日,该院副院长田成有又跳出来发表怪论,愚弄国民。

田成有说,由于感情等原因杀人,应慎杀,所以此案就改死缓。田成有把慎杀改为不杀,这是偷换概念。田成有好像没有看到, 李昌奎是强奸杀人,这是简单的感情纠纷吗? 杀了两个人,被杀的儿童与感情纠纷又有什么关联?

田成有说,案犯有自首情节。依此说,如果一个人连杀两人,然后就去自首,那就一定要免死了? 自首只是可以从轻,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便自首也不应从轻,刑法第67条和最高院的解释你学习过吗?

田成有说,此案10年后将成为标杆。请田成有记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绝不会取消死刑,法院必须执行现在的中国法律,而不能执行将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中国的法律, 更不能执行外国的法律。

田成有说,不能以大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这是对人民的公然侮辱,是你们滥用司法权、有法不依,以至引起人民的狂怒,怎么是狂欢?正是由于你们的错判才激起了人民的怒火,人民的心在 流血,何来狂欢?

田成有说,网民力主的杀人偿命理念已过时。刑法废除死刑了吗?要谈理念,请问: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被你抛到九霄云外了吗?

本人断言:李昌奎案永远不会成为标杆;但李昌奎不死,云南高院将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田成有将会遗臭万年!

『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生、田成有

田成有,男,汉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历任云南大学教授、云南财经大学副校长等职,现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云南省政协常委,致公党云南省委副主委。

曾获"云南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等称号,发表学术论文、评论随笔300多万字,出版《地方立法的理论与实践》、《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中国法官的知与行》等著作9部。其"如果当事人是你的兄弟姐妹"、"新闻宣传是生产力,传播力决定影响力"等观点,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引起了广泛关注。

『柒』 解放前云南有没有法院院长

解放前(1949年前)云南省没有法院院长。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9月30日,前身为云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1950年9月30日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1950年11月改称为云南省人民法院,1951年1月成立云南省人民法院,1955年3月改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7)云南高院院长扩展阅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能:

①审判其管辖的各类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

②审判各类上诉案件;

③审判再审案件;

④执行由其管辖的各类生效案件和非诉案件;

⑤监督指导中基层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

『捌』 最高人民法院的历任院长分别是谁

1、沈钧儒(1949年10月—1954年9月)

浙江嘉兴人,字秉甫,号衡山。清末进士。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五四运动期间,撰文提倡新道德、新文化。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

2、董必武(1954年9月—1959年4月)

董必武(1886年3月5日-1975年4月2日),原名董贤琮,又名董用威,字洁畲,号壁伍。湖北黄安(今红安)人。曾任中共六届中央委员,七、八、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

3、谢觉哉(1959年4月—1965年1月)

谢觉哉(1884年4月27日——1971年6月15日),字焕南,别号觉哉,亦作觉斋。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延安五老”之一、著名的法学家和教育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法学界的先导、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

4、杨秀峰 (1965年1月—1975年1月)

杨秀峰(1897年2月27日—1983年),原名碧峰,字秀林。1897年出生于直隶省(河北)迁安县杨团堡村的一个书香门第。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杰出的教育家、法学家,我国公安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全国解放后,任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高教部部长,教育部部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5、江华 (1975年1月—1975年3月)

江华(1907年8月1日-1999年12月24日),原名虞上聪,曾用名“黄琳、黄春”,瑶族,1907年8月1日出生,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鹧鸪塘村人。曾任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共浙江省委书记、第一书记、浙江省政协主席、浙江省军区政委、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庭长。1975年1月-1978年3期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江华 (1975年3月—1983年6月)

江华(1907年8月1日-1999年12月24日),原名虞上聪,曾用名“黄琳、黄春”,瑶族,1907年8月1日出生,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大石桥乡鹧鸪塘村人。曾任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常务委员,中共浙江省委书记、第一书记、浙江省政协主席、浙江省军区政委、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庭长。1975年1月-1978年3期间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7、郑天翔(1983年6月—1988年4月)

郑天翔(1914.09.09~2013.10.10),男,曾用名郑庭祥,内蒙古自治区(原绥远省)凉城县人,中国共产党优秀党员,久经考验的忠诚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政法战线的杰出领导人,原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共第七次、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

8、任建新 (1988年4月—1993年3月)

任建新,1925年8月生,山西汾城(今襄汾)人,194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肄业,律师。曾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9、任建新 (1993年3月—1998年3月)

任建新,1925年8月生,山西汾城(今襄汾)人,194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北京大学工学院化学工程系肄业,律师。曾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10、肖扬 (1998年3月—2003年3月)

男,汉族1938年8月生,广东河源人,196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2年1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学历。2008年12月被推选为中国法官协会名誉会长。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

11、肖扬 (2003年3月—2008年3月)

男,汉族1938年8月生,广东河源人,196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2年1月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大学学历。2008年12月被推选为中国法官协会名誉会长。中共第十五届、十六届中央委员。

12、王胜俊 (2008年3月—2013年3月)

王胜俊,男,汉族,1946年10月生,安徽宿州人,1968年9月参加工作,197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合肥师范学院历史系毕业,大学学历。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曾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3、周强 (2013年3月—2018年3月)

周强,男,汉族,1960年4月生,湖北黄梅人,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现任中共十九届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首席大法官。

14、周强 (2018年3月—今)

周强,男,汉族,1960年4月生,湖北黄梅人,1976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院民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现任中共十九届中央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首席大法官。

『玖』 (1/4)正处于轰轰烈烈的愤怒声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许前飞院长为首的6个副院长,以刑事诉讼法二审程序...

我说很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