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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7-30 23:02:27

『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您好 哥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关于说明书附图的内容)具体内容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谢谢
欢迎继续提问

『贰』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的是哪一版有2018版么

中国现行的专利法是2008年修订的,并没有什么2018年的版本。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

第四十四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上面的答案似乎有网友已经列出。但是今日看到问题冒出在我的首页,还是答复一下比较礼貌。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3Q。)

『肆』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

职务发明

『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怎么解释

专利法第5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如果仅仅是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约束,则该产品本身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例如,各种枪支、弹药等,其使用等方面虽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这些武器本身仍然可授予专利权。

『陆』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细则简介

《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1.19公布,1985.4.1施行;1992.12.12第二次公布,1993.1.1施行;2001.6.15第三次公布,2001.7.1施行;其后对2001.7.1施行的版本又分别在2002.12.28和2010.1.9进行了两次修订。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新闻发言人尹新天和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副司长刘晓霞介绍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有关情况,并解答记者提问。
据统计,此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总共新增加了9条规定、35条规定,并且对47条规定进行了修改。因此,这次修改是对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一次全面修改,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不但对专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而且对专利法实施细则本身的规定也做了诸多的修改。

『柒』 如何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专利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他有三重意思:

  1. 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根据权利要求X一种XX,其特征在于XX(前边是是引用部分,后边是限定部分)。

  2. 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在前的多项权利要求时,只能是:根据权利要求A权利要求B所述的一种X,其特征在于……,而不能是:根据权利要求A权利要求B所述的一种X,其特征在于……

3.不能引用引用了多项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


比如:

权1,技术特征A;

权2,在权1基础上增加技术特征B;

权3,在权1或权2的基础上增加技术特征C;

那么接下来的权4就不能引用权3了。

『捌』 专利法实施细则可否作为直接判决的依据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还包括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等。
各种法律按照《立法法》【1】确立其优先级,在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下位法也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院可以引用作为判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属于行政法规,最近一次是在2010修订的。
【1】http://www.npc.gov.cn/npc/dbdhhy/12_3/2015-03/18/content_1930713.htm
【2】http://www.sipo.gov.cn/zcfg/flfg/zl/xzfg/201509/t20150902_1169597.html

『玖』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此句中包括还应当说明

技术方案要完整性,这个审查指南中有说明

『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的奖酬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对于职务发明人是否应该获得工资以外的报酬,曾经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职务发明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在发明人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雇员根据被雇佣的目的从事特定发明任务或解决特殊技术问题的发明成果归属于雇主,雇主已经付出了工资,因此,职务发明人不应该享有另外的报酬。另一种观点则相反,认为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尽管存在雇佣关系,但这种雇佣关系并不是占有其全部智力劳动的理由,当职务发明归单位时,单位应该支付一定报酬给职务发明人。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职务发明人的工资只是一般科技劳动力价格的表现形式,这与职务发明人的创造性成果给社会和单位带来的相对剩余价值和社会价值是不可比拟的。因此,为激励职务发明人的进一步技术创新同时基于公平原则,应该在工资之外酌情给予职务发明人一定的报酬,使他们所获得的回报尽可能符合其智力劳动投入成本。从上可知,当职务发明归属于雇主时,职务发明人获得相应的发明报酬已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第16条也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