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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

发布时间: 2021-07-21 11:55:14

⑴ 重庆万州大巴坠江后乘客有没有可能从车里爬出来

在大巴最初掉进水里的时候,如果乘客能够冷静下来,或许还有机会爬出来。

一辆载着十几名乘客的22路公交车本来在正常行驶,但是突然就偏离方向,失去控制跨过马路中线,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然后一头冲出大桥坠入将江中。由于公交车坠江位置非常复杂,水深将近75米,搜救难度极度困难。

公交车撞上的红色小汽车,是由一位女士驾驶,在事件发生后这名女司机遭到了很多不明真相的网友们的谩骂和诅咒。但是实际上,这位女司机也是这场事故的受害者之一,她确实是正常驾驶,能够捡回一条命也实在是幸运。



(1)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扩展阅读:

汽车落水的自救方法

1、车内日常放一把救生锤。这个东西毫不起眼,很多车主都会选择性的忽视掉,但是大家一定要明白,救生锤在危险来临时,真的可以帮助到你。在汽车落水后,水的压力很大,车门车窗都很难打开,这时候必需用救生锤把车玻璃砸碎,这样才能给自己创造一条生路。

2、汽车在刚刚落水时,是慢慢沉下去的,有着短时间的逃生机会。车内人员必需保持镇定,不能慌乱。这时候车窗和车门都是可以打开的,也可以借助天窗爬出车内,无论怎样做都一定要迅速地逃出正在慢慢下沉的汽车,不能错过这个逃生的最佳机会。

3、在逃出落水汽车后,一定不能慌乱!车窗破开的一瞬间,水流特别大,提前要深呼吸憋紧气,拼尽全力往上游,把握住这一线生机。切记一定不能躲在车里等待救援,这纯粹是等死。



⑵ 重庆万州公交坠江谁来为此事买单

二、死亡乘客家属可向乘客刘某遗产继承人在刘某遗产范围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事故调查原因报道显示“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作为乘客的刘某与正在驾车行驶过程中的公交车驾驶员争吵并两次持手机攻击驾驶员,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而作为公交车驾驶员的冉某,与乘客刘某发生争吵并且明知其在驾驶途中仍然对刘某予以还击,正是乘客与司机互殴导致车辆失控坠江,双方共同的行为促使了惨剧的发生。那么,双方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司机冉某与乘客刘某不是实施共同侵权行为造成公交车坠江乘客死亡,也不是双方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而是司机冉某明知其还击行为会危害车辆行驶安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规避安全风险的间接故意与乘客刘某两次攻击冉某实施危害车辆行驶安全行为的重大过失的间接结合导致乘客死亡的结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之规定,由司机冉某与乘客刘某对乘客死亡的损害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司机冉某的侵权责任由其所属的公交公司承担,前文已指出,此处不作赘述。因乘客刘某已经死亡,刘某所承担赔偿数额应以刘某所有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⑶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有个小孩和他的家人躲过了,是真的吗

重庆万州公交车最佳有个小孩和他的家人躲过了。是真的吗?因为我们也没有看到新闻报道。也没有去当地去看过。所以这个事情是真是假。也说不清楚。可能只有当事人才知道,到底有没有躲过去?我想既然是追在江里面这么多人都已经把生命。牺牲掉了。我想这个小孩和他的家人。如果能够有幸躲开的话。那还是值得庆幸的。

⑷ 重庆公交车为什么坠江了

车内黑匣子监控视频显示,系乘客与司机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

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2018年10月28日10时0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22路公交车在万州长江二桥桥面与一辆红色小轿车发生碰撞后,坠入江中。

2018年10月29日14时20分,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并综合接报警情况,初步核实失联人员15人(含公交车驾驶员1人);10月31日0时50分,黑匣子打捞出水并交给当地公安部门。

10月31日23时28分,重庆万州长江二桥坠江公交车被打捞出水;11月1日15时,已找到13名遇难者遗体,身份已全部确认,仍有2人失联。

(4)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扩展阅读

事故处置:

1、紧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万州区两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紧急组织公安、海事、长航等相关部门全力搜救。万州区已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失联人员亲属的心理疏导、安抚慰问等善后工作。

2、应急管理部

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管理部党组书记黄明立即到部指挥中心连线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调核实车上人数,调集救援力量组织营救,同时派出由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孙华山牵头,请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全力指导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人员搜救等处置工作。

⑸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九年级政治题

那么久了等打捞上来里面的人已经不行了

⑹ 万州公交坠江是什么原因

消费保上有看到报道很详细,在行业新闻里。
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一辆公交车在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坠入江中。
10月31日晚上23时28分,坠江公交车被打捞出水,13具遇难者遗体被找到。
10月31日凌晨0时50分,潜水人员将车载行车记录仪及SD卡打捞出水后,公安机关多次模拟试验,对SD卡数据成功恢复,提取到事发前车辆内部监控视频。
11月2日上午,重庆公交坠江原因公布,整整六天,在万千国人的关注和事件反转之下,真相终于浮出了水面:
10月28日凌晨5时1分,公交公司早班车驾驶员冉某(男,42岁,万州区人)离家上班,5时50分驾驶22路公交车在起始站万达广场发车,沿22路公交车路线正常行驶。事发时系冉某第3趟发车。
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
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
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

⑺ 你是怎么看待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那些自媒体的荒诞不负责的报道的

很生气但是又无能为力。自媒体不是法外之地。正如麦克卢汉所说的“媒介即讯息”。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 多的媒介形式出现了。抖音、快手、头条、熊掌、大鱼、大风等等自媒体文章和视频平台,为受众提供了多样化的阅读,同时也给创作者带来传播观点和增加收入的可能。

⑻ 到底是什么导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发生的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真相



十五个鲜活的生命瞬间消逝,教训极其惨痛。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做事要心平气和,相互谅解,要换位思考,减小矛盾和摩擦。

真相查出后,同时也换给女司机一个清白,正如网友所言:目前网上舆论较多,都不可信,不管结局如何警方和国家才是温暖人心的那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