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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伤人事件

发布时间: 2021-07-17 14:01:00

『壹』 名侦探柯南第19集电梯杀人事件 作案过程

19 电梯杀人事件1996/06/10 (动画原创)
简介:小兰成为著名设计师户屋的模特,跟小五郎、柯南一同去芦屋的店里。这时户屋的秘书美香在电梯里遇害。
犯罪分析:
看点:本来可以看小兰当model的,可是户屋却杀人,真是扫兴~
八楼走廊上留下的鞋印,是为了要让谷口美香之死看起来像是强盗闯空门所犯下的案子.这是事先做好的陷阱.普通杀了人之后应该是跑着逃走,但那些鞋印像故意来回走动的步伐.还有户屋小姐跟谷口小姐一同向电梯走去,那时按电梯按钮的是户屋小姐,原因是无论如何她也要让谷口小姐搭乘最靠近自己的那部中央电梯.于是户屋小姐在电梯里打行动电话,等到了15楼之后再按下最后的按键,因为在电梯里面行动电话是相当不容易接通的.户屋小姐在电话里对谷口小姐说请她立刻到15楼来.另一方面,户屋小姐把硬币用胶带黏在15楼电梯的按钮上,那是为了在杀谷口下界的时候不让电梯门关起来的原因.谷口小姐倒在地上的方向很奇怪.如果谷口小姐是在走出电梯被凶嫌刺杀的话,应该是倒在电梯里面,但是她是朝向电梯外面倒下的.解开不在场证明的关键一是留在谷口小姐肩膀上的折痕,二是15楼地毯上留与花瓣和花粉.
柯南提示:鲜花

『贰』 电梯伤人谁的责任

1)如果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事件发生,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场里的电梯属于为消费者的购物活动配套的附加服务设施,如果电梯部分或整体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发生的“吃人事件”,商场也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如果商场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事件发生,造成他人损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商场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3)如果电梯维保单位违反根据我国《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维护、保养义务,也要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保。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维保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维保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保的时间频次与期限;(三)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而且第三章“日常维护保养”规定了电梯维保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等内容。如果电梯维保单位违反根据我国《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维护、保养义务,不但对电梯使用单位构成违约,应向使用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对事件的发生也存在主观过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果电梯本身存在缺陷,电梯生产者或销售者也是被告,要承担产品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存在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就具体的赔偿请求,赔偿权利人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内的相关各项合理赔偿请求;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叁』 每年有多少起电梯伤人事件

应该问有多少电梯工因为维修故障梯而殉职。

『肆』 为什么新闻老是播放电梯伤人死亡事故什么的

鉴于这个问题。电梯伤人事件不断在电视上播放。其实每年都有事故发生。只不过有人的赶上了,有人没赶上,最终是什么样的原因呢?主要是甲方跟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合理乘坐电梯,不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故障。现在的电梯行业。服务费低点的。如果服务费高,不会出现伤人,死亡事件,因为许多电梯没报废,接近于报废。都一直在使用。直至出现事故为止。大的企业,年头多的电梯基本上就不要了。小的企业分到年头多的电梯。你也尽量在维持使用。所以时间一长大伙儿都不愿出钱。电梯的死亡事故就会不断上升。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报废。但是没有人来买单。希望能帮到你。

『伍』 谈谈电梯伤人事件

预防事故发生的对策
一是要加快推进政策出台。国家要加强立法,制定出台我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来加强规范管理,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强化监管,重视电梯的设计与制造问题,规定电梯强制报废标准,将电梯列入强制年检产品,进行强制定期检修,设立高层住宅电梯的专项基金,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硬性措施强化监管,要高度重视,协作联动,组织开展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全力以赴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加快电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处罚力度,
三是要加强定期维护检测。使用单位要加强重视,完善电梯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电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定期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年检,对电梯维修人员进行考核,杜绝电梯的事故隐患,对安全绝对负责。对维修人员应加强有关法规的学习,做到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不断完善法规建设。
四是要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开展进校园、进村进社区、进工厂、在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居民电梯安全使用意识,增强居民防范电梯乘用事故的能力,确保电梯安全事故为零。

『陆』 电梯伤人事件频发,究竟是谁的责任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电梯的生产者即厂商在制造、安装、改造等过程中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在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在知晓产品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情况下,应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厂商如果违反上述义务有可能会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触犯刑法的,还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柒』 电梯坠落死人的事件是真的吗

这样的案例不少,要注意安全。飞来横祸。

迅达电梯坠落挤压致人死亡事件:

2005年11月18日上午9点30分左右,海淀区北大资源东楼B梯(货梯)发生一起严重的电梯伤人事故,导致1名乘客在正常使用电梯时被电梯挤压并坠落至底坑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迅速赶到现场,对事故进行调查。据现场人员介绍,9点30分左右,楼内租户工作人员刘宽在北大资源东楼电梯厅,准备推车乘坐电梯向上运送货物。当电梯下行到1层平层开门后,刘宽背对电梯向后拉车进入电梯,这时电梯门突然开始关闭,电梯同时向上运行,将刘宽带动上行。刘宽在上行中被电梯厅门上坎撞击翻落地面后,掉入井道底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事故电梯为客梯,型号为JKX3VF,载重量为1 000kg/13人,6层6站,北京迅达电梯厂制造,北京某电梯服务中心于2004年改造,并负责维护保养。

『捌』 电梯伤人事件 议论文

电梯是一种以电动机为动力的垂直升降机,亦称垂直电梯(英语:Elevator / Lift),在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香港俗称“䢂”(lift的译音)。垂直电梯装有箱状吊舱,用于多层建筑乘人或载运货物。电梯也有台阶式,踏步板装在履带上连续运行,俗称自动电梯,亦称电动扶梯(英文:Escalator)、行人电梯、扶手电梯等。 电梯是服务于规定楼层的固定式升降设备,运行在至少两列垂直的或倾斜角小于15°的刚性导轨之间。具有轿厢的电梯,其轿厢尺寸与结构形式便于乘客出入或装卸货物。

『玖』 这样的电梯伤人事故,物业是否该赔偿

1.物业管理企业就此案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物业作为写字楼的管理者,负有保障电梯等共用设备安全运行的法定义务,从案例看,物业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①物业没有在电梯轿厢内和电梯前厅张贴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和乘客乘梯的注意事项,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②物业未能及时检查、排除电梯故障,导致电梯楼层显示装置不能正常显示,乘客无法判明电梯所在位置。因此,物业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3.李弟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当预见到电梯坏了,继续乘电梯有危险,但却疏忽大意,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