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果公司想在香港上市,需要什么条件啊
企业上市是一项繁琐、庞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环节。就香港上市而言,根据香港证监会上市规划及创业板上市规则,可把与上市有关的工作分为三大阶段:一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二是境内外申请工作;三是招股挂牌及上市后的持续工作。在上市的过程中,前阶段各环节的纰漏、失误都会成为后阶段程序的障碍,必定延迟上市甚至造成上市失败。下面对各阶段的难点进行归纳如下。
1.上市准备工作难点
(1)中介机构选择。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市场上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既能帮助发行者开辟融资渠道,降低发行费用,强化证券信用,保证金融稳定,并协助发行者进行财务法律处理;又能增强投资者信心,引导投资方向,降低投资风险。因此上市公司委任合适的中介机构是首先必须完成的环节。而国内中介机构真正胜任创业板上市协调工作的为数不多,不少中介机构缺乏内部控制系统,在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制度方面有些力不从心。就选择财务顾问而言,国内的投资银行资金规模较小,力量单薄,业务范围狭窄,更缺乏具有创新精神及开拓性思维、具备专业技能和操作经验的投资银行家,满足不了境外上市的需求;就选择保荐人而言,从已有保荐人结构来看,目前内地还没有一家券商具有保荐人资格,而具备资格的公司均在香港,交通联络出人境不便利。保荐人与国内公司的接触了解和开展保荐业务很少,这使得有大量上市资源的境内公司不能及时申请上市,即使聘请境外保荐人其费用成本也相当高;就选择律师而言,由于创业板要受香港公司法律体系的约束,与上市直接相关的运作还要受到香港证监部门的监督管理,所以一定要聘请熟悉香港相关法律的律师事务所来做指导,同时因境内企业还要受到中国证券、金融、外汇等相关法律的约束,还须聘请处理国内法律问题的顾问,存在着“双重”费用支付压力,尤其是国内律师界水平较低,企业更存在着境内外律师是否能合作并达成协议将企业推介上市的难题;就选择会计师及评估师而言,境内符合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共有100余家,虽不乏逾百人或有较高水平的大所,但从中选择理想的事务所确实需耗费不少精力,尤其是香港创业板虽降低了上市“门槛”,但对会计师报告及其披露要求更加严格,而且两地会计制度存在差异,除选择著名的国际五大会计公司外,要选择既熟悉中国《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又通晓香港《标准会计实务说明》或《国际会计准则》这种具“两栖素质”会计师事务所,难度也较大。
(2)改制重组。到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进行业务、资产、负债重组和公司管理架构的调整,这涉及到公司产权结构重组和利益关系的调整,对某些公司而言,可能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事情,而改制重组的效果直接影响到企业能否顺利上市及上市后的持续发展。现实的问题首先是产权关系不明晰,这不仅是困扰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瓶颈,也是限制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民营企业面临比国有企业更为复杂的产权关系纠葛;其次是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家族型企业,股权相对集中,结构不尽合理,不仅不符合上市要求,而且会严重影响向更高层次的发展,甚至可能引发经营风险;再次是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对于如企业职工培训学校、食堂、幼儿园、医院等等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如何通过适当的措施,如独立实体模.式(将非经营性资产形成独立法人)、代管模式(由国家委托企业代管)、控股公司管理模式(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来稳定未进入股份公司职工的情绪,同时增强这一块资产的造血功能,大力社会化服务是悬而难决的问题;另外,还有资产重组中的土地资产处理问题,内部职工股的清理问题,债务重组中资产损失由谁承担和资产能否得到改良问题等等。
(3)风险投资。国内的风险资本多是内政府财政拔款形成,这导致风险资本更多地是在体现政府的目标意图,不能实现真正的商业化远作,运作效率低下。风险资本的投资经理如同其他国有企业的经理一样,责任权利不对称,在行为上有机会主义的倾向。虽然也存在一些民间风险资本,但由于实力弱,起点低。偏好“短、平、快”的项目,也难以形成能和国外同日而语的真正的风险资本。加之国内二板市场没有开通,产权交易市场极不规范,使得风险资本的退出受到很大的影响。以上因素使得国内风险资本极不发达,进而影响了国内高科技企业的整体素质和发展水平。
2.上市申请工作难点
企业在上市准备工作完成后,首先,须根据中国《证券法》及《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证监会依法实行核准制;鉴于创业板“高科技板块”的特点,目前众多公司,无论何种产业、何种产品、何种技术,清一色都冠以“高科技”头衔,那么证监会在如何评价界定这一概念,以扶持真正具有高科技意义、真正有发展前途的企业上存在难题。其次,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企业尚须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申请,接受上市委员会的聆讯,提交招股说明书,而内地与香港在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制度法规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1)公司法:两地在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核定资本)、设立方式及程序、组织结构、股东权利的保护、合并与分立、破产与清算等法律规范方而存在差异。
(2)证券法:两地在证券的含义、公开招股、公司上市要求、审批机构及程序、保荐人制度、关联交易及控股权益、信息被露、法律责任、禁止的交易行为、收购与合并、停复除牌等等存在差异。
(3)财务会计制度:首先两地所确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基础不同,内地适用的是财政部公布的会计准则,而香港运用的是香港会计师公会发布的《标准会计实务说明》或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两种会计准则在编制方式、计算方法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其次内地确定了法定公积金、公益金提取制,而香港在资本公积金的提取方面没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再次,香港对于核数师的聘用、解聘和离任有很严格的程序要求,并对其权利和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内地法律所欠缺的。
(4)外汇管理:由于内地只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因此,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外汇管制的问题。
(5)资产评估:首先,两地资产评估业管理体制有着明显不同,表现在资产评估资格授予、委托与立项、评估结果、管理手段的不同;其次,评估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对于拥有50多年历史的香港评估业来说,相应评估机构的组织化程度较高,通常表现为规范的公司或合伙人公司,经营方式采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方式,经营范围时常是跨地区的,这与内地大不相同;再次是评估方法上的差异,在市场特别是物业市场较发达的香港,其评估方法往往是采用比例法来评估物业,即现行市场法优先原则,因为这样可使评估结果更接近于即期价格,进而更能体现市场效率,而国内多采用和习惯于重置成本法即成本法,特别是对房产的评估,通过现行市场价法评估存在难度;最后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
3.招股挂牌及上市后持续工作难点
(1)上市时机的选择。决定上市时机的因素有:用资时间、股票发行所需要的时间、资本市场状况(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发行人所属行业景气度、发行人自身发展状况。一般地说,企业在越早的发展阶段上市,难度越大,用同样数量的股权筹集的资金越少;当一个高新技术企业已度过了最艰难的创建和成功阶段,进入了产品销售或获利阶段时,是上市申请的最佳时机。境内高科技企业要采取慎重态度,不要急于上市,特别是在不能预测企业未来市场前景和发展趋势的情况下匆忙上市,若达不到市场需求,会对企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对于境内高科技企业来讲,在创业板最佳上市时机的把握上难度很大。
(2)发行价格的制定。影响股票定价的因素有经营资产、经营业绩、发展潜力、筹资需求、行业市盈率水平、股市状态,另外策略投资者对发行人前景的看法、同期新股发售的成绩也对股票的定价产生一定影响。创业板在4月以前公开招股的18家公司由于受全球高科技热潮和供需矛盾的影响,招股价格普遍定得过高,如新意网集团面值0.10港元股票发行价格高达10.38港元。由于市场投资者错误地认为高风险必有高回报而盲目投入,价格严重偏离价值,助长了市场的大幅下跌。
⑵ 咨询香港公司上市条件
1、财务要求
(1)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个财务年度盈利至少2,000万港元,以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万港元),同时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5亿港元;
(2)上市时市值至少达到40亿港元且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为5亿港元;
(3)上市时市值至少达20亿港元,最近一个经审计财务年度的收入至少5亿港元,且前三个财务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2、会计准则为《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财务准则》,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
3、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在至少前三个财务年度有营业纪录且管理层维持不变,在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财务年度所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在某些情况可以获得适当豁免。
4、最低市值
新申请人上市时证券与其市值至少为5亿港元。
5、公众持股的市值
新申请人证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为1.25亿港元。
6、公众持股量
无论何时,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持有
如发现人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逾100亿港元,则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介乎15%至25%之间的一个较低的百分比
7、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逾50%。
8、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上市前投资者的基石投资者的股份亦受禁售期限制)
1年(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得出售股份,第2个6个月可以出售股份但必须维持控股地位)
(2)香港公司股票上市条件扩展阅读
香港上市流程
(一)第一阶段
委任 上市保荐人;
委任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师、股票登记处;
确定大股东对上市的要求;
落实初步销售计划。
(二)第二阶段
决定上市时间;
尽职调查;
评估业务、控制架构;
公司重组上市架构;
复审过去二至三年(根据上市条件)的会计记录;
保荐人草拟售股协议;
中国律师草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的文件(H股);
预备其他有关文件(H股);
向中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H股)。
(三)第三阶段
递交香港上市文件与联交所审批;
预备推广资料;
邀请承销商;
确定发行价;
制作承销团分析员简介;
承销团分析员编写公司研究报告;
承销团分析员研究报告定稿。
(四)第四阶段
中国证监会批复(H股);
交易所批准上市申请;
联席承销安排;
需求分析;
路演;
公开招股;
股票定价;
股票配售及公开发售;
销售完成及募集金额教授到位;
公司股票开始在二级市场买卖。
组建上市工作办:上市的执行策略由上市工作办负责,上市工作办成员由公司有关部门选出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加入专业工作团队中,负责相关的上市工作。
⑶ 内地企业香港上市需满足哪些条件
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管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长期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公司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⑷ 公司想在香港上市有什么要求
内地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 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 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发行H股上市: 中国注册的企业,可通过资产重组,经所属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及中国证监会审批,组建在中国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H股在香港上市。 ·优点:A 企业对国内公司法和申报制度比较熟悉 B 中国证监会对H股上市,政策上较为支持,所需的时间较短,手续较直接。 ·缺点: 未来公司股份转让或其他企业行为方面,受国内法规的牵制较多。 随着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场对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为提高。 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向一家拟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然后将资产注入,达到“反向收购、借壳上市”的目的。 香港联交所及证监会都会对买壳上市有几个主要限制: · 全面收购: 收购者如购入上市公司超过30%的股份,须向其余股东提出全面收购。 · 重新上市申请: 买壳后的资产收购行为,有可能被联交所视作新上市申请。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须维护足够的公众持股量,否则可能被停牌。 买壳上市初期未必能达至集资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购后的上市公司进行配股、供股集资; 根据《红筹指引》规定,凡 是中资控股公司在海外买壳,都受严格限制。 买壳上市在已有收购对象的情况下,筹备时间较短,工作较精简。 然而 ,需更多时间及规划去回避各监管的条例。 买壳上市手续有时比申请新上市更加繁琐。同时,很多国内及香港的审批 手续并不一定可以省却。 创业板上市要求: · 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 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 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 超过5亿港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 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 内达致该等目标 · 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 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 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发行红筹股上市: 红筹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册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作为上市个体,申请发行红筹股上市。 ·优点:A 红筹公司在海外注册,控股股东的股权在上市后6个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后的融资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场运作茧自缚灵活性最高 ·国务院在1996年6月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红筹指引》)严格限制国有企业 以红筹方式上市。 ·中国证监会亦在2000年6月发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项目,须在上市前取得中证监不持异议的书面确认。
⑸ 企业赴香港上市需要一些什么条件
企业在香港上市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上市,一是间接上市。直接上市需要企业改制,间接上市也就是买壳上市,虽然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但当企业得到壳资源后,企业制度需要迅速转变,这比直接上市的时间要短,但要求更高。
民营企业赴香港上市需要做的基本程序:
第一步是变更身份,由国内企业变成“境外企业”,以境外企业身份上市;如在香港、百慕大、开曼等英属群岛注册。
第二步是资产重组,做好各种报表和材料;
第三步是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核,出具“不反对意见函”;
第四步是“路演”,到香港、新加坡等地,向各基金公司的经理们兜售、推销,直到公开上市。
⑹ 内地企业香港上市有哪些条件
内地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6)香港公司股票上市条件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该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⑺ 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条件是什么
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条件: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1)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4)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7)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7)香港公司股票上市条件扩展阅读:
上市是股票可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每个证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开始挂牌交易之前必须符合这些要求。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公众持股量、股东数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财务报表等,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也有个别不同的要求。
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认购的投资者期望可以用高于认购价的价格售出。
参考资料:网络-上市要求
⑻ 公司怎样在香港上市
公司上市以下条件必须全部满足,缺一不可:1、其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五以上;5、公司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上市的流程如下:1、拟写公司上市方案及可行性报告。2、聘请律师介入为公司完善有关公司管理的法律文件,按公司法的规定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并拟写、整理有关公司上市的法律文书。3、聘请注册会计师介入完成有关公司上市的审计工作,并完善财务报表和原始凭证。4、聘请券商进行上市辅导、推荐。5、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及有关上市法律文件报证监会审批。6、审批。7、上市。8、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上市后三年财务审计。
⑼ 港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标准
港交易所可以分为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两个市场有不同的上市要求。
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1)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
(2)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4)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7)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9)香港公司股票上市条件扩展阅读:
国外要求
纳斯达克
纳斯达克的上市要求可以分为如下3类。
要求一:
(1)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2)近一个财政年度或者近3年中的两年中拥有1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
(3)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4)公众持股的价值达800万美元;
(5)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6)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7)3个做市商(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二:
(1)股东权益达3000万美元;
(2)110万股公众持股;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达18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3个做市商;
(7)两年的营运历史;
(8)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三:
(1)市场总值为7500万美元;或者资产总额、收益总额分别达到7500万美元;
(2)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3)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至少达到2000万美元;
(4)每股买价至少5美元;
(5)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6)4个做市商;
(7)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上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