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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县新闻

发布时间: 2021-04-21 19:56:26

A. 任县南留寨沙厂报光新闻

武道高手,
甚至一些瀛洲的散人修士都不是问题,
这非富却贵的大人物又是……
秦傲风又催促道:“哥哥你且去准备一下吧,

B. 央视铁肩膀邢质斌28年0失误晚年失节,央视怎么对待她呢

能当央视主持人的人,一定有很高的修养和才干。例如新闻联播主持人,想必大家还是会想到熟悉的面孔。大概大家对邢质斌并不陌生,她的主持事业专业又成功了。

她退休后遭遇了晚年危机

所以以“新闻联播”的形式出现的山寨广告,只是专门加了企业名称。但邢质斌却身着红衣,还是用一种播音的方式为企业念广告语。用自己标准的播音室播报了三条新闻,其中一条还是为公司董事长拜年,向全国消费者和经销商致谢。

此后,她还被网友曝光出曾有三无减肥产品代言的视频。这种代言也让她多年来的好口碑几乎毁掉了,也有网友质疑她只想靠名气赚钱,闹得“晚节不保”。当时舆论的风起云涌,邢质斌也慢慢消失在大众的视野中,再也没有高调露面。

现在的邢质斌已经是个73岁的老人了,不再像当初那样严肃认真了。相反,平静而平静的多了一些,显得亲切而亲切。经过这些是非是非和舆论的争论,也许她更想过内心的平静和安定的生活。

C. 任县人民法院环境污染开庭案例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将于6月19日正式实施。美国进口普卫欣天猫
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国内环境保护的措施存在漏洞,才会导致环境不断恶化。如今环境污染问题得不到彻底治理,与我国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息息相关。
从严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为进一步强化对环境的保护,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惩治、有效防范环境污染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本《解释》。
记者了解到,《解释》中体现了从严打击的特点。其中第二条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除此之外,《解释》当中还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这些内容都很好地诠释了从严打击。
孙军工还表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以《解释》的公布实施为契机,继续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活动。“同时,我们将进一步通过司法公开满足公众的知情权,通过发布审判信息、庭审直播、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社会及时公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取得的成果,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断作出新的贡献。”孙军工称。
环保意识需提高
记者从法律部门了解到,一直以来,中国办理环境污染犯罪一直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即: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司法解释的出台看似有效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盘雨宏对《国际金融报》记者指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必须摸清环境污染的根源。我国环境污染严重的原因多样化,首先是因为中国人口数量大,环境承载力负荷大,加上人们早期的环保意识薄弱,造成了国内环境污染严重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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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一直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快速发展,等到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才意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才开始想法设法走可持续化发展路线。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产业结构不合理,资源没有有效配置,也对环境产生了严重的破坏。”盘雨宏说。
那么加大惩处力度,提高环境犯罪的法律标准是否就可以有效地遏制环境犯罪?
盘雨宏认为,有了明确的环境犯罪的法律标准,加大惩处力度确实能够有效遏制环境犯罪,但要彻底防范环境犯罪还在于个体单位本身是否守法的前提。“比如有些犯罪是执行死刑,但是也不能彻底杜绝该类犯罪,所以要通过环境教育普遍提高环保意识,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约束个体的行为。”

D. 富锦长春岭事件结果

百姓的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问题的核心还不是让这些老爷们给逼的吗?官逼民反,自古有之。难道只有富锦才有这样的问题吗?全国都一样,官商勾结的事还少吗?
就拿巴彦县来说吧。县委书记王晓春为了个人私利,官卖的差不多了,就开始卖土地。就此我也反应一下巴彦县的个别问题。

县委书记被敲诈 民政成为牺牲品
损公肥私官作主 民愤不平无人问

最近,在巴彦县发生了一则受人关注的新闻,也算得上一个“笑话”,但这个新闻笑话却一反常态无人敢在公众场合公开议论,特别是带点“官衔”有个一官半职的人员,更是尽力回避谈论此事的“是与非”。
2010年春节后,巴彦县民政局20多名职工干部联名上书。“要求局领导向县委、县政府反眏,停止政府将民政小区院内绿地按划拨的形式无偿批给一个老上访户进行商业开发,如果县里规划必须开发,也应由民政局负责开发。原因是该小区属民政局及职工干部于1992年共同集资100万元,与巴彦镇政府签订协议动迁原巴彦镇黎明小学开发的,小区院内绿地使用权应归民政局和小区业主,按划拨土地无偿批给开发商用于商业开发是明显不合理的,这样的决定开发商当然满意,但民政局和小区业主的权益却没有得到保障。半月后,局长出于职工干部思想稳定考虑,先后召开了“班子会”和职工干部会进行研究讨论,随后向县领导进行了汇报,据说遭到县领导的批评。2007年,在县政府不能安排办公用房的情况下,民政局为了解决婚姻登记处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办公用房问题,同时顺便解决部分职工住房问题,曾多次向县里提出申请,要求在民政小区(与县政府现在批的是同一地点)进行二次开发,受到县领导百般阻挠,至今两个办公室条件仍未得到改善,实在小的可怜,多次受到省市业务部门的批评。事隔两年,还是那个地方,公用不可以,为了个人攥钱进行商业性开发“却加大了领导力度”,而且不按要求进行公开招标,专门批给擅长“敲县领导竹杠的专业户”。不能不使满城百姓都问为什么?
巴彦县有个精通“敲领导竹杠”的能人,此人姓赵,改嫁三次嫁给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张某,张某原任县社主任,现在只是把职务挂在政府办。2008年秋季县城集中供暖施工,张某不慎走路掉进准备埋设供暖管道的沟里,赵某找到了“敲竹杠”好机会,不知抓到了县领导什么把柄,威胁县委张书记不给钱就告你,最后硬是弄到手67万元,而且将一个据说初中还没毕业的孩子安排在县委办上班,事后张某安然无恙,只是受到点惊吓。2009年,县委王书记的亲家得到两块土地出让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赵某又遇到“敲竹杠”的好机会,“能给你亲家批就得给我批”,民政小区院内的廉价土地成了他们“交易”的“牺牲品”。
对待邪恶势力的庸才,去能成为采取组织手段的能人,看来这顶乌纱帽的作用太大了,这样的县官怎能实现一方社会的公平公正,置群众的呼声于不顾,一意孤行,一味维护开发商和个人的私利,开发商现已开始收款售楼。
不知道巴彦是县还是国,是不是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辖内,还有没有天理,在共产党的治理下还有没有说理的地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能不能管得了他们,会不会到巴彦县来管一管?
县领导的这种作为真是可笑!!!

E. 王辉的空饷事件

而自1992年开始在京晋两地经商至2007年进入政界的15年间,王辉在县民政局“从来不上班”,却一直领着工资,是为“吃空饷”。这也是她在文水被议论的一个焦点所在。
此前,已是副县长身份的王辉这样解释1992-2007年间在民政局“不上班、吃空饷”的状况:“也不是每天不上班。那几年鼓励大家下乡多一些。有的下乡,有的下海。我不算下海,我下乡多。我每年都包着村。”
对于当选为副县长,王辉则称:“都是我命好。当时正好有这个机会。去年文水出了个大事,县委书记、县长都被免了,县委没有女同志,政府这边也没有,而且还缺一个‘非党’的。我进政府,就是‘一顶二’。” 1990年,20岁的王辉进入文水县民政局工作。当时担任局长职务的是席士彪,席现退休在家。2012年4月11日,席示彪表示,他是在1990-1996年间担任局长一职,“王辉就是一般职工,没多久就去北京做生意去了。那时要求不太严格,也没办什么手续”,而工资“一直发着,领到我退休”。
文水县殡仪馆馆长王效忠也毕业于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比王辉高一届。“1992年12月4日结婚后,王辉就没再到局里上过班”。
1993~1998年,王效忠任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王回忆,1996年局里根据上级要求对公务员进行考核,“不参加工作半年以上的就不再考核”。对于王辉,他如实填写为“不上班”,被局长制止,“要继续保留着,领导这么说:把工资留在局里面,给大家发点福利什么的。”
接任席士彪局长职务的是和林瑞。2012年4月17日,他在接受采访时回忆称,他去民政局时,王辉已经不在了,“做生意去了”,“什么手续都没有办。”和林瑞记得,在他任局长期间,“工资不是全领,他们回来的时候领一部分,另一部分给职工搞福利”。和林瑞说:“在我之前,他们是全领。”
和林瑞的后任、在2002-2008年任局长的陈越明则表示:“王辉是原来跟着我的职工,她在民政局不是干部,也不是公务员,属于事业编制,1992年就走了。在当上政协副主席之前,她在局里什么职务都没有。我2002年2月当局长时,她已经在北京做了10年生意,每年都领工资,我当局长期间也领。” 王辉与丈夫王建中在北京主要是做“铁艺”生意。“铁艺”即用钢铁铸造阳台护栏等用于建筑、家居、园林的装饰。
根据山西雪恩集团官网信息,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法定代表人是王建中,注册资金为13500万元,主要从事生态文化旅游、生态农业、房地产开发。据媒体公开报道,王辉还曾在京经营体育器材,曾担任北京雪恩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2年4月18日,王辉通过电话表示,山西雪恩集团“是我爱人搞的一个企业”,“我只是偶尔帮着他做一些”。但是,检索网络,可以发现多篇新闻报道以“山西雪恩集团董事长”的头衔称谓王辉。而山西雪恩集团的工商资料显示,其法定代表人直到2007年9月13日才由王辉变更为王建中。
2007年是王辉由商界进入政界的关键一年。时任文水县民政局局长的陈越明回忆,就在这一年,县里让他推荐王辉做县政协副主席候选人,“让我给上报她已经是科级干部,但是她啥也不是,我不给她写。2007年底,她就通过县领导把人事关系从民政局办到开栅镇去了,我听说,她出去后很快就成了副科、正科级。”
2010年4月8日,在文水县政协七届四次全委会上,王辉当选为县政协副主席。一位在场的县政协委员对这次选举印象深刻,他表示:“选王辉当政协副主席是县里的一个政治任务,市领导对县委书记说,如果她选不上,你这个书记就别当了。选不上,政协主席也当不长。”
时任县政协主席的王志刚证实了上述说法。2010年4月11日,他表示,那次选举只有王辉一个候选人,“就是一个政治任务。”当时县委书记说:“选王辉,就是选县委。”
到了2011年6月选副县长时,类似的场景再次出现。朱丽彬说:“各乡镇的书记都兼着乡镇的人大主任,哪个区丢了票,出了问题,就把你免了。”王志刚也说:“文水是13个团,把乡镇书记叫去了。要不是那样,她根本选不上。” 2012年4月22日,某报刊总编助理更新其新浪微博:“报刊发表《吃空饷15年,山西女商人变身副县长》反响强烈,吕梁表态要展开调查。但我却接到山西线人电话‘王辉派人给接受过采访的人送东西,要求我们改口,拒收东西,对方称,不改口就制造交通事故,撞死你’。”
当天下午,王克勤更透露了此事的线人证人:“在《吃空饷15年,山西女商人变身副县长》中接受采访的线人证人:文水县殡仪馆馆长王效忠;县民政局连续三任局长席士彪、和林瑞、陈越明;县环保局任纪检组长王新忠;县前政协主席王志刚;政协常委朱丽彬。”

F. 任县对四级残疾人有什么照顾

非常多,税收减免,车票半价,平时补助等,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康 复 第三章 教 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十五条
各省实施细则同实施。
编辑本段第二章 康 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政府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编辑本段第三章 教 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的同时,加强身心补偿和职业教育; (二)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 (三)特殊教育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因素,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 第二十六条 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高级中等以上文化教育、职业教育。 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盲文、手语的研究和应用,特殊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出版,特殊教育教学用具及其他辅助用品的研制、生产和供应。
编辑本段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编辑本段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第四十三条 政府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三)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四)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五)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编辑本段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残疾人可以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 盲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国家鼓励和支持提供电信、广播电视服务的单位对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给予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
编辑本段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五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为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创造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国家和社会研制、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术和产品。 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五十六条 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无障碍辅助设备、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 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编辑本段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山西女商人空饷变身副县长、湘潭神女违规提拔,选择一个能体现思维独特性和异向性的角度进行新闻述评

42岁的女人王辉,自2011年6月当选为山西省文水县副县长——这位山西雪恩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雪恩集团”)前董事长——即陷入当地政界与坊间的争议中。
王辉,1970年生,1990年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毕业,之后进入文水县民政局工作。
工作仅仅两年,即于1992年到北京经商,与丈夫王建中一起成立山西雪恩集团。
经商15年后,于2007年底又进入文水县政界。
第三年,即2010年4月,升任县政协副主席。
第四年,即2011年6月,改任副县长。
本报记者调查获知,自1992年开始在京晋两地经商至2007年进入政界的15年间,王辉在县民政局“从来不上班”,却一直领着工资,是为“吃空饷”。这也是她在文水被议论的一个焦点所在。
一位与王辉相熟的当地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她的争议大一点,从不上班,回来却当了领导!”
15年空饷:三任局长的证词
1990年,20岁的王辉进入文水县民政局工作。当时担任局长职务的是席士彪,席现退休在家。4月11日,席告诉本报记者,他是在1990-1996年间担任局长一职,他记得王辉进民政局的那年,同时进来的还有另外一个女生,“王辉就是一般职工,在办公室工作,没多久就去北京做生意去了。那时要求不太严格,也没办什么手续”,而工资“一直发着,领到我退休”。
文水县殡仪馆馆长王效忠也毕业于山西省行政管理学校,比王辉高一届,由于都来自文水,在校期间二人相识。1989年王效忠毕业,进入县民政局工作,一年后,王辉也到了,王效忠记得那时的王辉也就是做些收发报纸、文件登记之类的工作。由于比自己的婚礼早了三天,他对王辉的结婚日期记忆很深刻,那是1992年农历十一月十一(公历1992年12月4日),“结婚后,她就没再到局里上过班”。
对于王辉为何离开民政局,一位同在北京做生意的文水人介绍说:“不是因为工作,也不是因为有什么矛盾。她老公在家开了一个加工厂,那段时间我们都到外面做生意,他看到北京是个大市场,也就来了,王辉也随着来了北京。”
1993-1998年,王效忠任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王回忆,1996年局里根据上级要求对公务员进行考核,“不参加工作半年以上的就不再考核”,对于王辉,他如实填写为“不上班”,被局长制止,“要继续保留着,领导这么说:把工资留在局里面,给大家发点福利什么的。”
接任席士彪局长职务的是和林瑞,4月17日,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忆,他去民政局时,王辉已经不在了,“做生意去了”,“什么手续都没有办。”当时在民政局与王辉有着同类情况的还有司机成维根,也是去北京做生意。和林瑞记得,在他任局长期间,“工资不是全领,他们回来的时候领一部分,另一部分给职工搞福利,他们领大头,花他们一小部分,那时工资水平不高,也就1000多一点,一年就花他们3000来块钱”。
和林瑞说:“在我之前,他们是全领。”
在和林瑞任局长期间,即1996-1999年,现在文水县环保局任纪检组长的王新忠是民政局会计,他告诉本报记者,当时王辉与成维根的工资“一直都在发放”,“我在的时候,他们两个都在我那里领,有时家属代领,有时他们本人领。”
和林瑞的后任、在2002-2008年任局长的陈越明则告诉本报记者:“王辉是原来跟着我的职工,她在民政局不是干部,也不是公务员,属于事业编制,1992年就走了。在当上政协副主席之前,她在局里什么职务都没有。我2002年2月当局长时,她已经在北京做了10年生意,每年都领工资,我当局长期间也领。”
4月18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已是副县长身份的王辉这样解释1992-2007年间在民政局“不上班、吃空饷”的状况:“也不是每天不上班。那几年鼓励大家下乡多一些。有的下乡,有的下海。我不算下海,我下乡多。我每年都包着村。”

H. 邢台至任县102路车最后一趟什么时间

线路名称:102路 票价:2元
眼科医院—水产公司—豫东市场—邢台县医院—邢州路北口—电信大厦—好兄弟食品公司—世纪名都—界家屯—三合庄—晏家屯—苏家屯—王家屯—心河路口—李道村—东湖床品公司—河头村—华通公司—太平庄—任县菜市场—于家屯村口—任县县政府—邮政局—周庄—任县商品街—任县医院—汇昌东方花园—任县武装部—东关客运站

冬季首班6:30、末班18:00;夏季首班6:10、末班18:40

从任县到邢台的最后一趟车是6点50

I. 任县郭村有什么新闻

郭村的两个人民调节员猪狗都不如!网上媒体把他两个夸的也太好了吧!真是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