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持股超过多少买卖股票,质押等业务必须公告!应在几天内发布公告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上报,公告
❷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只登记不公告违法吗
二)上市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对此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目的便在于贯彻资本三原则。因为一旦债务届期而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公司可能因折价受偿而取得本公司的股票,从而动摇资本三原则。但事实上,质权的实行除了折价受偿外,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实行质权不会影响资本三原则的贯彻。当然,这样做可能会引发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的问题,但也不能因噎废食。总的来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似乎显得慎重有余而灵活不足。
(三)国有股的质押问题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基于此,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为出质标的设定质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这个审批程序是通过备案制度实现的。具体来说,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这个通知对国有股质押还有如下限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3、以国有股质押所获得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等。
(四)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根据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能进行股份转让。并非如此,因为,这一条并没有禁止股份在规定期间内的转让,只是转让后,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无法记载于股东名册。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可获得股利分配的股东,如果股东名册一直处于变动状态,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可获得股利分配的股东就无法确定。《公司法》的规定似乎没有考虑上市公司股票集中托管、登记的事实。在证券集中托管、登记的体制下,股东名册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非上市公司生成。但即使如此也不妨碍股份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只不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系统中股票持有人是变动不居的,而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是不变的,只有他们享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或者领取股息的权利,但不能根据这个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的申请办理质押,除非他们也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系统中登记的股票持有人。
(五)所有的上市流通股是否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在现阶段,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否应为其办理质押登记呢?因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他们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的结果,从小处说,不利于物尽其用,也与同股同权的法律要求相背离;从大处说,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中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关系问题
登记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是登记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它只是一个事实行为,是质押合同的履行行为,但这个事实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的。要想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中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关系必须首先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开立账户和证券托管为基础的各项职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证券法》使用了“职能”一词,而非“职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具有权利的属性是因为,《证券法》规定,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且,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能够办理上市证券的登记与托管。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能够办理上市证券的登记与托管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其他相关服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必须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有关服务申请,否则该申请人就丧失了接受服务的渠道,其合法权利将会受到限制甚至丧失,因此,办理开户、登记、托管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其他相关服务,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基于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职能的理解,就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来说,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及结算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具有法定性的委托关系。一方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接受出质人与质权人合法的登记申请,在这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受托人,受托事项是办理质押登记;另一方面,在没有法律对此委托关系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这种委托关系应适用合同法乃至民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有了这样的认识,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界定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登记中各自的责任就有了比较明确的思路。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就可以很好的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因为证券的无纸化以及证券的集中登记、托管,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保管质物的责任已不是质权人,而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履行其对证券登记资料的善管义务。
❸ 质押解除再质押的公告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质押的股票价格大幅下跌,会造成质押的股票价格满足不了维持最低资产价值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融资方会被要求追加相关的质押资产作为质押,如果追加不及时,则有可能被认为违约,这是资金的融出方有权进行股票变现的售出或是股票拥有权的变更,这时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就成为利空消息。
股票质押时,市场上流通的股票量要变少,使股票似乎变得金贵起来,股价可能要上涨,反之解除股票质押时,流通股增多,可能下跌。但因为股权质押有质押率,股价跌至一定比例触发警戒线时需要补充质押物,股东为缓解资金压力多会维护股价不至于跌至警戒线位置。
(3)银行卖出质押股票要公告吗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担保法》第75条第17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转让的范围内,以股权出质的,应当受到限制,这就要求股权质押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对此根据《公司法》,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股权质押不办理工商登记不产生质押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权解除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❹ 大股东股票质押触发平仓线需要公告吗
按理说不会。你要知道大股东的价位了,那不知道有多少机构也考上了
❺ 上市公司大股东质押股票要公告吗
以5%为标准,达到5%或以上的是必须公告的,主要的参考政策是《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其中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 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 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 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❻ a是上市公司,a全资控股b,b全资控股c,现在要把c的股权质押给你银行,需要公告吗
最好公告。
祝你们事业进步。
追问功能已关闭,如有疑问,请直接来电约谈(请看下面的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未建立委托关系前的任何解答,都不可作为自行处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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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的朋友,请直接电话联系(号码在网页右侧,非诚勿扰),以方便沟通,网上说不清楚 】
【 如电话无人接听或无法接通,请短信留言:“请回电”。 请保留律师电话,以便及时联系 】
【 只接听陕西省电话,外省当事人,如非直接办理委托手续,严禁提问或来电骚扰!!! 】
❼ 质押股票给银行,银行可以在未到期限时卖出股票吗
只要没有超过质押警戒线,银行无权卖出股票。即使达到警戒线,也会事先跟你沟通之后再做处理。
❽ 上市公司股东做股权质押超过多少需要发公告
以5%为标准,达到5%或以上的是必须公告的,主要的参考政策是《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其中相关条款如下:
第四条 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 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空间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 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 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 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 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众多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创造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 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 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迅速产生腾达的风险;
❾ 股东质押的公司股票面临平仓什么意思
股东质押的公司股票面临平仓的含义:上市公司股东把股票质押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换得贷款;但是这个股票质押出去时,会有一个价格,一般是股票当时市价的3——4折;股票的价格跌到质押时的折算价格,金融机构就会要求上市公司股东还钱,如果上市公司股东没有钱还,就会抛出质押的股票变现还钱。
股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缺钱时,可以将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质押给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信托等,从而获得贷款,以缓解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所带来的压力,这是大股东常用的一种融资手段。
质押率:就是一种折扣。例如,你将市值10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银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必然小于1000万,也就是说你的融资打折了。质押率会根据行业与企业的性质而变化,一般情况是3-6折。
假设质押率为40%,1000万市值的股票质押出去,获得的贷款即400万=1000万*40%。
(9)银行卖出质押股票要公告吗扩展阅读:
预警线与平仓线:
金融机构为了防止股价下跌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失,都会对质押个股的股价设置预警线与平仓线。目前市场上通用的标准有两个分别是160%/140%和150%/130%。假设质押时,股票价格是10元,质押率为40%,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
预警价格=10*40%*150%=6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0%
平仓价格=10*40%*130%=5.2元,即股票价格下跌48%,当股价连续下跌接近预警线时,金融机构会要求大股东补仓;当达到平仓线时又没有办法补仓和还钱时,金融机构有权将所质押的股票在二级市场上抛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