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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渡股票除权

发布时间: 2021-08-08 12:48:13

『壹』 急啊!股票除权当天没有分红送配啊.突然大跌了.请解释一下.我是新手

一、分红方案的公布

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

分红预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表决的分红方案报交易所和证监会审批。

确定正式分配方案,并在证券报刊上正式公布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

二、送配中的重要日期

股权登记日
指截止在该日闭市后,拥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享受该上市公司分红送配的权利。股权登记是由交易所根据股权登记日当天闭市后,股份的登记情况自动登记的,投资者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除权(息)日
除权日指除去送配股权利的日期;除息日指除去派息权利的日期;除权除息日指除去送配股和派息权利的日期。相应的,该日的股价将由交易所自动调整为除权(息)价。
上日收盘价-股息+配股价×配股比例
除权除息价=---------------------------------
1+送股比例+配股比例
该日的开盘价将以除权除息价为参照,即将除权除息价视为上日收盘价。
在该日及该日以后买进的股票,不再享有上市公司的分红送配权利,此时买进的股票称为"已除权"或"不含权"股票。根据股票同股同权的原则,除权(息)日一定是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配股缴款日,缴款截止日

配股缴款开始日至缴款截止日称为配股缴款期,享有配股权利的投资者应该在配股缴款期交纳配股款,过期不办理视为放弃配股权。

红股上市日
指上市公司所送红股可上市交易(卖出)的日期。上交所证券的红股上市日为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即除权日;深交所证券的红股上市日为股权登记日后的第3个交易日。

配股上市日
指配股可上市交易(卖出)的日期。

三、分红

分红即上市公司向股东送股,包括送红股和转增股。红股是由上一年的利润转成的股份,转增股是由公积金转成的股份,对股东而言,都是上市公司的送股。
上交所分红流程:
股权登记日(r)闭市后,上交所自动登记各股东应得送股数量,并将已做指定交易的股东应送股数量传到指定的券商处(没做指定交易的股东的送股股份统一由上交所托管),由券商给客户增加相应的股份数量。客户不需做任何操作。

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交易日(r+1),即除权日,红股上市流通。

深交所分红流程:

股权登记日(r)闭市后,深交所自动登记各股东应得送股数量。

r+2日闭市后,深交所将送股数量传到相应券商处,由券商给客户增加相应股份数量。客户不需做任何操作。

r+3日,红股上市流通。

注:
若投资者在分红期间办理了转托管,其红股仍在原托管券商处。

国有股、法人股及高级人员所分红股由深圳结算公司自动产生,股东于r+3日起可到深圳结算公司打印红股股份计帐单。

四、派息

派息即上市公司派送股息,也即红利。有的上市公司公布的分红派息方案中,红利含税,如10派2元(含税),是指每股派现金红利0.2元,其中包括投资者应纳的所得税。所得税均由上市公司代缴,所以投资者实际得到的低于0.2元。如不特别注明红利含税,则公告中的红利是代扣税后的数额,也即投资者的实际所得。
派送红利无需投资者办理任何手续,由券商直接将红利转入投资者资金帐户。深证红利r+5日到帐,上证红利在除息日后1、2日内到帐。

注: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红利暂时托管在上交所。要领取红利,投资者只要选择一家券商办理指定交易即可,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投资者就能在指定的券商处领取现金红利。

国有股、法人股及内部职工股(未流通部分)股息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登记机构或上市公司派发。

五、配股

享有配股权利的投资者(截止股权登记日闭市拥有该股股份者)在配股缴款期应亲自办理配股缴款手续,过期不办理视为放弃配股权利。

几个配股概念
配股:社会公众股可配的股份称为"配股"。上交所的配股代码以"700"开头,即将原证券代码"600×××"改为"700×××",如"600600"的配股代码为"700600";深交所的配股代码以"8"开头,即将原证券代码"××××",改为"8×××",如"0001"的配股代码为"8001"(下同)。
转让:国家股、法人股可配股份按一定比例转让给个人购买的部分称为"转让"。个人受让的这部分股份目前不能上市流通,而且转让价格需要加上一定的转让手续费,即转让价格=配股价格+转让手续费。上交所的转让代码以"710"开头;深交所的转让代码以"3"开头。
转配:个人受让的国家股、法人股的配股称为"转配"。转配部分股份目前不能上市流通。上交所的转配代码以"701"开头;深交所的转配代码以"3"开头。
转转:个人受让的国家股、法人股的配股按一定比例再转让给个人购买的部分称为"转转"。转转部分股份目前不能上市流通。上交所的转转代码以"711"开头;深交所的转转代码以"3"开头。

配股程序
投资者可利用磁卡、电话等自助委托系统,在正常交易时间进行配股缴款。操作程序同正常交易委托流程,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应确认是否有配股权,即截止股权登记日闭市是否拥有该股股份。

委托股数应是配股股数,即股权登记日拥有的股数乘以配股比例的数量。券商可通过交易所传来数据给投资者提示出可配股数。

配股可多次委托,但累计超过可配股数的委托是无效配股委托。

委托价格应是配股价格,价格错误是无效配股委托。

配股缴款不能撤单。

个人受让的国家股、法人股目前暂不上市流通,何时流通待国家规定。

配股缴款结束后,配股上市日期由交易所安排。配股流通股份在上市前一天由券商加入投资者股票帐户中。投资者只需在配股缴款手续办理完后,通过交割确认配股委托是否有效即可。

『贰』 辞职后但未转让股票的股东有权和在职员工一样享受配股和分红吗

你持有股票,就享有股票的权益,你要是1元退了,才是傻子呢,你去法院告他们吧。

『叁』 反向除权是什么意思

据上交所消息,由ST华源和ST华源B变身而来的上海大名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10月11日起恢复上市交易。在恢复上市的首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无价格涨跌幅限制,即时行情中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开盘参考价。开盘参考价由大名城公司及其保荐人平安证券负责计算并向市场公告。

由于该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进行了股本缩减和股权让渡,恢复交易的开盘参考价是在公司A股、B股进行了缩股,导致流通股份减少的基础上计算出来,其性质类似于反向权益分派,需要对其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进行反向除权处理。根据平安证券的计算,该股票A股恢复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为5.83元/股,B股恢复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为0.313美元/股。这是上海证券市场上首例反向除权的案例。

『肆』 股权转让利好还是利空

存在很多种可能,市场反应也不尽相同。



我国的非流通股市场过去的流通受到国家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股权转让十分困难。按照规定,超过总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权转让清算中心才给过户,不足5%的原则上无法过户(交易所公关之后的地下通道不计)。

(4)让渡股票除权扩展阅读

对于公司来说,股权的转让也分以下几种情况,当然,公司转让股权,存在很多种可能,股票市场反应也不尽相同。

(一)公司有计划的转让股权可以改善财务结构,提升现股东每股权益,那么可能构成利好。


(二)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重要股东减资,转嫁投资风险,那么可能构成利空。


(三)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是利空,还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是对什么人转让。


(四)要是定向转让,引入大资本,那就是利好。


(五)要是对不定向人转让,那就是缺钱才转让股权,说明缺钱,就算利空!不过缺钱的股权转让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增强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伍』 什么叫反向除权

由于该股票在暂停上市期间进行了股本缩减和股权让渡,恢复交易的开盘参考价是在公司A股、B股进行了缩股,导致流通股份减少的基础上计算出来,其性质类似于反向权益分派,需要对其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进行反向除权处理。
举例比较容易理解,比如,一只20块钱的股票,如果10送10,那么除权下来就10块钱一股。如果每股送5块,那么就变成了15块钱一股。

『陆』 公司上市前员工增资配股权力可以转让吗

你好朋友,公司上市前员工增资配股权力可以转让的

『柒』 重组要让渡股票公平吗

所谓让渡,就是权利人将自己有形物,无形的权利,或者是有价证券的收益权等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占有,也或让他人行使相应权利。在商品经济中,买进卖出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有偿让渡形式;而对别人或相关地区的捐赠,就是一种无偿的让渡。股票让渡相当于股票转让。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资产重组的过程几乎是重组方自拉自唱,中小散户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只要重组方的重组方案能够获得证监会的批准,这一重组计划也就能够顺利实施。在早期的资产重组过程中,由于股票并未实现全流通,中小散户也不敢购买即将退市的ST股票,于是很多主力资金都会在停牌之前买入大量的流通股,然后在重组完成后通过二级市场获得投资收益,但是这一逻辑在实现了全流通之后已经行不通,股票数量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股票价格。
在不少投资者看到资产重组带来的股价巨大涨幅后,很多中小散户也都选择在公司停牌前买入ST股票,等待资产重组的完成。于是主力资金就没办法拿到大量廉价筹码。但是重组方并不担心,他有两个妙招可以掠夺中小投资者的财富,一个就是低价发行更多的新股,由重组方认购;二是强迫中小投资者让渡股票给重组方。
中小投资者在支付了高价发行、高价上市的新股之后,有些上市公司高管把公司经营得越来越差,但是中小投资者并不会获得任何补偿,还得把自己持有的股票按照百分比无偿让渡给重组方。不仅如此,重组方还要低价增发大量股票摊薄中小投资者的股权。例如银广夏的4.96元增发8.7亿股,较其以前的总股本6.86亿股还要多出不少,银广夏停牌前股价7元,按照4.96元的股价增发一倍多的股票,那么其“除权”后的股价当然要低于6元,这正是银广夏股价复牌后出现4次跌停的重要原因。
但是股民不是好欺负的,ST创智中小投资者的壮举,宁可在股东大会上否决掉公司的重组方案让公司直接退市,也不同意重组方的不合理要求。虽然这一壮举防止了重组方对于中小散户利益的掠夺,但是中小散户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失,这或许也是银广夏投资者同意给重组方让渡股份和低价增发的原因。
为了资本市场更加公平,管理层对重组方这种强行让渡股份和低价增发的重组方案应该加以限制。

『捌』 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原则有哪些

一、认定原则
(一)妥善把握商法规则和民法规则的衔接适用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特别法的适用应当优于一般法。因此,凡涉及商事活动的法律适用,首先考虑适用商法规则,如果商法未作规定,则依照民法规则补充适用的原则,适用民法规定。比如,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设专章规定,但公司法对商事合同的订立及效力未作明确规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考虑适用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则。因此,要正确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就必须做好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衔接适用工作,避免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与公司法存在高度关联,而盲目排斥合同法相关规则的适用。
(二)辩证运用商法思维和民法思维
商法是由民法衍生而来,两者具有关联性,但商法思维和民法思维又各有侧重。商法思维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维护商事交易的效益,即应当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等价值;而民法思维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恰恰相反,即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益等价值。因此,商事法官要注意避免将商事纠纷简单等同于民事纠纷处理,而应遵循商法思维和商事审判理念,适度侧重从保护商事交易的便捷和安全着眼,尊重商事主体订立商事合同的自由,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如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多方利害关系人,一旦股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其影响将波及多处,故应慎重把握。同时,商事法官又应将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辩证地统一起来,不能忽视商事审判还始终承担着维护交易公平的使命。
二、审判思路
出资瑕疵本身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根据现代公司法原理,被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瑕疵出资股东,若非经过合法的除权程序,应认定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因而亦有权处分股权。换言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本身原则上不影响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出资瑕疵即无股东资格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有损公示效力。按照通说,投资者适当履行出资义务是其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但对适当履行出资义务是否构成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国公司立法大多未予明确,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此外,被记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材料往往被认为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同时也是公司外部的民商事主体判断公司股东构成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现行立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若以出资瑕疵为由径直否定股东资格,将损害上述材料的公示效力,不利于维护商事交易的便捷和安全。
2、现行公司立法及司法解释有关瑕疵出资责任的规定隐含了瑕疵出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的前提。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瑕疵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差额补充责任、对其他出资无瑕疵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主要是以瑕疵出资股东仍具备股东资格为逻辑前提的,主张出资瑕疵即无股东资格将使相关民事责任追究丧失依据,最终会损害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显然与维护公司存续和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利益的现代商法理念相悖。
3、部分公司实践发达的国家直接或间接地确认了瑕疵出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权。譬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282条第1-2款规定,未支付股款的股东,相继的受让人和认股人对股票未支付的股款负连带责任。又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6条第3项规定:“对于在申报时股份中尚未缴付的款项,购买人与转让人共同承担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