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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与它代表的财产分离

发布时间: 2021-07-25 03:36:58

『壹』 如果无法认定股票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双方对半分。如果在法庭上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性质认定时,双方都不能对自己的主张举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而且法院也难以查明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见,法律规定了难以认定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时,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贰』 本人有股票和银行存款,请问如离婚该怎样进行财产分割

对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合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叁』 诉讼离婚股票及其他投资问题

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一定价值、一定数额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一是股票的价值不是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
因此,在作为一种财产分割时,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要充分考虑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即夫妻双方共担共同财产的风险,而且风险对夫妻双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因为股票只有在股市上进行交易时才能在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进行让渡,要在股市交易中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实现让渡。因此,如果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分割所要求分割的股票,原告、被告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这些数额的股票所代表的财产量的占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分割。因此,在处理上,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票,宜采取归其所有,而由其按折价的价值量给付对方一部分办法为好。

『肆』 股票是商品吗,它有使用价值吗

股票是商品,有使用价值。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长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还其出资。

从本质上讲,股票仅是一个拥有某一种所有权的凭证。股票之所以能够有价,是因为股票的持有人,即股东,不但可以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份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影响,还享有参与分红与派息的权利,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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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面值,是股份公司在所发行的股票票面上标明的票面金额,它以元/股为单位,其作用是用来表明每一张股票所包含的资本数额。在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流通的股票的面值均为壹元,即每股一元。

股票面值的作用之一是表明股票的认购者在股份公司的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作为确定股东权利的依据。如某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1,000,000元,则持有一股股票就表示在该公司占有的股份为1/1,000,000。

第二个作用就是在首次发行股票时,将股票的面值作为发行定价的一个依据。一般来说,股票的发行价格都会高于其面值。当股票进入流通市场后,股票的面值就与股票的价格没有什么关系了。股民爱将股价炒到多高,它就有多高。

『伍』 最初提出股票的价格与价值分离的是谁

最初提出股票的价格与价值分离的是美国的帕拉特(S·S·Pratt),他在1903年出版的《华尔街的动态》(The mork of wall street,1903)一书中,提出股票价值的经济本质在于股息请示权其影响因素中,诸如:股息企业收益、经营者素质以及企业收益能力,其中以前者最为重要,其他的重要因素均属影响股息的间接因素。帕拉特认为,在理论上股票价格与真实价值是一致的,但实际上两者差异颇大。但他认为两者差异的现象并不限于股票,其他财产也有这种情形,只是股票比较特殊而已。因为就价格的形成而言,是由供需因素来决定,不见得就会与真实价值完全一致。而且,除了形成股票价格的主要决定因素真实价值之外,仍有许多其他的影响因素,诸如:这种好坏消息、证券市场结构、“股市人气”、投资气氛等,加上绝大多数对上市公司的生产事业外行的投资人结合成的各种判断,帕氏虽然强调证券市场的分析,但其理论尚缺乏“严谨性”,不明确之处颇多。 其后,哈布纳(S·S·Hebner) 在《证券市场》(The Stock Market,1934) 一书将帕氏的论点加以补充,哈布纳以股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作为投资的指针,而且利用财务分析来把握股票价值,并强调股票标价格和市场因素与金融的关系,他认为“股票价格倾向与其本质的价值一致”,就长期的股价变化因素而言,与其本质的价值有关的即为长期预期收益与资本还原率。他认为,“就长期来看,股票价格的变化,主要是依存于财产价值的变化。”此外,哈布纳还致力于证券分析与证券市场分析的结合。 贺斯物在《股票交易》(The Stack Exchange)一书中, 则站在证券市场分析的立场,除了区别股票的价值与价格之外,再进一步确认股票的本质价值在于股息,强调股票价格与一般商品价格的根本区别点在于股票价值与市场操作有所歧异。 与帕拉特同时代的莫迪(J·Moody) 在《华尔街投资的艺术》( The Art Of Wall Street Investing,1906)一书中,则认为普通股的权利重点不仅仅是领取股利权利而已,还要看“发行公司负担其支出,诸如:公司债息、董事、监事酬劳、利息支出之后的可分配于股息之纯收益之多少的大小来看。因为,大部分上市股票有限公司的收益情况变动幅度大,有时候扣除其他费用之后,企业收益变成亏损的情形也颇为常见。因此,对于普通股的议决权(参加经营权)与公司资产价值的的评价,需要加上“投机性”因素。 莫迪更强调上市公司产业别“质”的考虑,当时的两大产业--铁路与工业股票之中,前者富有安定性、发展性,后者具有较大的投机性。即使两者收益一致,价格也会有所差别。因此,莫迪的著作中更进一步强调了资本还原率和风险因素对股票市场价格的影响。 探讨股票价值本质的,还有戴斯(D·A·Dace)和埃特曼(W·J·Eiteman)两人。他俩合著了《股票市场》(Stock Market,1952)一书。在该书中,作者从历史, 法律的观点来探讨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从法律上规定股东的权利来把握股票本质。他们指出,股东有三个基本权利:(1)参加公司的经营决策权;(2)剩余财产分配权;(3)股利请求权。但是由于现代证券流通市场的发达,中小股东越来越多,大部分的股东都没有参与企业经营的打算,而且以分配剩余财产目的才购买股票的已绝无仅有。从而,购买股票的目的于领取股息,而分配股息的多少又取决于企业收益,因此,作者认为,“投资人购买股票之际,实际上是买进企业现在和将来收益的请求权”。

『陆』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吗

你说得这个是有限责任公司

『柒』 离婚纠纷中的股票如何分割

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它代表一定价值、一定数额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以一方名义购买的股票,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应和夫妻其他共同财产一起予以分割,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股票所代表的这部分财产有其特有的属性,决定其在分割时也有其特点。一是股票的价值不是确定的,它是随股市的涨落而涨落。

因此,在作为一种财产分割时,既不能以它的票面值来确定它的价值,也不能以它的发行价来确定其价值;既不能以购买时的购买价确定其价值,也不能以分割时的股市价确定其价值。要充分考虑它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风险对夫妻双方的均衡性,即夫妻双方共担共同财产的风险,而且风险对夫妻双方是均等的。

因此,在分割股票时,可参考分割时的股市价,并结合该种股票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的股价涨落幅度,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一个股价,或由法院判决确定一个股价,按此股价来计算所持该种股票的全部价值量,进行分割。二是分割的是股票所代表的财产的量,不是分割股票本身。

因为股票只有在股市上进行交易时才能在不同所有权主体之间进行让渡,要在股市交易中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实现让渡。因此,如果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分割所要求分割的股票,原告、被告各多少股,也只是表明这些数额的股票所代表的财产量的占有率的分割,而不是股票的分割,股票的分割仍然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能分割。因此,在处理上,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票,宜采取归其所有,而由其按折价的价值量给付对方一部分办法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