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股东5%以上卖股票规定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股票,当然不能不打招呼,就直接减持的,必须发布公告
具体内容可以看上市公司股东,董监事高管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有具体的细则,针对百5%以上的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备案并予以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区间内,大股东董监事高管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交易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Ⅱ 大股东兄弟姐妹出售股票会公告吗
大股东的兄弟姊妹,如果持有的股份只是小股东,也不在公司的管理层任职,他们交易就不会发公告。
Ⅲ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解释新规时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以上的,应该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拟出售的数量、时间、价格区间等;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暂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的,应该承诺:如果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以上的,他们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规定,:即当买入股份比例首次达到5%时,必须暂停买入行为,并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上述报告、公告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份;对于持股比例已达5%以上的投资者,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均应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在报告期及报告后两日内不得再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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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么样的股东卖股票什要出公告
以5%为标准,达到5%或以上的是必须公告的,主要的参考政策是《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7条内容:(七) 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Ⅳ 如果上市公司大股东发布拟减持公告,散户该不该立即卖出该股票为什么
大家对于大股东减持,肯定是恨之入骨,往往感觉大股东高位套现坑害散户投资者,市场把大股东减持称为市场利空,那么上市公司发布减持公告后,散户该不该立马卖出股票呢,下面说说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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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上市公司大股东发布拟减持公告,散户该立即卖出该股票吗
这个问题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发布减持公告,散户该不该立即卖出股票?我认为散户不应该立即卖出股票,应该要学会冷静分析,分析大股东为何减持自己股份的原因,再来决定卖与不卖的操作决定。
通过以上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发布拟减持公告,遇到这事散户应该要冷静分析,不应该盲目的立即卖出股票,而且选择冷静分析以后再作出决定时候该卖出。因为大股东发布拟减持公告又不是马上减持,而是在公告之后减持,所以散户不能当一看到减持公告就盲目的卖出股票,这种情况是错误的。
Ⅶ 出一般性公告大股东买卖股票有约束吗
对企业来讲,大股东买卖股票是有约束的,一般来讲在一个年度之内是不能超过5%的,如果超过5%以上需要出公告,另外对于控股股东的话,还有一些上市企业的高管在任职年度内是不能减持超过25%的。
Ⅷ 哪条规定大股东二级市场卖的股票卖不用公告
就要看控股股东及其大股东手上所持的股票是属于哪一种性质了,如果他们持有的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那就是流通股,如果不可以,那就是非流通股。我前面讲了,现在,经过股改之后,大部分企业的股票实现了全流通,也就是说,大部分企业的股票,不管是控股股东,大股东,还是只有一股的小股东,他们所持有股票均已经可以在市场中买卖了,已经是流通股了。
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流通股与非流通股,顾名思义,流通股就是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的股份,非流通股就是一些特别的机构(可以包括控股股东)对他们所持的股份承诺不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的股份,但是,当他们的承诺期到期之后,他们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中进行买卖了,也就是全流通。现在的上市公司中,大部分公司已经实现了全流通,还有部分公司,特别是新上市的公司,由于还在承诺期内,因此,部分股份限制在市场中流通,就是非流通股份。
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有些才分为流通和非流通股。一个公司的股份加起来必须是百分之一百。公司不持有自己的股份,股东才持有股份。
Ⅸ 大股东买入卖出股票是否要公告
必须的!
大股东买卖股份须知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对于多次买卖的短线交易,有关规则作了最严格的限定,即: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A公司大股东在股份获得流通权后,于2007年3-4月间陆续减持公司股份600万股,但4月末又买入本公司股份100万股。尽管公司声称上述行为系经手人员误操作所致,但此行为已经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份须知
(一)持股申报及股份转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类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1.个人信息申报
有关规则规定,此类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
(1)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2.可转让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转让本公司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X25%。
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有关规则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转让,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的股份,有关规则规定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计算举例:B公司某高管2006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50000股,2007年1月新增买入本公司股票10000股,根据规定,其2007年可转让本公司股票为(50000+10000)X25%=15000股;假设该高管在2007年末卖出本公司股票5000股,则2008年可转让股份数量为(60000-5000)X25%=13750股。
超卖股份违规案例:C公司高管于2006年8月上任,未向交易所及结算公司申报个人资料,未申请将其所持本公司20000股股份进行锁定,2007年5月该高管将股份全部出售,此行为属于超卖行为,其转让股份超过了上年末所持股份的25%。
(二)短线交易的规定
《证券法》第47条规定,此类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违规案例:D公司高管,于2006年10月―2007年3月间分次买入本公司股份20000股,于2007年6月1日卖出5000股,此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因为其最后一次买入时间2007年3月,至卖出时间2007年6月不足六个月,所得收益应划归上市公司所有。
(三)对交易禁止期的规定
为避免此类人员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牟取不当利益,有关规则明确设定了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期。包括: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禁止期交易违规案例:E公司2007年3月23日刊登了重大投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拟投资2亿元参股某券商,监察信息显示,该公司某董事于3月21日买入本公司股票20000股,此行为属于禁止期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四)其他转让股票受限的情形
除了任期内减持比例、短线交易和交易禁止期的限制外,有关法规还规定了以下情形此类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股票: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间内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管理层亲属持股的披露问题
有关规则还要求此类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4)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应在买卖行为发生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如何避免违规买卖股份行为的发生
首先,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各种规则、指引中关于此类投资者股份持有及转让的规定,避免发生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应避免误操作行为的发生。
其次,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委托公司及时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申请锁定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超卖行为的发生。
再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避免发生禁止期交易的行为。
最后,董秘应牵头做好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大股东股份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醒本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知法、守法,规范交易;同时还应负责做好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的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