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公允价值的关系是怎样的
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的一个计量模式,也就是说还有其他计量模式可以选择。这个内容在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里面有,你可以去看看。
听起来你不是会计或者金融专业的学生,可以去搜一搜相同题目的论文来看看增加对概念的理解。
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之一,但是谈不上最主要吧,其他的也挺主要的。后面两个题目可以直接借用,但是中国资本市场不发达,衍生工具的种类不多,准则包含衍生工具的部分基本上是抄国际会计准则的,没有太大实际意义。
❷ 新金融工具准则将对哪些方面产生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中与金融企业相关的重要变化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和金融资产转移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梳理,填补了我国会计标准在这些业务领域的空白。(一)金融资产与负债的变化1、金融资产与负债分类的变化:从流动性到风险性。在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和负债是根据流动性来划分的。但随着金融创新程度的加快和衍生工具的发展,金融工具长短期的界限变得模糊,所以从流动性方面划分,无法真正反映出资产和负债的本质属性。新会计准则主要强调了资产和负债的持有目的和功能性,其划分标准则更强调其风险性;2、金融资产与负债计量的变化:从历史成本到公允价值。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银行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与负债,在后续计量中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交易性资产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二)金融资产的减值从预期计提到客观发生计提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计提依据的变化。以贷款损失为例,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应对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损失的,才应当计提贷款减值准备;2、损失准备转回的变化。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而新会计准则对计提损失准备的转回区别对待: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减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项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损失,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变化金融资产的转移一直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为此,新会计准则单独规定了一项《金融资产转移》。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银行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四)套期会计处理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套期会计作了明确的规定。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种,对于不同的套期形式则采用不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二、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金融企业的影响金融企业具有高负债性高风险的特点,不仅注重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而且关注资本的充足水平和存在的各类风险。按照传统的会计处理法,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将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仅作为表外项目在报表注释中加以披露。但是,衍生金融工具表外处理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信息。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量很小,对资产负债的总量影响也很小,但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的增加,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将不容忽视。由于新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原则导向,而公允价值计量、套期会计等非常复杂,它将对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及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1、公允价值的影响。本次会计准则修订的重要变化是公允价值得到广泛运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恢复采用公允价值作为基本的计价原则,将原来为了抑制上市公司虚构利润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允许计入当期损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原则一致。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新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核算、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等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更好地反映市场价值变化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使利益相关者更准确地判断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同时,公允价值也是最大的难点,在实施中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公允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取得,需要估算和验证,因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将会增加银行成本,存在跨行一致性问题;二是公允价值很容易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而我国市场分割现象非常严重,由此可能会导致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三是对非市场化金融工具,采用估价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得不严重依赖银行的内部模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为操纵计量结果的行为。公允价值的运用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为公允价值不以交易为基础。同时,由于新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能够以公允价值或者摊余成本核算,而负债基本上是以成本核算,这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提出了挑战。2、双重计量模式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并增加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可以使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方法来计量不同类别的资产和负债,从而使金融会计信息建立在两种计量基础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也增加了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金融企业与新会计准则|有关金融研究的论文资料3、可能出现利润操纵现象。新准则的实施,在与国际接轨、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效应。首先,新准则实施短期会造成金融企业利润波动,尤其是境外业务及衍生金融产品业务较多的金融企业,如中国银行。另外,由于新准则在确认、计量、披露方面主观性增加,会计信息由谨慎向中性过渡,滥用会计准则现象。4、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新会计准则主要从信息质量和信息内容两方面规范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信息质量的标准和信息内容的标准将对现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产生深远影响。5、职业判断和操作难度加大,需要的会计人员参与到金融企业中。职业判断新会计准则基本是原则导向的,而且很多规定非常复杂,大量业务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这直接增加了金融企业准确、一致地进行业务核算的难度,甚至会出现业务相同而会计处理完全相反的极端情形。6、对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内确认和计量,而这种确认和计量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否则无法达到表内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同时,套期会计要求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要求提供每笔套期业务的风险管理书面文件等。所有这些都对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金融企业对新会计准则影响的对策目前我国只在上市和拟上市的金融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但随着我国银行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将来有可能在全行业范围实施新会计准则。因此,各金融企业都应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影响有正确认识,采取相应措施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1、组织全方位、各层次的培训工作,深入学习新金融会计准则及相关国际准则。由于新准则的实施会对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乃至整个经营管理体系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对新准则的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财会专业方面,而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尤其是对风险管理部门的培训。2、改进现有会计核算体系的相应内容,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考虑系统的解决方案。新准则要求的诸多事项,如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问题、公允价值的取得及计量问题、用未来现金流折现计算资产减值等等,都需要系统解决方案。根据《金融时报》2005年10月19日《银行如何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一文介绍,通过与国际领先银行的紧密合作,SAP公司已成功开发了“金融工具会计系统”,以满足银行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的需要。目前国内有很多银行已经在使用公司的系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先进作法,为设计适合我国金融企业的系统打基础。3、积极开展同业交流。目前,国内金融企业已有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的先例,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已在香港上市。对于其他金融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开展同业交流,了解同业先行者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方面的安排和步骤,以及在执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从而提高整个业界对于新准则的理解与执行能力。4、改善组织结构,招聘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目前许多金融企业的组织结构都走向扁平化,应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规模,适时成立相应的内设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管理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避免单人操盘,防止决策失误,实现风险资产管理专门化。金融企业应招聘一些能够准确把握市场行情、具有敏锐风险意识、对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认定标准和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方面有着较深刻认识的金融人才。另外,应该加强与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金融企业审慎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金融行业会计标准与国际惯例趋同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次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在会计标准国际化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为我国金融业整体实现向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金融企业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实施可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周密考虑、充分准备、顺利平稳完成向新会计准则的过渡,努力将新会计准则的精髓运用到本单位的会计实践中,充分发挥它们对本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实现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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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范围变化的影响及处理建议
【
【摘要】
【摘要】修订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CAS2)除了将散见于原准则、引用指南、讲解、解释中的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内容进行集中,其最大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将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这一变化致使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计量出现了新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成本法 权益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同时废止。此次CAS2主要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该变化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后续及计量产生了影响并由此导致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将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建议。
一、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
原CAS2指出,在取得权益性投资时,能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情况包括以下四种:除了投资企业能够实现控制、共同控制以及重大影响三种情况外(即持股比例偏高),还包括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持股比例偏低),并且在活跃的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第四类权益性投资”)。
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而是将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CAS 22)处理。笔者认为这种修订结果非常合理。
(一)修订的实务依据与准则协同
原CAS2中将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有一定合理性。
其一,即便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偏低,但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有公允价值,无法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可以据此合理推断,投资企业的持股目的不是为了赚取差价,而是为了长期持有进而追加投资形成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
其二,2007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于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不能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均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即使将该类投资初始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由于其不存在公允价值,也无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但上述规定在实务工作中产生的问题是: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之后的持有期间内,如果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了,不再符合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应当转变其分类以及计量模式,但由于无相关准则、规范的指导,实务中会计处理差别很大,进而导致报表信息质量受到影响。
对于该类权益性投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IAS39)第46段第(3)条规定,“……(3)对没有活跃市场标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的投资,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
由此,修订后的CAS2将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合理推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不再需要将此类权益性投资进行后续转换,一方面简化了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转换时信息质量受损,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致。
(二)修订的后续问题及处理建议
1. 原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该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中的哪一类。根据CAS22的具体规定,由于该投资属于权益性的,故既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务性),也不能划分为贷款与应收款项。只能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者中进行选择,由于该权益性投资不具备公允价值,则可以合理推定其应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 第四类权益性投资持有过程中如果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的问题。当然修订后的CAS2将持股比例偏低的权益性投资,无论是否具有公允价值均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并非只修改本准则即可实现的,初始确认的调整还涉及后续问题,例如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由于CAS22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基础为公允价值,则无公允价值的权益性投资后续应如何处理?现有准则并无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前文中的IAS39第46段规定可以解决后续计量中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问题,即以成本计量,不考虑公允价值变动。如果该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了,可以依据IAS39第55段的规定,“因不属于套期关系一部分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按照下述规定确认:……(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和损失,除减值损失以及汇兑利得或损失外,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由此,CAS22也应做出相应修订,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包括两类,一类具有公允价值,另一类则为持股比例偏低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以及与这种无标价的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而且对于后者,这些投资和衍生工具应按成本计量,其后续计量过程中,如果其公允价值又能够可靠取得,则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二、修订前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一)修订后产生的影响
1.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权益法不变。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方法有成本法与权益法两类。修订前CAS2的其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有两种:第一,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第二,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由于第二种情况已经排除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范围以外,所以修订后CAS2的成本法的适用仅余“控制”这一种情况。CAS2修订前后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不变,为两种:第一,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第二,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2.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范围缩小。由于修订后的CAS2导致成本法的适用范围缩小,导致成本法与权益法转换的基本情况与会计处理也发生了变化。
(1)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第四类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况仅剩下处置投资一种情况。
(2)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修订前的CAS2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包括两种情况:①追加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对原有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②处置投资。原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力由具有重大影响或是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转为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因持股比例下降,应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对处置后剩余的股权投资在原持有期间进行追溯调整。
同上,由于修订后的CAS2取消了对第四类权益性投资的初始确认,故此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情况仅剩下追加投资一种情况。
(二)修订后的CAS2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及处理建议
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持股比例偏低(非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如果因进一步追加投资导致金融资产的重分类的问题,修订后的CAS2并未做相应解释。故此笔者尝试对此种情况下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1. 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交易性金融资产为例)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首要解决的问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能否因追加投资达到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而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CAS22第十九条规定某项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后,不能再重分类为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CAS22第四条也规定由CAS2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CAS2。所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处于不同准则的规范。而且,如果将金融资产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之一为管理者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如果企业追加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说明企业管理者对该金融资产的持有目的与意图已经发生变化。综上所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例1: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金额为500万元。
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
在重分类的同时,笔者认为不需要考虑是否要将追加投资前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涉及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投资收益。因为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的目的是为了将持有过程中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处置损益,由于该权益性投资并未处置,故此重分类当日不需对其进行结转,待处置该项权益性投资时再将与其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2.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例2:A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2 000万元取得B上市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本公司的投资意图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8月1日,A公司又斥资1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C公司施加重大影响。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于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2 500万元,累计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500万元。A公司与C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75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公允价值变动5 000 000,银行存款150 000 000。
根据原CAS2的规定该权益性投资原持有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此重分类当日不需结转,等到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3. 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无市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因追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例3:A公司于2014年8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CAS2)以2 000万元取得B公司5%的股权,对B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该公司股权无市价,公允价值也无法可靠计量,A公司依据修订后的CAS2将其初始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9月1日,A公司又斥资25 000万元自C公司取得B公司另外35%的股权。自此A公司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A公司原持有B公司5%股权无公允价值,CAS22目前无针对无公允价值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规定,依据前文IAS39第46段的规定,即无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以成本计量即可。
交易日当天: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70 000 000;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20 000 000,银行存款250 000 000。
由于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会产生其他综合收益(即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故此不需要考虑其他综合收益的结转问题。
4. 依据修订后CAS2进行处理时,实务中可能出现因处置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下降,使原有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根据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分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和以成本为基础两种情况,故此笔者尝试对原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处置投资降低至无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情况下,进行重分类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如下:
(1)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
例4:A公司2014年1月对B公司投资,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30%,对B公司能够施加重大影响。至2014年8月31日,A公司对B公司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300万元,损益调整为100万元。2014年9月2日,A公司将持有B公司的股份对外转让一半,转让后,无法再对B公施加重大影响,且该项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转让时,取得210万元款项存入银行。A公司处置资产当日应进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首先,确认处置损益:借:银行存款2 1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投资收益100 000。
其次,将剩余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只能转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 000 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投资成本)1 500 000、——B公司(损益调整)500 000 。
(2)处置投资后,剩余权益性投资无法达到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处置损益的会计处理同上,关键在于剩余的无法施加重大影响但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究竟应转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还是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根据投资企业管理层的持有目的与意图进行判断,但为避免利润操纵起见,笔者建议限定只能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新旧CAS2准则的衔接问题
由于修订准则导致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属于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的变更,导致的结果是原初始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性投资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属于会计原则的变更,所以该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方法有追溯调整法与未来使用法,具体处理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CAS28)第六条规定,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根据修订后的CAS2第十九条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所以,当原有持股比例偏低(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由长期股权投资按准则规定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当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时,采用追溯调整法;当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采用未来使用法。
【注】本文系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142400410915)的阶段性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2014-03-13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❹ 2019年新金融工具准则,债权投资的利息到底是计入投资收益还是利息收入,中级教材上是利息收入
一、分类债权投资与其他债权投资
债权投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与其他债权投资[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但是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2、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收入。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
(1)摊余成本。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应当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①扣除已偿还的本金;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溢价或折价)③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账面余额=初始成本-①±②
摊余成本=初始成本-①±②-③
(2)利息收入计算方法。
①金融资产未发生减值、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且属于第一或第二阶段
利息收入=金融资产期初账面余额×实际利率
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且属于第三阶段
利息收入=金融资产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3)债权投资:无分录
其他债权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或利得(可以转回)和汇兑损益(财务费用)之外,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或被重分类。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账务处理
(1)取得债券投资时:
①债权投资:
借:债权投资——成本 [面值]
——利息调整 [差额,或贷方]
应收利息 [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金额]
②其他债权投资:
借:其他债权投资——成本 [面值]
——利息调整 [差额,或贷方]
应收利息 [购买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金额]
(2)期末计息:
①债权投资: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
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投资收益[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债权投资——利息调整[摊销额,或借方]
实际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②其他债权投资: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
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❺ 商业银行如何应对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影响
同问啊
❻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一、新会计准则中与金融企业相关的重要变化
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和金融资产转移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梳理,填补了我国会计标准在这些业务领域的空白。
(一)金融资产与负债的变化
1、金融资产与负债分类的变化:从流动性到风险性。在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资产和负债是根据流动性来划分的。但随着金融创新程度 的加快和衍生工具的发展,金融工具长短期的界限变得模糊,所以从流动性方面划分,无法真正反映出资产和负债的本质属性。新会计准则主要强调了资产和负债的持有目的和功能性,其划分标准则更强调其风险性;
2、金融资产与负债计量的变化:从历史成本到公允价值。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银行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对于不同类型的资产与负债,在后续计量中采取不同的计量方式。交易性资产与负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持有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二)金融资产的减值从预期计提到客观发生计提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计提依据的变化。以贷款损失为例,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银行应对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而新会计准则规定,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损失的,才应当计提贷款减值准备;2、损失准备转回的变化。按照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已冲销的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贷款损失准备予以转回。而新会计准则对计提损失准备的转回区别对待: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债务工具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减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项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损失,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三)金融资产转移的变化
金融资产的转移一直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为此,新会计准则单独规定了一项《金融资产转移》。新准则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银行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四)套期会计处理的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对套期会计作了明确的规定。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种,对于不同的套期形式则采用不同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二、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金融企业具有高负债性高风险的特点,不仅注重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而且关注资本的充足水平和存在的各类风险。按照传统的会计处理办法,由于衍生金融工具具有不确定性,难以将其确认为资产或负债,仅作为表外项目在报表注释中加以披露。但是,衍生金融工具表外处理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的风险信息。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企业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量很小,对资产负债的总量影响也很小,但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的增加,衍生金融工具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将不容忽视。由于新的会计准则主要是原则导向,而公允价值计量、套期会计等非常复杂 ,它将对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及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很大的影响。
1、公允价值的影响。本次会计准则修订的重要变化是公允价值得到广泛
运用,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恢复采用公允价值作为基本的计价原则,将原来为了抑制上市公司虚构利润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项目允许计入当期损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处理原则一致。公允价值是新会计准则最大的亮点,新会计准则在金融工具核算、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等方面采用公允价值,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更好地反映市场价值变化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使利益相关者更准确地判断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同时,公允价值也是最大的难点,在实施中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由于公允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取得,需要估算和验证,因此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将会增加银行成本,存在跨行一致性问题;二是公允价值很容易受市场变化的影响,而我国市场分割现象非常严重,由此可能会导致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三是对非市场化金融工具,采用估价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得不严重依赖银行的内部模型,可能会在一定程度 上导致人为操纵计量结果的行为。公允价值的运用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因为公允价值不以交易为基础。同时,由于新会计准则中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能够以公允价值或者摊余成本核算,而负债基本上是以成本核算,这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提出了挑战。
2、双重计量模式可能降低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并增加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按照新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企业可以使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方法来计量不同类别的资产和负债,从而使金融会计信息建立在两种计量基础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也增加了对会计信息的理解难度。金融企业与新会计准则|有关金融研究的论文资料
3、可能出现利润操纵现象。新准则的实施,在与国际接轨、鼓励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很多负面效应。首先,新准则实施短期会造成金融企业利润波动,尤其是境外业务及衍生金融产品业务较多的金融企业,如中国银行。另外,由于新准则在确认、计量、披露方面主观性增加,会计信息由谨慎向中性过渡,滥用会计准则现象。
4、信息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新会计准则主要从信息质量和信息内容两方面规范银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行为。信息质量的标准和信息内容的标准将对现行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透明度产生深远影响。
5、职业判断和操作难度加大,需要更多的会计人员参与到金融企业中。职业判断新会计准则基本是原则导向的,而且很多规定非常复杂 ,大量业务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这直接增加了金融企业准确、一致地进行业务核算的难度,甚至会出现业务相同而会计处理完全相反的极端情形。
6、对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表内确认和计量,而这种确认和计量要有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等,否则无法达到表内确认和计量的要求 。同时,套期会计要求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要求提供每笔套期业务的风险管理书面文件等。所有这些都对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三、金融企业对新会计准则影响的对策
目前我国只在上市和拟上市的金融企业实施新会计准则,但随着我国银行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将来有可能在全行业范围实施新会计准则。因此,各金融企业都应对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影响有正确认识,采取相应措施以适应新准则的要求
。
1、组织全方位、各层次的培训工作,深入学习新金融会计准则及相关国际准则。由于新准则的实施会对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乃至整个经营管理体系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对新准则的培训,不能仅仅局限于财会专业方面,而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尤其是对风险管理部门的培训。
2、改进现有会计核算体系的相应内容,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考虑系统的解决方案。新准则要求 的诸多事项,如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控制问题、公允价值的取得及计量问题、用未来现金流折现计算资产减值等等,都需要系统解决方案。根据《金融时报》2005年10月19日《银行如何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 》一文介绍,通过与国际领先银行的紧密合作,SAP公司已成功开发了“金融工具会计系统”,以满足银行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的需要。目前国内有很多银行已经在使用公司的系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先进作法,为设计适合我国金融企业的系统打基础。
3、积极开展同业交流。目前,国内金融企业已有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的先例,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已在香港上市。对于其他金融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开展同业交流,了解同业先行者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方面的安排和步骤,以及在执行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从而提高整个业界对于新准则的理解与执行能力。
4、改善组织结构,招聘高层次的专业人才。目前许多金融企业的组织结构都走向扁平化,应根据衍生金融工具的发展规模,适时成立相应的内设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管理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同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避免单人操盘,防止决策失误,实现风险资产管理专门化。金融企业应招聘一些能够准确把握市场行情、具有敏锐风险意识、对于确定公允价值的认定标准和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方面有着较深刻认识的金融人才。另外,应该加强与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为金融企业审慎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金融行业会计标准与国际惯例趋同是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次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构建在会计标准国际化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为我国金融业整体实现向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金融企业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实施可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周密考虑、充分准备、顺利平稳完成向新会计准则的过渡,努力将新会计准则的精髓运用到本单位的会计实践中,充分发挥它们对本单位完善公司治理,实现质量、效益、规模协调发展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