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就是个金融诈骗组织,可以看人底牌的赌场,出台那么多看似保护散户的政策,实则还是为了割韭菜。
现在工业明显不景气,设局从民间扫拢资金给股企救场,加上有这样那样的股票寄生虫,他们是股票高级玩家,
『贰』 公司金融股票诈骗,我是刚来公司的员工,不知道公司是诈骗,也没有业绩,我会被判刑吗
不知者无罪,明知而故为的,涉嫌共同犯罪。涉罪了即有刑事责任后果(判刑)。
『叁』 以有内幕消息骗取他人购买股票,是否涉嫌诈骗罪
你们有没有签订合同之类的,如果有保证百分百收益的就可以告他们,不过一般的机构是不会在合同上保证的,投资这块如果跟客户保证收益的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肆』 我有几个朋友股票诈骗,金额39万这样要怎么定罪
主要看诈骗的手段,如果使用信用证诈骗,就触犯了信用证诈骗罪,如果和证券公司有利害关系,那就就触犯金融诈骗罪和触犯<证券交易法>,因为证券公司属于三大金融机构之一,(银行,证券,保险)这两项特殊的诈骗罪,都比普通诈骗罪(即刑法266条的普通诈骗罪)量刑要高一点,6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普通诈骗罪法定最低刑应该在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普通诈骗罪无死刑),也就是根据情节和认罪态度以及案例在十年至无期徒刑之间量刑,如果是特殊的金融诈骗,最高刑罚至死刑。可以判处死刑的有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你说的股票诈骗我不知道具体的案情,所以无法给你准确的量刑标准。
下面是诈骗罪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
『伍』 在金融公司做业务员,用微信加好友,把有意向买股票的人拉进推荐师的群,万一以后公司涉嫌诈骗我会判刑吗
没有大事。建议你先查查公司的底细再做事。我看过一个新闻,说一家公司涉嫌诈骗被警察查封而且相关人员都带走了,具体也就是做个笔录,更何况你做的事构不成犯罪
『陆』 股票,他们是怎么骗人的
你应该看到的是,他们的预测都是收盘以后,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我们心里要清楚一点:这些人都是骗子,没有任何可以帮助我们在股市里挣钱,我们自己有时候还要责怪、埋怨自己。
他们推荐的股票,都是要出货的,所以他们在第一天的收盘后推荐,这样你如果要买就必须在第二天早盘买,更重要的是,他们是能够把价格做上去的,不过,那不是给散户抬轿,而是要出货。
如此,他们把价格打上去,散户相信谗言后追进,就达到了他们的出货目的。
而到第二天再推荐股票的时候,他们就会说:我们昨天推荐的股票今天早盘大涨,给打进电话的人送了红包。如此周而复始的忽悠人...
另外说一句:凡是给这些私募打过电话、发过短信的手机,将在后面1年里,收到上海、深圳等底的私募无休止的骚扰!除非换号,才可能避免骚扰。
上面都是亲身体验!!
网络知道股票分类管理团队队员为您答复。回答完毕!
『柒』 把我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台湾人开户,买中国的股票,对我 有什么风险
不要借给别人。如果他炒股挣了大钱,一年13万元以上,要交所得税,但因为是你的名字,所以他不会交,你要交。
『捌』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诈骗犯和诈骗犯的案例 案情经过
新华网北京2月13日电(李煦 高志海)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与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相互勾结,采取挂失和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等手段,大肆进行金融诈骗,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最终在京受到法律严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3日以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朱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1000余万元发还银行;继续追缴其诈骗所得赃款。
北京市某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与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主任戴某(另案处理)合谋后,并在戴授意、帮助下,采取存折挂失及伪造存款单位印章、预留印鉴卡,伪造转账支票的方法,先后分别于1998年3月,把马某存入该分理处2000万元中的1000万元转出归自己使用;于1998年9月,将马某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存入某银行某支行分理处的3000万元转入自己的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1999年5月到6月间,将北京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存入分理处2亿元中的8400万元转出骗走。案发后,支行先后赔付马某4000万元,垫付电力有限责任公司7262万元。
朱江于1999年6月逃往美国,后于2001年2月26日回国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江与银行内部人员相勾结,大肆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数额均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能够主动回国投案并协助追回部分赃款,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