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限制性股票解禁时要交多少税
二级市场抛售只要交交易税 ,其他不用。分红要交所得税。
『贰』 限制性股票的税收问题
授予限制性股票当期,如果是增资授予,按照授予日股票市价与收取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按照股份面值总额增加股本,并按照两者差额增加资本公积;如果是大股东转让股份授予,不作处理。
由于限制性股票会在授予当期提高公司的成本费用,而按照税法原则,这部分费用不能用来抵税,在上市公司税收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前提下,对公司的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因此当年该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净减少值应该与费用的增加值相当。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授予日,按照获得股票市价计量的总额与支出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注:美国政府要求限制性股票所有者在股票限制取消后,即使他不出售股票也要缴纳所得税。而在他出售这些股票时,只要股价继续上涨,他还要缴纳另外的所得税。另外,他持有股票时间超过一年还要缴纳资本所得税。)
『叁』 限制性股票不同配股情形下如何纳税
盈余公积配股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这实际上是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2008年1月1日10送10股,即公司向激励对象股东分配的1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也应据此履行代扣缴义务,按股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上市公司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100万元面值为基数计算即可,扣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
盈余公积配股与股本溢价配股的纳税差别《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关于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若无配股,2010年1月1日限制性股票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0元,为除权价,则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20+20)÷2×100-100×10×(100÷100) =1000万元。若无2008年1月1日配股稀释,则2010年1月1日除权日股票市价相当于为40元/股,则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20+40)÷2×100-100×10×(100÷100)=2000万元。
考虑增发配股的情形下,假设上市公司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则相当于先分红后股东以现金支付100万元购买股票,虽然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由原限制性股票派生出的分红股票仍属于限制性股票。此种情形下,限制性股票为200万股,被激励对象相当于支付100×10+100=1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20)÷2×100-100×10×(100÷100)」+「(20+20)÷2×100-100×(100÷100)」=1000+1900=2900万元。除权日,被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为2900万元。
假设上市公司以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则相当于原股本的稀释,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10送10股不是先分红再投资,而仅仅是股份的稀释,转送的100万股也应当属于限制性股票,应对除权价或者股份数额进行调整,则限制性股票为200万股,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相当于折算为10元/股,定向增发价相当于5元/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10+20)÷2×200-200×5×(200÷200)=2000万元。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限售期内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除分红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外,被激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较无配股情形下要增加2900-2000=900万元;而以股本溢价向股东分配红股和不分红股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对于被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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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是专门为了某一特定计划而设计的激励机制。所谓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售这种股票的权利受到限制,亦即经营者对于股票的拥有权是受到一定条件限制的(比如说,限制期为三年)。经营者在得到限制性股票的时候,不需要付钱去购买,但他们在限制期内不得随意处置股票,如果在这个限制期内经营者辞职或被开除了,股票就会因此而被没收。公司采用限制性股票的目的是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投入到某个或某些长期战略目标中。
『肆』 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 避税
没有可能,因为法律规定十分明确,优惠政策也比较合适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伍』 限制性股票解禁是需要缴纳个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下称461号文件),对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首次明确了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尤其引人瞩目。
1、限制性股票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等文件已规定,对个人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具体计征方法迟迟未予明确,实际执行中出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不明确等问题,461号文件对此予以了明确。
2、限制性股票解禁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61号文件规定,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只有在解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员工此时才负有纳税义务。此外,由于企业授予员工的限制性股票通常不是一次解禁的,需要按时间和条件分批解禁,因此,纳税义务以每解禁批次为单位。
应纳税所得额依据股票登记日和解禁日的市价确定
46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限制性股票所得可按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在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最长为12个月)进行分解,确定适用的税率。经过分解,限制性股票所得缴纳的个税会大大降低。
『陆』 限制性股票解禁时缴纳个税,为什么要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下称461号文件),对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首次明确了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尤其引人瞩目。
1、限制性股票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等文件已规定,对个人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具体计征方法迟迟未予明确,实际执行中出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难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式不明确等问题,461号文件对此予以了明确。
2、限制性股票解禁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61号文件规定,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纳税义务时间不同于股票增值权和股票期权。对于限制性股票,公司员工虽然在授予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但只能享受这些股票对应的投票权和收益分配权,由于存在限制条件,还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取得所得,员工实际并没有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同时,限制性股票还存在惩罚性条款规定,在解禁期内,如果不符合解禁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还要被公司回购或注销。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只有在解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员工此时才负有纳税义务。此外,由于企业授予员工的限制性股票通常不是一次解禁的,需要按时间和条件分批解禁,因此,纳税义务以每解禁批次为单位。
由于限制性股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股票解禁日,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管,无论在股票解禁日是否出售股票,均负有纳税义务。因此,一些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管在股票解禁后,为了缴纳个税,无论当时股票价格如何,纷纷出售股票也就不难理解了。
应纳税所得额依据股票登记日和解禁日的市价确定
461号文件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在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股票登记日市价和解禁日的市价非常关键。
在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后,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限制性股票所得可按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在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最长为12个月)进行分解,确定适用的税率。经过分解,限制性股票所得缴纳的个税会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