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现金股利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对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部分的现金股利是否也需返还公司。
是否需药返还看最终结果到底有没有达到解锁条件而定。
A、现金股利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
B、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
C、现金股利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D、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1)限制性股票可撤销不可撤销扩展阅读:
投资方持有股票期间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的处理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时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划分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时
成本法下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权益法下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的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
贷:应付股利
㈡ 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时为什么会产生股本溢价
一、等待期内没有发生现金分配等情况而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时,不需要履行回购义务,反向冲回原计提的回购义务形成的负债即可(相当于差错更正):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贷:库存股
二:为什么会“如有差额”,主要是分配可撤销现金股利时候造成的,分析如下:
1.限制性股票等待期内,如果发生分配可撤销的现金股利,有个核心的逻辑是,这部分现金股利要算作提前履行现金股利对应金额的回购义务。大白话就是原来回购义务1000万,我现在分给你的可撤销现金股利(假定是100万)是可以要回来的,现在我也不要了,但要抵消一部分回购义务,回购时候我付给你900万就行了;
2.分配可撤销的现金股利时候,做了2个预计,一个是能够达到解锁条件;一个是不能达到解锁条件。
A、对于预计能达到解锁条件的,分配现金股利时候,提前履行回购条件: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预计能够达到解锁条件,就是股东,按利润分配原则分配股利) 100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100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金额是现金股利值)100
贷:库存库 100
注意:提前部分反向冲回购义务,冲回后,2科目余额一致。
以下为造成差额的重点分析
B、对于预计不能达到解锁条件,分配现金股利时候,提前履行回购条件: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金额是现金股利值)100
贷:应付股利-限制性股票股利 100
注意:预计不能达到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就不是股东,就不能按照利润分配原则分配股利,而是要按照抵扣回购义务原则冲抵原计提的负债。这里其他应付款余额减少了100,但库存股还是原来计提的余额1000。形成了“差额”。
三、解锁日的会计处理
A、对于最终不能达到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
履行回购义务时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900
贷:银行存款 900
同时,办理股本注销手续
借:股本 500(假设)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
贷:库存股 1000
B、对于最终达到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包括原来等待期内预计不达标的,等待期结束后最终还是达标的激励对象)
履行回购义务时
借: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9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00
贷:库存股 1000
总结:差额来自于产生可撤销的现金股利分配时候,对预计不能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不能按照利润分配原则分配现金股利,而是要按照现金股利抵消回购义务原则,计入其他应付款,造成库存股与其他应付款的差额;这部分激励对象最终达到了解锁条件后,这个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而且这个差额一定是在借方。
㈢ 限制性股票的可撤销现金股利预计未来可解锁怎么计算
为什么要同时做一笔那样的分录:借其他应付款贷库存股
㈣ 如果现金股利不可撤销那么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净利润
A.现金股利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
B.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当期分配给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持有者的现金股利
C.现金股利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不应包含限制性股票的股数
D.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等待期内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扣除归属于预计未来可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净利润
㈤ 什么是“可撤销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可撤销,意思指,即一旦未达到解锁条件,被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将无法获得(或需要退回)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
㈥ 限制性股票为什么规定禁售期
1、防止造假上市的一种措施。目前境内市场常规IPO,准备一年,排队一年多,市后三年,总计约五年时间。企业很难做到持续性造假,因为成本过高。
2、防止公司高管或者机构在刚开盘时就套现,严重影响股价。
禁售期(锁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6)限制性股票可撤销不可撤销扩展阅读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
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3、应纳税额的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
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限制性股票
㈦ 现金股利不可撤销的限制性股票,的现金股利到底给不给持有者
现金股利可撤销,意思指,即一旦未达到解锁条件,被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将无法获得(或需要退回)其在等待期内应收(或已收)的现金股利。
㈧ 限制性股票的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对于限制性股票,征税时需要关注以下环节: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实际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3.解锁期。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3.应纳税额的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限制性股票"规定月份数"的计算,应按如下方式确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应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员工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日。考虑到我国当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从授予日到禁售期结束不得少于1年。因此,在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时,"规定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