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有何要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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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❷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是否需要备案备案有何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件2)。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❸ 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事宜时填报。错在哪里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请按照执行。 ?? 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各分局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上报上季度《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涉及的企业户数、人次、涉税金额、入库税额等情况;(2)有关文件执行情况分析;(3)发现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落实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报告。 本《规程》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操作规定与本《规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目??? 录 一、事项名称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延期纳税(备案类) 二、事项名称1。 ??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三、事项名称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延期纳税(备案类) 四、事项名称2。 ??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五、事项名称3: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延期纳税(备案类) 六、事项名称3。 ??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 七、事项名称3。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奖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八、事项名称4: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权)期权递延纳税(备案类) 九、事项名称4。 ??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十、事项名称5: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递延纳税(备案类) 十一、事项名称5。 ??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十二、事项名称6: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年度报告(备案类) 十三、事项名称7: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备案类) 十四、事项名称7。 ??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非上市公司股权奖励递延纳税年度报告(备案类) 十五、事项名称7。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备案 十六、事项名称7。 ??3: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备案 十七、事项名称7。4: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股权奖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十八、事项名称8: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个人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备案类) 十九、事项名称8。 ??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个人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年度报告 二十、事项名称8。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二十一、事项名称其他: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二十二、附表及附件 ? 事项名称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延期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股票期权行权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延期纳税备案。 ?? 二、受理资料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表1) 2。股权激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与延期缴税情况。 ??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股票期权,但不符合延期纳税要求或是扣缴义务人不适用延期纳税的,按“事项名称1。1”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事项名称1。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股票期权(授权时不可转让)行权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自股票期权(授权时即可转让,且在境内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授权日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二、报送资料 1。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说明(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3。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4。 ??填列的《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基础情况表》、《股权激励台账》(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 ??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事项名称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延期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之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延期纳税备案。 ?? 二、受理资料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表1) 2。股权激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与延期缴税情况。 ??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限制性股票,但不符合延期纳税要求或是扣缴义务人不适用延期纳税的,按“事项名称2。1”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事项名称2。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将限制性股票解禁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限制性股票解禁情况(包括种类、数量、股票登记日期的市场价格、股票解禁日期的市场价格等); 3。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4。填列的《上市公司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基础情况表》、《股权激励台账》(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 ??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事项名称3: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延期纳税(备案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一、受理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之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延期纳税备案。 ?? 二、受理资料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附表1) 2。股权奖励计划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4。在扣缴义务人上报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备案、备查资料与延期缴税情况;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属于股权奖励,但不符合延期纳税要求或是扣缴义务人不适用延期纳税的,按具体情况选择“事项名称3。 ??1”、“事项名称3。2”流程处理。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权奖励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事项名称3。1: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 依照“沪地税函〔2016〕32号”文执行。 ?? ? 事项名称3。2:股权激励与技术入股有关个人所得税受理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上市公司股权奖励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资料报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一、报送时间 各税务分局受理部门于上市公司股权奖励对象获得股权奖励之次月15日内,受理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时报送的相关资料。 ?? 二、报送资料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表5); 2。个人股权奖励的情况(包括种类、数量、市场价格等); 3。股权奖励对象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计算说明。 ??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受理; 2。审核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扣缴义务人相关股权激励申报、备查资料。 ?? 经核实,扣缴义务人股权激励行为不属于股权奖励的,应直接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❹ 限制性股票激励 需要证监会备案吗
这是肯定的,证券会的责任
❺ 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适用递延纳税政策是否需要备案备案有何要求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五、配套管理措施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❻ 限制性股票的税收问题
授予限制性股票当期,如果是增资授予,按照授予日股票市价与收取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按照股份面值总额增加股本,并按照两者差额增加资本公积;如果是大股东转让股份授予,不作处理。
由于限制性股票会在授予当期提高公司的成本费用,而按照税法原则,这部分费用不能用来抵税,在上市公司税收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前提下,对公司的所得税费用没有影响,因此当年该上市公司净利润的净减少值应该与费用的增加值相当。
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员工在授予日,按照获得股票市价计量的总额与支出的象征性价格之间的差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注:美国政府要求限制性股票所有者在股票限制取消后,即使他不出售股票也要缴纳所得税。而在他出售这些股票时,只要股价继续上涨,他还要缴纳另外的所得税。另外,他持有股票时间超过一年还要缴纳资本所得税。)
❼ 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款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二、(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