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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禁止授予

发布时间: 2021-08-15 20:35:04

Ⅰ 什么叫限制性股票

你好,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设计从国外的实践来看,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获得条件;二是出售条件,但一般来看,重点指向性很明确,是在第二个方面。并且方案都是依照各个公司实际情况来设计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获得条件
国外大多数公司是将一定的股份数量无偿或者收取象征性费用后授予激励对象,而在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要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这就意味着在设计方案时对获得条件的设计只能是局限于该上市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及指标。
出售条件
国外的方案依拟实施激励公司的不同要求和不同背景,设定可售出股票市价条件、年限条件、业绩条件等,很少有独特的条款。而我国明确规定了限制性股票应当设置禁售期限(规定很具体的禁售年限,但应该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要求设定其他的复合出售条件)。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Ⅱ 限制性股票的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对于限制性股票,征税时需要关注以下环节:
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据其经过股东大会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在达到计划要求的授予条件时,实际授予公司员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2.禁售期(锁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3.解锁期。在禁售期结束后,进入解锁期。在解锁期内,如果公司业绩满足计划规定的条件,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计划分期解锁。解锁后,员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出售。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3.应纳税额的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限制性股票"规定月份数"的计算,应按如下方式确定起止日期:起始日期应为限制性股票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日期,截止日期应为员工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禁日。考虑到我国当前目前的《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从授予日到禁售期结束不得少于1年。因此,在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时,"规定月份数"一般就是12个月。

Ⅲ 中小板上市公司在哪些期间不得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Ⅳ 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对于这波行情,一时半会还是结束不了,过了3000点而且是如此强势过的,虽然后市调整还是会下来,但一时半会下不来。对于后市机会,在金融股等蓝筹股顶开市场空间后,不会是很快的暴涨后的连续暴跌,而是打开空间后很多个股的跟进。因此,现阶段在炒完热点后,应该干的事是找潜在热点。什么是潜在热点那些中长线技术面向好,却未显现出特别强势的板块个股,都是值得关注的股票,因为在风口大象都会飞,那些慢一点的猪也一定会飞起来。

操作上,策略不变,继续以个股机会为主,以个股的多头为主。

Ⅳ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 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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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

你好,总体来说属于利好消息,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股票激励,对股票的价格是利好因素,但是,在授予之前一般都有过公布了,所以对结果的公布利好要小些,激励计划的利好程度,关键要看激励的条件是否够高,价格是否合理。祝你投资顺利。

Ⅶ 限制性股票为什么规定禁售期

1、防止造假上市的一种措施。目前境内市场常规IPO,准备一年,排队一年多,市后三年,总计约五年时间。企业很难做到持续性造假,因为成本过高。

2、防止公司高管或者机构在刚开盘时就套现,严重影响股价。

禁售期(锁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7)限制性股票禁止授予扩展阅读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

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3、应纳税额的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

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限制性股票

Ⅷ 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要进行会计处理吗

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但不是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 而是借银行存款(激励对象支付的授予价格),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一种反收购措施吗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以及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和注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43条规定:“上市公司授予权益与回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行使权益前,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基于以上条文,在上市公司面对收购风险时,股权激励也不失为一种反收购策略。原因在于,上市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发行新股,是不需要重新召开股东大会、也不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股票发行文件的,在取得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可以将相关股票登记到激励对象的A股证券账户中。实践中,上市公司也是这样做的。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之前,中国证监会不允许上市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设置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类的反收购条款。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确有明确禁止上市公司董事会(也包括股东大会)在已经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中新增加入具有反收购效果的条款;不过,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是否可以在首次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方案中设置具有反收购效果的条款”这一问题,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似乎不是那么明确,可以有不同的解读,有待中国证监会的进一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对此明确态度或作出明确规定之前,似可理解为存在着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反收购安排的空间。
股权激励的方式一般包括:限制性股权、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股等方式。
(1)限制性股权,是公司以特定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限制性股权会设定锁定期,在激励对象达到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后,方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将股权进行解锁。
(2)股权期权,是公司赋予激励对象购买本公司股权的选择权,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某个时间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激励对象也可以放弃购买股权的权利,但股权期权本身不可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
(3)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公司可以自行管理本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可以将本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委托给下列具有资产管理资质的机构管理: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其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
(4)间接持股,是指公司通过持股平台(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或控股股东(非自然人股东),使激励对象直接持有持股平台或控股股东的股权/股份/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