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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在外的限制性股票加权平均数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 2021-08-15 18:37:21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怎么做

实务中,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安排中,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常见做法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规定锁定期和解锁期,在锁定期和解锁期内,不得上市流通及转让。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通常由上市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立即进行回购。
授予日的会计处理
收到认股款
借:银行存款(企业有关限制性股票按规定履行了增资手续)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借:库存股(按照发行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以及相应的回购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限制性股票回购义务

⑵ 如何算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发行新股应按照时间权数进行加权计算(加到分母)。回购股份也应按照时间进行加权计算(从分母中减去)。
(2)送红股是将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转为普通股,转化与否都一直作为资本使用,因此新增的股数不需要按照实际增加的月份加权计算,可以直接计入分母。
【总结】股数变动有两种情况:一是资本变动的股数变动;二是资本不变动的股数变动。资本变动时,股数变动要计算加权平均数;资本不变动时,不计算加权平均数。
加权平均值即将各数值乘以相应的权数,然后加总求和得到总体值,再除以总的单位数。平均数的大小不仅取决于总体中各单位的标志值(变量值)的大小,而且取决于各标志值出现的次数(频数),由于各标志值出现的次数对其在平均数中的影响起着权衡轻重的作用,因此叫做权数。

⑶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的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所以,虽然题中派发股票股利36万股(120 * 0.3)是在2005年7月1日实际派发的,但在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时,应当视为年初已经发行。由此,该股数的适用权数应当为1,即: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100 + 20 + 36) * (12 / 12) = 156万股。

⑷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怎么计算出的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目前实务中的做法主要有3种,

1、直接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按照证监会2007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所提供的公式进行估值;

3、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而美国一般情况下采用限售股公允价值=市价-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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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求股票加权均价的公式

股票加权均价的公式如图:

加权股价平均数又称加权指数,是根据各种样本股票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的股价平均数,其权数(Q) 可以是成交股数、股票总市值、股票发行量等。

⑹ 通俗的讲解下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时,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根据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含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按照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计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在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中已作约定。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都应当一贯地加以运用,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发行日起计算。

⑺ 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如何理解 股票股利影响系数如何计算

每股收益=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净利润 16250
年初 30000
4月30日 16200
12月1日 7200(回购)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3000*(12/12)+16200*(8/12)-7200*(1/12)
我也不清楚,这里有一个计算,想问问怎么解释?

⑻ 怎样理解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中的已发行时间和报告期时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2006)的规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见《〈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应用指南》)。

所以,虽然题中派发股票股利36万股(120 * 0.3)是在2005年7月1日实际派发的,但在计算发行在外普通股时,应当视为年初已经发行。由此,该股数的适用权数应当为1,即:2005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 (100 + 20 + 36) * (12 / 12) = 156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