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的收入准则和非现金交换准则冲突怎么理解举例说明
关于这个冲突财政部有发文进行明确:
企业销售商品取得的对价如果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则其收入的确定按照新收入准则执行。即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认收入。
如果销售商品取得的对价是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则按照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交换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收入的确定是企业销售商品的账面价值。
举例:企业是销售油漆一批,成本100万,对方拿厂房一处来交换,则用厂房的公允价值来确定油漆的收入。如果对方用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股权来交换,则收入要以油漆的账面价值来确定收入。
个人理解,大家交流。
⑵ 流通股股东每10股支付4.10股股票对价,是啥意思
所谓对价就是非流通股股东为了获取流通权,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价值。比如你买的股票神马,现在是2000股,神马公司已经修改了对价方案,每10股支付对价4.7股,在3月17日登记时,你不卖出,那么在股改通过后,你的股票将会变成2000*(1+0.47)=2940股,送股不需花钱购买,但送股后,股票价格会自动除权。
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股份中,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数量。其概念,是相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的。在可流通的股票中,按市场属性的不同可分为A股、B股、法人股和境外上市股。与流通股对应的,还有非流通股,非流通股股票主要是指暂时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
⑶ 非现金对价是什么意思 可变对价是什么意思 通俗易懂的解释下
非现金对价:通俗易懂地说,举个例子,比如,你卖给别人一批固定资产,收到的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而是一批存货。这就是非现金对价。
可变对价(官方概念):可变对价是指对最终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不确定的对价,例如:赊销商品承诺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等。
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的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动的,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营业收入。
⑷ 会计收入准则非现金对价以前怎么确认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4年5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产生的收入》(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
为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切实解决我国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修订印发了最新的《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为了帮助读者理解、掌握“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本文试着对新模型进行浅析,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模型,包括识别与客户订立的、识别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个步骤。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
准则所称,是指双方或多方之间订立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与客户之间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各方已批准该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明确了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将改变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第二步,识别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开始日,应当对进行评估,识别该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履约义务,是指中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履约义务既包括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将履行的承诺。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在整个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应当根据条款,并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考虑可变对价、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在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不得因开始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对于,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是指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交易价格的金额。
有确凿证据表明仅与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应当将该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仅与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应当首先按照前款规定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余值法,是指根据交易价格减去中其他商品可观察的单独售价后的余值,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的方法。
第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应当在履行了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收入准则基于确认收入,有助于强化意识、规范管理,将有力推动我国的市场经济进一步走向成熟。另外,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将有助于提供更加可靠、可比、透明的收入信息,从而更好地为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⑸ 什么叫做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内涵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
对价:指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不符合双方认可的对价,不仅构成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在票据法中也被认为是无对价,只有在事后追认同意的,才构成对价。
含义:是一方被赋予的某种权利、利益、好处、或利润,或是另一方承担的容忍、损害、损失或责任。
所谓“支付对价”是合同法学上履行里的概念,指的是在双务合同当中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对待给负的义务,比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各自的交付货物合支付货款的义务。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不可能完全实行等价交换。
可以这么说,比如你要买一套房子,就需支付对价,也就是房屋价款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对流通股所作的补偿。不可能完全实行等价交换。
本文转自
⑹ 何谓股票对价方式 ,它的优缺点有哪些
我国股市上一直存在著“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
过去由於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亦即股市同时存在著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此二类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此即“股权分置”问题。其弊端长久地严重影响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股改政策)就是要在市场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对此两类股东的股份,予以重新确认。并由现况的两类股权分置,变为将来股票全面流通的情况。
股改的目的,最终就是要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以消除制度赋予非流通股股东对公司的垄断控制权、防止同股不同权和同股不同利的现象继续发生。
非流通股一旦进入市场流通,市场流通筹码大量增加,那麼就会破坏原有高溢价发行的少数流通股的市场条件。在原来股权分置条件下,流通股之所以能够高溢价发行,是因为数量巨大的非流通股不流通。现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由股权分置改为不分置,全部进入市场流通,且改革后两者权利义务相同),非流通股要进入市场流通,那麼理所当然要对两类股东的持股成本进行核算并重新确认两类股东的股权。也就是说,股权分置改革就是对两类股东的股权,予以重新确认后,全部股票进入市场流通。
目前具体的股改措施,是由公司管理阶层自己提出股改方案,由小股东投票表决。有些有创意的作法就不断出台,例如:
(1)提出大股东违约赔偿条款。
非流通股股东增加股改违约赔偿承诺,规定如果非流通股股东未按承诺减持股份,则非流通股股东愿意将违约出售股票所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给公司(类似台湾公司法归入权条款)。这是一个惩罚规定制定,有助於消除流通股股东对股改承诺条款得不到执行的担心,有利於稳定市场预期和增强投资者持股信心。
(2)提出禁售期限(类似共同基金发行之初的闭锁期条款)
大股东主动延长禁售期的承诺,显示了大股东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信心,也给投资者一个良好的预期。有些公司承诺条款将大股东的禁售期限从法定的12个月延长到24个月至36个月,江淮汽车、精工科技禁售期60个月,而承德钒钛第一大股东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更是承诺7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所持非流通股,其承诺期限之长为股改以来之最。
(3)一些股改公司也订定限售价格条款。
凯恩股份第一大承非流通股股东诺3年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出售股票的价格不低於11.74元,这一价格复权后为凯恩股份上市以来的最高价。
(4)蓝筹公司对价理想
上海汽车、民生银行两大蓝筹公司,分别推出了每10股送3.4股和每10股送3股(相当)的对价。这一对价水准超过了前期长江电力和宝钢股份的对价幅度,进一步稳定了投资者对绩优蓝筹股的流通补偿预期。
⑺ 对价股是什么意思
对价股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原来的非流通股东把自己的股份送给流通股东,从而获得流通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总股本是不变的。另一种是由上市公司采取公积金送股,然后非流通股东把自己应获得的股票再转送给流通股东,在这种方法下,公司的总股本就会出现变化。
转增股本是用公司的资本公积或者盈余公积增资的一种方式,流通股股东股改获得的对价是由公司增资获得,但是增资本来是对于所有股东都按持股比例增加股份的过程,但是由于非流通股股票要得到上市流通的权利,不享受此次增资增加的股份,变相的来说是非流通股股东送给流通股股东一定的对价股份。股改前流通股17623万股,非流通股16437万股,总股本为34060万股;股改后流通股26915万股,非流通股16347万股,计算此相对对价:
假设此增资的股票是非流通股股东转让的,设转让股份为X,转让后流通股、非流通股份额比例为26915/16347=1.646,总股本数为34060万股。
(17623+X)/(16437-X)=1.646(保持流通与非流通的股份比例不变),解得X=3565万股,3565万股/17623万股*10=2.02,
因此此股份方案相当于非流通股股东拿出3565万股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2股对价股分。
⑻ 什么叫对价股
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上的效力原则,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合同无对价无效。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允诺关系,某人允诺是为了换取另外一个人对允诺的承诺。从法经济学角度说,对价就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有关对价的概念曾在去年年底中国石化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北京飞天与北京燕化签订的合并协议中出现。根据该协议,中国石化通过北京飞天吸收合并北京燕化的方式对北京燕化进行整合,北京飞天就拟注销的所有北京燕化H股向北京燕化H股股东支付现金,同时还向持有所有北京燕化内资股的唯一股东中国石化发行北京飞天新注册股本,最后北京飞天对该协议应支付的现金对价约38.46亿港元。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对价),往往将合同区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交易关系,是双方财产的交换,是对价的交换。无偿合同不存在对价,不是财产的交换,是一方付出财产或者付出劳务(付出劳务可以视为付出财产利益)。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价的概念和规定,但国内法学研究人士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调整的法律规定,只不过是从权利义务对价的角度来调整。例如对一个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的情况,英美法是从对价理论角度来考虑不充分的对价背后是否隐藏着欺诈、胁迫等不公平的事实,从而决定合同是否存在对价的;而我国合同法对相同情况也可从有无欺诈、胁迫来分析并决定合同效力,如果没有这些非法情节,当事人还可以显失公平为由行使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此前股权分置改革的讨论中,非流通股股权以什么样的对价获得流通权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此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采取了个案处理、方案协商选择的原则使最终实现的对价必然成为交易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⑼ .什么是股票对价方式合并,它的有缺点有哪些
股票对价方式是指主并公司通过增发新股换取目标公司的股权的价格支付方式。
股票对价方式的启示
1、购并目标公司应以增强主并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前提。
2、购并公司应选择恰当的时机行低成本收购。
3、股票对价方式进行收购可以避免大量现金流出,是一种高效的方式。
股票对价方式的优缺点
优点:可以避免大量流出现金,并购后能够保持良好的现金支付能力,减少财务风险。
缺点:可能会稀释主并公司原有的股权控制结构与每股收益水平,倘若主并公司原有资本结构比较脆弱,极易导致被购并,若无法掌握控制权,就无法取得购并整合后的综合效应,不适合非上市公司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