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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限制性股票计划

发布时间: 2021-08-10 20:04:36

限制性股票与员工持股计划区别

一般来说,限制性股票期权是授予员工个人的,直接绑定员工个人。
而员工持股计划,是通过专门的机构设定专门的产品进行运作的,员工属于间接持股。

Ⅱ 什么叫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上市流通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锁上市流通:

  1.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2. 激励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Ⅲ 香港联交所各项规定制度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

财政司司长在1999年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公布,本港证券及期货市场会进行全面改革,以提高香港的竞争力和迎接市场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

根据改革方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实行股份化并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合并,由单一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拥有。
在金融服务业和金融市场内,具雄厚实力的机构近年都会透过整合,以积极迎合各市场参与者的需要。

香港交易所是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这些市场机构一直致力带领香港金融服务业突破地域界限,使它蜕变成为今日环球市场中的重要一员,香港交易所已将它们的经验和智慧结合,汇聚一身。

随着证券及期货两家交易所进行股份化并与有关的结算公司合并,香港交易所已于2000年六月上市。作为一间须向股东负责的上市公司,香港交易所正积极把握亚洲区内以至世界各地涌现的机遇,伺机开拓业务。香港交易所将以市场为本,管理各个业务主导的市场。

香港交易所拥有高效运作的商业营运架构,其业务按照功能划分,组成以业务为重点、以商业考虑为主的业务部门,由香港交易所的管理层和董事局成员直接管理。香港交易所的董事局是最高的决策机关,就主要的策略性及运作事宜制订相关政策。

香港交易所提供广泛的交易前及交易后投资服务。属下的业务部门包括交易市场科、结算科、业务发展科、资讯服务部及资讯技术科均致力为投资者、市场中介人士及上市公司提供增值服务。

监管与披露

在各地金融市场迈向全球化,市场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旧有界限日趋模糊之际,香港交易所为监管规条注入灵活性,并积极支持创设崭新的产品和服务。

香港交易所将致力履行本身职权,确保市场公平和有秩序地运作,以及审慎管理风险。无论任何时候,香港交易所都会以公众利益,特别是以投资大众的利益为行事的依归。

香港交易所的整合架构,再加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有效监管,令香港市场的运作更趋完善。我们的市场能够维持良好声誉,续创超卓成就,实有赖监管机构公平有效地执行法规。

我们的监管灵活而富弹性、反应敏锐,且能为市场提供多方面的支援,以配合世界发展潮流和各地投资者的需要;并适当地配合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新兴行业与国际金融市场惯例的转变。

时至今日,集资市场的监管机制已由传统的以监管机构评审为本逐渐转向以披露为本。监管的取向旨在确保全面公平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务求让投资者可在充份获悉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

前瞻与展望

香港交易所是中国内地企业筹集国际资金的最有效渠道,香港与其他证券市场的伙伴关系和相互合作因此对中国内地也更具意义,而股本资金的投入对促进经济现代化和市场自由化更形重要。

香港交易所的成立,是香港致力维持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前领地位的有力明证。综观亚洲区内以至环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香港交易所的发展潜力显然无可限量。

重新整合的市场架构拥有庞大资源作后盾,将可确保香港维持其最重要市场的地位,为市场使用者提供主要对冲与风险管理设施,同时亦提供资金促进中国的发展。与此同时,香港在不断向前迈进的精神的推动下,将会发展成为资金高度流通、交易成本低廉的国际主要市场。

在已建立的稳固基础上,香港交易所与积极进取且实力雄厚的香港金融界将会携手合作,同心协力去实现发展成为国际主要金融机构的承诺。

三家公司于2000年3月6日完成合并,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6月27日以介绍形式在联交所上市。

证券市场

香港的证券交易最早见于19世纪中叶。然而,要到1891年香港经纪协会成立时,香港始有正式的证券交易市场。该会于1914年易名为香港经纪商会。

香港第二间交易所 - 香港股份商会于1921年注册成立。两所于1947年合并成为香港证券交易所,并合力重建二次大战后的香港股市。

此后,香港经济快速发展,促成另外三家交易所的成立 - 1969年的远东交易所;1971年的金银证券交易所以及1972年的九龙证券交易所。

在加强市场监管和合并四所的压力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于1980年注册成立。四所时代于1986年3月27日划上历史句号,新交易所于1986年4月2日开始运作,采用电脑辅助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到2000年3月合并完成前, 联交所共有570家会员公司。

衍生产品市场

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于1976年成立,是亚太区内主要的衍生产品交易所。期交所提供一个高效率且多元化的市场,让投资者可透过逾130家交易所参与者(许多为国际金融机构的联系机构)买卖期货及期权合约。

香港交易所旗下的衍生产品市场为各类期货及期权产品提供交易的市场,这些衍生产品包括股票指数、股票及利率期货及期权产品。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属公司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实施一套严谨的风险管理制度,让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客户能在一个高流通量和监管完善的市场,进行投资和对冲活动。

股票交收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于1989年注册成立,其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于1992年投入服务,成为所有结算系统参与者的中央交收对手。

中央结算的运作是建基于存放于中央存管处的非流动化股票来进行。股份交收则以持续净额交收的方式,透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参与者的股分户口进行电子存账或扣账完成。所有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之间的股份交易均需要于成交后第二个交易日(T+2)进行交收。

香港结算同时提供代理人服务。

Ⅳ 内地公司去香港上市,做股权激励有哪些法律法规的限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受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一年,个人三年】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
激励对象应当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行权,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至少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八)项、第(十二)项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少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测算;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的影响;

(七)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八)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后,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抄报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权激励计划;

(三)法律意见书;

(四)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还应当同时公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股权激励计划中的如下内容进行表决:

(一)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和数量;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中董事、监事各自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被授予的权益数额或权益数额的确定方法;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标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授权;

(十)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

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证券账户,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

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不得转让的标的股票,应当予以锁定。

第四十条
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申请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及时注销。

第四十一条
除非得到股东大会明确授权,上市公司变更股权激励计划中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四)报告期内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授予价格与行权价格;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和行使权益的情况;

(六)因激励对象行权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规则中明确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要求。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在责令改正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公司的申请文件。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虚构业绩、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相关专业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专业机构及签字人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整改等措施,并移交相关专业机构主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等处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标的股票:指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获授或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权。

授权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授予价格: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的“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港股的交易规则

1、港股交易规则:港股交易时间与A股同步2011年的3月份,港交所已实施第一阶段的延长交易时段,将港股的早盘开市时间提前至9点30分。

与内地股市同步;2012年的3月份启动第二阶段的“加时”计划,港股交易时段再次延长,下午的开市时间由此前的13点30分提前至13点,从而实现港股交易时间对A股的全覆盖。

2、港股交易规则:实时T+0交易

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即可以当天买卖,且次数不受限制。对于列入可以沽空名单的股票(如大型蓝筹股),更可以先卖后买。A股当天买入的股票当天不能卖出,需待第二个交易日方可卖出。

3、港股交易规则:实行T+2交收

港股实行T+2交收,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二个工作日(T+2);在T+2之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

4、港股交易规则:所有交易品种均不设涨跌板限制

港股一个交易日内股价波动幅度从制度上没有限制。港股历史上不止一次出现过大盘指数大幅波动过千点、幅度超过10%(如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期间),因公司突发消息引起的股价大涨大跌更是司空见惯,几乎每天都有涨跌30%甚至更多的股票。

而A股涨跌幅制度为普通A股±10%,ST股±5%。新股上市首日及股改等特殊情况的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5)香港联交所限制性股票计划扩展阅读:

交易品种

股票

截止到当前,港股市场有1206家上市公司,港股有很多国际性的巨头在此上市,不乏微软,英特尔等著名公司,另外港股的一个特色是可以对某一个证券卖空。

权证

港股权证分为股本权证和衍生权证。股本权证没有杠杆比率,而衍生权证有杠杆比率,股本权证的发行人是上市公司;而备兑权证的标的证券不仅可以是个股,也可以是股价指数等。

牛熊证

牛熊证是牛证和熊证的合称,是一种反映相关资产表现的结构性产品,牛熊证它有强制赎回机制,强制赎回机制会在正股价等于赎回价、高于牛证的赎回价或低于熊证的赎回价时执行。

信托/基金

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是指向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把投资者的资金集合一起投资在不同类型证券的投资组合。

挂钩票据(ELN)

若正股价格变动正如投资者所料,他便可赚取主要来自沽出期权所得期权金的预定回报。

Ⅵ 港股的交易规则

一、交易系统AMS/3
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所未来国际化发展的需要,香港交易所于2000年10月推出了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AMS/3)。AMS/3将投资者、交易所参与者、其他参与者及中央市场连接起来,使交易过程变得更有效率。
二、交易所交易规则
在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须遵守《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较重要的规则如下:
(一)价位
每个在交易所交易的证券是以指定"价位"来进行交易,它代表价格可增减的最小幅度,并与该证券所处的价格区间有关。交易所的价位表规定了从每股市价在0.01-0.25港币(价位为0.001港币)到每股市价在1000-9995港币(价位为2.50港币)的股票价位。当某股票的价格上升或下跌至另一价格区间时,其价位也会随着变动。
(二)开市报价
《交易所规则》规定"开市报价"应按程序进行,以确保相邻两个交易日间价格的连续性,并防止开市时出现剧烈的市场波动:每个交易日第一个输入交易系统的买盘或卖盘都受开市报价规则所监管。第一买卖盘的价格不能超过上日收市价上下4个价位。
三、结算与交收
香港交易所内多种产品的结算及交收程序,分别由香港结算所、期权结算公司及期货结算公司这三个结算所办理。其中,香港结算所负责在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进行交易的符合资格证券的结算及交收。
(一)持续净额交收系统
香港结算实行持续净额交收制度。在持续净额交收制度下,每一名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向其他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买入或卖出某一只证券,均会按滚动相抵销剩下的净买或净卖股份作为交收标准。
(二)T+2交收制度
交易所参与者通过自动对盘系统配对或申报的交易,必须于每个交易日(T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下午3时45分前与中央结算系统完成交收,一般称为"T+2"日交收制度(即交易/买卖日加两个交易日交收)。

Ⅶ 香港股市交易规则和交易时间

一、香港股市交易规则

1、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

2、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

3、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

二、香港股市交易时间

在星期一至五(公众假期除外)进行交易,交易时间如下:

1、开市前时段 :上午9:00至上午9:30

上午9:00至上午9:15(竞价买卖盘时段)

上午9:15至上午9:20(对盘前时段)

上午9:20(对盘时段)

上午9:20至上午9:30(暂停时段)

2、持续交易时段:

早市:上午9:30至中午12:00(注:若因节假日产生半日市将在12:08-12:10随机收市)

午市:下午13:00至下午16:08-16:10(随机收市)

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或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午市交易。

香港联合交易所每年编制一份休市日历,可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查阅。

香港股市每个交易日在早上10:00开盘交易,中午12:30收市休息;下午14:30开盘,交易直到16:00结束。这与A股的交易时段有明显差异。此外,指数期货的交易时段要比股票市场多出30分钟,具体为早上9:45开盘,下午16:15结束。

(7)香港联交所限制性股票计划扩展阅读

香港股市是香港股票市场的简称。一般指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原有4家证券交易所,即远东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和九龙证券交易所。1986年,4家证券交易所合并成立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也称为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股市的管理机构是证券监理处,它是根据《1973年证券条例》而成立的法定监管机构。《1973年证券条例》还规定设立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有关证券的决策工作。香港是世界著名的自由贸易港,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银行业、地产业和加工业十分发达,近年来股市发展非常迅速。

重要指数

恒指服务有限公司:

(恒指服务有限公司)乃(恒生银行全资附属机构),负责编制及管理恒生指数及一系列其他股市指数:

选取范畴:

成份股以在联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为选取目标.

以(H 股)形式於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如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将合资格获考虑纳入恒生指数.

该(H 股)公司的股本以全(H 股)形式於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该( H 股 )公司已完成整个股权分置改革,且没有非上市股本;或新上市的( H 股)公司没有非上市股本.

挑选准则:

恒生指数成份股乃经广泛向外谘询,及严谨周详的程序而挑选.

任何公司均须符合以下基本准则,才有机会获选为成份股:

必须位列在联交所上市所有普通股份( H 股除外 )总市值首90% 之列(市值乃指过去12个月的平均值);

必须位列在联交所上市所有普通股份( H 股除外 )成交额首90% 之列(成交额乃指将过去 24 个月的成交总额分为八个季度各自作出评估);或

须在联交所上市满 24 个月或符合有关上市少於 24 个月的大型股获纳入恒生指数之指引.

上市少於 24 个月的大型股获纳入恒生指数之指引:

新上市的大型股获纳入为恒生指数成份股候选名单须符合以下所列的市值排名及最少达到相关的上市时间:

於检讨指数时大型股平均市值排名:

五或以上:最少上市时间三个月

六至十五:最少上市时间六个月

十六至二十:最少上市时间十二个月

二十一至二十五:最少上市时间十八个月

二十五以下:最少上市时间二十四个月

经甄选合资格后,再按以下准则接受最终评选:

公司市值及成交额之排名;

不同行业在恒生指数内所占的比重能反映大市分布;及公司的财政状况.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挑选准则:

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中的(国企 H 股).

恒生中国(H 股)金融行业指数.

挑选准则:

根据恒生行业分类系统中被归类为金融业的恒生中国企业指数数份股.

恒生(综合)指数系列:

恒生综合指数系列由十八只指数组成,以不同方法来反映市场之表现.

除恒生综合指数外,整个系列包括六只地域指数及十一只行业指数.

恒生(综合)指数:

成份股:

恒生综合指数以涵盖联交所主板上市之股票市值的百份之九十为目标,而现时的成份股数量为二百只.

挑选准则:

除停牌的日子外,成份股不能在过去十二个月中,有超过二十天在市场欠缺成交;

以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市值计算,选取在通过(1)项后最大市值之二百间公司作为成份股.

恒生综合指数 - (地域)指数

挑选准则:

公司的大部分营业销售额须来自中国内地以外的地方,并为恒生综合指数的成份股.

挑选准则:

恒生香港综合指数中,市值最大的十五间公司.

挑选准则:

恒生香港综合指数中,以市值计算名列第十六至五十的股份.

挑选准则:

恒生香港综合指数中,以市值计算名列第五十一或以后的公司.

挑选准则:

公司最少 50% 之营业销售额须来自中国内地,并为恒生综合指数的成份股.

挑选准则:

恒生中国内地综合指数成份股中的非国企 H 股;并至少百分之三十股权由下列股东直接拥有:

1.中国国营、省市单位所拥有的机构;或

2.由上述( 1 )项所述之上市或私营公司.

恒生综合指数 - (行业)指数

恒生综合行业指数包括能(源业)、(原材料业)、(工业制品业)、(消费品制造业)、(服务业)、(电讯业)、(公用事业)、(金融业)、(地产建筑业)、(资讯科技业),以及(综合企业).

挑选准则:

二百只成份股将会根据其业务而编制到所属之行业.

恒生(流通)指数系列

恒生流通指数系列旨在为投资者提供另一组市场参考指数,在编算上顾及由策略性股东长期持有而不在市场上流通的股份.

恒生流通指数系列在编算上,采用个别股份的流通市值,并将其占指数的比重调整至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恒生流通指数系列共有六只指数:

流通指数:

三只流通指数的成份股相对的恒生综合指数内的「地域指数」组别相同.

流通指数相对指数.

恒生流通综合指数.

恒生香港流通指数.

恒生中国内地流通指数.

恒生综合指数.

恒生香港综合指数.

恒生中国内地综合指数.

精选指数:

精选指数采用同样方法编算,但包括较少数目的成份股,以促进指数衍生产品之发展.

恒生 50(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恒生香港 25(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恒生中国内地 25(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剔除停牌成份股之政策:

恒生指数系列之任何一只指数成份股如连续停牌一个月,该成份股将会从有关指数中被剔除.

在非常特殊情况下,如该成份股被认为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复牌,始有可能获保留在指数内.

参考资料

网络_香港股市

Ⅷ 限制性股票为什么规定禁售期

1、防止造假上市的一种措施。目前境内市场常规IPO,准备一年,排队一年多,市后三年,总计约五年时间。企业很难做到持续性造假,因为成本过高。

2、防止公司高管或者机构在刚开盘时就套现,严重影响股价。

禁售期(锁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员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后不得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的期限。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于1年。

(8)香港联交所限制性股票计划扩展阅读

对于限制性股票的征税方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公司员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只不过这些股票是有限制的,员工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并取得所得。

因此,在授予日,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所说的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是不一样的,它不是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只有在解锁期内,员工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解锁条件,公司对员工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实际解锁时,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当初是按有偿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的,可以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3、应纳税额的计算。限制性股票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股票期权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本是一致的。

需要关注的是限制性股票计算中的"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限制性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