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二)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根据本准则第十条规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作为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一般不变;分母的调整项目为按照本准则第十条中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同时还应考虑时间权数。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确定。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三)多项潜在普通股
根据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其中“稀释程度”,根据不同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大小进行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数所确定的金额。
在确定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的顺序时,通常应首先考虑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的影响。
每次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一个总体考虑。
『贰』 关于稀释每股收益的问题。
建议你别对这类题目太深究了,教会计出题目的老师多半没有证券相关知识,只是为出题而出题,结果是出的题目本身就有问题,而给出答案想正确也困难。基本上对于关于可转债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问题上,可能是过去某个教授做出的例题出现毛病了,去学习的老师对这类问题也没有深究,导致后来对于这类题永远存在类似问题,简直就是学术传染病,就是没有权威人士去更正。
这道题的关键错误点在于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按现时法规来说是转股期为发行6个月后,如果题目仍然按照发行12个月后来做,那么发行那一年当年年末根本就不应当进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时的净利润调整,详细解释如下:原因是转股时间是在发行一年之后,那时应当先支付第一年的利息,原因是债券已经满一年就必须支付一年的利息,转股时间却在一年后,也就是说你债券发行后的第一年里根本就不能转股,没有转股就不存在这些应计利息可以作为调整净利润的转化(你要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债券发行后的第一年里能转股),故此这部分的利息不应该考虑在稀释每股收益所增加的净利润里面的。虽然债券第一年里是不能转股,但是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里的股本时还是要计算可转债转股所产生的增加股本,原因是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是对于潜在可能成为股本的而被稀释的收益,这些股本具有延时性和不确定性,只是对投资者对于每股收益潜在的价值变化的一个数量体现。
至于你所说的当期利息900W的基础上要除以2这是对于半年来说的,但题目没有明确计算时间点,如果是按发行当年会计年度年末来说的确是只算半年。
另外在计算增加股数上是否乘以权数答案是不用的,如果你看一下现行的上市公司公布的年报,基本上是没有那一个上市公司会用权数来计算每股收益的数据来公布的,可以说实际应用与会计教学存在脱节的问题不是今时今日的存在了,对于非红股或转增股是用金钱或实物置换的股票来说,对于投资者而言行多时候是要支付股票的溢价的,即那新增股的发行价格大于发行时该股票的净资产才能取得股票的(按照现行的法规这类的增发价是不低于发行前最近的季度报告里的每股净资产),也就是说是支付了一定的代价才取得股权的(在此之前也得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审议才能实施,股东也认同这种行为),既然是同股同权,那么计算每股收益时也得一视同仁,如果还要计算权数那岂不是制造歧视,等到当年要分配利润时那是不是也得分别对待分配利润。
『叁』 怎样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例如:凯诺科技于2006年8月发行了4.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年票面利率仅为1.4%。该公司2007年上半年基本每股收益为0.223元,其6月末的股本总额约为2.84亿股,尚有1.96亿元可转债未转股,因此,凯诺科技“稀释后期末股本”约为3.23亿股(可转债可按一定比例转换为0.39亿股),稀释每股收益相应下降到 0.196元,可见凯诺转债的稀释作用为12.11%。
『肆』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怎么计算出的
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目前实务中的做法主要有3种,
1、直接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2、按照证监会2007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所提供的公式进行估值;
3、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而美国一般情况下采用限售股公允价值=市价-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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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送股稀释每股收益,怎么计算市盈率
市盈率不会有变化。例如某股票市盈率30倍,每股收益0.2元,分配实施10送10,于是1万股变2万股了,每股收益稀释后只有0.1元。但是,送股必定除权,除权后股价也跌去一半了。0.2除以原股价和0.1除以现股价,得数是一样的。因此,市盈率还是30倍,用老股民的话来说,这叫做一碗饭变成了二碗粥。
『陆』 当题目中出现认股权证、股份期权时,如何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认股权证、股份期权都应该考虑稀释性,对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情况,具体计算步骤如下:
1、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2、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3、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下面我们以认股权证为例,简单说明一下计算过程: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7年的有关资料如下:
2017年1月1日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为80000万股。2017年5月31日,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甲公司以2017年5月20日为股权登记日,向全体股东每10股发放1.5份认股权证,共计发放12000万份认股权证,
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2018年5月31日按照每股5元的价格认购1股甲公司普通股。甲公司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017年度为32000万元。甲公司股票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平均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
计算甲公司2017年度利润表中列示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32000/80000=0.40(元/股)
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12000-12000*5/10=6000(万股)
稀释每股收益=32000/(80000+6000×7/12)=0.38(元/股)
(6)限制性股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扩展阅读: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除了需要考虑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外,还需要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期权的特征。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柒』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能不能列出计算公式,具体解释各代表什么谢谢啦!)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
计算公式:
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例如:上市公司有1亿股,去年净利润1000万。每股收益0.1元。
今年分红方案为:10送10,就会增加股数,变为2亿股,每股收益就变为0.05元了,这就叫稀释每股收益。
(7)限制性股票稀释每股收益计算扩展阅读: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不考虑不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1、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2、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