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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股权转让股票营业税

发布时间: 2021-08-06 04:56:05

① 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缴纳营业税

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请看以下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② 股权转让税收规定有哪些

转让股权就是公司的股东把自己的股份给另外一个人,这个是有偿的,要是无偿的也是要缴纳税费的,印花税是肯定有的,要是转让方还是自然人股东的就会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具体参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法人企业的,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居民企业在转让时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

③ 让股票如何缴纳营业税

1、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二级市场出售股票应按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和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以此作为计缴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并可以与其他金融商品盈亏相抵。但对股票卖出价和买入价如何确定,目前总局仅对金融企业做出相关规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股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因此,股票卖出价为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股票买入价为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同时要扣除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并可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进行核算。对于原始股份,如何确定买入价,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第三条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公告》解读第二条关于股票买入价的规定,(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其买入价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取得的股票,其买入价为实际购买成交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三)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纳税人取得的无论何种形式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包括已宣告尚未发放的股息、红利,从买入价中减除。限售股的持有期间是指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至转让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买入价按以下类型分别确定:

(一)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二)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后取得的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的购入价减去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因此,按照青岛市口径,母公司转让原始股的,应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日至转让日取得的分红收入作为买入价,而按照海南省口径,按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为买入价。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④ 股权转让交营业税吗

股权转让一般缴纳的是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营业税

⑤ 针对股权转让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现在已经营改增了,不征营业税了,改征增值税了。
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以不征收增值税。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此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免征增值税。

⑥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怎么计算

需要缴税,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缴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不是经营行为,不缴纳营业税,法人股东转让股权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要缴纳印花税。

一、股权转让不缴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所以贵公司股东转让持有的贵公司股权,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属于金融商品的买卖行为才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构成金融商品,不属于能够在市场上流通的有价证券,并且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是可以随意流通的,发生转让需要履行民法上规定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中所称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二、法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为企业所得税为应税收入,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所以,法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原始投资成本后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减去原始投资金额后,依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自然人转让股权,是由股权受让方向其支付所得,所以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而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的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以,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自然人股东缴纳个税后,被转让股权的企业才能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四、股权转让合同缴纳印花税
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所以股权转让双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要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⑦ 企业转让股票取得收入缴不缴营业税

答:对股票转让,金融保险业与其他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其他企业: 目前税法没有规定要对企业的股票转让收益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来源于网络

⑧ 股权转让要收 营业税吗

答:对股票转让,金融保险业与其他企业实行不同的政策,金融保险业政策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
第三条: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一)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第十四条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法进行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股票转让
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其他企业:
目前税法没有规定要对企业的股票转让收益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相关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⑨ 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是如何缴纳税费的

一.自然人转让股权:
1.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2.交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3.不征营业税。
二.公司转让股权
1.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2.交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3.不征营业税。
关于企业转让股权涉税问题的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6月21日国税发(2000)118号)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收回,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钱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外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帐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帐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