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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红利模型是资产评估师对评估股票

发布时间: 2021-08-09 08:42:02

㈠ 固定红利模型名词解释

固定红利模型是针对经营一直比较稳定的企业的普通股的评估设计的。它根据企业经营及红利分配比较稳定的趋势和特点,以假设的方式认定企业今后分配的红利稳定地保持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水平上。根据这些条件可运用固定红利模型评估普通股的价值。

固定红利模型。这里假设企业经营稳定,分配红利固定,并且今后也能保持固定水平。普通股评估值的计算公式为:P=R/i

㈡ 资产评估作业的问题

1.需要通过国家考试设有的5个科目(《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评估基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须在3个月内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
应遵循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具体执业过程中的职业道德要求、专业胜任能力要求、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关系的要求、与其他资产评估师关系的要求。
2.若单位地价为楼面地价,则选择甲幅土地投资经济。若单位地价为地面地价,则选择乙。
3.收益法在评估土地使用权时应注意的问题:
(1)收益必须为客观收益(土地出租市场比较成熟)
(2)相关税费比率及基数的准确选取(管理费、保险费、城市建设维护、契税等)
(3)还原率的求取
(4)收益年限
4.被评估企业直接投资的价值:
20+50*20%*(P/A,12%,10)=70.67(万元)
5.(1)容积率相关系数:1+5%=1.05
(2)交易情况修正系数:1.01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0.98
区域情况修正系数:1
个别情况修正系数:108/102=1.0588
(3)修正后地价为:
780*1.05*1.01*0.98*1*1.0588=850(元/㎡)

㈢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

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
一、股权投资的评估 股权投资是投资主体以现金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从而通过控制被投资企业获取收益的投资行为。
股权投资包括两种投资形式:一种是直接投资形式,投资主体通常以现金、实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等直接投入到被投资企业,并取得被投资企业出具的出资证明书,确认股权;二是间接投资形式,投资主体通常是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购买股票发行企业的股票实现股权投资的目的。对股权投资的评估将按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分别讨论。
(一)股权投资的特点
股权投资是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票而实现的投资行为。
(二)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
上市交易股票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对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正常情况下,可以采用现行市价法,即按照评估基准日的收盘价确定被评估股票的价值。
(三)非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
非上市交易的股票,一般应采用收益法评估。
二、直接股权投资的评估
企业拥有以直接投资形式存在的股权投资,主要是由于组建联营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等经济合作项目产生的。而且,合作通常是有期限的。直接投资形式的股权投资大都是通过投资协议或合同,规定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投资收益的分配形式,投资本金的处理办法等。就投资收益的分配形式,比较常见的方式有:
(一)按投资方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参与被投资企业净收益的分配;
(二)按被投资企业销售收入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
(三)按投资方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资金使用报酬,等等。而投资本金的处置方法决于投资是否是有期限的。无期限的不存在处置办法,而投资协议规定投资是有期限的则投资本金在投资期限届满时的处置方法要依投资协议规定办理。通常的处置方法有:
1.协议期满,按投资时的作价金额以现金返还;
2.协议期满,返还实投资产;
3.协议期满,按协议期满时实投资产的变现价格或续用价格作价以现金返还等。
对股权投资收益部分的评估,不论采取何种分配形式和方法,其评估方法基本上是收益现值法进行。根据投资协议投资方有期限的,按有期限的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如协议规定投资为非有限期的,则按非有限期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对于投资本金部分则要视协议的具体规定酌情评定。凡是以现金返还的,可以用收益现值法对到期回收的现金进行折现或资本化处理。凡是返还实投资产的,则应根据实投资产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以上是股权投资中直接投资评估的基本思路。直接投资中可能还会有许多特殊情况,如投资方的直接投资份额在被投资企业的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过小,评估人员直接调查了解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有许多不便,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就投资收益及协议规定的投资本金处置办法评估该项直接投资外,评估人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运用替代原则选择最恰当的方法合理地评估小股权的价格。如果股权投资为控股投资,则对控股投资的评估就要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企业整体评估的方法可参见后面有关章节,这里不做介绍。
三、间接投资的评估
股权投资中的间接投资主要是股票投资。股票的种类很多,而且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票面有否记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按有无票面金额可分为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按股票持有人享有权利和承担风险大小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按股票是否上市可分为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股票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有各种价格,包括股票的票面价格、发行价格、账面价格、清算价格、内在价格和市场价格。股票评估与股票的票面价格、发行价格及账面价格关系并不十分紧密,而与股票的内在价格、清算价格和市场价格有关。股票清算价格是公司清算时公司的净资产与公司股票总数之比值。如公司真正到了清算地步,对于公司股票清算价格的评估的实质等于对公司净资产的评估,并要考虑公司清算费用等因素。
股票的内在价格是一种理论价格或模拟市场价格,它是根据评估人员对股票未来收益的预测经过折现得到的股票价格。股票内在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公司的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及获利风险等因素。当然也包括了评估人员对公司前景的个人判断。股票的市场价格是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的价格。在证券市场发育比较成熟的条件下,股票的市场价格就是市场对公司股票的一种客观评价,不需要人们再对股票做主观的判断。
(一)上市股票的评估
上市股票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可以在股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股票。上市股票在正常情况下随时都有市场价格。以股票的理论价格为依据的评估可参见非上市股票的评估方法。
上市股票评估值=股票指数×评估基准日该股票市场收盘价
(二)非上市股票的评估
1.优先股的评估。在正常情况下,优先股在发行时就已规定了股息率。评估优先股主要是判断股票发行主体是否有足够的税后利润用于优先股的股息分配。这种判断是建立在对股票发行企业的全面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包括股票发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利润实现情况、股本构成中优先股所占的比重、股息率的高低,以及股票发行企业负债情况,等等。如果股票发行企业资本构成合理,实现利润可观,具有很强的支付能力,那么,优先股就基本上具备了“准企业债券”的性质,优先股的评估就变得不很复杂了。评估人员就可以以事先已经确定的股息率计算出优先股的年收益额,然后进行折现或资本化处理。
2.普通股的评估。普通股的股息和红利的分配是在优先股收益分配之后进行的,实际上是企业剩余权益的分配。这样一来,普通股预期收益的预测,相当于股票发行企业剩余权益的预测。因此,对普通股进行评估,就必须对股票发行企业进行全面的了解,具体包括:股票发行企业历史上的利润水平、收益分配政策;股票发行企业所在行业稳定性;股票发行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股票发行企业经营风险、财务风险预测;股票发行企业预期收益预测。
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和预测与企业整体评估中对企业的分析和预测基本相同,具体做法请参见企业整体评估。这里只假定上述的分析和预测工作已经完成,只研究普通股的评估技术。
为了便于普通股的评估,根据普通股收益的几种趋势情况,把普通股评估收益分为三种类型:固定红利模型、红利增长模型和分段式模型。
(1)固定红利模型。固定红利模型是针对经营一直比较稳定的企业的普通股的评估设计的。它根据企业经营及红利分配比较稳定的趋势和特点,以假设的方式认定企业今后分配的红利稳定地保持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水平上。根据这些条件可运用固定红利模型评估普通股的价值。
(2)红利增长模型。红利增长模型适用于成长型企业的股票评估。成长型企业发展潜力很大,追加投资能够带来较高的收益。红利增长模型是假设股票发行未将企业的全部剩余收益以红利的形式分给股东,而是留下一部分用于追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加企业的获利能力。这样,就使得股票的潜在获利能力增大,红利呈增长趋势。根据成长型企业股票红利分配的特点,可按红利增长模型评估股票价值。
股利增长比率一般综合以下各因素来确定:企业发展前景及利润趋势;影响企业经营的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企业负债和股本的比例;企业追加投入计划;企业领导者素质和管理水平,等等。其测定有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历史数据分析法;第二种是发展趋势分析法。历史数据分析法是建立在对企业历年红利分配数据的分析基础上,利用多种方法(算术平均法、几何平均法和统计平均法)计算出股票红利历年的平均增长速度,作为确定股利增长率的基本依据。发展趋势分析法主要是依据股票发行企业股利分配政策,以企业剩余收益中用于再投资的比率与企业股本利润率的乘积确定股利增长率g。
(3)分段式模型。分段式模型是针对前两种模型过于极端化、很难运用于所有股票评估这一特点,有意将股票的预期收益分为两段,以针对被评估股票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第一段时间的长短通常以能较为客观地估测出股票收益为限,或以股票发行企业的某一生产经营周期为限。第二段通常是以不直接估测出股票具体收益的时间为起点,采取趋势分析法分析确定或假定第二段的股票收益而分别运用固定红利模型或红利增长模型进行评估,然后将两段股票收益现值相加,得到股票评估值。

㈣ 普通股的价值评估类型包括哪些内容

普通股评估分为三种类型:固定红利型、红利增长型和分段式型。
(1)固定红利型股利政策下股票价值的评估
适用对象及其股票的特点 经营比较稳定、红利分配固定,并且今后也能保持固定的水平 (2)红利增长型股利政策下股票价值的评估
适用对象及其特点 适合于成长型企业股票评估。

(3)分段式模型。分段计算原理是: 第一段,能够较为客观地预测股票的收益期间或股票发行企业某一经营周期; 第二段,以不易预测收益的时间为起点,以企业持续经营到永续为第二段。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撰写报告书的行为和过程。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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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股权投资评估有哪些内容

股权投资评估的内容:
企业的长期投资总是以其各类资产作为资本金对外投放的,且用于长期投资的资产发挥着资本的功能。长期投资评估不仅仅对被评估企业自身的评估,还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或单位进行审计、验资和评估。 由于股票有上市和非上市之分,股票评估也将按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两大类进行。
(一)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
在股市发育完全、股票交易比较正常的情况下,股票的市场价格基本上可以作为评估股票的基本依据。但在股市发育不完全,股市交易不正常的情况下,作为长期投资中股票投资的价值就不能完全取决于不正常的股票市场价格,而应以股票的"内在价值"或"理论价值"为基本依据,以发行股票企业的经济实力、获利能力等来判断股票的价值。
(二)非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
1.优先股的评估。可以事先根据已经确定的股息率计算出优先股的年收益额,然后进行折现或资本化处理,即可得出评估值。
2.普通股的评估。根据普通股收益的几种趋势情况,可分为三类:固定红利模型、红利增长模型和分段式模型。

㈦ 论文题目:相对价值法评估企业价值准确性的有效性研究。

企业价值评估之革命

2003年秋天,收到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来的《企业价值准则(征求意见稿)》,当时是一气呵成看完的。欣喜之余,我们给协会的同志回复道:“很有内容,很有新意,若此稿能在讨论中通过,将对以往的评估产生巨大冲击!”

时至今日,经历了若干次的讨论与修订,《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终于与大家见面了。这是资产评估行业里程碑式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领域中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革命。

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是与我国的资产评估同时兴起的。1991年91号令第三条即已经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等情况下需进行资产评估,已将企业作为了资产评估对象,但是,91号令的第七条仅认为“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即作为资产评估法律文件的91号令还未重视企业作为交易对象时与企业单项资产之间的差异。因此,资产评估一开始的企业价值概念是以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来替代的,而企业整体资产被认为是企业各单项资产的简单加总。此种导向造成了评估实务上的偏颇。由于企业价值的评估演化成了对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资产及负债的评估,于是严重地影响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定位,并限制了企业价值评估方式方法的发展。其偏颇与限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处理方面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评估价值,评估师的大量工作变成了审计工作;2、由于企业的每项资产必须分别进行评估,评估机构为控制经营成本,设备、房产、土地等单项资产评估往往聘用不了解资产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去完成,因而严重影响了评估的执业水平。同时,企业的房产和土地的价值评估业务似乎应该必须由专门的房产价值和土地价值的评估人员来承担,从而导致企业整体价值被肢解,影响了企业评估价值的准确性;3、由于评估往往仅以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为准,造成了对账外资产的忽视和遗漏;4、由于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其评估价值不能用来作为发行定价的参考,证监会实行了另一套股票发行定价机制,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来设立公司。资产评估行业错失了巨大的证券发行市场;5、同样是因会计报表所列示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加总后不一定能体现企业的整体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只能做为委托方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文件,而不能为企业股权交易提供有用的定价参考,不能满足股权交易市场的有效需求。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一,即在于其从根本上扭转了对企业价值概念的认识,澄清了企业价值评估所指的对象,即“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此概念的引入并非是我国独创,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早就对企业价值作出了上述的定义。如《欧洲价值评估准则》指南7中指出,评估师应当将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评估企业价值(enterprise value),即企业的整体价值,另一类是评估权益价值(equity value)。

由于企业价值中有股东权益创造价值与股东贷款创造的价值,企业价值评估的理念也将国际上已成熟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引入了国内。

这里的股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即企业整体价值中由全部股东投入资产创造的价值,本质上是企业(法人实体)一系列的经济合同与各种契约中蕴含的权益,其属性与会计报表上反映的资产与负债相减后净资产的帐面价值是不相同的。而引入股东全部权益和部分权益价值的意义,在于明确地将股权作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对象,而非过去将净资产这样一个会计科目作为评估的对象,同时其隐含了部分股东权益与全部股东权益之间并非一个简单的持股比例关系,部分股东权益还存在着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的问题。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革命性之二,在于罢除了成本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垄断地位,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也是企业价值评估适用的方法,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个方法甚至是更为适用的方法。同时,指导意见对各种评估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规定。

在收益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收益法可使用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两种具体方法。 未来收益折现法往往适用于成熟的企业,其收益通常是稳定的和可预测的。

2、提出了预期收益可以采用多种口径,包括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收益或现金红利等,打破了传统上只用净利润作为预期收益的传统观念。

3、提出在预测过程中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和评估机构应相互配合和沟通。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应提供委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评估机构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其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收益法的参数。区分了资产评估收益预测与审计盈利预测审核时中介机构的责任。

4、提出折现率和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要求应当考虑利率、市场投资回报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及委估企业、所在行业的特定风险等因素。

在市场法方面,具体规定有:1、提出采用市场法可使用参考企业比较法和并购案例比较法,明确指出市场比较案例的来源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市场上可收集资料的买卖、收购及合并公司。改变了以往实务界认为资本市场尚不活跃,无法收集交易案例的传统观念,为市场法的使用提供了新思路。

2、提出具有可比性的公司应当是属于同一行业、或受相同经济因素影响的公司,同时要求对参考企业报表进行分析调整,使其与委估企业报表具有可比性。

3、提出选择、计算、使用价值比率应考虑的因素。

在成本法方面,具体规定有:

1、提出成本法评估的范围,应当包括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此规定真正从企业拥有权益的角度揭示出评估对象,而非以往将评估对象对应为会计科目。

2、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所采用的成本法,其实质就是资产基础法。并明确企业的各项资产可以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

3、提出长期投资项目是否单独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程度,而非委估企业其是否为控股单位来确定。

4、 给予了评估机构根据重要性原则和工作量完成的可能程度来确定评估方法的选择机会。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三,在于引入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的概念与方法,使中国的企业价值评估能够尽早与国际接轨。目前,国外投资人在国内投资时,往往不相信国内评估师的胜任能力。虽然因限于我国对国外的企业价值评估机构的资格限制,仍聘用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价值的评估,但同时聘请外资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由于过去我国对企业价值评估没有一套成熟的方法体系,一些国内评估师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因此常常遭到外资机构的质疑。国际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的引入,能够使中国的评估师武装起来,从而从容地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所引入的先进概念与方法包括:

1、财务报告的分析、调整和利用;2、在采用收益法时,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进行单独分析;3、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价值与清算前提下企业价值;4、企业存在多种经营业务状况下的分别分析的原则;5、控股权溢价和少数股权折价;6、股权流动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革命性之四,在于评估报告与以往的相关规定有了质的区别。指导意见从评估报告使用角度出发强调了评估报告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的重要性,并且对报告应披露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未对报告形式进行任何的规定。与91号文相比,指导意见增加的报告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使用者;2、价值类型和其定义;3、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4、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前述三项均是基本准则中强调的重要内容。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披露此三项内容的要求是对基本准则的呼应,也映证了基本准则在整个准则体系中的作用。在披露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时,指导意见强调披露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调整情况,评估方法选取过程和依据,重要参数依据来源与形成的过程,以及运用评估方法时的逻辑推理过程和计算过程。这些披露要求强调资产评估应当利用经济学、管理学、逻辑学等知识,对所收集到的评估信息资料进行合理分析、推理和计算。指导意见始终强调资产评估学是一门综合性的经济类学科,以还资产评估的本来面目;同时对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任何带有革命性的观点,必然是创新的,也必然会与旧观念发生冲突。指导意见(既然具有革命性,则必然带来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如:

1、一些新的概念如何理解和定义,如有形资产、溢余资产、控股权、少数股权、价值比率等。希望尽早能出台相关释义,帮助广大评估师对指导意见形成正确的理解;2、指导意见的实务操作仍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如溢价、折价、流动性等因素的考虑,必然需要大量的案例数据作支持,而国内的数据和相关研究却相对匮乏。希望进一步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

3、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一直是困扰准则制定工作的难题。如在报告披露方面于91号文的衔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论如何满足《公司法》关于投资注册资本金的规定等。

4、价值类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基本准则将价值类型作为重要观点提出后,实务界仍处于茫然的状态,不少评估机构不理解价值类型具体的含义,更无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义。结合国内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研究,定义不同种类的价值类型已成为目前资产评估界急需解决的问题。

美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最早制订于1987年,至今已经历了十几个年头。欧洲在2000年也将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纳入价值评估的准则体系。我国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吸取了国外多年研究的经验,并结合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应当说具有较高的起点。我们期待着具有革命性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将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带入辉煌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2004年第8期,《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概览之一——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中评协标准部

、《中国资产评估》2004年第9期,《境外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概览之二——国际评估准则》,中评协标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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