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票股利要交所得税吗
现在A、B股股利都是10%的税。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叫转股,不交。
未分配利润转增的叫送股,要交。
如10送2转8股,送的2股交税,转的8股不交税。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㈡ 股息所得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
一、股息所得的税收筹划
股息红利免税法是税法为从股东层面消除对居民企业间利润分配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的一种方法。在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法的同时,为了达到既要适当解决对股息分配的重复征税问题,又要防止纳税人滥用股息红利免税制度避税,保证税负公平,而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显然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所以税后利润既是股息和红利的唯一来源,又是被投资企业分红派息的最高限额。而以固定红利分配通常就可能存在二种情况,一是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二是被投资方低于本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
第一种情况下,投资企业收到的固定红利,将超过按出资比例应分配的红利,而超过部分来源不是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如果对该部分也免税,显然是滥用股息红利免税制度进行避税。
在第二种情况下,投资企业收到的固定红利,将低于按出资比例应分配的红利,被投资单位会保留大量盈余。显然红利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符合免税的条件。
约定固定红利从股权转让和清算两个角度来考虑,是否会导致投资企业不同的税负呢。
如果投资企业预期转让股权,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将导致企业净资产大大降低,如果转让股权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会使转让价格也相应降低。投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由于过多地分配红利而减少,由于税法要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相应也降低了资本利得税负。相反,如果被投资方低于本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会增加资本利得税。因此,投资企业预期将转让股权,必定平时尽量获得更多红利,给予被投资方更多的分红压力,导致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投资企业利用红利免税政策而减少资本利得税。而该方式下,违反了股息红利免税政策避免重复征税的初衷,滥用股息红利免税进行避税,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如果投资企业预期清算被投资企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仍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只要前期固定红利,未超过税后利润总额,不存在税负变化。
总之,居民企业之间约定以固定红利分配,需要注意两个税务风险:第一,部分税前分配,固定红利超过按出资比例应分配的红利而导致的税务风险;第二,滥用免税政策进行避税,故意利用红利免税而减少资本利得税。企业税务人员需要认真地理解股息红利实质含义和掌握其限制条件,才能为企业节税带来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
二、股权转让所得的税收筹划
1、不同方案下的股权转让税负分析
方案一:直接股权转让。
指股权出让人将属于自己的股权依法直接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此种方式下,A企业可按公允价值将其所持甲公司50%股权直接转让,转让价格为2500万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之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为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计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A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500(2500-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A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5%(375÷2500),净收益为1125(2500-1000-375)万元
方案二:先分配利润再股权转让。
即A企业选择甲公司利润分配完毕再行转让股权。甲公司对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按股东持股比例50%计算,A企业可分得股利1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故A企业分得的股息110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甲公司分配利润后,所有者权益为2800(5000-2200)万元。如果此时A企业对所持甲公司股权进行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只能为1400(2800×50%)万元。转让所得为400(1400-1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所得税税负为7%,净收益为1400〔1100(分回的投资收益)+400(转让所得)-100(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方案三:先转增资本再股权转让。
即将甲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后,再进行股权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例中,转增资本后,盈余公积的留存额至少应为500万元(2000×25%)。因此,甲公司用以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限额为300(800-500)万元。此时,甲公司实收资本变为4500(2000+2200+300)万元,其中,属于A企业的份额为2250(4500×50%)万元,盈余公积变为500万元,所有者权益仍为500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A企业取得甲公司视同分配的股利1100万元,盈余公积150(300×50%)万元属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为250(2500-225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3万元,所得税税负为3%,净收益为1437(1100+150+2500-2250-63)万元。
方案四:撤回投资。
A企业持有甲公司50%的股权,享有的净资产份额为2500万元(5000×50%),只能撤回2500万元的资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之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A企业抽回资金2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属于初始投资成本,1500(1100+400)万元属于股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应为免税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为0,所得税税负为0,净收益为1500(1500+0)万元。
2、税负差异分析
在本例分析的四种股权转让方案中,A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税税负分别为15%、7%、3%和0;净收益分别为:1125万元、1400万元、1437万元和1500万元,税负逐渐降低,净利润逐渐提高,除股权转让价格和成本变动外,根本原因在于:
(一)方案一,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和盈余公积400万元均未享受免税待遇;
(二)方案二,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享受到了免税待遇,对应部分的盈余公积400万元未享受免税待遇;
(三)方案三,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享受了免税待遇,盈余公积中有150万元也享受到了免税待遇。
(四)方案四,A企业对应的未分配利润1100万元和盈余公积400万元均享受免税待遇;
仅从税收成本分析,方案四最优。
㈢ 股权转让怎么做税务筹划
一 、股权转让与避税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其特征有非违法性、低风险和高收益、策划性、反避税性。
二 、避税方式
企业避税的方式多样,从目前情况归纳,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
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税负差异避税。
(2)转让定价避税
关联企业高进低出,或者低进高出,转移利润,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改变利息、总机构管理费的支付,影响利润;改变出资情况,抽逃资本金等,逃避税收。
(3)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
利用税法中的选择性条文如增值税购进扣税的环节不同,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从租从价)不同;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一致、不严密;还有利用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
(4)资产租赁避税
如关联企业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价租赁设备,调节应纳税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最小化;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相互租赁,以低税负逃避高税负,如以缴纳营业税逃避缴纳所得税。
(5)避税地避税。
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特区、开发区、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低税负地区虚设常设机构营业、虚设中转销售公司或者设置信托投资公司,转移利润从而减少纳税。
(6)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
以上就是税点点对股权转让如何避税问题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㈣ 股票股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股票股利纳税筹划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㈤ 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应注意哪些
筹资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不同的筹资方式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不同。
1、吸收投资。
在吸收投资的众多组织形式中选择最有利于纳税筹划的形式可减轻纳税人的应纳税款负担。
一般来说,企业创立之初,易受外部因素的影响,发生亏损的风险较大,宜采用分支机构方式;当企业运转正常时设立子公司可享有税收优惠。
从纳税的角度来看,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则是吸收投资中的最佳筹资方式。
2、股票筹资。
发行股票是股份制企业筹资的基本形式。
股份制企业的纳税筹划在筹资阶段主要体现在发起人对注册资本的认购方式上。
若发起人一次性认足股份则不能享有所得税利益;若发起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分次认缴股金,在其资金全部到位之间企业发起人仍可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而企业未到位的资金缺口可通过负债加以解决,而负债的利息列入财务费用可冲抵企业收入,从而减少了纳税企业的税收负担。
3、发行债券。
发行债券是筹集借入资金的重要方式。
从纳税的角度分析发行债券的筹资方式,可以看出其最大优点是把债券利息列入财务费用在税前支付,其实质是让国家负担了部分利息,从而使企业享有纳税利益。
4、借款。
借款是企业筹集资金常用的方式。
借款利息在税前支付,且借款利息往往低于债券利息,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
5、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可使企业迅速获得所需资产,并且还可免遭设备陈旧的风险。
融资租赁虽然租金较高,但可在税前扣除。
投资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财力或物力以期在未来取得收益的经济活动。
由于税收政策在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差别,因而导致企业最终获得的投资收益也会产生较大差别。
对投资者来说,税款是投资收益的抵减项目,应纳税款的数额直接影响着投资收益率,从而影响到企业的投资决策。
尤其是应纳税款对投资决策的影响以及折旧抵税作用的存在更需引起投资者的重视。
因而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通常应从应纳税款和折旧两方面加以考虑
(一)应纳税款对投资的影响
1、投资项目的选择。
企业内部投资的风险较大,一旦决策失误将严重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最终经济效益。
因此企业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预测和决策,并从纳税角度选择最佳投资项目。
2、投资方式的选择。
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式时不仅要考虑投资的实际效益,还应从纳税角度分析企业所能够取得的潜在收益。
3、投资形式的选择。
从纳税角度出发,企业应对多种投资形式作出比较,选择对企业纳税筹划最有利的形式,使企业的投资收益最佳。
投资形式的选择通常在关联企业中运用。
关联企业常通过内部投资形式的变动,使投资收益发生微妙的内部转移,从而实现企业纳税筹划之目的。
通常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作为选择投资形式的依据。
比如在子公司资产负债经较小时,母公司据此可选择债券形式对子公司进行投资,因债券利息从税前利润支付,可降低子公司税负,从而可使企业集团从总体上获得最佳投资收益。
(二)折旧抵税收投资的影响
企业的折旧费用通常在税前支付,折旧额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税前利润水平,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税所得。
因此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企业应充分考虑的旧的抵税作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
折旧额对付税期有着直接影响。
采用直线法计提的各期折旧额相等,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各期的应税所得差别很小;在税收法规允许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因而可使折旧额逐年递减,在折旧年限内前几年抵扣的税款多、后几年抵扣的税款少。
虽然应计提的年折旧总额未变,但对企业来说却相当于推迟了纳税期限,加速了资金周转,也相当于企业由此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折旧额对实际的付税额也产生影响。
采用加速折旧法时早期的应纳税额少,若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考虑,则早期获得的折旧优惠要高于后期获得的折旧优惠,从而使企业从总体上提高了投资回报率和投资收益水平。
营运过程中的纳税筹划
(一)成本核算中的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对纳税的影响。
存货的计价方法有多种选择,不同方法计算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帐面利润也不同,因而应税所得也不同。
比如,在物价上涨情况下,可采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从而使期末存货成本低、销货成本高,进而减少了利润,减轻了税负;当物价下降时,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从而使期末存货成本低、销货成本高,进而减少了利润,减轻了税负。
由此可见,在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征得税务主管机关的许可,根据不同的外部经济环境及时调整新的会计年度的存货计价方法,从而有效地调节利润,减少纳税基数,降低税负。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纳税的影响
(1)延长折旧年限对纳税的影响。
对于有资格享有一定年限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其创立初期,可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延长到正常折旧年限以上,当该企业免税期结束后再将少计的折旧以延长折旧年限的方法计入成本,这样在整个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未变,但企业交纳所得税的数额却有着较大差异。
(2)缩短折旧年限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的影响。
在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从纳税角度考虑,企业可将折旧年限缩短到正常年限以下。
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主要是企业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而享有所得税利益。
这种方法会使企业前几年提取折旧多计算的利润少,减少了纳税基数。
而在后几年提取的折旧少、利润多,交纳的所得税也多,从而使几年后的所得税终值要少于现值。
因而企业从总体上享有了所得税利益及货币时间价值带来的收益。
(二)产品定价中的纳税筹划
1、国际转让价格对纳税的影响。
跨国公司为适应瞬息万变的国际市
场环境,减少经营风险,大都把经营管理权分到设在各国的责任中心。
各责任中心都以其所在跨国公司制定的内部转让作为内部控制和结算的依据。
在不违背东道国税收法规及有关的国际税收协定的前提下,跨国公司可制定较高转让价格把设在高税率国家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出去,也可以较低的转让价格使设在低税率国家子公司的利润增加以减少税负,提高跨国公司总体利润水平。
2、内部转移价格对纳税的影响。
关联企业内部常会发生转让内部资产的经营活动,因此应确定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来实现定价中的纳税筹划。
其基本方法有:
(1)利用不同地区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国家为促进某些地区的发展、实现合理的生产力布局,常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引导。
(2)利用不同产品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
为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趋向合理,并使其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税法对不同产品规定了不同的消费税税率。
企业集团内部可利用这些税率的差异,通过合理调整内部转移价格,实现其降低税负之目的。
利润分配中的纳税筹划
1、股份制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决策对纳税的影响。
股份制企业为保持和维护本企业股票的信誉应发放股东红利。
若企业发放现金股利,则股东应按所获股利额的适用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企业发放股票股利,则股东所持有的股利实质上是股东获取的现金股利然后再以现金购买本公司股票的简化形式,但股东却可暂时免纳个人所得税,当股东需要现金时可再将其实现。
2、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分配对纳税的影响。
我国政府为鼓励外来资本的继续投资,对以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企业,其再投资部分已纳税款可享有减免税及退还部分已纳税款的税收优惠。
因而外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对其税后利润进行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再投资并持续经营达到法定年限,从而享有税后利润分配中的税收优惠,这种以再投资方式进行的利润分配通常享有多重税收优惠,从而增强了企业的总体经济利益。
㈥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属于免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
㈦ 股票股利的税率调整,具体指的是什么税
在派息和送股时都要缴纳10%的税,具体应该是个人所得税。
㈧ 股票股利可以避税吗如果可以,怎样避税 如何操作
红利要交红利税,税率是百分之十,个人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派发红利时就已经扣除了,也就是代缴了,没办法避税.
㈨ 股票股利缴纳增值税吗
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根据相关规定,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1、持股1个月内,税负20%。
2、持股1个月至1年,税负为10%;
3、持股超过1年,税负为5%;
4、此前,投资者所获红利的实际税负为10%。
股票分红方式: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享受的红股和股息实行自动划拨到账。股权(息)登记日为R日,除权(息)基准日为R+1日,投资者的红股在R+1日自动到账,并可进行交易,股息在R+2日自动到帐,投资者可及时查询确定。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红股及股息的领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投资者的红股在R+3日自动到账,并可进行交易,股息在R+5日自动到账,投资者可及时查询确定。
也就是说,无论是上交所,还是深交所,投资者的红股和股息均自动到账,无需投资者办理任何手续,只是到账的时间有所区别,投资者应注意查询确定。
㈩ 股息红利的税务筹划方法有哪些
股息红利免税法是税法为从股东层面消除对居民企业间利润分配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的一种方法。在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法的同时,为了达到既要适当解决对股息分配的重复征税问题,又要防止纳税人滥用股息红利免税制度避税,保证税负公平,而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
显然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所以税后利润既是股息和红利的唯一来源,又是被投资企业分红派息的最高限额。而以固定红利分配通常就可能存在二种情况,一是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二是被投资方低于本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
第一种情况下,投资企业收到的固定红利,将超过按出资比例应分配的红利,而超过部分来源不是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如果对该部分也免税,显然是滥用股息红利免税制度进行避税。
在第二种情况下,投资企业收到的固定红利,将低于按出资比例应分配的红利,被投资单位会保留大量盈余。显然红利来源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符合免税的条件。
约定固定红利从股权转让和清算两个角度来考虑,是否会导致投资企业不同的税负呢。
如果投资企业预期转让股权,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将导致企业净资产大大降低,如果转让股权是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会使转让价格也相应降低。投资企业的资本利得由于过多地分配红利而减少,由于税法要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相应也降低了资本利得税负。相反,如果被投资方低于本企业创造的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会增加资本利得税。因此,投资企业预期将转让股权,必定平时尽量获得更多红利,给予被投资方更多的分红压力,导致被投资方超出本企业创造税后利润总额进行分配,投资企业利用红利免税政策而减少资本利得税。而该方式下,违反了股息红利免税政策避免重复征税的初衷,滥用股息红利免税进行避税,存在很大的税务风险。
如果投资企业预期清算被投资企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仍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只要前期固定红利,未超过税后利润总额,不存在税负变化。
总之,居民企业之间约定以固定红利分配,需要注意两个税务风险:第一,部分税前分配,固定红利超过按出资比例应分配的红利而导致的税务风险;第二,滥用免税政策进行避税,故意利用红利免税而减少资本利得税。企业税务人员需要认真地理解股息红利实质含义和掌握其限制条件,才能为企业节税带来最大限度的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