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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融资利息2016

发布时间: 2021-07-26 18:10:01

⑴ a股的融资融券跟美股的做空区别在哪里

  1. “融资融券”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修订前的证券法禁止融资融券的证券信用交易。

  2. 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证券公司借款给客户购买证券,客户到期偿还本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资买进证券称为“买空”;

  3. 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证券公司出借证券给客户出售,客户到期返还相同种类和数量的证券并支付利息,客户向证券公司融券卖出称为“卖空”。

  4. 目前国际上流行的融资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种:证券融资公司模式、投资者直接授信模式、证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记结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美国的股票做空是划定一些可以做空的股票。对中小投资者而言,在目前条件下推出股指期货等做空机制只能意味着风险的加大。做空机制是强者的游戏,作为股票市场的弱势群体,如果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参与这种危险的游戏是极易受到伤害的。

    ——恩美路演

⑵ 美股,港股和A股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差别

美股,港股和A股三者之间的关系:

美股,港股和A股三个股票市场是整个股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股市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美股,港股和A股三者之间的区别:

(1)交易时间不同

美股:从每年4月到11月初采用夏令时,这段时间其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晚21:30-次日凌晨4:00。而在11月初到4月初,采用冬令时,则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晚22:30-次日凌晨5:00。

港股:盘前交易时间:(星期一至五) 9:00 ~ 9:30 上午交易时间: 09:30 ~ 12:00 中午休息时间:12:00~13:00下午交易时间: 13:00~16:00;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或农历新年前夕,没有午市交易。

A股:每个交易日:9:15 —9:25 集合竞价(9:15~9:20可以申报和撤销;9:20~9:25可以申报,不可以撤销)9:30 — 11:30 前市,连续竞价13:00 —15:00 后市,连续竞价其它时间交易系统不接受申报单。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2)交易货币不一样

美股是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用美元交易。

港股是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用港币交易。

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票,即由中国注册公司发行,在境内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和机构以人民币交易和认购的股票。

(3)交易机制不同

美股是T+0机制,可以做空,无涨跌停版限制,当日可以做上千笔交易。日内交易,要求所有仓位必须日内平仓。

港股是T+2交收制度,参与者通过自动对盘系统配对或申报的交易,必须于每个交易日(T日)后第二个交易日下午3时45分前与中央结算系统完成交收,一般称为"T+2"日交收制度(即交易/买卖日加两个交易日交收)。

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帐,实行“T+1”交割制度,就是“当天买的股票,需要第二天才能卖”。

(4)有无涨跌幅限制

美股无涨跌幅度限制,原有股价涨跌单位为1/16美元,现今多改为小数点制(最低为1美分)。

港股:“冷静制度”,即对于恒指和恒生国企指数的成分股,若股价波动幅度超过10%,则会出发5分钟的冷静期,冷静期内交易将在指定价格范围内进行。

A股有涨跌幅(10%)限制。

⑶ 基金和股票有什么区别

【1】定义不同,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

【2】风险不同,股票的风险大于基金。股票因股市下跌或企业财务状况而恶化时,本金可能会亏损完。而基金的基本原则是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把风险降至最低。

【3】投资方式不同,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股票则多是个人选择,股票机构只会给出整体的投资建议,最终选择的决定权还是在个人。

【4】回收方式不同,基金投资是有一定期限的,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限期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收回投资;如要收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场价格变现。

总的来说,基金属于被动投资,股票属于主动投资。基金是分散投资组合投资,能分散非系统风险只留下系统风险。简单来说,基金的本质是托人理财,而股票则是投资者自己去选择和购买的。

投资就到金斧子,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斧子)于2016年获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业务范围为“基金销售”。金斧子致于成为“研究与科技”驱动的家庭基金配置服务商,基于成熟的投研、风控、产品、投后、理财师、科技服务体系,打造“千人千面”的定制化家庭理财服务云平台(Family Financial Cloud)。

⑷ 公司将闲置资金转入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如何记账,是否要交税,交什么税谢谢

一、若为保本产品,实则贷款利息(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定义: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点:(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二)另外还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附加税费,若销售方具有金融企业资质,还会涉及印花税(借款合同)。二、若为非保本产品,实则股权投资收益(一)此非增值税征收范围(二)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若持股不超过12个月,则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三、账务处理方面,可视情况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使非保本性质,通常难以行使股东全部权利,不太可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⑸ 海南椰岛实控人资金链要告急了吗

海南椰岛实控人冯彪,发布增持海南椰岛股份计划8个月后仍迟迟“按兵不动”,其和其他11位增持主体2月23日被上交所问询。而且,冯彪还是嘉应制药第一大股东老虎汇的大股东,老虎汇实际增持嘉应制药的股份也远未达到其增持计划的上限。

截至2月25日,海南椰岛仍属于零增持状态。不仅如此,还有一位增持主体做了减持。根据上交所问询函,海南椰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郭川在披露增持计划时持有海南椰岛1.34万股股份,但目前持股数量为0股。

增持迟迟未予实施,投资者选择“用脚投票”。自2017年6月24日披露增持计划到今年2月25日,海南椰岛的股价又下跌了20.44%。其中,2月14日盘中最低价触及7元,相比2015年6月15日盘中最高价23.26元缩水约70%。

嘉应制药或告急

冯彪间接持股的另一家A股公司——嘉应制药也于去年5月26日披露了增持计划。公告显示,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老虎汇”)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嘉应制药总股本17%的股份。

天眼查显示,老虎汇的四位自然人股东为冯彪、邢荣兴、高忠霖、桂琦寒,分别持股36%、27%、27%及10%。海南椰岛第一大股东为北京东方君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君盛”),后者的自然人股东为冯彪、邢桢、高忠霖。老虎汇与东方君盛存在部分股东重合的现象。

老虎汇在披露增持计划后通过发起设立的“长安权-股权并购投资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6日合计增持了嘉应制药约716.29万股,占总股本的1.4151%,增持金额约为9973.69万元。不过,去年6月20日后,老虎汇再未披露增持进展。

嘉应制药从披露增持计划到2月14日,其股价累计跌幅逾20%。从去年以来的股价表现看,嘉应制药看似相比海南椰岛要乐观。但梳理资料发现,老虎汇可能更经不起股价下跌的考验。

公开信息显示,老虎汇在2016年12月耗资10.46亿元从原嘉应制药第一大股东黄小彪处受让5720万股股份,折合受让价格为18.30元/股。受让股份在2017年2月23日完成过户登记。同日,老虎汇便将其全部做了股权质押。参考股权质押起始日收盘价15.08元/股,若质押率按40%计算,老虎汇这笔股权质押的警戒线(150%,下同)为9.05元/股,平仓线(130%,下同)为7.84元/股;若质押率按50%计算,警戒线为11.31元/股,平仓线为9.80元/股。停牌前,嘉应制药报收10.42元/股。

老虎汇的上述股权质押属于质押式回购交易,将于2018年3月8日到期。按质押起始日收盘价(15.08元/股)的4折计算,老虎汇到期需要偿还融资本金3.45亿元。若再考虑每年7%-8%的融资利息,冯彪等四位老虎汇股东合计需向质权人东方证券支付约3.7亿元的融资本息。

是忽悠还是无力

无论是海南椰岛的冯彪,还是嘉应制药的老虎汇,二者在增持方式的选择上出奇一致,均为拟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公司的定向资金信托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允许的方式进行增持。

目前看,老虎汇选择了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也正是冯彪擅长运用的方式。公开资料显示,冯彪为取得海南椰岛的控制权,曾借助五个集合信托计划合计持有海南椰岛19.73%的股份。2017年9月14日披露公告,冯彪计划将这五个信托计划的股份转到东方君盛名下。

增持计划的资金来源方面,二者在表述上略有差异。海南椰岛称为“增持人员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老虎汇则表示为“自有资金和金融机构融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银行)。”

有资深信托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如果配资进行增持,但增持又无动静,主要原因可能是两个:一是配资资金没有到位,二是原有交易结构在严监管下无法实施。“比如说之前的信托计划可能设计了带有夹层的结构,但现在这种结构已经不让做了。”

上交所问询函要求,海南椰岛需补充披露相关定向资产管理或信托计划的杠杆比例、存续期安排等。同时,还需披露各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数额明细,并分别说明增持资金的来源和安排。

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7年11月7日,冯彪控制的东方君盛分三次合计质押的股票数量已占其持有海南椰岛股票的99.99%,占海南椰岛总股份的20.84%。这三笔质押的资金用途均为“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需要指出的是,为严防“忽悠式增持”误导投资者,上交所早于2016年颁布了股东及董监高股份增持公告格式指引,督促上市公司严格遵守指引的规范要求,充分完整披露增持计划,并及时公告后续进展。

赶紧融资!

⑹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在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部门就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之后,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分别于2016年底和2017年初,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一个办法”(暂行管理办法)、“三个指引”(银行存管、备案、信息披露)的监管框架已全部落地,这也意味着网贷合规将进一步提速。

⑺ 2016年股市还会大跌吗

2016年股市应该是分化严重,部分蓝筹股大涨,部分题材股跌成仙股,大盘区间波动。

⑻ 2016年互联网金融都有哪些监管政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五条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三)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六)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二)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三)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四)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合同到期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合同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自行和解;


(二)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三)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


(三)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四)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五)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⑼ 欠拍拍贷不还会怎么样

后果严重不严重主要看你的贷款金额有多少。

如果多的话会给你打电话催你,如果你还不还可能就会起诉你,如果有抵押的话就会拍卖用你的抵押物品抵扣。

如果金额不大的话可能也就是给你打个电话,经常催你之类。

⑽ 央行逆回购1000亿对股市的影响

9月29日,央行公开市场开展1000亿元14天期逆回购操作。因今日有2000亿元逆回购到期,实现净回笼1000亿元。据了解,央行逆回购,指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简单解释就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就称为逆回购交易,此时央行扮演投资者,是接受债券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

逆回购对股市的影响分析

央行逆回购目的主要是向市场释放流动性,当然,同时可以获得回购的利息收入。操作就是央行把钱借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把债券质押给央行,到期的时候,商业银行还钱,债券回到商业银行账户上。

因此,央行逆回购对股市是利好,央行逆回购本质上就是向市场输入流动性,如果这个流动性缓解了股市的资金压力,理论上是对股市利好。

新冠肺炎对金融行业影响

在“当前的基线情景中”,由于中国已采取的这些措施,且中国经济将在第二季度恢复正常,因此,未来全球经济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可能较小,持续时间可能较短。“IMF预计2020年中国的经济增速将达到5.6%,比今年1月份的预测低0.4个百分点,全球经济增速将下降约0.1个百分点。

全球合作对遏制新冠肺炎疫情及其经济影响至关重要,尤其是在爆发更持久且波及范围更大的情况下。IMF随时准备提供帮助,包括通过控灾减灾信托向最贫穷和最脆弱的成员国提供债务减免。

根据《2020年经济蓝皮书》显示,2020年将适度扩大专项债资金充当重大基建项目资本金的项目范围,发挥杠杆效应,维持必要的基建投资增速。基建金融投资增速现在是很低,在逆周期调节当中要扩大它的融资来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同时发力,使得基建投资既有利于当前的短期增长,又能够对未来的长期发展产生作用,不仅是一些大的跨区域的互联互通项目,而且对于5G等新型基建项目可以加大投资力度。

中国银行业综合分析各营业网点发展潜力,制定周密的规划,调整优化网点布局,改善设施,细化分区,提高网点单产。截至2017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总数达到22.87万个,其中新增营业网点800多个,年内改造营业网点1.07万个,社区网点7890个,小微网点2550个。布局建设自助银行16.84万家,较2016年增加7300多家;布放自助设备80.26万台,其中创新自助设备11.39万台;自助设备交易笔数达400.06亿笔,交易总额66.13万亿元。

中国银行业持续优化网上银行各项功能。2017年网上银行交易达1171.72亿笔,同比增长37.86%;交易金额达1725.38万亿元,同比增长32.77%;网上银行个人客户达14.31亿户,同比增长17.32%;企业客户达0.29亿户,同比增长9.56%。支付方式更趋丰富,全年手机银行交易达969.29亿笔,同比增长103.42%;交易金额达216.06亿元,同比增长53.70%;手机银行个人客户达15.02亿户,同比增长28.28%;企业客户达0.05亿户,同比增长5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