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人大代表的職能
一、何謂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產生,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負著相應的法定職責。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全國人大代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設區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人大代表是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是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全國人大代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設區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設區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人大代表是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鄉、民族鄉、鎮人大代表是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三、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
為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積極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在經濟、人身、法律責任等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言論免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當然,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的言論,不在此范圍。「不受法律追究」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規、規章來處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言行責任的規范性文件都是違憲的。而且實際上,對此還應作寬泛的理解,即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黨紀和政紀的處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代表如因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代表採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通訊便利。
四、代表的產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⑵ 人大代表職能是什麼_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第三條 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條 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三)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四)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五)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六)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⑶ 人大代表的職權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權利有:
1、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2、提出人事罷免案的權利;
3、提出質詢案和進行詢問的權利;
4、在全國人大召開的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追究;
5、在大會開會或閉會期間,非經許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審判;
6、對圍繞人大審議議題及有關內容,有視察的權利;
7、在出席全國人大會議和執行其他屬於代表職務的時候,國家和社會應根據實際需要為代表提供保障。
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的職責有:
1、必須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行使職權,保守國家秘密,並且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2、同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系,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人大代表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職權,積極履行代表義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3、人大代表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實踐「三個代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4、人大代表要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自覺遵守大會紀律,依法認真行使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審議各項工作報告並發表意見,積極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努力做好大會期間的工作。
5、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參加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會議、視察、執法檢查、調研、評議等活動,參加代表小組組織的活動,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協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閉會期間代表參加活動的時間,省、市兩級人大代表每年20天,縣(市區)、鄉兩級人大代表每年15天。
6、人大代表應當參加人大常委會和代表小組組織的學習培訓、法制講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7、人大代表要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經常走訪聯系選民,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8、人大代表要密切與選舉單位的聯系,積極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各項代表活動,經常回原選舉單位聽取意見、報告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3)人大代表職責擴展閱讀:
全國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國人大代表由軍人選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由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選出,台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由在祖國大陸的台灣省籍同胞協商選舉會議選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
⑷ 人大代表的職責
人大代表的基本職責:人大代表應當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職權,積極履行代表義務,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實踐「三個代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人大代表要按時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自覺遵守大會紀律,依法認真行使大會期間的各項職權,審議各項工作報告並發表意見,積極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努力做好大會期間的工作。
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參加閉會期間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會議、視察、執法檢查、調研、評議等活動,參加代表小組組織的活動,提出議案及建議、批評和意見,協助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閉會期間代表參加活動的時間,省、市兩級人大代表每年20天,縣(市區)鄉兩級人大代表每年15天。 人大代表應當參加人大常委會和代表小組組織的學習培訓、法制講座等,努力提高自身素質。
人大代表要密切聯系人民群眾,經常走訪聯系選民,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人大代表要密切與選舉單位的聯系,積極參加原選舉單位組織的各項代表活動,經常回原選舉單位聽取意見、報告執行代表職務的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人大代表應當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取得優異成績,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
⑸ 人大代表應該履行什麼職責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根本政治制度。
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省長、副省長,自治區主席、副主席,市長、副市長,州長、副州長,縣長、副縣長,區長、副區長;
(六)選舉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責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表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科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決定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名,決定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二)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⑹ 人大代表如何履行職責
作為依法履行國家職務的各級人大代表,應該在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這種作用既代表人民當家作主又關心人民根本利益,既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又監督協助法律實施、監督協助「一府兩院」推進工作。人大代表從如下六個方面依法履行代表職務:
第一、帶頭依法辦事。憲法和法律是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的。人大代表應該模範地帶頭學習宣傳憲法和法律,帶頭促進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人大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帶頭依法辦事。特別是在日常工作和社會活動中,監督協助憲法和法律在實際中得到貫徹落實,監督協助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法院、檢察院公正司法。
第二、密切聯系群眾。人大代表通過廣泛聯系群眾,傾聽群眾呼聲,體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下情上達,上情下達,成為黨和國家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紐帶。特別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就將要審議的議題開展視察或調查,走訪選舉單位和選民,聽取和收集群眾的意見,為向大會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及意見作準備。在平時也要及時溝通人民群眾與本級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認真出席人大會議。人大代表必須依法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無特殊情況都不得缺席。出席大會是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主要形式,享有提案權、審議權、發言權、表決權、提名權、選舉權、建議和批評權、詢問權、質詢權、罷免權。在會議期間,人大代表應積極參與和投入,充分發揮代表議政履職的作用。
第四、積極參與代表活動。人大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執行代表職務的另一種重要形式,也是一種公務行為。人大代表要自覺地服從組織安排,積極參加代表活動。一是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圍繞宣傳貫徹法律和人大決議決定的實施,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圍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參加小組的學習、視察、交流經驗活動。二是參加視察、執法檢查活動。人大代表可參加集中視察、分散的小型視察、代表持證視察,以及受邀請參加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活動,監督「一府兩院」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三是參加調研活動。由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開展專題調研活動。四是參加協助政府工作活動。本級人大常委會針對社會熱點問題,組織代表參加有關座談會、對話會、接待日,協助政府開展工作。五是參加代表培訓活動。不定期或定期地參加各種培訓,提高代表履職能力。六是參加走訪選民活動。聽取選民對代表工作,對人大工作和對「一府兩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嚴格保守國家秘密。人大代表參與國家和地方重大事項的討論和決定,有些會議秘密涉及到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每個代表應該提高警惕,嚴守秘密,不能說的不說,不能寫的不寫,不能做的不做。
第六、自覺接受選民監督。人大代表來源於人民,受人民委託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自然要接受選民的監督。人大代表要採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選民意見,特別是選民對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回答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有條件的要逐步建立代表向選民述職制度,直接接受選民評議和監督,促進代表自覺規范行為,依法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