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地方政府債務率
債務率(Foreign Debt Ratio)是外債余額與出口收入的比率,在債務國沒有外匯儲備或不考慮外匯儲備時,這是一個衡量外債負擔和外債風險的主要指標。
債務率的國際公認安全標準是小於100%。
(1)地方政府債務擴展閱讀。
決定債務率變動的因素只有兩個,一是外債余額,二是出口規模。
在外債余額呈直線趨勢上升的背景下,我國債務率的變動取決於出口增長速度,如果出口增長率快於外債增長率,債務率就下降,像1994年以後就是這種情形,如果出口增長率慢於外債增長率,債務率就上升,1994年以前就是這種狀況。
因此,如果要緩解債務率的壓力,要麼削減外債余額,要麼擴大出口規模,當然,後者顯得更加積極主動。
網路,地方政府性債務。
⑵ 中國地方政府的總債務是多少
審計署此前公布,截至去年底,除54個縣級政府沒有政府性債務外,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性債務餘額共計10.7萬億元人民幣,其中,融資平台公司的政府性債務餘額為4.97萬億元,佔比46.38%
針對近日評級機構穆迪所稱,中國地方政府債務負擔或將比審計估算數字多3.5萬億元,中國國家審計署周一表示,其對地方政府債務的審計是可信的,個別機構的主觀臆斷和猜測是不負責任的
⑶ 什麼是地方政府性債務
地方政府性債務是指地方機關事業單位及地方政府專門成立的基礎設施性企業為提供基礎性、公益性服務直接借入的債務和地方政府機關提供擔保形成的債務。
未付的工程款及修繕費應該不統計在內。
⑷ 什麼事地方政府債務包含哪些原因是什麼
在現實社會中,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已非常突出,造成了政權運轉不暢,威脅社會穩定的 影響, 如果不積極防範和及時化解,將對國家的可持續發展造成嚴重威脅。因此,研究地方政府債 務的特點以及形成的深層次原因,以尋求有效的解決對策,已成為我們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 建和諧社會需要加以探討的現實問題。 一、地方政府債務的現狀及其特點 我國現行的《預演算法》第三條規定,「各級政府預算應當做到收支平衡」;第二十八條 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因此,在法律上 ,除國務院特批之外,地方政府不得舉債,而國務院至今並沒有特批的案例。但在現實中, 我國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已非常嚴峻。 所謂地方政府債務,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預算單位舉借或合法擔保以及在特定 條件下需由政府償還的內外債務。具體來說,「它是指地方政府作為債務人要按照協議或合 同的約定,依照法律的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資金的償付義務。」其表現形 式復雜多樣,「 地方財政應支未支,應撥未撥,應補未補;國企改革支出,對下級財政救助;超越正常許可權 發生的擔保或允諾承擔償還責任的債務,其中包括部分外債和對國內金融機構的債務;在地 方政府直接干預下形成的國有企業、國有政策性投融資機構債務。」目前,我國各地區、各層級的地方政府大都在不同程度上舉債度日或負債經營,而且所 負債務的種類之多,負擔之重,已超出一般人之想像。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地方債務課 題組粗略統計,2004年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至少在10000億元以上,其中,鄉鎮平均負債高達4 00萬元。2002年國家審計署對中西部10個省、市的49個縣(市)財政收支狀況進行審計調查發 現,截至到2001年底,49個縣(市)中有37個累計瞞報財政赤字10.6億元,49個縣(市)累計債 務 達163億元。另據有關資料,目前全國近40%的縣的一般預算呈赤字狀態,鄉鎮基層債務額已 超過5000億元,其中鄉鎮一級凈負債超過2300億元,村級負債則超過2500億元,鄉鎮政府的 債務每年還以200多億元的速度在遞增。目前,全國各地、各級地方政府大多負有各種各樣的債務,地方政府債務問題正在日積 月累,情況十分復雜,其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蜂窩結構」目前地方政府所負各種債務的總體規模已經相當龐大,與此同時 ,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又十分分散,不僅不同程度地負有各種債務,而且均有不同形式的舉 債欠賬行為,地方政府所負債務的具體形式既有由地方政府出面擔保或提供變相擔保為企業 向銀行貸款融資所形成的債務,也有因徵收不足或挪用資金等原因造成的社會保障資金存在 缺口,既有糧食企業虧損掛帳,也有拖欠中小學教職工工資,還有地方政府部門拖欠企業工 程建設項目施工款等各種「白條」,因此,在債務結構上形成了一種「蜂窩」形態。2.「一盤散沙」目前對於地方政府的負債欠賬項目,各級政府均缺乏統一的統計 數據,甚至連統一的統計口徑都沒有。由於缺乏具體的統計數據,因此,不僅各級地方政府 負債的真實規模無法統計,而且負債率、償債率等監控指標也無法運用,債務預警機制因而 也無法建立。盡管近年來中央及各級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也試圖控制和縮減地方政府債務, 但由於缺乏統一的地方債務管理機構和科學的管理辦法,這種「一盤散沙」的狀態使地方政 府債務的規模仍呈加速上升趨勢,形成了「滾雪球效應」。3.「暗箱操作」「地方政府債務的隱蔽性強,透明度差已經成為重要的隱患和風 險。」〔4〕地方政府舉債大都巧借名目,遮遮掩掩,例如,一些地方政府 為興辦各種 形象工程,以公司、企業或項目的名義進行的政府擔保的債務融資活動,這些項目一旦失敗 或到期不能履約償債,地方財政便直接負有清償責任,除此之外,地方金融機構的呆壞賬、 社保基金缺口、工資欠發等其他項目,由於這些都屬於非法或違規行為,直接違反《預演算法 》等相關法律規定,因此地方政府在舉債問題上隱蔽性強,再加上缺乏必要的信息披露機制 ,透明度更差,形成一種「暗箱操作」。 地方政府負債目前已經逐漸由經濟上的困難而影響到政治上的威信,地方政府債台高築 ,致使黨和政府的很多政策和措施在執行中難以首尾兼顧,成為中國經濟改革和社會發展過 程中的壓力和掣肘。「目前中國一些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實際上已經超過金融風險,成為威脅 當地經濟安全與社會穩定的頭號殺手。」債務纏身的地方政府,正在盲目透支政府的公信力,而這種透支的辦法,幾乎清一色的都 是賴賬,「有些地方政府的債務負擔沉重,已經嚴重影響到本級財政的運轉」重慶晨報》報道了重慶開縣民政局和漢豐鎮政府被一施工單 位告上法庭索賠139萬元,在法院判決後,開縣民政局和漢豐鎮政府告訴施工單位,欠賬需要1 000年才能還清。《北京青年報》曝光了總投資3.2億元的呼和浩特市黨政辦 公大樓2001年年底竣工並交付使用,可是直到現在,這棟大樓仍拖欠民工近3000萬元的工程款。地方政府債務纏身,由於沒有償還能力,甚至根本沒有償還意願,給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帶 來極大的傷害。2006年3月8日全國政協常委馮培恩委員在全國政協十屆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 會議上就提出:「地方政府債務危機,損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過度負債影響了經濟和社會 的發展,甚至危及社會穩定。」〔7〕應該認識到,當地方政府的債務發展到一定程度 ,當政府 對信用的盲目透支達到一定的程度,有可能導致個別地方政府信用的破產,進而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而政府行為往往對公眾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一旦政府視信用為兒戲,將使我們社會發 展的成本成倍增加。
二、地方政府債務的形成原因新視角分析 1.財權與事權分配問題的「經濟人」分析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市場經濟下私人選擇活動中適用的理性原則,也適用於政治領域的公 共選擇活動。也就是說,政府和政府官員在社會活動和市場交易過程中同樣也扮演著「經濟 人」的角色。政府也是有自身利益的,政府自身利益本身也是一個復雜的目標函數。可見,「政府並不一定只代表公共利益,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即使政府基本代表公 共利益,由於公共利益有不同的層次之分,因此,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作為利益主體,除了 有自身利益外,在公共利益方面也有著不同的價值取向。」
⑸ 關於地方政府債務法規法規有哪些
2014年10月,中國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這是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范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也標志著中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該意見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許可權,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意見提到,允許地方政府發行政府債券規范舉債,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分地區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測算並報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財政部將根據各地區一般債務、專項債務、或有債務等情況,測算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列入風險預警范圍的債務高風險地區,要積極採取措施,逐步降低風險。債務風險相對較低的地區,要合理控制債務余額的規模和增長速度。
意見稱,要硬化預算約束,防範道德風險,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意見還指出,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政府通過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使投資者有長期穩定收益。投資者按約定規則獨自或與政府共同成立特別目的公司建設和運營合作項目。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並承擔償債責任。
意見強調,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
即將於實施的新預演算法,允許省級政府可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但也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得通過政府債券以外方式舉債。
2014年10月28日,財政部發布《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清理甄別結果,由同級審計部門出具審計意見並經同級政府批准後逐級上報,省級財政部門應於2015年1月5日前上報財政部。
⑹ 為什麼地方政府會有債務的
地方政府的債務,主要來自於地方建設,比如面子工程哪,還有大型基礎項目等,如我們看到的一些地方政府或職能部門的豪華辦公大樓,有些就是通過「透支」建設的,比如一部資金來源於上級(對應上級)撥款,一部分資金來源於職能部門的「贏余」(其中包括可能的小金庫等),一部分來源於借款(如通過銀行或某個部門或上級某個部門等),債務是有帳目記錄的,帳目是通過會計借貸記帳法進行記錄在案的。在會計帳目處理上,每一項經濟業務,以借貸記帳法全面系統連續地反映會計對象的增減變化情況。基本原理是以「資產+費用」=負債+所以者權益+收入」會計等式的經濟內容的數量關系為理論依據。
⑺ 中國地方債務是啥意思
簡單說就是地方政府為了基建或者國企融資,然後發行地方債券。但政府債現在也有點怕怕的了。
本人在投資方面一直都比較謹慎,安全性不可靠的根本不考慮,沒想到卻在政府債這里栽了。。。我是2016年購買了這款《三都水族自治縣城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2016年直接債務融資》產品,產品的用途是用於三都水族自治縣農貿市場片區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但是,早已經到期一個月多了,別說是利息,就連本金我都沒收回來,巨坑啊~官方連一個正式的說明都沒有,這是要被割韭菜的節奏!!!
當初之所以敢入手,也是因為看中是國企融資、國資擔保,想著大企業不會耍陰招,但我錯了,政府債TMD也開始坑投資人的血汗錢了???我投的項目募集資金規模還不到2億元,想著僅是擔保公司的注冊資金都有30億元呢。哎,現在我就想問:5.05億的土地抵押哪去了???國有公司連我們這點錢難道都兌付不了嗎???不是政府三函支持嗎???人呢?出了這樣的事情,三都縣人民政府、財政局、人大常務委員會就視而不見嗎???這么做,將政府信用置於何處?將我們百姓對國家的信任置於何地???一輩子的積蓄不能空憑你們隨便的一紙通知,就打水漂了吧???這可是我們全家的血汗錢吶,無理由延期、展期,我們不接受!!!現在,事件中是否存在挪用項目資金???是否存在貪污受賄????請領導們重視,望中紀委介入調查,盡快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不要讓我們失去對政府的信任!!
⑻ 地方性政府債務的規定
2014年10月,中國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這是國務院首次發文全面規范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也標志著中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該意見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許可權,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
意見提到,允許地方政府發行政府債券規范舉債,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分地區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的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內根據各地區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測算並報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財政部將根據各地區一般債務、專項債務、或有債務等情況,測算債務率、新增債務率、償債率、逾期債務率等指標,評估各地區債務風險狀況,對債務高風險地區進行風險預警。列入風險預警范圍的債務高風險地區,要積極採取措施,逐步降低風險。債務風險相對較低的地區,要合理控制債務余額的規模和增長速度。
意見稱,要硬化預算約束,防範道德風險,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各級政府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地方政府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公用經費、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
意見還指出,鼓勵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投資和運營。政府通過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使投資者有長期穩定收益。投資者按約定規則獨自或與政府共同成立特別目的公司建設和運營合作項目。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可以通過銀行貸款、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資產證券化等市場化方式舉債並承擔償債責任。
意見強調,政府對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按約定規則依法承擔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相關責任,不承擔投資者或特別目的公司的償債責任。
即將於實施的新預演算法,允許省級政府可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但也明確規定地方政府不得通過政府債券以外方式舉債。
2014年10月28日,財政部發布《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匯總本地區清理甄別結果,由同級審計部門出具審計意見並經同級政府批准後逐級上報,省級財政部門應於2015年1月5日前上報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