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法經》的概念是什麼(名詞解釋)
《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並不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經》之前,已經頒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過不太完善。《法經》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它的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貳』 《法經》里包含了什麼
《法經》產生於戰國初期,正是我國由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時期,它所代表的法律文化,是建立在新興的封建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的,其內容是受封建的自然經濟關系所制約的?
按史料記載,《法經》共有6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懲治盜賊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
《法經》首先是一部私有製法,「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是該法的立法之本,認為盜賊是法律打擊的最主要對象,排在最開頭的《盜法》?《賊法》就是專講侵犯私有財產的犯罪行為及懲治辦法?
對於盜竊他人財產的行為,法律規定了直至籍沒其妻家?母家等最嚴厲的懲罰,甚至連路上拾遺的行為都要遭到斷足的處罰?
雖然刑罰過於殘酷,但這種保護私有制以確立嶄新生產關系的決心是躍然可見的?除此之外,《法經》還是最早的限制價格法?反貪污法?戶籍法和婚姻法?
在價格方面,《法經》中的限制價格是跟變法中的「平糴法」一致的,目的是防止價格大幅波動,以穩定市場?
在反貪污方面,《法經》中規定,禁止官員貪污受賄,違者,將軍級別以下的處死,宰相則處死他的屬下?
在戶籍方面,《法經》中規定,所有本國居民都必須登記在冊,登記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等?
在婚姻方面,《法經》規定,禁止夫有二妻或妻有外夫,夫有二妻的要被處死,有一妻二妾的要被處以敲掉羅絲骨?關於一夫一妻制,在一夫多妻制的時代,李悝確立這一原則其進步意義是不言而喻的?
有了法,就可以「以法治國」?《法經》所確定的「法治」原則是不分親疏,不別貴賤,一概由法律來裁斷,其目的是要取代奴隸制時代的「禮治」?
但《法經》在定罪量刑方面,強調根據不同情節給予加刑或者減刑,並主張以減刑為主?這也就是說,《法經》在打破舊的等級秩序的同時,也在建立新的等級秩序?
同時,《法經》改刑為法,將法與刑分開,並以嚴懲盜?賊罪為核心,為封建法典系統化奠定基礎,在我國立法史上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法經》對後世的封建立法及其法制內容產生著深遠影響?繼此之後,商鞅就是帶著《法經》到秦國去的,並在此基礎上制定出《秦律》;蕭何在《法經》六篇的基礎上把漢代法律增加到九篇;以後的唐律,乃至明清刑律,無不秉承著自李悝以來所確立的立法原則?
法經
『叄』 《法經》的特點
《法經》的產生是在總結前人經驗的基礎上,在立法精神、法典體例、立法技術等方面開中華法系之先河,可謂成就斐然。但是由於法典的制定都還處於中華法系的啟蒙時期,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類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點。
簡朴性
所謂簡朴性,是指構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規范體系並無科學的分類和層次,體現在法典的體例上就是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實體法程序法不分。在《法經》和《十二銅表法》中我們可以清楚看到這一點。從現存有關《法經》的史料來看,《法經》的主要內容是以罪名為基礎的刑法條文,如董說在《七國考》中引其《正律》中的內容「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曰:為盜心焉。」但是,也並不完全只是刑法,《唐律疏議》中說:「《囚法》今《斷獄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也。」可見《法經》中也有相當於刑事訴訟法的內容。而且《法經》把維護私有財產權的《盜法》立為首篇,其中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對某些民事關系的法律調整,只不過一如我國古代法律的特點,是以刑事手段來調整而已。從後人轉述的只言片語中,我們仍是可以看到「拾遺者刖」這樣以刑罰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條文,因此筆者認為推定《法經》含有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條文的結論是可以成立的。從內容上,可以認定整個《法經》是一部民、刑、刑訴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從結構上看,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從其在魏國變法的最急切之處入手,先規定《盜法》、《賊法》;為了劾捕盜賊,再規定《囚法》、《捕法》;而後又將其他一些罪名統統收入《雜法》,最後將相當於後世的名例篇或刑法總則的《具法》列為尾篇。可見李悝在法典結構上還遠未達到中國封建法律體系高峰時的水平,尚處於比較凌亂的階段。
原始性及野蠻性
從整個人類文明史來看,《法經》與《十二銅表法》都是人類早期文明的產物。《法經》誕生於戰國初期,正是中國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過渡的時期。而《十二銅表法》更是誕生於羅馬奴隸制社會的早期階段。因此,兩部法典便不可避免的帶有人類早期文明原始、野蠻的色彩,並在其條文中顯露無遺。雖然《法經》擺脫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以刑統罪的刑法體系,改為以罪統刑,但是在對待刑罰的態度上卻沒有絲毫轉變。《法經》充分體現了法家重刑主義的思想。首先,它繼承了《周禮》及《尚書·呂刑》中的各種肉刑如笞、誅、臏、刖、宮等,還規定了大量的連坐刑,如夷族、夷鄉等;其次,「重刑刑輕罪」。《法經》中稱「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氏」還規定「窺宮者臏,拾遺者刖」,這樣規定的理由是「為盜心焉」。以上兩種表現,無疑使《法經》抹上了濃厚的暴力殺戮的色彩,散發出原始氏族征戰與統治的血腥氣息。
『肆』 簡述《法經》的內容和歷史意義
《法經》
《法經》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體例和基本原則,是中國古代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標志著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已開始走向成熟,成為後世立/法的濫觴。
(2)《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准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系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復和抵牾。
(4)將實體法和程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有利於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商鞅變法的主要內容
秦孝公時,商鞅攜《法經》入秦,主持過兩次變法,是法家變法最有成效者。
第一次開始於公元前359年,主要內容是:(1)以《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加以修訂、擴充,制定了秦律,並制定了連坐法,頒行秦國,勵行法治(2)獎勵軍功,禁止私鬥,取消世卿世祿及一切特權(3)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第二次變法開始於公元前350年,主要內容是:(1)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2)普遍推行縣制,縣令、縣丞等地方官由國君直接任免,集權中央,並統一度量衡制度(3)按戶口徵收軍賦,以利開墾荒地和增加賦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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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法經的詳解
《法經》的內容有六篇,即《盜法》、《賊法》、《網(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的《法經》以《盜法》、《賊法》為首,是他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是指竊取財貨,賊是指對人身的侵犯,也包括犯上作亂。有財貨怕被人竊取,當然是地主階級為多。侵犯人身,甚至犯上作亂,是對社會秩序的擾亂。這都是統治階級所大防的。由此兩篇法律可以看出,李悝的《法經》是為地主階級的利益,以鞏固封建統治秩序為出發點的。《網法》即囚法,是為了囚捕盜賊而設的,即盜賊需刻捕,故著《網》、《捕》二篇。據《唐律疏議》說,《囚法》講的斷獄,即審斷罪案的法律,《捕法》是有關捕亡,即追捕罪犯的法律。
《雜法》據《晉書·刑法志》記載,是包括對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七種違法行為的懲罰。輕狡是指對輕狂狡詐行為的處罰,越城是對不從城門進入而翻越城牆出入城。《韓非子·外儲說左下》載,梁車為鄴令,其姐前去看他,至鄴天晚城門閉,因逾郭而入,車遂別其足。梁車姐逾郭即翻郭城牆而入,她的弟弟以為犯禁而被刑。博戲即是聚眾賭博。假即豭,指公豬。借假指男子寄宿於女子家,或稱為妻有外夫。不廉指貪財受賄。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為。逾制指器用超過了規定的封建等級制度。這些規定,是為維護封建秩序而設立的。
《具法》是以其律具為加減,即是根據犯罪情節和年齡情況,對判罪定刑加重或減輕的規定。
《太平御覽》卷八二一引《史記》,《通典·食貨二·水利田》。 根據內容和篇幅,《法經》形成以下六大體系: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
《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
《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
《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為的法律;
《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所以將此兩篇列為法典之首。《網法》又稱《囚法》,是關於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網》、《捕》二篇多屬於訴訟法的范圍。《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於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部分。《法經》規定了各種主要罪名、刑罰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其基本特徵在於: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並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法經》的內容及特點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與利益。
『陸』 《法經》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法經》的主要內容: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作者李悝。
篇目結構共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等行為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為「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戰國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
(2)《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准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系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復和抵牾。
(4)將實體法和程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有利於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柒』 《法經》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是什麼
李悝總結了新興地主階級在各國的立法經驗,為了推行「法治」,編著了《法經》,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經》原文早已失傳,《晉書·刑法志》只保存了其篇目,共有六篇:《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
據歷史資料的考證,李悝的《法經》可分為三個組成部分:
前四篇「正律」,主要內容是懲辦「盜」、「賊」。《荀子:修身篇》說:「竊貨日盜」,「害良日賊」。可見《盜法》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的法律,《賊法》是防止叛逆、殺傷,保護地主階級人身安全和維護封建社會秩序的法律。唐朝以前,「盜」、「賊」的涵義是有明確的區分的。《網法》也稱《囚法》,是關於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捕法》是關於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成網法》、《捕法》多屬於訴訟法的內容。
第五篇為《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罰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第六篇為《具法》,也稱減法,是關於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等法律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於現代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從極其簡單的歷史資料記載來看,《法經》具有如下的特點:一方面《法經》是維護和鞏固封建專制政權的暴力武器;另一方面《法經》是保護封建私有財產和維護封建等級特權的暴力工具。在《法經》中體現了法家的「重刑輕罪」的精神。並且,《法經》在嚴厲打擊奴隸主貴族勢力的同時,還保留著大量奴隸制殘余。
『捌』 法經的結構是什麼
由於古代典籍對《法經》大多數是轉述式或概括式的只言片語,因此今人已無法得窺《法經》的全貌。不過從這些材料中,我們還是能了解《法經》的大體結構和基本內容的。從董說的引文來看,《法經》分為「正律」、「雜律」和「具律」三部分。《法經》失傳已久,《晉書•刑法志》只保留了篇目。
根據董說《七國考》的片段記載,《法經》的內容包括正律、雜律、減律三個部分:
「正律略曰,殺人者誅,籍其家及其妻室;殺二人及其母氏。大盜,戍為守卒,重則誅。窺宮者臏,拾遺者刖,曰為盜心焉」。
「其雜律略曰:夫有一妻而妾,其刑月或,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曰淫禁。盜符者誅,籍其家;盜璽者誅;議國法令者誅,籍其家及其妻室,曰狡禁。越城,一人則誅,自十人以上夷其鄉族,曰城禁。博戲罰金三幣,太子博戲則笞,不止,則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則問,三日、四日、五日則誅,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誅;犀首以下受金,則誅;金自鎰以下,罰不誅也,曰金禁。大夫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誅」。
「其減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卑一減;年六十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
其中「正律」又含「盜」、「賊」、「囚」、「捕」四篇。由於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刑法志》)故《法經》始於《盜》、《賊》。「盜」主要指對私有財產的侵犯:「賊」主要是指對人身的侵犯。《囚》、《捕》相當於唐律中的《斷獄律》、《捕亡律》,主要是一些關於刑事訴訟程度的規定。《雜律》主要內容是維護封建的等級制度和統治秩序;《具律》則是根據具體情節有關加重或減輕刑罰的規定(《法學》)。法經內容;改刑為法,先列罪名,後定刑制,全文以刑為主,夾著訴訟法和其它法律內容。包括的正律,雜律,具律三大部份其中的正律包括盜律,賦律,囚律,捕律。雜律規定的是除盜賦罪名以外的罪名。具律是關於刑罰的適用,如加減刑罰等。總的來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為主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法典。
『玖』 什麼是《法經》
《法經》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並不是第一部成文法,在此之前已經頒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經》的制定者是戰國時期的著名改革家李悝?
當時各國變法很多,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其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法經》影響深遠,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
『拾』 名詞解釋 法經
(1)《法經》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並不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經》之前,已經頒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經》成為以後歷代法典的藍本,它的制定者是戰國時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戰國時期各國的變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國魏文侯的支持下進行變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經》,約成書於周威烈王十九年(公元前407年)。該書已失傳。據《晉書·刑法志》記載,《法經》分《盜》、《賊》、《網》、《捕》、《雜》、《具》6篇。
(2)「法經」:古印度婆羅門教法的淵源之一,是用以解釋並補充吠陀的經典,附屬於吠陀,約成於公元前8一公元前3世紀,以散文體裁寫成。主要規定祭祀規則、日常禮節和教徒的生活准則、權利義務以及對觸犯教規者的懲罰等。各法經都確認了吠陀經典的至高無上地位,並將雅利安人的習俗系統化,使種姓制度在法律上固定下來。
(10)法經擴展閱讀:
《法經》作為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國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
1、首先,《法經》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法經》作為李悝變法的重要內容,也是對這一時期社會變革的肯定。
2、其次,《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
在內容上,《法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主要內容也大都為後世法典所繼承與發展。
3、第三、《法經》是維護封建國家的統治秩序,保護封建地主階級利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後來商鞅在秦國的變法,以及漢代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極大影響,它為歷代封建法典所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