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劉志軍案發的原因
審計署在審計時發現的。
2013年審計公告稱,審計署2009年至2011年在審計中發現,一些工程承包商通過虛列支出等手段套取資金,以「中標服務費」等名義轉給丁羽心(又名丁書苗)等人控制的多家民營企業;丁羽心涉嫌通過其控制的博宥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企業獲取不正當利益。
審計公告介紹,2009年11月至2011年1月,審計署將上述案件線索移送中紀委查處。中紀委並案調查,最終查出劉志軍等人嚴重違法違紀問題。
(1)劉志軍的後台是誰擴展閱讀
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指控的簡要事實為: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
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
劉志軍在擔任原鐵道部部長期間,徇私舞弊,違反規定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以受賄罪判處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⑵ 劉志軍為什麼沒判死刑
死刑,但是緩期2年,因為贓款基本全部追回,另外自己招供很多沒掌握的受賄事實,還有在高鐵方面做出的貢獻,造成了現在的判罰
⑶ 密戰裡面劉志軍還有武梅的個人問題解決了嗎
沒保護好秦風
⑷ 劉志軍判了多少年
死緩。
判決大致如下:
被告人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於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6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經合議庭評議,於7月8日作出一審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劉志軍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指控的簡要事實為: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劉志軍在擔任原鐵道部部長期間,徇私舞弊,違反規定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以受賄罪判處劉志軍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⑸ 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
給我們的啟示有:①獲得財富,必須走合法的生財之道;②要學法、知法、懂法,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③見利忘義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可取的,不能見利忘義,要見利思義;④任何人違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嚴懲;⑤加強修養,踐行道德,做一個有道德的人;⑥要從小事做起,預防違法犯罪,做一個合格的現代公民;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每個方面2分,答對三個方面以上即可得滿分,言之有理即可)
⑹ 中國高鐵第一人是誰
高鐵不是中國發明的,而是引進技術的。 ⑺ 劉志軍判多少年 死刑緩期二年祝你好運幸運的開始 關於金錢 有了錢 你可以買樓 但不可以買到一個家 有了錢 你可以買鍾表 但不可以買到時間 有了錢 你可以買一張床但不可以買到充足的睡眠 有了錢 ... ⑻ 歷屆鐵道部部長是誰
鐵道部歷任部長 ⑼ 劉志軍女兒是誰知道的能透露一下嗎 叫劉亦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