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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標准

發布時間: 2021-08-16 19:05:42

① 校車的收費標準是什麼

國家沒有制定收費標准,各地根據所在地區道路情況、路程長短、服務要求等制定方案,收費額有所差異,具體收費規定請咨詢當地教育局。

② 學校校車國家有什麼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准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准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經濟適用的要求,制定並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准。
生產校車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准;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台,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③ 學生坐校車收費有什麼標准

針對校車收費問題,《辦法》規定,學生乘坐校車收費,實施政府定價。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符合乘坐校車條件的學生校車收費,政府適當給予補貼,有條件的地區逐步予以免收。

校車收費規定各地不一樣,有些地方校車有補貼,相對來收學生要交的費用就低些。有些地方沒有補貼,學校根據校車的運行路線和油耗、保養收費。

現在學校購買校車一方面是為了生源,另一方面還是為了盈利。所以各個學校都不一樣,好像也沒有明確規定怎麼收費。具體的校車收費標准大家可以咨詢一下教育局看當地校車的規定。

④ 專用校車標準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 發布
前 言
本標准第4章為強制性的,其餘為推薦性的。
本標准參考美國聯邦機動車安全標准FMVSS 222:1998《校車乘員座椅及碰撞保護》、FMVSS 111:2004《後視鏡》。
本標准實施的過渡期要求:
本標准第4.2條對上部結構強度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
本標准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為資料性附錄。
請注意本標準的某些內容有可能涉及專利。本標準的發布機構不應承擔識別這些專利的責任。
本標准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
本標准由全國汽車標准化技術委員會(SAC/TC 114)歸口。
本標准起草單位:
國家客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中國公路車輛機械有限公司、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鄭州宇通客車
股份有限公司、東風旅行車有限公司、江蘇快樂客車有限公司、南京依維柯汽車有限公司、牡丹汽車股
份有限公司、揚州亞星商用車有限公司、揚州亞星客車股份有限公司、江蘇曠達汽車織物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准主要起草人:
李弢、王欣、孫鷹、李維菁、周政平、劉仁喜、張金文、陳濤、胡芳芳、陶榮華、唐京玫、鄧玉林、
陸雲龍、陳慶娣、徐文健、彭建斌、趙衛麗、蔣玲
專用小學生校車安全技術條件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專用小學生校車的安全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專用小學生校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 2406 塑料燃燒性能試驗方法 氧指數法
GB/T 4780 汽車車身術語
GB/T 5454 紡織品 燃燒性能試驗 氧指數法
GB 8410 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GB/T 8627-2007 建築材料燃燒或分解的煙密度試驗方法
GB/T 12428 客車裝載質量計算方法
GB 13057 客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
GB 13094-2007 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 14166 機動車成年乘員用安全帶和約束系統
GB 14167 汽車安全帶安裝固定點
GB 15083 汽車座椅、座椅固定裝置及頭枕強度要求和試驗方法
GB 15084 機動車輛後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
GB/T 17578 客車上部結構強度的規定
GB 18986-2003 輕型客車結構安全要求
GB/T 19056 汽車行駛記錄儀
GB XXXXX 專用小學生校車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的強度
QC/T 633 客車座椅
3 術語和定義
GB/T 4780、GB/T 12428、GB 13094-2007、GB 18986-2003、QC/T 633中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
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校車 School bus
用於運送不少於5名幼兒園、小學、中學等教育機構的學生及其照管人員上下學的客車和乘用車。按乘坐對象分為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和其他校車,按車輛屬性分為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
[GB 7258第2號修改單,定義3.2.10]
3.2
小學生校車 School bus for schoolchildren
運送小學生上下學的校車。
[GB 7258第2號修改單,定義3.2.10.2]
3.3
專用校車 Special school bus
設計和製造上專門用於運送學生的校車。
[GB 7258第2號修改單,定義3.2.10.3]
3.4
專用小學生校車 Special school bus for schoolchildren
設計和製造上專門運送不少於10人的小學生校車。
3.5
護板 Fender 具有防護、裝飾作用的板件。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防火措施
4.1.1.1 發動機艙、燃油箱、燃油供給系統、電氣設備與導線、蓄電池、滅火器應分別符合GB 13094-2007中4.4.1~4.4.6的要求。在排氣系統或其它明顯的熱源周圍100mm 內不允許有可燃材料,除非將其有效屏蔽。
4.1.1.2 內飾材料的燃燒性能應滿足:
4.1.1.2.1 按GB 8410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時,材料的最大水平燃燒速度≤70mm/min。
4.1.1.2.2 內飾材料的氧指數OI≥22%:
a) 針對紡織品及塑料、橡膠類塗附織物,試樣應從距離布邊1/10幅寬的部位剪取,每個試樣的尺寸為150mm×58mm。對因尺寸太小無法按照規定尺寸制樣的產品不做此條要求。試驗方法按GB/T 5454的規定執行。
b) 其它塑料材料,試樣應按照表1規定取樣。對因尺寸太小無法按照規定尺寸制樣的產品不做此條要求。試驗方法按GB/T 2406的規定執行。
4.1.2 安全帶
4.1.2.1 每個小學生座位應安裝安全帶。安全帶應符合GB 14166的規定,安全帶固定點的強度應滿足GB 14167中M2類車輛的要求。
4.1.2.2 如裝有能開啟每個座位上安全帶的集中控制裝置,其操縱件應設置在駕駛員可操作范圍內,並且該裝置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應影響每個安全帶的正常操作功能。
4.1.3 照管人員座位
專用小學生校車(以下簡稱為「校車」)應至少安裝一個照管人員座位,當座位數超過40個時應至少安裝兩個照管人員座位,照管人員座位的布置應靠近通道,分別位於車輛前部、中部或者後部。照管人員座位應有永久性標識。
4.1.4 行駛記錄儀
支撐材料
非支撐材料
4.1.1.2.3 塑料類內飾材料煙密度等級(SDR)≤75,試驗方法按GB/T 8627-2007的規定執行。
校車應裝有行駛記錄儀並滿足GB/T 19056的要求。
4.1.5 車窗
校車車窗的固定形式應為下半部分固定,也可為全封閉車窗。
4.1.6 裝載質量
小學生的裝載質量按48kg(含隨身行李)計算,車組人員的裝載質量按75kg計算。
4.1.7 其它
車長小於6m的專用校車的車身應為兩廂式車身,且一半以上的發動機長度應位於車輛前風窗玻璃最前點以前。雙層客車、鉸接客車不應作為校車。
4.2 上部結構強度
上部結構強度應符合GB/T 17578的要求。
4.3 座椅
4.3.1 長條座椅(指座墊、靠背均為條形的供兩人或多人乘坐的座椅)作為小學生座位使用時,每人座墊寬應不小於350mm;單人座椅座墊寬應不小於400mm。
4.3.2 座椅深應不小於350mm,座墊高應為280mm~380mm(輪罩處的座椅可例外),靠背高度應不小於710mm。
4.3.3 小學生座椅及其車輛固定件應滿足GB XXXXX的要求。
4.3.4 小學生座椅應縱向布置(與車輛前進的方向相同)。座椅墊面不應前傾,靠近通道的座椅還應在通道一側設置平行於椅墊面的座椅扶手,扶手距離座墊為160mm~180mm。
4.3.5 駕駛員座椅和照管人員座椅應分別符合GB 15083和GB 13057 的要求。小學生座椅不應是易折疊的單人座椅。
4.3.6 如果校車上設有協助行動不便和/或使用輪椅的學生的裝置,則應符合GB 13094-2007中附錄A的要求。
4.4 護板
4.4.1 在座椅R點前方,沿縱向水平方向610mm的范圍內沒有另一座椅的後表面時,應在該座椅位置前安裝護板。護板上緣距地板高度應不小於其後座椅高度,下緣距離地板高度應不大於200mm,寬度應能包括前排此類座椅椅背對應的寬度。
4.4.2 按GB XXXXX規定的座椅前傾試驗方法進行試驗後,護板應滿足:
a) 護板的變形不應妨礙車門正常開關。
b) 護板的任何安裝固定點不應脫開。
c) 護板的任何部件不應分離。
4.5 出口
4.5.1 出口的最少數量
為滿足緊急情況下的乘員撤離和車外救助,校車出口的最少數量均應符合表2的規定。
4.5.2 乘客門數量
至少應有兩個車門,其中至少一個為乘客門。乘客門的最少數量見表3。
4.5.3 撤離艙口數量
4.5.3.1 乘員數小於33人的校車前圍和後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否則應設置一個撤離艙口。
4.5.3.2 乘員數不小於33人(含33人)的校車應設撤離艙口。撤離艙口的最少數量見表4。
4.5.4 出口的位置
4.5.4.2 車輛的左側、右側至少各有一個出口。
4.5.4.3 乘客區的前半部和後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
4.5.4.5 若車頂或地板上設有一個撤離艙口,應位於車輛中部范圍內(該范圍的長度等於車長的1/2);若設有兩個撤離艙口,二者相鄰兩邊之間距離(平行於車輛縱軸線測量)至少2m。
4.5.5 出口的最小尺寸
各種出口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5的規定。
4.5.4.1 乘客門應設置在車輛右側或後圍。
4.5.4.4 雙引道門應計為兩個車門,每個雙窗或多窗應計為兩個應急窗。
4.5.6 技術要求
4.5.6.1 乘客門技術要求
乘客門應符合GB 18986-2003中4.4.4~4.4.5的要求。
4.5.6.2 應急出口技術要求
a) 應急門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6的要求;
b) 乘員數小於33人的校車,應急窗應符合GB 18986-2003中4.4.7的要求;乘員數不小於33人(含33人)的校車,應急窗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7的要求;
c) 撤離艙口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5.8的要求。
4.5.7 應急出口的開啟
應急出口的鎖止裝置應能從車內和車外手動解鎖開啟,解鎖力和開啟力應不超過178N。
4.5.8 應急出口標識
4.5.8.1 每個應急出口處應在車內標示「應急出口」或國際通用符號。
4.5.8.2 乘客門和所有應急出口的應急控制器應在車內用符號或清晰字樣標示。
4.5.8.3 在出口的每個應急控制器處或附近,應有關於操作方法的清晰說明。
4.6 車內布置
4.6.1 乘客門引道
4.6.1.1 從乘客門向車內的延伸空間應允許垂直平板1或鉛垂平板2(見圖1)自由通過。鉛垂平板正面的移動方向與乘客出入方向一致。
4.6.1.2 當垂直平板1(或2)的中心線從起始位置移過300mm,將平板底部接觸踏步表面並保持在此位置。
4.6.1.3 用來檢查通道空間的圓柱體(見圖3)從通道開始沿乘員離開車輛的運動方向移動,直到其中心線達到最上一級踏步外邊緣所在的垂直平面或上圓柱接觸垂直平板1(或2)(以先出現為准),並保持在此位置(見圖2)。
4.6.1.4 在上述位置的圓柱體同4.6.1.2所述位置的垂直平板1(或2)之間應允許垂直平板3自由通過(見圖2)。垂直平板3的形狀和尺寸與4.6.5所述的圓柱體的中心截面相同,其厚度不大於20mm。垂直平板3從與圓柱體相切的位置移動到其外側板面與垂直平板1接觸,其底部觸及由踏步外邊緣形成的平面,移動方向與乘員出入乘客門的方向一致。
4.6.1.5 上述測量裝置自由通過的凈空間,不應包括前向或後向座椅未壓縮座墊前300mm、或安裝在輪罩上的座椅前225mm范圍內,高度從地板至座墊最高點的空間。
4.6.1.6 折疊座椅應在座椅打開位置時測量。
4.6.1.7 對照管人員專用的折疊座椅,若符合下列要求,則允許在其折疊位置測量:
a) 在車上清楚地標示,此座椅僅供照管人員使用;
b) 座椅不使用時應能自動折疊,以便滿足4.6.1.1~4.6.1.5 的要求;
c) 無論該座椅處於使用位置或折疊狀態,其任何部位均不應位於駕駛員座椅(處於最後位置時)座墊上表面中心與車外右後視鏡中心連線所在的垂直平面的前方。
4.6.1.8 對於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t和乘客座位數不大於18座的校車,如果每個座椅均有可抵達至少2個車門的無阻礙通路,則不必滿足4.6.1.1~4.6.1.4、4.6.2.1、4.6.3.1、4.6.7.2的要求。
4.6.1.9 4.6.1.8中的無障礙通路應滿足GB 18986-2003中4.5.1.7的要求。
4.6.2 應急門引道
4.6.2.1 應急門引道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6.2的要求。
4.6.2.2 對4.6.1.8規定的校車,至應急門的通路應符合GB 18986-2003中4.5.1.6的要求。
4.6.3 應急窗的通過性
4.6.3.1 每個應急窗應能滿足相應的測試量具從通道經應急窗移到車外。
4.6.3.2 測試量具的運動方向應與乘客從車輛撤出的方向一致,其正面(最大端面)應與運動方向保持垂直。
4.6.3.3 乘員數小於33人的校車,測量器具為一個長軸500mm、短軸(旋轉軸)330mm的橢圓體;乘員數不小於33人(含33人)的校車,測試量具應為尺寸為600mm×400mm、圓角半徑200mm的薄板,但若應急窗在車輛後圍,其尺寸可改為1 400mm×350mm、圓角半徑175mm。
4.6.4 撤離艙口的通過性
4.6.4.1 車頂出口
至少一個車頂出口應滿足如下可接近性:用側面與垂面成20°角、高1 600mm(邊長不限定)的正四稜台測量:保持稜台軸線垂直,當其上底面位於車頂出口的開口區域內、並且不低於車頂外表面高度處時,其下底面應能接觸到座椅或相應的支撐件上。支撐件可以折疊或移動,但應能鎖止在其所需使用的位置。
4.6.4.2 地板出口
4.6.4.2.1 地板出口上方應有相當於通道高度(見圖4)的凈空間,並應滿足測試量具(600 mm×400mm、圓角半徑200mm的薄板)從地板上方1m的高度處暢通無阻地直接到達地面,通過時板面保持水平。
4.6.4.2.2 任何熱源或運動部件距地板出口應不小於500mm。
4.6.5 通道
4.6.5.1 通道應允許測量裝置(見圖3)自由通過。通過時若同其它柔性物(如座椅安全帶)接觸,可將其移開。
4.6.5.2 如果座椅前面沒有出口,此處的通道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6.5.2的要求。
4.6.5.3 通道內允許有台階,台階頂部的寬度應不小於通道寬度,通道和引道表面應防滑。
4.6.5.4 對於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t和座位數不大於18座的校車,如果每個座椅均有可抵達至少2個車門的無阻礙通路,並滿足GB 18986-2003中4.5.1.7的要求,則不需要通道。
4.6.6 踏步
在校車空載狀態下,第一級踏步離地高應不大於350mm,允許使用伸縮踏步達到要求。其他各級踏步的高度應不大於250mm、有效深度(從該台階前緣到下一個台階前緣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200mm。
校車的台階踏板(包括伸縮踏板)應有防滑功能,台階踏板前緣應清晰可辨。
4.6.7 小學生座位的乘坐空間
4.6.7.1 座間距
4.6.7.1.1 小學生座位的座間距H:小學生座椅靠背的前面與前排座椅靠背後面之間的距離(在座墊上表面最高點所處平面與地板上方620mm高度范圍內水平測量,見圖4),應不小於550mm。
4.6.7.1.2 所有數據均在通過座位中心線的垂直平面內測量,且座墊和靠背都未被壓陷。
4.6.7.2 座位上方的自由空間
4.6.7.2.1 每個座位均應有一垂直凈空間,它是從未壓陷座墊的最高點所處平面向上不小於900mm,以及從就座乘客擱腳的地板處向上不小於1 350mm(見圖5),對於輪罩處和適用於4.6.1.8的校車,可減為1 200mm。
4.6.7.2.2 這個凈空間應包括下述的全部水平區域:
a)橫向區域:對單人座椅,座位中心垂直平面兩側各200mm處的縱向垂直平面之間;對長條座椅,在每個座位中心垂直平面兩側各175mm處的縱向垂直平面之間。
b)縱向區域:通過座椅靠背上部最後點的橫向垂直平面和通過未壓縮座墊前端向前200mm的橫向垂直平面之間。測量在座位中心垂直平面進行。
4.6.7.2.3 該凈空間可以不包括下列區域: a) 外側座椅上方鄰靠側圍的橫截面為150mm高、100mm寬的矩形區域(見圖6b))。
b) 外側座椅上方鄰靠側圍的橫截面為一個倒置直角三角形的區域,三角形頂點位於地板上方650mm,底邊寬100mm(見圖6a))。
c) 外側座椅的椅腳靠近側圍處,橫截面積不超過2×104mm2(低地板客車3×104mm2)、最大寬度不超過100mm(低地板客車150mm)的區域(見圖6 b))。
4.6.7.2.4 該凈空間應允許另一座椅靠背及其支撐件和附屬裝置(例如折疊桌)的侵入。
4.7 車內照明
車內照明符合GB 13094-2007中4.7的要求。
4.8 扶手
4.8.1 扶手和把手應有足夠的強度。
4.8.2 扶手和把手不應有傷害乘客的危險。
4.8.3 扶手和把手的截面應使乘客易於抓緊,每個扶手的表面應防滑。
4.9 活動蓋板
活動蓋板應符合GB 13094-2007中4.13的要求。
4.10 視覺娛樂裝置
乘客視覺娛樂裝置應放在駕駛員正常駕駛位置時的視野以外。
4.11 車廂內通風
如果車廂內不能進行自然通風,應裝設強制通風裝置。
4.12 駕駛員視野
4.12.1 駕駛員視野應滿足附錄A的要求。
4.12.2 應保證駕駛員能看清後風窗玻璃後下方地面上長3.6m、寬2.5m 范圍內的情況。
4.12.3 駕駛員在正常駕駛狀態下應能觀察到車內乘員的活動。
4.12.4 檢驗駕駛員視野的眼點位置的確定應符合GB 15084的規定。
(規范性附錄)
駕駛員視野的試驗方法
A.1 試驗條件
A.1.1 校車應保證駕駛員能看清圖A.1所示圓柱體的整個頂面。
A.1.2 圓柱體A~O的高度和直徑均為0.3m;圓柱體P的直徑為0.3m,高度為0.91m。
A.1.3 圓柱體的顏色應與車輛所停靠路面形成強烈的對比。
A.2 試驗步驟
將圓柱體放置在A.2.1~A.2.7規定的位置上,如圖A.1所示。圖A.1中所示距離為一個圓柱體到另一個圓柱體的俯視圖的中心距離。
A.2.1 放置圓柱體G、H和I,使它們與一個橫向垂直平面相切,該橫向垂直平面是與車輛前保險杠最前方表面相切的平面。放置圓柱體D、E和F,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橫向垂直平面內,該橫向垂直平面在穿過圓柱體G、H和I中心的橫向垂直平面前方1.8m處。放置圓柱體A、B和C,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橫向垂直平面內,該橫向垂直平面在穿過圓柱體G,H和I中心的橫向垂直平面前方3.6m處。
A.2.2 放置圓柱體B、E和H,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縱向垂直平面穿過車輛縱向中心線。
A.2.3 放置圓柱體A、D和G,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縱向垂直平面與汽車前保險杠左側最外側邊緣相切。
A.2.4 放置圓柱體C、F和I,使它們的中心位於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縱向垂直平面與汽車前保險杠右側最外側邊緣相切。
A.2.5 放置圓柱體J,使它的中心在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縱向垂直平面在穿過圓柱體A、D和G的縱垂直平面的左方0.3m處,且J的中心在穿過車輛前輪軸中心線的橫向垂直平面上。
A.2.6 放置圓柱體K,使它的中心在一個縱向垂直平面上,該平面穿過圓柱體C、F和I的縱向垂直平面的右方0.3m處,且K的中心在穿過車輛前輪軸中心線的橫向垂直平面上。
A.2.7 放置圓柱體L、M、N、O和P,使它們的中心位於通過車輛後軸中心線的橫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L,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左邊最外側表面(包括後視鏡系統)的縱向垂直平面1.8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M,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左邊最外側表面的縱向垂直平面0.3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N,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右邊最外側表面的縱向垂直平面0.3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O,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右邊最外側表面的縱向垂直平面1.8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放置圓柱體P,使它的中心在距離相切於車輛右邊最外側表面的縱向垂直平面3.6m的縱向垂直平面上。
圖A.1 視野檢驗中檢驗圓柱體的位置
(資料性附錄)
參 考 文 獻
GB 7258-2004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第2號修改單

⑤ 校車一般都多少座

一般最小的是19座的,B本可以開,大於19座的就需要A本了。再多的有二十幾,三十幾,四五十的都有,小學的校車也可拉幼兒園,我們這邊最大的要56座十來米的車子了。

⑥ 校車收費標准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其中提到——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許可權制定。
也可以理解為財政的補貼多少而定。我們這大多是市財政、區財政,雙補貼,學生每人每天兩元,也有加上村財政補貼免費的。

⑦ 現在小學生做校車收費的標準是多少啊

一輛校車是2萬每月,在不超員的前提下,按人頭算價錢就均

⑧ 國家對校車有啥標准

1、校車外觀:

校車統一採用醒目的顏色(例如:黃色)標識,並可配備警燈和警報器。

2、校車內部:

校車的安全性能要高於普通車輛(例如:防撞性能),還應安裝GPS,用於實時監控車輛運行的路線、速度;並設定限速器嚴禁超速;上下車門安裝攝像頭實時監控上下人員,並配安全錘等。

3、司乘人員:

司機需要有專業的執照,並定期抽查,如有違規駕駛,應及時糾正,並組織學習,多次違規應取消其駕駛校車資格。車輛應嚴格限載,並配備一名或多名老師負責維持秩序。

4、路權:

校車享有與公交車相同的路權。如遇突發事件,可使用警燈和警報。

(8)校車標准擴展閱讀:

早在汽車發明之前,美國就有了專門接送學生的馬拉校車。第一個生產校車的公司叫做Wayne Works,至少在1837年就開始生產一種可以乘坐25個小孩子的馬車,專門用來接送學生。在1886年前後,人們就稱這種馬車為「School cars」或「School trucks」了。

在汽車發明後,Wayne Works在1914年將這種馬車的車廂裝到汽車底盤之上,於是就發明了動力驅動校車。在1927年前後,Wayne Works和另外一家校車廠商——Blue Bird Body Company開始生產全金屬車體的校車,這種動力卡車與如今的校車沒有什麼本質的區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校車

⑨ 校車的規定有哪些

定員:校車不得超56人


幼兒校車的最大乘員數不超過45人;小學生校車和中小學生校車的最大乘員數應不超過56人。


其中,幼兒校車每個幼兒的體重按30公斤計算,小學生校車每個學生的體重按48公斤計算,中小學生校車的每個學生的體重按53公斤計算,每個照管人員的體重按68公斤計算,駕駛員的體重按75公斤計算。


外觀: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


新國標將校車分為輕型校車和大中型校車,輕型校車車長大於5米且小於等於6米,大中型校車車長大於6米且小於等於12米。


校車車高不得大於3.7米,不得設置車外行李架,架鉸接客車和雙層客車不能作為專用校車使用。專用校車應安裝前、後保險杠。

內飾:不得有凸起毛刺


車內外不得有容易卡住幼兒和小學生手指的孔洞,不應存在可能致人員受傷的凸起、凹陷、尖角等缺陷。校車乘客門處應安裝高、低扶手,扶手上不應存在可能致傷的凸起、毛刺。


乘客區側窗至少下部二分之一應封閉,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應不小於50%,且不得張貼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幼兒專用校車乘客區應採用平地板結構,除輪罩、檢修口蓋等的局部結構凸起外,地板上不得有台階。


乘坐區、過道區和引道區域的地板覆蓋層應防滑、耐磨。

車外頂:安裝校車標志燈


校車應在車外頂部前後各安裝兩個黃色校車標志燈,前標志燈與車頂前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於40厘米;後標志燈與車頂後部最邊緣的距離應不大於40厘米。燈具應有一個圓形透明燈罩且繞其垂直軸線360°發光。校車標志燈安裝後不應高出車頂蒙皮上表面20厘米。


車後:粘貼「請停車等候」


校車應在車後圍板外表面、後方車輛接近時可以看到的區域,清晰標示「請停車等候」及「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紅色字樣。

「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應在「請停車等候」字樣的下方;「請停車等候」字樣高度至少應為20厘米。「當停車指示牌伸出時」字樣高度至少為13厘米。


空氣質量:安裝強制通風裝置

如果不能自然通風則應安裝強制通風裝置。車內空氣中的成分應符合規定。


允許採用具有殺菌、消除有害氣體功能的空氣凈化裝置達到空氣質量的要求。

踏步:上車踏板不高於35厘米


在車輛整備質量狀態下,從地面至乘客門的第一級踏步高度應不大於35厘米,其它各級踏步的高度應不大於25厘米。輕型專用校車的一級踏步深度應不小於23厘米,大中型專用校車應不小於30厘米。


座椅:需為非折疊軟座椅


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前向布置。駕駛員座椅所處的橫向垂直平面以前不得設置幼兒及學生座椅。幼兒及學生座椅在車輛橫向上最多採用「2+3」布置。


幼兒及學生座椅不應是折疊座椅,每個幼兒及學生座椅應帶有靠背,靠背寬不應小於座墊寬度。幼兒及學生座椅應軟化。


單人幼兒及學生座椅的座墊寬度應不小於38厘米。若為長條幼兒及學生座椅,應符合每人坐墊寬至少33厘米,坐墊深至少30厘米,坐墊高大於22厘米,靠背厚度至少4厘米。


座間距:起碼50厘米寬


《專用校車安全國家標准》要求,幼兒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於50厘米,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於55厘米,中小學生校車座椅的座間距應不小於65厘米,照管人員的座間距應不小於65厘米。


應急出口:左右至少各一個


專用校車應只有一個乘客門並位於右側前後輪之間。為方便撤離和車外救助,車輛的左側、右側應至少各有一個出口。乘客區的前半部和後半部應至少各設一個出口。後圍應至少有一個出口。出口包括應急門、應急窗和頂部撤離艙口。大中型校車還應裝有頂部撤離艙口。


照明:應配兩條照明線路

車內照明應覆蓋全部乘客區、車組人員區。


至少應有兩條內部照明線路,當一條線路出故障時不應影響另一條線路的照明。

行駛記錄儀:具備衛星定位功能


新國標要求,校車應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行駛記錄儀的顯示部分應易於觀察,數據介面應便於移動存儲介質的插拔。


校車應安裝車內和車外錄像監控系統,應有倒車語音提示系統。

安保:配滅火器和急救箱


乘員艙內應配備滅火器,應保證至少一個照管人員座椅附近和駕駛員座椅附近各有一隻至少2公斤重的乾粉滅火器。


校車內應設計至少一個急救箱的安裝位置和安裝支架。急救箱安裝位置處應清晰標示「急救箱」或國際通用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