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由什麼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幹人,秘書長,委員若幹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名額的少數民族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意思分解】有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知識點,應掌握:1、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四類人員組成(第1款),委員長會議由三類人組成(第68條第2款)。2、人大常委會與全國人大的關系:(1)全國人大選舉、罷免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第3款);(2)前者向後者負責並報告工作(第69條);(3)二者每屆任期相同(第66條第1款)。3、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任職資格限制(第4款)與連續任職限制(第66條第2款)。4、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調查委員會與人大常委會的關系(第70、71條)。5、第67條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各項職權,其地位非常重要:(1)第(一)、(四)項是憲法和法律的解釋權,都是獨有的;(2)第(二)、(三)兩項是立法權,請注意其范圍;(3)第(六)項、第(七)項和第(八)項是監督權,對後兩項內容應予高度重視;(4)第(九)~(十三)項是人事權,注意與第62條相關內容的比較;(5)第(五)項、第(十四)~(二十)項是重大事務決定權,其中第(二十)項比較重要,請比較第89條第(十六)項的內容。【不要混淆】1、全國人大與人大常委會都有權監督憲法的實施,但修改憲法權專屬於全國人大,人大常委會可以解釋憲法。2、人大常委會有權修改、補充基本法律和解釋法律。3、注意第67條第(十一)與(十二)項之區別。4、第65條第4款禁止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的三類職務是指任何級別的職務,而不僅僅指中央國家機關職務。5、第66條第2款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的人員不包括秘書長和委員。
⑵ 全國人大現任委員長是誰
w吳邦國
吳邦國,男,漢族,1941年7月生,安徽肥東人,1964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6年9月參加工作,清華大學無線電電子學系電真空器件專業畢業,大學學歷,工程師。
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黨組書記。
1960—1967年 清華大學無線電電子學系電真空器件專業學習
1967—1976年 上海電子管三廠工人、技術員,技術科副科長、科長
1976—1978年 上海電子管三廠黨委副書記、革委會副主任、副廠長、廠黨委副書記、廠長
1978—1979年 上海市電子元件工業公司副經理
1979—1981年 上海市電真空器件公司副經理
1981—1983年 上海市儀表電訊工業局黨委副書記
1983—1985年 上海市委常委兼市委科技工作黨委書記
1985—1991年 上海市委副書記
1991—1992年 上海市委書記
1992—1994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上海市委書記
1994—1995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
1995—1997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院副總理
1997—1998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
1998—1999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中央大型企業工委書記
1999—2002年 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黨組成員,中央企業工委書記
2002—2003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黨組成員,中央企業工委書記
2003—2008年 中央政治局常委,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黨組書記
2008— 中央政治局常委,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黨組書記
中共第十二屆、十三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四屆、十五屆、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委員,十四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十四屆四中全會增補為中央書記處書記,十五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十六屆、十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第十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⑶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名單】李建國、王勝俊、陳昌智、嚴雋琪、王晨、沈躍躍、吉炳軒、張平、向巴平措、艾力更·依明巴海、萬鄂湘、張寶文、陳竺當選為副委員長。
⑷ 歷屆人大委員長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3年3月至今 )
委員長:吳邦國(2003年3月15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8年3月—2003年3月)
委員長:李鵬(1998年3月1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93年3月—1998年3月)
委員長:喬石(1993年3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8年4月—1993年3月)
委員長:萬里(1988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出)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3年6月—1988年4月)
委員長:彭真(1983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78年3月—1983年6月)
委員長:葉劍英(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出)
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75年1月—1978年3月)
委員長:朱德(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出)
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65年1月—1975年1月)
委員長:朱德(1965年1月3日第三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出)
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9年4月—1965年1月)
委員長:朱德(1959年4月27日第二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出)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4年9月—1959年4月)
委員長:劉少奇(1954年9月27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出)
⑸ 全國人大委員長和政法委書記誰大
行政官員,沒有超過人大委員長的。可惜,只有他才是個有名無實的小腳媳婦。
⑹ 現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是誰
現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委員長張德江
⑺ 全國人大委員長怎麼選舉產生的
由於現在中國黨管幹部,全國人大委員長產生,基本上可以從每屆中央委員會選政治局常委後就可以確定,因為國務院總理人大委員長在常委會排名根據他們的任職經歷不是第二就是第三,之後,黨中央代表新的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向全國人大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名全國人大委員長,副委員長,常務委員名單,主席團通過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通過並進行公告,全國人大委員長也就產生了。
根據我們憲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還有就是國家主席、副主席、中央軍委主席,都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國務院的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然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決定任命,國務院的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席、審計長、秘書長、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來提名,然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決定任命,然後中央軍委的副主席由中央軍委的主席提名,然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決定任命,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所以今天舉產生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也選舉產生國家主席,產生了中央軍委主席,在這個基礎上面,將由國家主席來提名總理的人選,因為中央軍委主席來提名中央軍委副主席和中央軍委委員的人選,然後再由人民代表大會這次會議再來決定任命。關於國家機構之間的關系,我們憲法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為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我們之間的關系是這樣子。這里有個核心問題就是我們國家是一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個前提之下,才是各個國家機構之間有明確的分工,劃分明確的職責,包括國務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有它自己的職責。
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是誰
現在是張德江
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4年9月~1959年4月)
委員長劉少奇
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9年4月~1965年1月)
委員長 朱德
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65年1月~1975年1月)
委員長 朱德
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75年1月~1978年3月)
委員長 朱德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78年3月~1983年6月)
委員長 葉劍英
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83年6月~1988年4月)
委員長 彭真
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88年4月~1993年3月)
委員長 萬里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3年3月~1998年3月)
委員長 喬石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8年3月~2003年3月)
委員長 李鵬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3年3月~2008年3月)
委員長 吳邦國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8年3月~2013年3月)
委員長 吳邦國[2]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2013年3月~ )
委員長 張德江
⑼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管什麼的
簡言之,負責人大常委會的工作。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有以下21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⑽ 人大委員長是誰
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4年9月~1959年4月)
委員長 劉少 奇
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59年4月~1965年1月)
委員長 朱 德
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65年1月~1975年1月)
委員長 朱 德
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75年1月~1978年3月)
委員長 朱 德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78年3月~1983年6月)
委員長 葉劍英
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83年6月~1988年4月)
委員長 彭 真
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88年4月~1993年3月)
委員長 萬 里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3年3月~1998年3月)
委員長 喬 石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1998年3月~2003年3月)
委員長 李 鵬
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3年3月~2008年3月)
委員長 吳邦 國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2008年3月~2013年3月)
委員長 吳邦 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