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入門技巧 » 戰時管理條例

戰時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8-15 07:06:11

1. 城市戰時管理條例

你說的那個沒有的。國際條約有:《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地方法規有:
《南昌市戰時宣傳媒體資源徵集辦法》,·贛州預備部隊戰時軍民通用裝備物資徵用辦法(試行) 2003.09.20
·贛州預備役部隊戰時快速動員暫行辦法 2003.09.20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軍民通用裝備平時管理和戰時徵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2.10.11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南省軍區後勤部關於做好湖南陸軍預備役步兵師高技術條件下戰時快速動員後勤保障工作的通知 2000.09.14。

台灣的有: 戰時軍律 2002.12.25
·台灣地區戰時鐵路公路搶修辦法 2001.01.19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1997.10.03
·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1997.05.07
·台灣地區商港戰時船舶及港勤車船機具油料用水供應辦法 1982.12.06

2. 戰備法規制度自查自糾

民兵戰備工作規定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戰備任務
第三章日常戰備制度
第四章戰備等級
第五章領導與指揮關系
第六章批准許可權
第七章保障與優撫
第八章附則


(1999年4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兵戰備工作,完善民兵戰備制度,保證民兵戰備任務的完成,根據《民兵工作條例》和軍隊戰備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兵執行戰備任務和軍事機關、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民兵戰備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民兵戰備工作必須堅持黨管武裝的原則,貫徹新時期軍事戰備方針,突出重點,落實制度,常備不懈,提高民兵執行戰備任務的能力。

第四條
全國的民兵戰備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以下簡稱總參謀部)主管。
軍區、省軍區(含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人民武裝部和鄉(含民族鄉、鎮,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負責本區域或本單位的民兵戰備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民兵戰備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有關單位做好民兵戰備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本地區軍事機關開展民兵戰備工作,解決有關問題。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區軍事機關的要求,完成本單位的民兵戰備任務。
第二章戰備任務

第六條
民兵擔負下列戰備任務:
(一)參加軍警民聯防和哨所執勤,配合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人民警察保衛邊防、海防和戰備重點地區的安全;
(二)搜集情報;
(三)守護重要目標;
(四)協助部隊維護管理國防工程;
(五)協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六)參加搶險救災;
(七)上級軍事機關賦予的其他戰備任務。
戰時,民兵擔負配合部隊作戰、獨立作戰、戰場勤務、支援前線和保衛後方等任務。

第七條
參加軍警民聯防的民兵,應當明確聯防區域和任務,遵守有關規定,掌握通信聯絡、協同行動、處置情況的方法,配合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執行對邊境、領海、領空的偵察(觀察)、警戒和守衛,嚴防敵人武裝襲擾,保衛邊防安全;協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實施對海上船隻、港口碼頭、車站、交通要道的監視和控制,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條
擔負哨所執勤任務的民兵,應當明確執勤區域和任務,熟悉哨所附近的地形和社會情況,掌握執行任務的各種技能,保持通信聯絡暢通,嚴格按照上級規定執行觀察、巡邏、警戒勤務,加強自身防衛。當發現敵情和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報告,果斷處置。

第九條
擔負搜集情報任務的民兵,應當嚴格遵守情報工作紀律,掌握偵察和情報搜集、分析、報知技能,按照上級指示開展工作,及時提供准確的情報。當搜集到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情報時,必須迅速向上級報告。

第十條
守護重要目標的民兵,應當明了守護目標的性質、特點及守護任務和職責,熟悉周圍地形,掌握守護方法,牢記聯絡信號和口令,落實有關制度和規定,保持與目標歸屬單位的聯系,不得擅離崗位。當守護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處置並迅速向上級報告。

第十一條
協助部隊維護管理國防工程的民兵,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軍事機關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定期檢查和維護國防工程,適時向上級報告有關情況,保守軍事設施秘密,制止破壞、危害國防工程的行為。

第十二條
擔負協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維護社會治安任務的民兵,應當明確任務和分工,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熟悉政策和規定,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手段和協同行動的方法,在上級指定的區域內執行勤務,保持本地區、本單位的正常秩序。
民兵執行平息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任務時,必須執行上級軍事機關的命令和指示,與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執行任務的人民解放軍密切配合,依法行動,堅決、迅速、穩妥地制止和平息危及國家統一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
擔負搶救災任務的民兵,應當了解險情、災情的性質、范圍和程度,明確具體任務及實施方法,服從統一指揮,保護國家財產和群眾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日常戰備制度

第十四條
在執行戰備任務時間,民兵的管理應當參照人民解放軍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建立正規的內務制度,嚴格執行請假銷假規定,保持人員穩定,增強民兵的組織紀律觀念和服從命令意識,注重培養優良作風,保持良好的戰備執勤秩序。
擔負守護重要目標任務的民兵組織和民兵哨所,人員在位率平時應當達到80%以上;擔負其他戰備任務的民兵組織,應當建立並落實人員外出報告登記制度,明確緊急召回的方法和時限並制定人員臨時補充的措施。

第十五條
民兵的戰備教育,應當結合國內外形勢和戰備任務,以民兵職能和任務、戰備形勢、戰備制度、愛國主義和優良傳統、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紀律為主要內容進行,以增強民兵的國防觀念和戰備意識。
民兵戰備教育應當列入年度民兵政治教育計劃。

第十六條
民兵軍事訓練,應當按照總參謀部頒發的《民兵軍事訓練大綱》的規定和上級指示,結合戰備任務進行,要實施規范化訓練,落實訓練人員、時間、內容和質量。
縣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戰備方案,組織常年擔負戰備任務的民兵進行戰備演練,通常每年不少於1次。

第十七條
民兵武器裝備的管理,按照《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和鄉、街道、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及擔負戰備任務的民兵組織,應當根據上級指示和本單位的任務,制定相應的戰備方案並報上級審批。當情況或任務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訂戰備方案。
戰備方案的保管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嚴禁無關人員接觸戰備方案。

第十九條
民兵開展敵情、社情研究,應當根據上級指示、安排和有關情報通報,結合戰備任務進行。研究的主要內容是:預定作戰對象的編制裝備、主要武器性能、作戰思想和特點;當地社會治安和社會動態情況,特別是敵對勢力的主要活動及其特點。遇有重要情況,必須及時進行研究。

第二十條
民兵戰備物資應當按照戰備要求管理,實行集中保管,分類存放,定期清點,適時更換、補充。動用戰備物資,必須按照規定經過批准。民兵戰備物資的攜行、運行標准,由省軍區確定;戰備物資的供應、籌措辦法,由省軍區會同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民兵戰備設施應當實行責任制管理。對民兵執勤使用的營房、工事和觀察、警戒、通信、供電、照明、供水等設施,必須明確管理人員,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戰備設施完好。

第二十二條
擔負戰備值班(包括日常值班、節日值班和等級戰備值班)的民兵,由縣人民武裝部根據上級指示的戰備任務的需要指派,並明確值班民兵的具體任務、時限和位置。
擔負戰備值班的民兵組織,必須按照上級的規定落實兵力,明確任務,熟悉方案,堅守崗位,保持通信聯絡暢通並使武器裝備處於良好狀態,做好隨時執行任務的准備。

第二十三條
民兵組織在執行戰備任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請示、報告規定:
(一)凡涉及任務變動、部署調整、兵力使用、武器裝備動用及上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重要事項,必須逐級請示,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二)擔負戰備執勤時,應當按照上級規定的時限報告執勤情況,遇有重要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三)擔負戰備值班時,應當逐日報告值班情況,遇有重要情況必須立即報告;
(四)完成戰備執勤、戰備值班任務後,應當及時進行總結並上報執勤、值班總結報告;戰備執勤情況綜合統計,按照上級制發的《民兵戰備執勤情況統計表》的要求填報;
(五)常年擔負戰備任務時,應當在年度民兵組織整頓後報告實力,主要包括組織實力、裝備實力和人員在位率。

第二十四條
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應當定期進行民兵戰備工作檢查,檢查內容和應達到的標準是:
(一)組織健全,官兵相識,在位率達到規定標准,人員流動情況清楚;
(二)戰備教育落實,戰備觀念強;
(三)軍事訓練任務落實,軍事素質良好;
(四)敵情、社情研究針對對性強,掌握情況及時、准確;
(五)戰備方案齊全,人員緊急收攏迅速,武器裝備和戰備物資、設施管理有序;
(六)戰備執勤、值班嚴格正規,請示報告及時,處置情況正確。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採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四章戰備等級

第二十五條
民兵戰備等級分為三級戰備、二級戰備、一級戰備。
民兵組織進入或者解除等級戰備,必須根據軍事機關的命令進行。民兵組織接到進入等級戰備命令後,必須立即按照相應等級戰備的要求,轉入戰備狀態。

第二十六條
三級戰備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軍政主管進入值班崗位,及時溝通對上對下聯系,修訂並熟悉有關的戰備方案;
(二)掌握人員在位情況,控制外出,做好收攏准備;
(三)進行戰備教育,了解戰備形勢、任務;
(四)明確人員緊急收攏的地點、時限、通知方法及信號;
(五)組織敵情研究,了解、掌握社會動態;
(六)邊防、海防和戰備重點地區的民兵,加強觀察和巡邏、警戒,及時報告情況;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民兵,在上級指定的位置待命,做好隨時執行任務的准備;
(七)檢查戰備工作落實情況,按時上報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二級戰備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在位幹部加強值班,及時研究、安排戰備工作,保持通信聯絡暢通,隨時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
(二)停止人員外出,召回在外的幹部和骨幹,人員在位率保持在70%以上;
(三)進行戰備動員,明確戰備任務和要求;
(四)組織必要的收攏集結和緊急集合演練,完善緊急行動的措施;
(五)加強敵情研究,密切注視社會動態,掌握敵對勢力活動特點,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六)按照上級指示了解戰備物資供應渠道和方法,做好接收武器裝備和各種戰備物資的准備;
(七)邊防、海防和戰備重點地區的民兵,加強對重要地點和重要地段的控制、守衛;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民兵,集中待命,准備隨時執行任務;
(八)逐日上報戰備工作情況。

第二十八條
一級戰備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實施:
(一)配齊各級幹部,建立組織指揮機構,明確職責分工,保持通信聯絡全時暢通和指揮不間斷;
(二)召回在外人員,根據上級指示進行收攏集結,人員在位率保持在90%以上;
(三)進行臨戰動員,明確臨戰任務和有關規定;
(四)值班人員和分隊晝夜值班,及時掌握和處置各種情況;
(五)請領、接收和分發武器裝備、彈葯及各種戰備物資;
(六)根據擔負的任務,進行臨戰訓練和相關的演練;
(七)按照上級規定的標准齊裝滿員,完成各項臨戰准備工作,在指定的位置集中待命,保持臨戰狀態。

第二十九條
戰備等級的轉換,必須根據命令實施。通常情況下,依次轉入三級戰備、二級戰備、一級戰備;緊急情況下,也可以越級轉入所需要的戰備等級。
民兵組織實施戰備等級轉換,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戰備等級轉換時限的規定,由省級軍區擬制方案,報軍區審批,並報總參謀部備案;緊急情況下,由下達命令的軍事機關規定。
第五章領導與指揮關系

第三十條
民兵戰備執勤,由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根據本級任務,制定計劃,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民兵參加軍警民聯防,在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和上級軍事機關的領導下,由聯防指揮機構實施統一指揮;特殊情況下,由上級軍事機關指定的單位負責指揮。

第三十二條
民兵擔負守護重要目標勤務,由縣人民武裝部和目標歸屬單位共同領導,以縣人民武裝部的領導為主。縣人民武裝部負責執勤民兵的組織調整、教育訓練、人員管理以及與附近民兵的聯防工作。目標歸屬單位負責執勤民兵的守護勤務訓練,解決執勤的後勤保障問題,協助縣人民武裝部做好執勤民兵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
民兵協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在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和上級軍事機關的領導下進行。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對民兵的組織和調動;公安機關負責現場指揮。

第三十四條
戰時,民兵配屬部隊執行作戰任務、戰場勤務,由部隊指揮和管理;民兵執行獨立作戰、支援前線、保衛後方的任務,由省軍區、軍分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組織指揮。
第六章批准許可權

第三十五條
邊防、海防地區民兵固定哨所的設立或者撤銷,由軍分區根據戰備需要提出方案,報省軍區批准。

第三十六條
使用民兵擔負橋梁、隧道、倉庫等重要目標守護任務,由目標歸屬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報省軍區批准。

第三十七條
使用民兵維護管理國防工程,由管理該工程的軍隊團以上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申請,報省軍區批准。

第三十八條
使用民兵擔負維護社會治安的一般勤務,由公安機關會同同級軍事機關報同級地方黨委、人民政府批准,軍事機關根據地方黨委、人民政府的決定組織實施,同時報上一級軍事機關備案。在廠礦范圍內,使用民兵擔負維護治安、保護生產方面的勤務,由廠礦批准,同時報縣人民武裝部備案。
民兵執行上述任務,不得攜帶槍支等武器。遇有追捕持槍兇犯等緊急情況,必須攜帶搶支等武器的,由縣人民武裝部報縣委、縣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告軍分區。

第三十九條
動用民兵執行平息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的任務,不攜帶搶支等武器的,由地方縣以上黨委、人民政府決定,同級軍事機關根據地方黨委、人民政府的決定,報上一級軍事機關批准;攜帶槍支等武器的,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共同批准,並報軍區和總參謀部備案。遇有特殊情況,必須使用武力處置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使用民兵執行搶險救災任務,由縣委、縣人民政府批准,縣人民政裝部報軍分區備案。

第四十一條
邊防、海防地區,遇有敵人襲擾、空降和敵特潛入緊急情況,縣人民武裝部應當立即調動民兵,予以打擊和搜捕,同時迅速向上級報告。
第七章保障與優撫

第四十二條
在民兵哨所執勤的民兵,來自農村的,按照當地同等勞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誤工補貼;來自企業事業單位的,原享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對長期脫產執勤的民兵,在其退出執勤任務後,有工作單位的,由原單位安置;無工作單位的,由縣、鄉人民政府視情況予以安置。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與省軍區共同制定。

第四十三條
民兵守護重要目標所需營房、營具、廚具和通信、照明、飲水、警戒等設施,執勤民兵的生活補貼、執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以及醫療、傷亡撫恤等經費,由目標歸屬單位解決。

第四十四條
協助部隊維護管理國防工程的民兵,來自農村的,按照當地同等勞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誤工補貼;來自企業事業單位的,原享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維修經費和看護費從國防工程維護管理費中解決。

第四十五條
經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批準的民兵戰備勤務和搶險救災,執行任務的民兵的報酬或者補助,由地方人民政府解決。

第四十六條
對參戰、執行戰備勤務、參加戰備訓練和維護社會治安中傷亡民兵的優待、安置和無恤,按照國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民兵戰備工作中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獎勵與懲處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和省軍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民兵戰備工作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由總參謀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3. 十個軍事法名稱!現行需要修訂的法律法規是什麼

· 反分裂國家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
· 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辦法
·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發放管理辦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條例
·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人員條例
· 南太平洋無核區條約第二號議定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 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條例
· 關於處理移交政府管理的軍隊離休幹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違犯現役軍官職務任免紀律的處理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訓練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
· 革命烈士褒揚條例
· 關於多年無音訊之現役革命軍人家屬待遇及婚姻問題處理辦法
· 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復
·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 徵兵工作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 · 國防專利條例
· 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監察工作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暫行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 關於禁用毒氣或類似毒品及細菌方法作戰議定書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
·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份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常規武器公約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
· 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
· 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工作條例
· 關於軍民合用機場的若干暫行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營產管理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辦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工作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生暫行條例
· 中國人民解放軍綠化條例(修訂草案)
· 從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中選拔國防生工作暫行辦法
·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章程
· 軍校學員學籍管理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准

· 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保護條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全民國防教育日的決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鐵路、水路沿線交通部門軍事代表條例
· 鐵路軍運暫行條例
· 關於恢復駐廠軍事代表制度的通知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保護機場凈空的規定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頒發保護海底電纜規定的通知

· 關於保護通信線路的規定

· 中國人民解放軍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 國防交通條例

· 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例

4. 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管理條例具體的細則是什麼

如果內容不全,請到參考資料鏈接查看!

中國人民解放軍基層後勤管理條例

(1992年9月30日中央軍委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軍隊基層的後勤管理,促進基層全面建設,增強部隊戰鬥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基層後勤管理,是指連隊、艦艇、飛行大隊,以及具有分隊性質並獨立組織伙食的站、庫、隊、所等單位的後勤管理。其內容包括:
(一)管理經費、糧秣和被裝等後勤裝備、器材、物資;
(二)管理營房、營具及設施、設備;
(三)組織伙食管理、業餘生產和衛生管理;
(四)組織車輛、陸(空)空船艇(以下簡稱船艇)等裝備的技術和勤務管理;
(五)選配後勤人員,建設基層後勤隊伍;
(六)組織後勤戰備、訓練和後勤管理教育;
(七)基層後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軍所有基層單位,是組織實施基層後勤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基層後勤管理應當堅持平戰結合、利用保障,自己動手、勤儉節約,因地制宜、注重實效,按章辦事、官兵同管的原則。

第五條 總後勤部是全軍基層後勤工作的主管機關。
各級後勤機關是本供應體系基層後勤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基層單位後勤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六條 基層後勤工作在本級黨支部(黨委)和首長領導下進行。基層單位應當分工1名本級軍官管理後勤工作,充分發揮經濟委員會的作用,定期分析形勢,統籌安排工作,研究加強和改進後勤建設的措施,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七條 基層單位分管後勤工作的軍官對後勤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應當了解基層的後勤標准制度,熟悉後勤工作的組織程序,支持後勤人員的工作,掌握後勤工作情況,組織和督促部屬完成各項後勤任務。

第八條 司務長在本單位首長和分管後勤工作軍官的領導下,具體組織實施基層後勤管理。司務長應當熟悉後勤標准制度,熟悉財經紀律,會記帳核算,會計劃安排伙食,會組織業餘生產,會請領和發放經費、被裝,會管理營產、設施、設備和物資。
司務長任職前應當經專業培訓或者集訓,任職後應當保持相對穩定。黨員司務長不是黨支部委員的,應當列席有關的黨支部委員會議。
駐地集中的部隊實行司務長定期集體辦公制度,由後勤財務、軍需部門組織,進行經費、糧秣審核和業務學習與交流。

第九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編制挑選優秀的士兵擔任給養員和炊事班長,選配好炊事員、衛生員和汽車駕駛員等,並保持相對穩定。
各類後勤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職責,熟練掌握專業技能,積極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條 基層單位的經濟委員會,應當明確職責分工,積極參與經濟管理,實行經濟監督,保證經濟民主。堅持每周訂食譜、每月審查公布帳目,定期檢查庫存、在用物資及其消耗情況。

第三章 後勤戰備、訓練

第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堅持經常性的戰備教育,認真落實後勤戰備制度、規定和要求。

第十二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數量和質量儲備、保管後勤戰備物資,並實行「三分四定」(分攜行、運行、後留;定人、定物、定車、定位),做到質量完好,品種齊全配套,適時調整更新。

第十三條 基層單位的後勤訓練應當根據軍事訓練條例、訓練大綱和上級賦予的年度訓練任務,適應基層特點和專業要求,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實施,保證人員、時間、內容和質量的落實。

第十四條 後勤訓練應當科學計劃,突出重點,堅持因人施教,開展崗位練兵。士兵主要圍繞掌握本職專業必備的知識和技能,進行共同科目、專業技術(勤務)和戰術訓練;軍官主要圍繞提高指揮、管理、組織訓練的能力和業務水平,進行軍事理論學習、本級戰術(勤務)和專業技術訓練;分隊主要圍繞形成整體遂行戰斗(保障)任務的能力,進行戰術(勤務)訓練。

第十五條 後勤分隊和後勤人員的訓練,應當按照訓練成績評定標准嚴格組織考核,考核成績不及格的,應當復訓、補訓和補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基層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務計劃、經費領報、審核報銷、經費核算、現金管理、帳目公布、財務交接、實物驗收等制度和規定,做到執行標准制度好、經費計劃使用好、發揚經濟民主好;無貪污被盜、無虛報冒領、無錯帳差款、無私借公款、無浪費性開支。

第十七條 基層單位應當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各項經費收支統一計劃,合理安排,精打細算,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經費開支由分管後勤工作的軍官統一審批;除伙食費外,100元以上開支應當經黨支部(黨委)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基層單位應當及時領報和發放經費。薪金、津貼、工資應當在當月5日前足額發給個人。
後勤財務部門應當及時保障基層單位的經費供應,不得斷供、少供、漏供,並保證基層單位對結余經費的使用權。

第十九條 基層單位必須遵守財經紀律,不準侵佔士兵利益,不準弄虛作假、虛報冒領,不準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不準拖欠伙食費,不準擴大夥食費開支范圍,不準設帳外帳和「小金庫」,不準私分公款公物,不準擅自購買專控商品,不準出租、出借銀行帳戶與私借公款,不準擅自改變全軍統一的財務標准制度。

第二十條 基層單位的業餘生產收益和雜項收入的收支,必須納入財務管理。業餘生產收益除留做再生產資金外,應當用於補助集體伙食和改善物質文化生活

第五章 伙食、業餘生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科學安排伙食,講究營養口味,調劑飯菜花樣,保證官兵吃到或者基本吃到給養標准規定的食物定量。安排好執勤人員、傷病員的飲食,尊重少數民族官兵的飲食習慣。
基層單位應當保持1名具有等級廚師水平的炊事員。

第二十二條 基層單位應當堅持訂食譜、公布伙食帳目、給養逐日消耗登記、廚房值班和幫廚、飲食衛生制度,實行伙食分項核算。
飯堂內張掛伙食管理制度、炊管人員職責和先進食堂評比條件;設置經濟民主欄,欄內有食譜、食物定量標准、伙食帳目公布表,以及就餐人員意見簿、交退夥食費登記簿和實物驗收消耗登記簿。

第二十三條 軍官一般不得從基層伙食單位購買食物,供給關系在基層單位的,確需購買時必須按價付款。
基層伙食單位的就餐人員,除因公外出、探親、住院、調動等情況外,不得退夥。退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有條件的團(旅)應當建立副食品生產基地和生活服務中心,實行團(旅)和基層單位結合的伙食保障與管理。
副食品生產基地一般應當有養禽場、養畜場、養魚池和飼料加工間,為基層單位提供副食品和優良仔畜(禽)、種苗,並指導基層單位業餘生產。
生活服務中心視條件開設主副食品采購與加工、生豬屠宰和食品冷藏等服務項目,實行統一籌措、統一加工、統一供應、統一結算,並負責指導基層單位的伙食管理。生活服務中心不得承包,對基層單位和軍內人員供應的食品應當保證質量,價格低於當地市價。凡生活服務中心可以供應的主副食品,基層伙食單位不得外出采購。
生活服務中心實行司務長輪流值班和與基層單位共同審訂食譜的制度。

第二十五條 基層單位應當積極組織和發展以養豬、種菜為主的業餘生產,因地制宜地開展加工、捕撈、採集和其他種植、養殖等小型副業生產,堅持自製小菜。北方部隊應當視條件開展塑料大棚和溫室種植,做好蔬菜冬儲。
基層單位的業餘生產應當自己動手,統一計劃安排,積極採用科學技術和先進方法,降低生產成本,不得對外承包。

第二十六條 基層單位應當精打細算,計劃、節約用糧合理開支伙食費,歷年累計節余保持1至2個月的糧食、伙食費(含生產補助)。對節余的糧食、伙食費,基層單位應當合理安排用於改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
推廣應用節煤灶型(具),改進燒煤技術,努力節約炊事用煤。

第二十七條 基層單位應當實行伙食標准化管理,每季度對伙食管理進行一次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改進。

第六章 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健康教育,到課率達到90%以上,使官兵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提倡戒煙,不在禁煙場所吸煙。

第二十九條 室內外衛生應當劃區分工負責,每日清掃,每周進行一次大掃除和衛生檢查。
室內保持清潔,空氣新鮮,無蜘蛛網,無積塵,及時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臭蟲、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溝渠暢通,無積水,無蚊蠅孳生地。有定點的密閉式垃圾收容設施,做到垃圾不亂倒、不暴露,定期清理。
廁所、畜圈符合衛生要求,每日沖刷清掃,定期檢查,糞便處理達到無害化。

第三十條 食堂保持清潔,有防蠅措施和流水洗手條件。新建、改建廚房應當符合生進熟出操作流程的布局要求。廚具定位擺放整齊,用後洗凈。食具用後流水沖洗並定期消毒。食品製作符合衛生要求,生熟食物分刀分板操作、分開存放。妥善保管剩飯剩菜,食用前充分加熱。各種罐、壇有蓋有簽。就餐人員實行分餐或者使用公用筷勺。
炊事人員健康檢查每年不得少於2次,發現傳染病、化膿性皮膚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炊事人員工作時穿工作服、戴工作帽。

第三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官兵參加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健康體檢:軍官每年1次,士兵每2年1次,並填寫健康證。預防接種率:軍官和服役2年以上的士兵不低於95%,新兵100%。對來自疫區的人員及時安排衛生檢疫;發現傳染病患者,必須迅速隔離治療,並及時上報。積極預防傳染病,做到無烈性傳染病發生,無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無食物中毒。
基層單位應當結合實際,防止和減少訓練傷,做好防暑降溫和預防凍傷工作。

第三十二條 軍用動物的衛生防疫按照規定組織落實。積極做好軍馬疫病防治,全年無烈性和其他危害大的傳染病發生,降低病死率。保持廄舍、飼槽和拴系、活動場地的清潔。防止人畜共患病發生。

第七章 車船管理

第三十三條 編配有車輛和船艇的基層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車輛和船艇的管理規定,車輛和船艇的技術狀況應當達到規定標准。

第三十四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編配用途、技術性能,正確合理地使用車輛和船艇。不得超過規定的動用數量、車公里限額使用車輛,不得超載、超抗風能力使用船艇。
預計2個月以上不使用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封存。新車和發動機大修後的車輛,必須完成初駛後再封存。

第三十五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完成車輛的日常、定期、初駛、封存、換季保養和修理,做好船艇的定期與不定期保養。車輛檢查,班每周、排每半月、連每月進行1次。
堅持車場日制度,每周1次車場日,每次不少於半年,人員到場率達到80%以上。
嚴格執行車船登記、統計制度,及時、准確填寫登記表簿,做到資料齊全、技術檔案完整、統計准確。

第三十六條 基層單位應當經常進行交通法規和安全教育,根據任務、季節和氣候變化,採取安全措施,預防事故發生,確保車船行駛安全。嚴格管理車輛運用憑證,不得出租、出借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車船器材應當交舊領新,嚴格對器材分類帳、單車器材供應證和領料單的管理。車船器材入庫存放,不得擅自動用、調換和外借。攜行車材裝箱保管,使用後及時請領補充。

第八章 營產管理

第三十八條 基層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房地產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落實營產管理責任制度、維修制度、交接制度和檢查評比制度。堅持營產使用登記,營具計價掛帳管理。組織官兵自己動手,及時對營產進行小修、小補。門窗、營具和玻璃年損壞率分別控制在5‰、8‰和10‰以內。
基層單位不得出租、出借、出賣和轉讓房地產。

第三十九條 基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營房。不準在非炊事用房內做飯,不準拆牆、鑿洞、搭棚和隨意改變房屋用途,不準私接電源、私用電爐及表外用電,不準私自改卸水表、水管和水龍頭,不準在牆壁和桌面亂釘亂畫,不準在便池、排水管(溝)內倒雜物,不準擅自拆改、轉讓和帶走營具。

第四十條 基層單位應當正確使用水、電、暖和消防設備,指定專人管理。節約用水、用電、用煤,防止「跑、冒、滴、漏」。
加強對冬季取暖工作的管理,保持室內溫度,防止煤氣中毒和失火。在規定的取暖期內,土法取暖的,宿舍溫度在12℃以上,食堂溫度在6℃以上;暖氣取暖的,宿舍溫度在14℃以上,食堂溫度在8℃以上。

第四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積極參加營區建設和植樹綠化活動,管護好花草樹木。

第九章 後勤物資和設施、設備管理

第四十二條 基層單位應當依據供給標准、供應實力和適體號型,准確填製表證,按時請領、發放被裝。對不適體的,及時調換。被裝收舊率達到95%以上。
個人被裝不得有霉爛,不得拆改、變賣,不得寄家、送人。常服、作訓服、棉衣、大衣、被褥、雨衣、特裝等大件被裝丟失率不得超過3‰。公用被裝每季度清查1次。

第四十三條 用油分隊應當堅持計劃合理用油,推廣應用先進節油技術,節油率達到上級規定要求。封存裝備油箱(櫃)中的油料指定專人管理,防止丟失、變質。避免發生油料事故和盜油案件。油料回收率達到規定要求,回收的油料不得擅自處理。各種油料裝備的帳、物、卡相符,定期維護保養,完好率和齊裝率達到90%以上。
基層單位應當指定專人管理小油庫,建立健全油料及油料裝備器材帳目,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安全。

第四十四條 基層單位的設施、設備應當齊全配套,達到下列標准:
(一)宿舍有床鋪、床頭櫃、暖瓶(保溫桶),軍官有辦公桌椅,士兵有小凳;閱覽室有書櫃、報架、桌凳;
(二)廚房有節煤防塵灶、鍋台、工作台、排油煙和排污水設施,炊具、廚具齊全;飯堂有制式餐桌、餐凳、碗櫥(櫃)、保溫桶、紗窗、流水洗碗池,南方和北方分別有風扇和取暖設備;主副食庫有盛放糧食、蔬菜和調料的櫃、缸、架等;
(三)有曬衣場、晾鞋台;儲藏室有放物架、前送包(袋);
(四)葯材按照規定配齊;駐地分散的設衛生室,配置葯械箱(櫃)、診斷桌、診斷椅、治療凳和診斷治療床;
(五)司務長有專用鐵櫃、工作包,其辦公室安裝鐵皮門、暗鎖和鐵制窗欄桿;
(六)一般有園田化菜園和豬圈,駐北方的有菜窖、溫室(大棚);
(七)汽車分隊設置車場,有車庫、值班室、保養間、充電間、器材間、附油間、洗車場和消防設施;
(八)各類後勤分隊的專業技術設施、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建設、配齊。
各級機關和基層單位應當結合實際,依據職責分工組織落實,積極創造條件,努力實現上述標准。

第四十五條 公用物資實行編號管理和計價管理。各種物資擺放整齊,登記齊全,記載清楚,帳物相符,定期檢查,保管完好。保管人員變動時,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基層單位應實行經濟管理責任制,對丟失或者損壞公物的,根據情節和賠償能力,由經濟委員會討論決定後,實行全額賠償或者部分賠償。

第十章 執行作戰和特殊任務時的後勤管理

第四十七條 基層單位執行作戰和防暴、搶險救災、野外訓練、演習、國防科研試驗、國防施工等任務時,必須從實際出發,加強後勤管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經費、物資,及時報告經費、裝備、物資的消耗、損壞和傷病員發生情況,並提出建議與要求。

第四十八條 基層單位應當根據任務需要,調整或者明確分管後勤工作的軍官,並以衛生員、給養員、炊事員、汽車駕駛員等專業人員為骨幹,抽調其他必要人員,建立搶救組、給養組、車油組等後勤保障組織。

第四十九條 基層單位應當及時請領經費、被裝、主副食、燃料、油料、器材等,補齊攜運行量。根據上級要求組織輕裝,處理累贅物資。
基層單位鐵路輸送時,按照規定辦理承運手續,整修裝卸場地和進出道路,搭拆臨時站台,進行裝卸載和加固捆綁,加強輸送途中的管理。
戰時使用《戰時人員供應證》和《家屬生活費代供證》供應經費,儲備7至10天的柴菜金,及時清理、上交繳獲的物品。

第五十條 基層單位應當根據條件改善伙食,盡量供應熱飯、熱菜和開水,冬季前送熟食採取保溫措施。按照規定保管和食用個人攜帶的熟食(干糧),戰時疏散隱蔽就餐。做好飲用水源的調查、保護和凈化消毒。
在軍供站就餐、飲水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手續,並嚴密組織。

第五十一條 基層單位應當根據任務、敵情和季節,進行預防食物中毒、毒蟲傷害、中暑、凍傷和「三防」等方面的衛生知識教育,落實防治措施,積極組織自救互救。及時調查疫情,防止傳染病流行。嚴禁食用未經檢驗的繳獲食品。

第五十二條 基層單位應當利用戰斗(工作)間隙等時機,組織擦拭後勤裝備。對後勤物資、器材,採取防潮防雨、防曬、防霉等措施。設置車輛、機械臨時停放場地,戰時進行偽裝防護。

第五十三條 執行作戰和特殊任務時,總後勤部和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後勤部應當結合實際,規定有關基層後勤管理的具體指標和要求。

第十一章 機關責任

第五十四條 各級司令、政治、後勤、技術機關,應當在本級黨委、首長領導下,堅持為基層服務的方向,按級負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密切協作,積極為基層提供經費、物資等保障條件,指導和幫助基層單位做好後勤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 總部機關根據軍隊建設的方針、原則和後勤工作的規律,確定基層後勤管理的指導思想和政策,修訂完善各項標準的規律,確定基層後勤管理的指導思想和政策,修訂完善各項標准制度,制定基層後勤管理規章,提出全軍基層後勤建設總的任務和要求。

第五十六條 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機關,根據基層後勤建設總的任務和要求,結合部隊實際,制定本系統的規劃,分類指導基層後勤工作,研究解決普遍性的問題,表彰和宣傳有重大影響的先進典型。

第五十七條 軍、師級機關全面規劃本單位基層後勤工作,有計劃、分步驟地指導基層後勤建設,解決存在的問題,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組織基層單位分管後勤軍官的短期集訓。

第五十八條 旅、團級機關直接組織和指導本單位的基層後勤工作,督促基層單位完成後勤保障任務,組織基層後勤人員專業集訓,建設和管理副食品生產基地與生活服務中心,開展巡迴服務,組織對基層後勤工作的考評,發現和解決基層後勤保障中的具體問題和實際困難,及時反映基層後勤工作中的情況和問題。

第十二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九條 對貫徹執行本條例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單位,由團以上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領導者和直接責任者,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
(一)經濟民主制度不健全,業餘生產和伙食管理混亂,官兵反映強烈的;
(二)因管理不善,超支經費、糧秣較多或者丟失損壞公物嚴重的;
(三)後勤戰備、訓練不落實,未完成任務的;
(四)在基層後勤工作中弄虛作假,上報情況嚴重失實的;
(五)基層後勤管理不力,其他問題較多的。

第六十一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財經紀律,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虛報冒領、私分公款公物,侵佔士兵利益的;
(二)違反衛生管理規定,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或者食物中毒的;
(三)丟失或者損壞後勤裝備、物資、設施、設備,情節嚴重的;
(四)違反車輛、船艇使用管理規定,發生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玩忽職守,給業餘生產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六)其他違反規定,對基層後勤工作產生不良後果的。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基層後勤工作的各項評比活動,應當納入《軍隊基層建設綱要》規定的達標活動中統一組織。基層後勤工作的達標評比標准以本條例為依據,凡考核未達標的,不得評為基層建設達標單位。
軍級以下單位應當按照上級統一部署,組織基層後勤工作的達標評比,不得自行增設其他評比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未規定的後勤分隊專業技術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由總後勤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2月26日總後勤部頒發的《軍隊基層後勤管理暫行規定》即行廢止。以往有關基層後勤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條例為准。

5. 《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備工作條例》所稱戰備工作是

戰前准備工作、如情報報知、警報發放、戰備等級、戰備值班等制度或規定等。

1、為了規范民兵戰備工作,完善民兵戰備制度,保證民兵戰備任務的完成,根據《民兵工作條例》和軍隊戰備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2、民兵執行戰備任務和軍事機關、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組織民兵戰備工作,適用本規定。

3、民兵戰備工作必須堅持黨管武裝的原則,貫徹新時期軍事戰備方針,突出重點,落實制度,常備不懈,提高民兵執行戰備任務的能力。

4、全國的民兵戰備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以下簡稱總參謀部)主管。

軍區、省軍區(含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人民武裝部和鄉(含民族鄉、鎮,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裝部、企業事業單位人民武裝部負責本區域或本單位的民兵戰備工作。

(5)戰時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

第三條民兵工作的任務是:

(一)建立和鞏固民兵組織,提高民兵軍政素質,配備和管理民兵武器裝備,儲備戰時所需的後備兵員;

(二)發動民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組織民兵擔負戰備執勤,維護社會治安;

(三)組織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四條民兵工作應當貫徹人民戰爭思想,堅持勞武結合,堅持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民兵工作與戰時兵員動員准備工作的結合。

第五條全國的民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主管。

軍區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

省軍區(含衛戍區、警備區,下同)、軍分區(含警備區,下同)、縣(含市、市轄區,下同)人民武裝部,是本地區的軍事領導指揮機關,負責本區域的民兵工作。

鄉、民族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人民武裝部,負責辦理本區域、本單位的民兵工作,按規定不設立人民武裝部的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確定一個部門辦理。

6. 美國大兵的22條作戰條例

計篇 第一
原文
1.孫子曰:兵者,國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 2.故經之以五,校之以計,而索其情。 3、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將,五曰法。道者,令民與上同意者也,可與之死,可與之生,民不畏危。天者,陰陽、寒暑、時制也。地者,高下、遠近、險易、廣狹、死生也。將者,智、信、仁、勇、嚴也。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凡此五者,將莫不聞,知之者勝,不知之者不勝。 4.故校之以七計,而索其情。曰:主孰有道?將孰有能?天地孰得?法令孰行?兵眾孰強?士卒孰練?賞罰孰明?吾以此知勝負矣。 5.將聽吾計,用之必勝,留之;將不聽吾計,用之必敗,去之。計利以聽,乃為之勢,以佐其外。勢者,因利而制權也。 6、兵者,詭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遠,遠而示之近。利而誘之,亂而取之,實而備之,強而避之,怒而撓之,卑而驕之,佚而勞之,親而離之,攻其不備,出其不意。此兵家之勝,不可先傳也。 7.夫未戰而廟算勝者,得算多也;未戰而廟算不勝者,得算少也。多算勝,少算不勝,而況於無算乎!吾以此觀之,勝負見矣。
譯文
孫子說:戰爭是國家的大事,它關繫到百姓的生死,國家的存亡,不能不認真地考察和研究。 因此,要通過對敵我五個方面的情況進行綜合比較,來探討戰爭勝負的情形:一是政治,二是天時,三是地勢,四是將領,五是制度。政治,就是要讓民眾和君主的意願一致,戰時他們才會為君主去死,不存二心。天時,就是指晝夜、晴雨、寒冷、炎熱、季節氣候的變化。地勢,就是指高陵窪地、路途遠近、險隘平坦、進退方便等條件。將領,就是指揮者所具備的智慧、誠信、仁愛、勇猛、嚴明等素質。制度,就是軍制、軍法、軍需的制定和管理。凡屬這五個方面的情況,將領都不能不知。充分了解這些情況的就能取勝,相反就會作戰失敗。此外,還要通過比較雙方的具體條件來探究戰爭勝負的情形,即雙方君主哪一方施政清明?哪一方將帥更有才能?哪一方擁有更好的天時地利?哪一方軍紀嚴明?哪一方兵力強大?哪一方士卒訓練有素?哪一方賞罰分明?通過這些分析比較就能夠判斷誰勝誰負了。 若聽從我的意見,用兵作戰就會取勝,我就留下來;若是不從,打仗就會失敗,我將會離開這里。 我的軍事思想您認為能夠接受,再從外交上造成大好形勢作為輔助條件,就掌握了主動權。所謂態勢,即是憑借有利的情況,以制定臨機應變的策略。 戰爭,本來是一種詭詐之術。所以,能戰而示之軟弱;要打,裝作退卻;要攻近處,裝作攻擊遠處;要想遠襲,又裝作近攻;敵人貪利,就用小利引誘;敵人混亂就要攻取;敵人力量充實,就要防備;敵人兵強卒銳,就避其鋒頭;敵人氣勢洶洶,就設法擾亂它;敵人謙卑就要使之驕橫;敵人安逸就要使之疲勞;敵人內部和睦,就要離間他們。總之,要在敵人沒有防備處攻擊,在敵人料想不到的時候採取行動。這是指揮家制勝的秘訣,不可預先講明。 未戰之前就能預料取勝的,是因為籌劃周密,條件充分;未開戰而估計取勝把握小,是具備取勝的條件少。條件充分的取勝就大,准備不充分的就會失敗。何況一點條件也不具備的呢!我根據這些來觀察戰爭,勝敗也就清楚了。
編輯本段作戰篇 第二
原文
1.孫子曰:凡用兵之法,馳車千駟,革車千乘,帶甲十萬,千里饋糧,則內外之費,賓客之用,膠漆之材,車甲之奉,日費千金,然後十萬之師舉矣。 2.其用戰也勝,久則鈍兵挫銳,攻城則力屈,久暴師則國用不足。夫鈍兵挫銳,屈力殫貨,則諸侯乘其弊而起,雖有智者不能善其後矣。故兵聞拙速,未睹巧之久也。夫兵久而國利者,未之有也。故不盡知用兵之害者,則不能盡知用兵之利也。 3.善用兵者,役不再籍,糧不三載,取用於國,因糧於敵,故軍食可足也。國之貧於師者遠輸,遠輸則百姓貧;近師者貴賣,貴賣則百姓財竭,財竭則急於丘役。力屈財殫,中原內虛於家,百姓之費,十去其七;公家之費,破軍罷馬,甲胄矢弓,戟盾矛櫓,丘牛大車,十去其六。 4.故智將務食於敵,食敵一鍾,當吾二十鍾;忌桿一石,當吾二十石。 5.故殺敵者,怒也;取敵之利者,貨也。車戰得車十乘以上,賞其先得者,而更其旌旗。車雜而乘之,卒善而養之,是謂勝敵而益強。 6.故兵貴勝,不貴久。故知兵之將,民之司命。國家安危之主也。
譯文
孫子說:按一般的作戰常規,出動戰車千乘,運輸車千輛,軍隊十萬,越地千里運送糧草,那麼前後方的軍需,賓客使節的招待費,膠漆器材的補充,車輛盔甲的供給等,每天都要耗資巨萬。只有作好了准備,十萬大軍才能出動。 用此軍隊作戰,要求速勝,曠日持久就會使軍隊疲憊,挫折銳氣,攻城就會耗盡人力,久駐在外,會使國家財政發生困難。如果軍隊疲憊、銳氣挫傷,戰鬥力下降,財力不足,那麼諸侯國就會乘機舉兵進攻,盡管有足智多謀的人,也難以收拾這種局面。所以在用兵上,雖笨拙的指揮官也要速戰速決,沒有見過講究指揮工巧而追求曠日持久的現象。戰爭久拖不決而對國家有利的事情,自古至今,都未曾聽說過。因此說,不能全面了解戰爭害處的人,也就不能真正懂得戰爭的有利之處。 善於用兵打仗的人,兵員不再次征調,糧餉不再三轉運,武器裝備在國內准備充足,糧草補給在敵國解決,這樣,軍隊的軍糧就能滿足了。 國家由於興兵而造成貧困的原因是長途運輸。長途轉運軍需,百姓就會貧困。臨近駐軍的地方物價必然飛漲,物價飛漲就會使國家的財政枯竭。國家因財政枯竭就會加重賦役,軍力衰弱、財政枯竭。國內百姓窮困潦倒,每家資財耗去了十分之七。政府的經費,亦因車輛的損耗、戰馬的疲憊,盔甲、箭弩、戟盾、矛櫓的製作補充及丘牛大車的徵用,而損失了十分之六。 所以,高明的指揮員務求在敵國內解決糧草供應問題。就地取食敵國一鍾的糧食,等於自己從本國運出二十鍾;奪取當地敵人飼草一石,相當於自己從本國運出二十石。 要使戰士勇於殺敵,就要激勵軍隊的士氣;要使軍隊奪取敵人的軍需物資,就必須用財物獎勵。因此在車戰時,凡繳獲戰車十輛以上的,獎賞最先奪得戰車的士卒,換上我軍的旗幟,將其混合編入自己的車陣之中;對於敵人的俘虜,要給予優待、撫慰和使用他們。這樣就會戰勝敵人而使自己日益強大。 所以,用兵貴在速戰速決,不宜曠日持久。 深知用兵之法的將領,是民眾命運的掌握者,是國家安危的主宰。
編輯本段謀攻篇 第三
原文
1.孫子曰:夫用兵之法,全國為上,破國次之;全軍為上,破軍次之;全旅為上,破旅次之;全卒為上,破卒次之;全伍為上,破伍次之。是故百戰百勝,非善之善也;不戰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 2.故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為不得已。修櫓賁溫,具器械,三月而後成;距堙,又三月而後已。將不勝其忿而蟻附之,殺士卒三分之一,而城不拔者,此攻之災也。故善用兵者,屈人之兵而非戰也,拔人之城而非攻也,毀人之國而非久也,必以全爭於天下,故兵不頓而利可全,此謀攻之法也。 3.故用兵之法,十則圍之,五則攻之,倍則戰之,敵則能分之,少則能逃之,不若則能避之。故小敵之堅,大敵之擒也。 4.夫將者,國之輔也。輔周則國必強,輔隙則國必弱。故君之所以患於軍者三:不知軍之不可以進而謂之進,不知軍之不可以退而謂之退,是謂縻軍;不知三軍之事而同三軍之政,則軍士惑矣;不知三軍之權而同三軍之任,則軍士疑矣。三軍既惑且疑,則諸侯之難至矣。是謂亂軍引勝。 5.故知勝有五:知可以戰與不可以戰者勝,識眾寡之用者勝,上下同欲者勝,以虞待不虞者勝,將能而君不御者勝。此五者,知勝之道也。 6.故曰:知彼知己,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敗。
譯文
孫子說:大凡用兵的原則,使敵人舉國屈服,不戰而降是上策,擊破敵國就次一等;使敵全軍降服是上策,打敗敵人的軍隊就次一等;使敵人一個「旅」的隊伍降服是上策,擊破敵人一個「旅」就次一等;使敵人全「卒」降服是上策,打敗敵人一個「卒」的「隊伍就次一等;使敵人全「伍」投降是上策,擊破敵人的「伍」就次一等。因此,百戰百勝,不算是最好的用兵策略,只有不戰而使敵屈服,才算是高明中最高明的。 所以上等的用兵策略是以謀取勝,其次是以外交手段挫敵,再次是出動軍隊攻敵取勝,最下策才是攻城。攻城為萬不得已時才使用。製造攻城的蔽櫓、轒轀,准備各種攻城器械,需要花費三個月的時間。構築攻城的土山又要三個月。將帥控制不住忿怒的情緒,驅使士卒像螞蟻一樣去爬梯攻城,使士卒傷亡三分之一而不能攻克,這便是攻城所帶來的危害。 因此,善於用兵的人,使敵人屈服而不是靠戰爭,攻取敵人的城池而不是靠硬攻,消滅敵國而不是靠久戰,用完善的計策爭勝於天下,兵力不至於折損,卻可以獲得全勝,這就是以謀攻敵的方法。 用兵的原則是:有十倍的兵力就包圍敵人,五倍的兵力就進攻敵人,兩倍的兵力就分割消滅敵人,有與敵相當的兵力則可以抗擊,兵力少於敵人就要避免與其正面接觸,兵力弱少就要撤退遠地。所以弱小的軍隊頑固硬拼,就會變成強大敵軍的俘虜。 將帥,是國家的輔佐,輔佐周密國家就會強大;輔佐疏漏,未盡其職,國家必然衰弱。 國君對軍隊造成的危害有三種情況:不知道軍隊在什麼條件下可戰而使其出擊,不了解軍隊在什麼情況下可退而使其撤退,這就束縛了軍隊的手腳。不通詳三軍內務,而插手三軍的政事,就會使部隊將士不知所從。不了解軍中的權變之謀而參與軍隊的指揮,就會使將士們疑慮重重。軍隊既迷惑又疑慮,諸侯國軍隊乘機而進攻,災難就降臨到頭上,這就是自亂其軍而喪失了勝利。 預知取勝的因素有五點:懂得什麼條件下可戰或不可戰,能取勝;懂得兵多兵少不同用法的,能取勝;全軍上下一心的,能取勝;以有備之師待無備之師的,能取勝;將帥有才幹而君主不從中干預的,能取勝。這五條,是預知勝利的道理。 所以說:了解對方也了解自己的,百戰不敗;不了解敵方而熟悉自己的,勝負各半;既不了解敵方,又不了解自己,每戰必然失敗。
編輯本段形篇 第四
原文
1.孫子曰:昔之善戰者,先為不可勝,以待敵之可勝。不可勝在己,可勝在敵。故善戰者,能為不可勝,不能使敵之必可勝。故曰:勝可知,而不可為。 2.不可勝者,守也;可勝者,攻也。守則不足,攻則有餘。善守者藏於九地之下,善攻者動於九天之上,故能自保而全勝也。 3.見勝不過眾人之所知,非善之善者也;戰勝而天下曰善,非善之善者也。故舉秋毫不為多力,見日月不為明目,聞雷霆不為聰耳。古之所謂善戰者,勝於易勝者也。故善戰者之勝也,無智名,無勇功,故其戰勝不忒。不忒者,其所措勝,勝已敗者也。故善戰者,立於不敗之地,而不失敵之敗也。 4.是故勝兵先勝而後求戰,敗兵先戰而後求勝。善用兵者,修道而保法,故能為勝敗之政。 5.兵法:一曰度,二曰量,三曰數,四曰稱,五曰勝。地生度,度生量,量生數,數生稱,稱生勝。 6.故勝兵若以鎰稱銖,敗兵若以銖稱鎰。勝者之戰,若決積水於千仞之溪者,形也。
譯文
孫子說:從前善於打仗的人,總是先創造條件使自己立於不敗之地,然後捕捉戰機戰勝敵人。做到不可戰勝,就會掌握戰爭的主動權;敵人出現空隙,就乘機擊破它。因而,善於作戰的人,能夠創造不被敵人戰勝的條件,不一定使敵人被我戰勝。所以說:勝利可以預測,但不可強求。 若要不被敵人戰勝,就先要作好防守工作;能戰勝敵人,就要進攻。採取防守,是因為條件不充分;進攻敵人,是因為時機成熟。所以善於防禦的人,隱蔽自己的軍隊如同深藏在地下;善於進攻的人,如同神兵自九天而降,攻敵措手不及。這樣,既保全了自己,又能獲得全面的勝利。 預見勝利不超過一般人的見識,不算高明中最高明的。打敗敵人而普天下都說好,也不算是高明中最高明的。這就好像舉起秋毫不算力大,看見太陽、月亮不算眼明,聽見雷霆不算耳聰一樣。古代善於作戰的人,總是戰勝容易戰勝的敵人。因此,善於打仗的人打了勝仗,既沒有卓越的智慧,也沒有勇武的名聲。他們進行戰爭的勝利不會有差錯,之所以不會出現差錯,是因為他們作戰的措施建立在必勝的基礎上,是戰勝了在氣勢上已失敗的敵人。善於作戰的人,總是使自己立於不敗之地,而不放過進攻敵人的機會。因此,勝利之師是先具備必勝的條件然後再交戰,失敗之軍總是先同敵人交戰,然後期求從苦戰中僥幸取勝。善於用兵的人,必須修明政治,確保法制,就能夠主宰戰爭勝負的命運。 兵法上有五項原則:一是度,二是量,三是數,四是稱,五是勝。度產生於土地的廣狹,土地幅員廣闊與否決定物資的多少,軍賦的多寡決定兵員的數量,兵員的數量決定部隊的戰鬥力,部隊的戰鬥力決定勝負的優劣。所以勝利之師如同以鎰對銖,是以強大的軍事實力攻擊弱小的敵人;而敗軍之師如同以銖對鎰,是以弱小的軍事實力對抗強大的敵方。高明的指揮員領兵作戰,就像在萬丈懸崖決開山澗的積水一樣,這就是軍事實力中的「形」。
編輯本段勢篇 第五
原文
1.孫子曰:凡治眾如治寡,分數是也;斗眾如斗寡,形名是也;三軍之眾,可使必受敵而無敗者,奇正是也;兵之所加,如以瑕投卵者,虛實是也。 2.凡戰者,以正合,以奇勝。故善出奇者,無窮如天地,不竭如江海。終而復始,日月是也。死而更生,四時是也。聲不過五,五聲之變,不可勝聽也;色不過五,五色之變,不可勝觀也;味不過五,五味之變,不可勝嘗也。戰勢不過奇正,奇正之變,不可勝窮也。奇正相生,如循環之無端,孰能窮之哉! 3.激水之疾,至於漂石者,勢也;鷙鳥之疾,至於毀折者,節也。故善戰者,其勢險,其節短。勢如擴弩,節如發機。 4.紛紛紜紜,斗亂而不可亂;渾渾沌沌,形圓而不可敗。亂生於治,怯生於勇,弱生於強。治亂,數也;勇怯,勢也;強弱,形也。 5.故善動敵者,形之,敵必從之;予之,敵必取之。以利動之,以卒待之。 6.故善戰者,求之於勢,不責於人,故能擇人而任勢。任勢者,其戰人也,如轉木石。木石之性,安則靜,危則動,方則止,圓則行。故善戰人之勢,如轉圓石於千仞之山者,勢也。
譯文
孫子說:管理兵員多的部隊和管理兵員少的部隊道理一樣,抓住編制員額不同這一特點即可;指揮大部隊作戰與指揮小分隊作戰的基本原理是一樣的,掌握部隊的建制規模及其相應的指揮號令就行了。統帥三軍將士,能讓他們立於臨敵而不敗的地位,就在於巧用奇兵,變化戰術。進攻敵人如同以石擊卵,這是以實擊虛的效果。 一般作戰都是用正兵交合,以奇兵取勝。因此,善於出奇兵的人,其戰法變化如同天地那樣無窮無盡,像江河一樣不會枯竭。終而復始,如同日月的運行;去而又回,像四季的更迭。樂聲不過五個音階,但其演奏的樂章卻變化無窮,喜不勝聽;顏色不過五種色素,可是五色的變化,就看不勝看;滋味不過五種,可五味的變化,更令人嘗不勝嘗;戰術不過奇正,但奇正的變化,卻是無窮無盡的。奇與正互相轉化,就像順著圓環旋繞,無始無終,沒有盡頭,又有誰能窮盡它呢? 湍急的流水飛快地奔瀉,以至於能沖走石頭,這便是「勢」;鷙鳥疾飛,搏擊食物,這就是短促急迫的「節」。因而,善於作戰的人,他所造成的態勢是險峻的,發動攻勢的節奏是短促的。勢就像張滿待發的弓弩,節就是觸發的弩機。 旗幟交錯,人馬紛壇,要在混亂中作戰而使軍隊行陣不亂;渾渾沌沌,迷迷濛蒙,行陣周密就不會打敗。在作戰中,混亂產生於整治,怯懦產生於勇敢,軟弱產生於剛強。嚴整與混亂,是由組織編制好壞決定的;勇敢與怯懦,是由勢態優劣造成的;強大與弱小,是由實力大小對比顯現的。因此,善於調動敵人的將帥,容易給敵人造成一種假象,敵人就會上當受騙;給敵人一點甜頭,敵人必然會貪利進攻;以小利引誘,用精銳的部隊來等待敵人進入圈套。 善於作戰的指揮員,總是從勢中尋找取勝的戰機,而不苛求部屬。因而,他能恰當地選擇人材,巧妙地運用勢。善於運用勢的將帥,他指揮軍隊作戰,就像滾動本石一樣。木頭、石塊的特性,放在安穩平坦的地方就靜止,放在險陡傾斜的地方就滾動;方的容易靜止,圓的滾動靈活。所以,善於指揮作戰的將帥所造成的有利態勢,就像從千仞高山上滾下的圓石那樣。這就是所謂的「勢」!
編輯本段虛實篇 第六
原文
1.孫子曰:凡先處戰地而待敵者佚,後處戰地而趨戰者勞。故善戰者,致人而不致於人。能使敵人自至者,利之也;能使敵人不得至者,害之也。故敵佚能勞之,飽能飢之,安能動之。 2.出其所不趨,趨其所不意。行千里而不勞者,行於無人之地也;攻而必取者,攻其所不守也。守而必固者,守其所必攻也。故善攻者,敵不知其所守;善守者,敵不知其所攻。微乎微乎,至於無形;神乎神乎,至於無聲,故能為敵之司命。 3.進而不可御者,沖其虛也;退而不可追者,速而不可及也。故我欲戰,敵雖高壘深溝,不得不與我戰者,攻其所必救也;我不欲戰,雖畫地而守之,敵不得與我戰者,乖其所之也。 4.故形人而我無形,則我專而敵分。我專為一,敵分為十,是以十攻其一也。則我眾敵寡,能以眾擊寡者,則吾之所與戰者約矣。吾所與戰之地不可知,不可知則敵所備者多,敵所備者多,則吾所與戰者寡矣。故備前則後寡,備後則前寡,備左則右寡,備右則左寡,無所不備,則無所不寡。寡者,備人者也;眾者,使人備己者也。 5.故知戰之地,知戰之日,則可千里而會戰;不知戰之地,不知戰日,則左不能救右,右不能救左,前不能救後,後不能救前,而況遠者數十里,近者數里乎!以吾度之,越人之兵雖多,亦奚益於勝哉!故曰:勝可為也。敵雖眾,可使無斗。 6.故策之而知得失之計,作之而知動靜之理,形之而知死生之地,角之而知有餘不足之處。故形兵之極,至於無形。無形,則深間不能窺,智者不能謀。因形而措勝於眾,眾不能知。人皆知我所以勝之形,而莫知吾所以制勝之形。故其戰勝不復,而應形於無窮。 7.夫兵形象水,水之形,避高而趨下,兵之形,避實而擊虛。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敵而制勝。故兵無常勢,水無常形。能因敵變化而取勝者,謂之神。故五行無常勝,四時無常位,日有短長,月有死生。
譯文
孫子說:凡先佔據戰場等待敵人的就主動安逸,後到達戰地而疾行奔赴應戰就緊張、勞頓。因而,善於指揮作戰的人,總是設法調動敵人而自己不為敵人所動。能使敵人主動上鉤的,是誘敵似利;能使敵人不能到達預定地域的,是製造困難阻止的結果。敵人閑逸,就想方設法使它疲勞,敵人若飽食,就設法使它飢餓,敵人安穩,就使它疲於應付。 在敵人無法緊急救援的地方出擊,在敵人意想不到的條件下進攻。行軍千里而不勞頓,因為走的是沒有敵人的地方;進攻一定能得手,是攻擊敵人不設防的地方;防守必然能牢固,是防守著敵人不敢進攻或不能進攻的地方。所以善於進攻的,使敵人不知道如何防守;善於防守的人,使敵人不知向哪裡進攻。微妙呀!微妙到看不到形跡;神奇呀!神奇到聽不出聲息。所以能掌握敵人的命運。進攻而使敵人無法抵禦的,是沖擊它空虛的地方;後退而使敵人無法追到的,是迅速得使它來不及追趕。我軍想要決戰,敵人盡管在高壘深溝,卻不得不同我軍打仗,因為是進攻它必然要救援的地方;我軍不想決戰,雖然畫地防守,敵人也無法來同我作戰,是因為設法調動它,使它背離所要進攻的方向。 因此,要使敵人暴露原形卻不讓敵人察明我軍的真相,這樣我軍的兵力就可以集中而敵人的兵力就不得不分散。我軍兵力集中在一處,敵人兵力分散在十處,這就能用十倍於敵的兵力去攻擊敵人,這樣就會造成敵寡我眾的有利態勢。能做到以眾擊寡,同我軍當面作戰的敵人就有限了。敵人防備了前面,後面的兵力就薄弱;防備了後面,前面的兵力就薄弱;防備了左邊,右邊的兵力就薄弱;防備了右邊,左邊的兵力就薄弱;處處防備,就整體薄弱。造成兵力薄弱的原因是處處設防,形成兵力集中的優勢在於迫使敵人處處防備。 知道作戰的地點,預知交戰的時間,那麼即使相距千里也可以同敵人交戰。不能預知在什麼地方打仗,在什麼時間作戰,那就左翼不能救右翼,右翼也不能救左翼,前面不能救後面,後面也不能救前面,何況軍隊遠者相隔幾十里,近者相隔幾里的呢?據我分析,越國的軍隊雖多,又於勝利有何益呢?敵人雖多,可使它無法同我軍較量。 分析研究雙方的情況,可得知雙方所處條件的優劣得失;挑逗敵人,可了解敵人的活動規律;偵察一下情況,可知戰地各處是否利於攻守進退;用小股兵力試探性進攻敵人,可以進一步了解敵人兵力虛實強弱。以假象迷惑敵人的用兵方法運用到微妙的地步,就不會露出行跡,使敵人無形可窺,那麼,即使埋藏得很深的間諜也窺察不到我軍底細,聰明的敵人也想不出對付我軍的辦法。根據敵情變化而靈活地運用戰術,這就如同勝利擺在面前一樣,不是平常人所能理解的。人們只知道我用來戰勝敵人的方法,但是不知道我是怎樣運用這些方法來出奇制勝的。因而,我取勝的謀略方法不重復,而是適應不同的情況,變化無窮。 用兵的規律好像水的流動,水的流動,是由於避開高處而流向低處;用兵的規律是避開實處而攻擊虛處。水流是根據地形來走流向,用兵是根據情況來採取致勝方略。所以,戰爭無固定不變的態勢,流水無固定不變的流向。能夠根據敵情發展變化而採取靈活的措施取勝的人,才叫做用兵如神。五行相生相剋沒有哪一個固定常勝的,四時沒有不更替的,白天有短有長,月亮也有晦有朔。
編輯本段軍爭篇 第七
原文
1.孫子說:凡用兵之法,將受命於君,合軍聚眾,交和而舍,莫難於軍爭。軍爭之難者,以迂為直,以患為利。故迂其途而誘之以利,後人發,先人至,此知迂直之計者也。 2.故軍爭為利,軍爭為危。舉軍而爭利則不及,委軍而爭利則輜重捐。是故卷甲而趨,日夜不處,倍道兼行,百里而爭利,則擒三軍將,勁者先,疲者後,其法十一而至;五十里而爭利,則蹶上將軍,其法半至;三十里而爭利,則三分之二至。是故軍無輜重則亡,無糧食則亡,無委積則亡。 3.故不知諸侯之謀者,不能豫交;不知山林、險阻、沮澤之形者,不能行軍;不用鄉導者,不能得地利。故兵以詐立,以利動,以分和為變者也。故其疾如風,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動如山,難知如陰,動如雷震。掠鄉分眾,廓地分利,懸權而動。先知迂直之計者勝,此軍爭之法也。 4.《軍政》曰:言不相聞,故為之金鼓;視不相見,故為之旌旗。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人既專一,則勇者不得獨進,怯者不得獨退,此用眾之法也。故夜戰多火鼓,晝戰多旌旗,所以變人之耳目也。 5.三軍可奪氣,將軍可奪心。是故朝氣銳,晝氣惰,暮氣歸。善用兵者,避其銳氣,擊其惰歸,此治氣者也。以治待亂,以靜待嘩,此治心者也。以近待遠,以佚待勞,以飽待飢,此治力者也。無邀正正之旗,無擊堂堂之陣,此治變者也。 6.故用兵之法,高陵勿向,背丘勿逆,佯北勿從,銳卒勿攻,餌兵勿食,歸師勿遏,圍師必闕,窮寇勿迫,此用兵之法也。
譯文
孫子說:根據一般的戰爭規律,統帥受命於國君,聚集民眾,組編軍隊,到前線與敵人對壘,自己的民眾、士卒,把兵威指向敵國,敵國城池可拔,國都就能被攻下。實行破格的獎賞,頒發非

7. 我國刑法第幾條規定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招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無相關罪名,近似的只有第四百二十四條【戰時臨陣脫逃罪】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斗、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中規定:
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並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