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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8-15 02:01:02

Ⅰ 工程索賠程序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規定的工程索賠程序
當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第三方原因,給承包人造成延期支付合同價款、延誤工期或其他經濟損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誤的工期。
①承包人提出索賠申請。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②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③工程師審核承包人的索賠申請。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工程師在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④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⑤工程師與承包人談判達不成共識時,工程師有權確定一個他認為合理的單價或價格作為最終的處理意見報送業主並相應通知承包人。
⑥發包人審批工程師的索賠處理證明。
⑦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終的索賠決定。

Ⅱ 什麼是工程索賠索賠的程序是什麼

工程索賠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或者由於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經濟損失或權利損害,通過合同規定的程序向對方提出經濟或時間補償要求的行為。索賠的程序是: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的各項義務或發生我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Ⅲ 索賠的程序

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復程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Ⅳ 施工索賠應遵循什麼程序

引起索賠的原因:
1.由現代承包工程的特點引起
現在承包工程的特點是工程量大、投資大、結構復雜、技術和質量要求高、工期長等等。再加上工程環境因素、市場因素、社會因素等影響工期和工程成本。
2.合同內容的有限性
施工合同是在工程開始前簽訂的,不可能對所有問題作出預見和規定,對所有的工程問題做出准確的說明。
另外,合同中難免有考慮不周的條款,有缺陷和不足之處,如措辭不當,說明不清楚,有二義性等,都會導致合同內容的不完整性。
3.業主要求
業主可能會在建築造型、功能、質量、標准、實施方式等方面提出合同以外的要求。
4.各承包商之間的相互影響
完成一個工程往往需若干個承包商共同工作。由於管理上的失誤或技術上的原因,當一方失誤不僅會造成自己的損失,而且還會殃及其他合作者,影響整個工程的實施。因此,在總體上應按合同條件,平等對待各方利益,堅持「誰過失,誰賠償」的索賠原則。
5.對合同理解的差異
由於合同條件十分復雜,內容又多,再加雙方看問題的立場和角度不同,會造成對合同權利和義務的范圍界限劃分的理解不一致,造成合同上的爭執,引起索賠。
在國際承包工程中,合同雙方來自不同的國度,使用不同的語言,適應不同的法律參照系,有不同的工程施工習慣。所以,雙方對合同責任理解的差異也是引起索賠的主要原因之一。
索賠程序:
1、按照合同規定期限提出索賠要求。
2、按照合同規定期限報送索賠資料和索賠報告。
3、協商解決索賠問題。
4、爭端裁決委員會調解。
5、仲裁或訴訟。

Ⅳ 交通事故索賠程序

可以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索賠

第三十五條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
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前款規定的賠償項目應當按照實際情況確定,並一次性結算費用。
第三十七條損害賠償的標准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
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二)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
地平均生活費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
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
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五)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
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准支付。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
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
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
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
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十)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第三十八條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計
算,按照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分擔,但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九條交通事故的傷者和殘者需要住院、轉院、護理的,應當有醫院證明,並經公安機關同意。
擅自住院、轉院、使用護理人員、自購葯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費用由傷者和殘者
承擔。
第四十條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
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第四十一條構成交通肇事罪,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由公安機關根據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責任
提出賠償意見,隨同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公民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質損失
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