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憲法第73條是什麼
第七十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開會期間,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質詢案。受質詢的機關必須負責答復。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1條和73條是什麼求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三條: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2)第73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四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㈢ 請具體解釋<<合同法>>第73條的相關規定.
法條原文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規定了代位權制度。
代位權的概念、特徵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促使其債權不受損害,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從權利的性質上講,它屬於民法上的形成權。
代位權制度是債權的保全制度的內容。債的保全,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摘發的重要內容,對於債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它是指法律為了防止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給債權人權利帶來損害而設置的債的一種擔保形式,包括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債的保全制度的法律意義在於,債務人以其財產承擔債務責任為一般擔保,作為一般擔保的債務人的財產亦稱為責任財產,責任財產的增減與一般債權能否實現攸關。然債權人不能支配債務人的財產,倘若債務人任意處分財產,自由地減少責任財產,就會害及一般債權,故法律賦予債權人干預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權利。當債務人消極地怠於行使權利聽任責任財產減少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維持責任財產。當債務人積極地減少責任財產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恢復責任財產。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可以有效防止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使債權得以保全。
債權人代位權的法律特徵有:第一,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從權利,隨債權的產生、一轉和消滅而產生、一轉和消滅。第二,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債務人之位向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第三,代位權的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
二、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根據本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行使代位權條件有四個: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倘若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尚需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需債務人已陷於遲延履行。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間末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債務履行期間已屆滿,債務人陷於遲延履行,債權人方可行使代位權。但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的限制。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三、代位權的行使
具備上述條件,債權人即可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
第一、代位權的行使的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當然,如果一個債權人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其他債權人則不得就該項權利再行使代位權,否則將遭到次債務人的拒絕。
第二、債權人也只能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債權人作為原告應以次債務人作為被告,而將債務人作為第三人。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有權代位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純粹的財產權利、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和訴訟上的權利如代位提起訴訟、請求強制執行等。
第三、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的過程中,應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能以債務人的名義行使代位權。
第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清償的財產額,應以債務人的債權額和債權人所保全的債權為限,超越此范圍,債權人不能行使。例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為100萬元,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為200萬元,債權人只能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100萬元,而不能請求償還200萬元。又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為100萬元,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為60萬元,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額只能是60萬元,而不能再請求償還其餘的40萬元。
第五、代位權的行使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否必須通過訴訟形式,對此國外立法採取了兩種方式,即裁判方式和直接行使的方式,債權人可通過這兩種方式加以行使。我國合同法採取的是裁判的方式,即「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當然,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四、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第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本人都會產生法律效力。
1.對第三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第三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如不安抗辯、同時履行抗辯、後履行抗辯、時效屆滿的抗辯、虛假表示可撤銷的抗辯等,同樣可以對抗債權人。
2.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後,債務人的權利並未喪失,其仍可行使自己的權利,椎債務人處分權的行使應受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免除第三人的債務,債務人則不得行使,否則代位制度形同虛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提起代位訴訟,法院的判決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是否發生效力?如果債務人作為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的判決自然對其發生效力。如果債務人未參加訴訟,法院判決的效力亦及於債務人。例如,甲法院審理代位訴訟案,判決債權人敗訴,債務人又向乙法院提起訴訟,乙法院如判決債務人敗訴,則是一事二理,勞民傷財;若判決債務人勝訴,則造成兩個法院的判決不一致,既影響法院的威嚴,又使得第三人無所適從。
3.對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為的是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充實債務人一般擔保的實力,第三人償還的財產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物,故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債權,而與其他債權人處於同等地位受償。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基於法定的代位關系,故行使代位權的費用,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償還。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是什麼罪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的監視居住指的不是單一的罪行,有很多罪行包括在裡面,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第73條擴展閱讀:
最高檢發布《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行監督的規定》,根據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指定的居所應當具備正常的生活、休息條件,與審訊場所分離,同時安裝監控設備,便於監視、管理,並且具有安全防範措施,保證辦案安全。
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的監督,由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負責;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的監督,由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負責。
《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是否合法啟動監督的情形作出具體規定。除「其他應當啟動監督的情形」這一兜底條款外,《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檢察院要對三種具體情形啟動監督,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認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違法。
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舉報、申訴的;人民檢察院通過介入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刑事執行檢察、備案審查等工作,發現偵查機關(部門)作出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可能違法的;人民監督員認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違法,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監督意見的。
人民檢察院監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是否合法,應當審查該決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並進一步審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無固定住處的。
二是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或者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處執行有礙偵查,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
《規定》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進行監督的內容: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執行的場所、期限、執行人員是否符合規定;被監視居住人的合法權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進行訊問、體罰虐待被監視居住人等違法行為;其他依法應當監督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監督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向執行機關或者辦案機關提出糾正意見:執行機關收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後不派員執行或者不及時派員執行的。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沒有在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的;在看守所、拘留所、監獄以及留置室、辦案區或者在不符合指定居所規定的其他場所執行監視居住的。
違反規定安排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人會見、通信,或者違法限制被監視居住人與辯護律師會見、通信的;訴訟階段發生變化,新的辦案機關應當依法重新作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決定而未及時作出的。
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者變更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沒有及時解除監視居住並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或者其家屬支付費用的;其他違法情形。《規定》強調,檢察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活動時,不得妨礙偵查辦案工作的正常進行。
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3條是什麼繼續
第七十三條【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㈥ 刑法73條內容是什麼
(三)緩刑的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 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根據刑法第73條第3款的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接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書的第2日內,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的,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於已提出上訴或抗訴的案件,如果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則應從二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因為羈押期與緩刑考驗期的性質不同。
㈦ 刑法第73條
(三)緩刑的考驗期
緩刑考驗期,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
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
根據刑法第73條第3款的規定,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接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書的第2日內,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的,該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於已提出上訴或抗訴的案件,如果第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則應從二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因為羈押期與緩刑考驗期的性質不同。
㈧ 刑法修正案73條原文及其相對應的條款
刑訴法「73條」,被民間簡稱「不通知條款」,主要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指定居所執行監視居住。
另有第8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拘留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在「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不通知家屬。
因為草案的一審稿中,73條同樣規定了監視居住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可不通知家屬。所以對上述條款的爭議,被統稱為「73條」。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第一款第一項是不是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9)第73條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六條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後十五日內,將公安交通管理轉遞通知書和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