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入門技巧 » 葯品進口

葯品進口

發布時間: 2021-08-14 21:28:46

⑴ 葯品進口許可證是什麼 和葯品進口注冊證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簡單說:
葯品進口注冊證是資質證書類的,長期有效
葯品進口許可證是每次進口都要提供的,跟通關單一類。(
通關單會憑此許可證驗放)。各個地區的政策可能不同,有可能是一票一證,也可能允許分批進口。總的來說,許可證上的數量進口完了這張證書就失效了。

⑵ 葯品進口管理辦法的介紹

《葯品進口管理辦法》經2003年8月18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管局、海關總署第4號令公布,根據2012年8月2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86號公布的《衛生部 海關總署關於修改〈葯品進口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該《辦法》分總則、進口備案、口岸檢驗、監督管理、附則5章45條,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5月1日實施的《進口葯品管理辦法》予以廢止。

⑶ 進口葯品的流程是什麼呀

根據《葯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八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葯品的進口備案工作。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進口備案工作受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受理進口備案申請,審查進口備案資料;

(二)辦理進口備案或者不予進口備案的有關事項;

(三)聯系海關辦理與進口備案有關的事項;

(四)通知口岸葯品檢驗所對進口葯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處理;

(六)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報驗單位應當是持有《葯品經營許可證》的獨立法人。葯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持有《葯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下列情形的進口葯品,必須經口岸葯品檢驗所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後,方可辦理進口備案手續。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進口備案:

(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製品;

(二)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葯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葯品。

第十一條進口單位簽訂購貨合同時,貨物到岸地應當從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選擇。其中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必須經由國家特別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十二條進口備案,應當向貨物到岸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並由負責本口岸葯品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辦理進口備案,報驗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持《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進口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還應當持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進口准許證》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一式兩份:

(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復印件。

(二)報驗單位的《葯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四)購貨合同復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七)葯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除外)。

(八)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證明原件。

(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應當提交最近一次《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葯品通關單》復印件。

葯品生產企業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葯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第(二)項資料應當提交其《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葯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等。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接到《進口葯品報驗單》及相關資料後,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審查:

(一)逐項核查所報資料是否完整、真實;

(二)查驗《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真實性;

(三)審查無誤後,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交還報驗單位,並於當日辦結進口備案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同時向海關發出《進口葯品抽樣通知書》。有關口岸葯品檢驗進入海關監管場所抽樣的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口岸葯品檢驗所按照《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檢驗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准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不符合標准規定的,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准予進口備案,發出《進口葯品通關單》。同時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

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後,應當只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葯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無需辦理《進口葯品通關單》。

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到《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樣品,進行質量檢驗,並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葯品,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依照《葯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葯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對麻醉葯品、精神葯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不予發放《進口葯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一)不能提供《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進口葯品批件》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原件的。

(二)辦理進口備案時,《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或者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進口准許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三)辦理進口備案時,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滿12個月的(對於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進口備案時,其有效期限應當不低於6個月)。

(四)原產地證明所標示的實際生產地與《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的產地不符的,或者區域性國際組織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未標明《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規定產地的。

(五)進口單位未取得《葯品經營許可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六)到岸品種的包裝、標簽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不符的。

(七)葯品制劑無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說明書與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八)未在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葯品進口的口岸組織進口的,或者貨物到岸地不屬於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的。

(九)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未提供有效的生產國或者地區葯品管理機構出具的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文件的。

(十)偽造、變造有關文件和票據的。

(十一)《進口葯品注冊證》(或者《醫葯產品注冊證》)已被撤銷的。

(十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的。

(十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葯品,口岸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

(十四)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其他證據證明進口葯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第十八條對不予進口備案的進口葯品,進口單位應當予以退運。無法退運的,由海關移交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十九條進口臨床急需葯品、捐贈葯品、新葯研究和葯品注冊所需樣品或者對照葯品等,必須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批准,並憑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葯品批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3)葯品進口擴展閱讀:

根據《葯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不予抽樣:

(一)未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與申報進口備案時的復印件不符的;

(二)裝運嘜頭與單證不符的;

(三)進口葯品批號或者數量與單證不符的;

(四)進口葯品包裝及標簽與單證不符的;

(五)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有其他證據證明進口葯品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

對不予抽樣的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在2日內,將《進口葯品抽樣記錄單》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及時對所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並在抽樣後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特殊品種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檢驗時,可以適當延長檢驗期限,並通知進口單位和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

《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應當明確標有「符合標准規定」或者「不符合標准規定」的檢驗結論。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製品,口岸檢驗符合標准規定,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同時發放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

第二十七條對檢驗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進口單位。

對檢驗不符合標准規定的進口葯品,口岸葯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葯品檢驗報告書》及時發送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同時報送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第二十八條進口葯品的檢驗樣品應當保存至有效期滿。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保存時間。索賠或者退貨檢品的留樣應當保存至該案完結時。超過保存期的留樣,由口岸葯品檢驗所予以處理並記錄備案。

第二十九條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口岸葯品檢驗所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復驗。生物製品的復驗直接向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申請。

口岸葯品檢驗所在受理復驗申請後,應當及時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並自受理復驗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通知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葯品檢驗所,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葯品生物製品檢定所。

⑷ 關於葯品進口貨物清關,你們誰了解啊怎麼操作

按照海關提供的步驟進行即可,不過葯品進出口許可比較重要,如果沒有的話,得找香 港濟民葯業這樣有資質的葯商處理。。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的話,請採納

⑸ 葯品進口申報流程

1.進口備案。進口單位向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葯品通關單》。
2.進口單位持《進口葯品通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口岸葯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進口葯品通關單》,辦理進口葯品的報關驗放手續。

⑹ 葯品進口許可 好辦嗎

您好!進口葯品的確比一般貨物要復雜很多。公司除有正常的進出口資質外,還要有葯品經營的資質。大部分都要提前辦理進口許可證,進口後很多是要做商檢和葯檢的。
1.首先您的公司需要有進出口經營權和《葯品經營許可證》;
2.你所購買的葯品的國外生產廠家或經銷商,必須具體衛生部頒發的《進口葯品注冊證》;
以上兩個條件是資質問題,必須具備。
報驗過程:
1. 葯品到達口岸後,進口單位或代理接運單位應及時向口岸葯檢所報驗,填寫"進口葯品報驗單",並附發票、裝箱單、運單及生產廠家出具的品質證書等,海關憑口岸葯檢所在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已接受報驗的印章放行。入倉暫存待驗。
2. 報驗單位應在海關放行後7日內與口岸葯檢所約定抽樣日期,共同到存貨現場抽樣。抽樣分別按《進口葯品抽樣規定》、《進口葯材抽樣規定》辦理。報驗單位在未收到口岸葯檢所檢驗合格的報告書前,不得調撥、銷售和使用。
3.只要在葯檢合格之後的產品,才能在國內銷售和使用。
謝謝閱讀!

⑺ 什麼是進口葯品怎樣識別進口葯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二條關於葯品的定義:本法所稱葯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葯、化學葯和生物製品等。 [1]
2013年1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通知,決定從2013年2月1日起調整呼吸、解熱鎮痛和專科特殊用葯等葯品的最高零售限價,共涉及20類葯品,400多個品種、700多個代表劑型規格,平均降價幅度為15%,其中高價葯品平均降幅達到20%。
新葯品管理法已經修訂通過,2019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

⑻ 進口葯品有哪些 進口葯品的辨別方法

進口葯品有很多,主要從葯品批准文號上來辮別。都是以J打頭就是進口葯品。如
JX2018***表示進品西葯。還有JZ,JS,JM等。分別表示進品中葯,進品生物葯,和進口的毒麻類葯品。

⑼ 葯品進口管理辦法中進口葯品是指哪些

進口葯品的概念:指在中國大陸境外生產的葯品,在中國大陸注冊銷售。

凡是在中國大陸境外生產,產地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地方,從外國或港、澳、台進口的葯品在大陸注冊銷售都叫進口葯品。
進口葯品分兩類,一類是港澳台進口的葯品,在中國大陸注冊銷售,發給的是《醫葯產品注冊證》。一類是從其他國家進口的葯品,在中國大陸注冊銷售,發給的是《進口葯品注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