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主體包括哪些,如何量刑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副經理,廠長、副廠長等。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㈡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怎樣進行司法認定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初看來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主體界定得較為明確,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顯現出立法定位不準、用語含義難以界定及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因此有重新界定的必要 。
㈢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謀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行為。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區分本罪與非罪,即與一般違法經營行為的界限,可著重從以下三個方面考察:
1、行為人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行為人並未利用職務之便而經營同類營業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如行為人雖然經營了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並獲利巨大,但這一行為與其所任職的職務無關,就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經營的是否為同類營業。構成本罪必須是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如果行為人經營的不是同類營業,不構成犯罪。
3、行為人獲取的非法利益是否達到數額巨大。如果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並且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但獲取非法利益未達到數額巨大,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界限
本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為直接故意,都有獲取非法利益,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在本質上有明顯的區別,表現在:
1、犯罪主體有所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這里的公司、企業,包括不同種類或性質的公司、企業,這里的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包括在公司、企業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員。而本罪的主體只限於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范圍較前者要狹窄得多。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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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中國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二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對於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的行為,通行的做法是將其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嚴格禁止,即競業禁止是公司董事、經理的一項特殊義務,其目的在於防止上述人員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為自己或他人謀利。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這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當然也包括國有企業、公司的)
公司法並未對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的,要求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修訂後的刑法增加了這類犯罪。根據刑法第165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構成犯罪。
㈤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中:數額巨大是指: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所以十萬是立案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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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數額特別巨大
第一百六十五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關於「特別巨大」的界定,有的省規定本罪非法獲利8萬元,為「數額巨大」起點,40萬元為「特別巨大」起點,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