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香港,澳門的歷屆行政長官
香港歷任:董建華 1997--2004
香港現任:曾蔭權 2004至今
澳門現任:何厚驊 1999年至今
2. 澳門現任行政長官是誰
澳門行政長官何厚鏵,2004年12月20日就職.現在是他的第二任..第一任是1999年12月20日就職
3. 澳門現任的行政長官是誰
崔世安,祖籍廣東新會,1957年出生於澳門,是澳門大家族之一「崔家」的後代。2009年7月26日,經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投票,唯一候選人崔世安成功當選為新一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4. 澳門第一二三三任行政長官分別是誰
何厚鏵
分別於1999年12月20日-2004年12月19日、2004年12月20日-2009年12月19日擔任第一、二屆行政長官。
何厚鏵:1955年3月生於澳門,廣東番禺人。在澳門完成小學教育後,1969年去加拿大留學,1978年獲多倫多約克大學工商管理學士學位,1981年獲加拿大注冊會計師和特許核數師專業資格,1982年從多倫多的會計師行調到香港工作,1983年返澳門工作,任大豐銀行常務董事兼總經理。1988年開始擔任澳門立法會副主席職務。
崔世安
崔世安2009年7月26號,崔世安當選為新一任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為:2009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19日。
1957年1月出生於澳門,取得美國加州州立大學城市衛生管理系優等學士、美國俄克拉何馬州大學醫務管理學碩士及公共衛生博士學位。
1992至1995年擔任第5屆澳門立法會議員、澳門特區政府屬下青年委員會委員、環境委員會委員。在教育工作方面,曾任鏡平學校校長、鏡平專業進修中心校長。崔世安曾為澳門多個社會團體服務,分別擔任同善堂值理及醫務部部長、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常務董事、澳門鏡湖醫院員工青年會會長、澳門眼庫基金會董事、澳門護理人員協進會名譽會長。
崔世安也是中華全國青年聯合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澳門青年商會總會會長(1991年)、澳門青商資深協會永遠會長、澳門弱智人士服務協會監事會主席、澳門管理專業協會副會長。
1999年8月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
2004年12月4日再被任命為特區第二屆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
5. 舉出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第一任行政長官的名字。(4分)
試題答案:董建華、何厚樺(4分)
試題解析:
試題分析:本題考查的是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關內容。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是1997年當選的董建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第一任行政長官是1999年當選的何厚樺。
6. 澳門第一任行政長官為
第一,二任行政長官是何厚鏵(1999.12.20--2009.12.19)第三任侯任政長官是崔世安(2009.12.20上任)
7. 澳門特別行政區現任行政長官是誰
崔世安是澳門行政長官
8. 歷任香港和澳門行政長官是誰
一、歷任香港行政長官
1997-2005,董建華,男,漢族,1937年5月生,浙江舟山人,英國利物浦大學畢業。
2005-2012,曾蔭權,1944年10月生於香港。1981年獲美國哈佛大學碩士學位。
2012-2017,梁振英,男,漢族,1954年8月12日生於香港,祖籍山東威海。
2017-至今,林鄭月娥,1957年5月13日出生於香港,1980年從香港大學畢業後加入香港政府。
二、歷任澳門行政長官
1999-2009,何厚鏵,男,漢族,1955年3月出生於澳門,廣東番禺人,加拿大約克大學工商管理系畢業。
2009-2019,崔世安,1957年1月出生於澳門,祖籍廣東新會,畢業於澳門嶺南中學,後赴美國留學,獲美國加州州立大學衛生管理學士、俄克拉荷馬州大學公共衛生碩士及博士學位。
2019-至今,賀一誠,男,1957年6月出生於澳門。
(8)澳門行政長官擴展閱讀
行政長官的設立背景: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的述職始於1998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的述職始於2000年。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這一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它是在實踐中創造出來的「慣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3條第2款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應當是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形式之一。
9. 澳門第一屆行政長官是誰
澳門行政區新一屆行政長官是崔世安。
10. 澳門行政長官的簡介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最高行政長官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最高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019年12月20日上午,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監誓,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賀一誠宣誓就職。
(10)澳門行政長官擴展閱讀
根據澳門特區相關法律規定,自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日期公布後15日內,行政長官必須委任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的1名主席和4名委員。
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由職級不低於中級法院法官的本地編制一名法官擔任;4名委員則由具備適當資格的澳門永久居民擔任,但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特區行政會委員和立法會議員除外。
此外,修改後的澳門特區《行政長官選舉法》還規定,行政長官選委會委員的選舉日期應早於行政長官選舉日期至少60天,而行政長官選舉的提名期須早於行政長官選舉日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