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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貸款知識

發布時間: 2021-08-09 22:30:09

① 銀行貸款有關的知識

什麼是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

銀行貸款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准,銀行貸款具有各種不同的類型。如:

按償還期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按償還方式不同,可分為活期貸款、定期貸款和透支;
按貸款用途或對象不同,可分為工商業貸款、農業貸款、消費者貸款、有價證券經紀人貸款等;
按貸款擔保條件不同,可分為票據貼現貸款、票據抵押貸款、商品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
按貸款金額大小不同,可分為批發貸款和零售貸款;
按利率約定方式不同,可分為固定利率貸款和浮動利率貸款,等等。
而且,在不同的國家和一個國家的不同發展時期,按各種標准劃分出的貸款類型也是有差異的。如美國的工商貸款主要有普通貸款限額、營運資本貸款、備用貸款承諾、項目貸款等幾種類型,而英國的工商業貸款多採用票據貼現、信貸賬戶和透支賬戶等形式。

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技巧:

建立良好的銀企關系。
要講究信譽。
要寫好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突出項目特點。
選擇合適的貸款時機。
取得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支持。

銀行貸款的方式:
(1)創業貸款

創業貸款是指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能力或已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因創業或再創業提出資金需求申請,經銀行認可有效擔保後而發放的一種專項貸款。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根據個人的資源狀況和償還能力,最高可獲得單筆50萬元的貸款支持。

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根據個人的資源狀況和償還能力,最高可獲得單筆50萬元的貸款支持。
對創業達到一定規模的,可給予更高額度的貸款。
創業貸款的期限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3年。
支持下崗職工創業,創業貸款的利率按照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檔次利率下浮,並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政府貼息。
(2)抵押貸款

對於需要創業的人來說,可以靈活地將個人消費貸款用於創業。抵押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的70%,貸款最高限額為30萬元。如果創業需要購置沿街商業房,可以以擬購房子作抵押,向銀行申請商用房貸款,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擬購商業用房評估價值的60%,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適合於創業者的有:不動產抵押貸款、動產抵押貸款、無形資產抵押貸款等。

不動產抵押貸款。創業者可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做抵押,向銀行獲取貸款。
動產抵押貸款。創業者可以股票、國債、企業債券等獲銀行承認的有價證券,以及金銀珠寶首飾等動產做抵押,向銀行獲取貸款。
(3)質押貸款

除了存單可以質押外,以國庫券、保險公司保單等憑證也可以輕松得到個人貸款。存單質押貸款可以貸存單金額的80%;國債質押貸款可貸國債面額的90%;保險公司推出的保單質押貸款的金額不超過保險單當時現金價值的80%。

從質押范圍上看,范圍是比較廣的,像存款單、國庫券、提貨單、商標權、工業產權等都可以作質押。創業者只要能找到屬於自己的東西,以這些權利為質押物,就可以申請獲取銀行的貸款。

(4)保證貸款

如果你沒有存單、國債,也沒有保單,但你的配偶或父母有一份較好的工作,有穩定的收入,這也是絕好的信貸資源。當前銀行對高收入階層情有獨鍾,律師、醫生、公務員、事業單位員工以及金融行業人員均被列為信用貸款的優待對象,這些行業的從業人員只需找一至兩個同事擔保就可以在工行、建行等金融機構獲得10萬元左右的保證貸款,在准備好各種材料的情況下,當天即能獲得批准,從而較快地獲取創業資金。

(5)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

根據「凡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規定,創業者可以聘用是屬於下崗失業的人員,協商後,可憑再就業優惠證,申請辦理失業貸款。每個人的標准可以最高貸款兩萬元,且利息是當地銀行貸款之間的最低利率。如果企業聘用10名下崗人員,則可享受最高為20萬元的低利率貸款。

(6)國際貿易融資

國際貿易融資是指政府及銀行對進出口企業提供的與進出口貿易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這些業務包括授信開證、進口押匯、提貨擔保、出口押匯、打包貸款、外匯票據貼現、國際保理融資、福費廷、出口買方信貸等。

1)國際貿易短期融資

*出口商可以從進口商品和銀行獲得短期資金。包括:①進口商對出口商的預付款。②銀行對出口商提供貸款,如無抵押品貸款、銀行憑信託收據貸款、出口商品抵押貸款、打包貸款、在途貨物抵押貸款、異國存儲貸款等。

*進口商可以從出口商和銀行獲得短期資金。包括:①出口商向進口商提供的貸款,如開立帳戶信貸、票據信貸。②銀行對進口商提供貸款。包括銀行對進口商直接籌資,承兌匯票貼現,銀行承兌信用,信用證籌資。

2)國際貿易中長期籌資(出口信貸)出口信貸是政府或銀行為了激勵本國企業商品出口,而向本國出口商、外國今後商或進口方銀行提供信貸資金的經濟活動。這是中小企業緩解資金壓力重要貿易融資方式。包括賣方信貸、買方信貸兩個方面。

賣方信貸,指銀行對本國出口商提供信貸,再由出口商向進口商提供延期付款信貸的一種出口信貸方式。
買方信貸,指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匯票或信貸公司向進口商所在地銀行或進口商提供貸款,以曠達本過商品出口的一種出口信貸形式。
3)補償貿易融資

補償貿易融資是指國外機構向國內企業提供機器設備、技術服務與培訓等作為貸款,待項目投產後,國內企業以該項目的產品或以商定的其他方法予以償還的經濟活動。這種方式是解決中小企業設備、技術落後,資金短缺的有效途徑之一。該融資方式屬於由外商先墊付企業設備、技術進口,再以由此而獲取的收入或生產的產品分期償付進口價款。

一般程序是:

項目融資可行性研究。主要包括考察項目在國內和本企業的配套建設環境及條件,如配套資金、技術、人才、土地、遠材料、基礎設施及國家相關政策等;認證項目的經濟效應、社會效應等;由於產品 面對國際市場,還需認證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和海外市場前景。
確定、報批項目。在通過項目可行性認證之後,將有關資料上報規定主管部門審批。
與外商談判。談判的主要內容包括設備或技術性能、價格、數量、安裝、維修、人員培訓;轉移技術產權歸屬的界頂定;償付產品的數量、規格、質量標准;償付期限。
簽訂合同。雙方達成協議後,將有關談判結果寫入合同書。
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後,雙方按合同規定運作,企業按合同規定進行貿易融資償付。
(7)綜合授信

綜合授信,即銀行對一些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的優質(客戶或能夠提供低風險擔保的客戶),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金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范圍內可以循環使用。

綜合授信額度由企業一次性申報有關材料,銀行一次性審批。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營運情況分期用款,歲借隨還,同時也節約了融資成本。綜合授信的優質客戶條件:

信用等級在AA+(含)以上。
資產負債率不高於客戶所在行業的良好值。
或有負債余額不超過凈資產。
近兩年沒有出現經營虧損,上半年總資產報酬率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
近兩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8)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是制借款人向銀行提供符合法定條件的第三方保證人作為還款保證,當借款人不能履約還款時,銀行有權按約定要求保證人履行或承擔清償貸款連帶責任的借款方式。其中包括以自然人擔保的貸款、由專業擔保公司擔保貸款、託管擔保貸款等方式。根據以上方式,還可形成更多種的具體融資方法。例如:

1)票據貼現融資。是指票據持有人將商業票據(主要是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轉讓給銀行,取得扣除貼現利息後的資金。以這種方式融資,成本很低,只需帶上相應的票據到銀行辦理有關手續即可。

2)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是指以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經評估後向銀行申請融資。

3)出口創匯貸款。是指對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銀行可根據出口合同,或進口方提供的信用簽證,提供打包貸款;對有現匯帳戶的企業,可以提供外匯抵押貸款;對有外匯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以憑結匯憑證取得人民幣貸款;對出口前景看好的企業,還可以商借一定數額的技術改造貸款。

此外,對於小額臨時借款,還可以利用信用卡透支的方式得到資金。目前,銀行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日漸增強。一個信用卡一般少則3000元、5000元,對於小本買賣的創業者來說,幾個股東或幾個佳人,每個人多幾個卡,在一定色期限時間內(如60天),也能解決一下購貨無資金的情況。

銀行貸款四大省息策略
銀行貸款四大省息策略:應合理計劃用款期限長短

策略一:貨比三家 慎選銀行

當前,銀行競爭非常激烈,各自為了爭取到更多的市場份額,都會按照國家規定貸款利率范圍進行貸款利率的調整。因此,資金需求者在貸款時,要做到「貨比三家」,擇低利率銀行去貸款。

例如,同樣是貸款10萬元,借款期限都是一年,一個執行基準利率,一個執行上浮20%的利率,如果選擇了後者,一年就會多掏1000多元利息。

策略二:合理計劃 選准期限

對於資金需求者,需要用款的時間有長、有短。因此,為避免多掏利息,在銀行貸款時,就應合理計劃用款期限長短。同樣是貸款,選擇貸款檔次期限越長的利率就會越高。也就是說選擇貸款期限檔次越長,即使是同一天還貸款也會利息不同。

例如,現行短期貸款利率分為半年和一年兩個檔次,並規定貸款期限半年以內的執行半年期檔次利率,超過半年不足一年的就要執行一年期檔次利率。如果資金需求者貸款期限為7個月,雖然只超過半年期時間點1個月,但按照現行貸款計息的規定,只能執行一年期貸款利率,這樣無形中就增加了資金需求者的貸款利息負擔。

策略三:弄清價差 優選方式

目前,銀行部門在貸款的經營方式上,主要有信用、擔保、抵押和質押等幾種形式。與此對應,銀行在執行貸款利率時,對貸款利率的上浮也會有所不同。同樣是申請期限一樣長,數額又相同的貸款,如果選擇錯了貸款形式,可能就會承擔更多的貸款利息支出,讓自己白白多掏錢。

因此,資金需求者在向銀行貸款時,關注和弄清不同貸款方式下的利率價差非常重要。比如,現在銀行執行利率最低的貸款有票據貼現和質押貸款,如果自己條件允許,那通過這兩種形式進行貸款,肯定再合適不過了。

策略四:貸款協議 慎重簽訂

現在,很多資金需求者在銀行貸款簽訂協議時顯得非常的隨意。其實這種瀟灑行為說明了他們缺乏良好的融資理財意識,往往就會在貸款時多掏利息,造成人為的「高息」。因為現在有些銀行的貸款形式會讓資金需求者在無形中多掏利息。例如,留置存款余額貸款和預扣利息貸款。

所謂留置存款余額貸款即資金需求者向銀行取得貸款時,銀行要求其從貸款本金中留置一部分存入該銀行賬戶,以制約資金需求者在貸款本息到期時能如期償還。但就資金需求者來講,貸款本金被打了折扣就等於多支付了利息。

所謂預扣利息貸款即有些銀行為確保貸款利息能夠按時歸還,在貸款發放時從貸款人所貸款的本金中預扣掉全部貸款利息。由於這種方式會讓資金需求者可用的貸款資金減少,客觀上加大了資金需求者的融資成本

② 貸款的相關知識

目前的利率以及貸款審批也牽涉你是否名下有房產。最好你還是找一個專業的人幫你做,因為情況不同遇到的東西就差別很大。如果你是公務員,教師。且你申請的貸款月還款比較少的情況你是可以不提供工資流水的,也就是樓上所說的儲蓄流水。

③ 關於小額貸款知識

如果沒下來,你可以不要的。
如果下來了,得看是否可以隨借隨還。

得具體分析

④ 關於房貸的知識

都可以貸款 如果是首套房子 貸款是30%
房子總額是489600
首付146880
公積金貸款一個月還948.97元
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繼續追問我

⑤ 貸款知識

1、創業資金不足是很多創業者遇到的常見問題,雖然有很多可以解決資金的方法,比如說銀行貸款、抵押貸款、融資、熟人借貸等,但是作為創業者一般不應該採取任何方式的借貸來解決資金問題,因為創業項目運作是否能夠成功的不確定因素太多,如果採取借貸方式獲得資金,一旦項目運作失誤將給創業者帶來嚴重的經濟負擔(雖然現實中確實有個別通過借貸解決資金問題的創業者獲得成功,但是如果在整個創業者群體的比例中,這種方式成功所佔的比例太小了,並且得到社會上各種方式的宣傳報道,使很多創業者在認識上有一些偏差)。

2、不否認每個創業者對自己的計劃都胸有成竹,但我工作中接觸到市場中的實際情況是,很多創業者是拿幾十萬甚至上百萬元開始運作創業項目的(應該算是二次創業),經營中遇到問題又不得不去想方設法融資或借貸解決資金問題,有些甚至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

3、對於初次考慮創業的創業者,建議結合自身的實際條件及市場情況,理性選擇創業項目並控制經營規模,資金上的不足可以採取合作的方式解決問題,與哪些有資金實力的企業或個人合作進行,更有利於創業者的項目順利實施並獲得健康發展,必要時應該得到專業的創業指導,以減少和避免創業路上的風險與失誤。

⑥ 有關貸款的法律常識

按照合同的規定對貸款資金支付進行管理和控制。個人貸款資金一般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但是個別情況除外:如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的;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人民幣的等。
同時應注意: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貸款後的管理情況
貸款後,貸款人要對貸款資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和擔保情況進行跟中監察和監控。
同時經貸款人同意,可根據情況展期:例如一年內的個人貸款,展期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⑦ 貸款的法律知識

一.總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並由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商業活動。在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 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 出借資金的一方為貸款人。
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是:審查借貸雙方的法定資質; 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 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 解決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律師通過自己對銀行貸款活動的參與, 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履行貸款合同, 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商業目標, 並防範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類法律風險, 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操作指引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訂, 主要適用於一家境內商業銀行向一家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旨在為律師辦理此類貸款業務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並不適用於銀團貸款、項目融資、擔保貸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

二.當事人的相關資格審查
律師在承辦企業貸款法律業務時, 為保障貸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應對貸款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法律審查。
(一)借款人資格要求
作為借款人的律師,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條件,提供有關法律建議協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資質要求; 作為銀行的律師,應幫助銀行審查借款人的資質, 確保銀行放貸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貸款的資質要求。
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律師應當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續情況等進行審查:
1.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應當審查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對於外商投資企業,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外,還應當審查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對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需要審查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部分事業法人外, 各類企業均應當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
(二)借款人的資格證明書: 貸款證
為有效反映企業借還款狀況, 減少金融機構貸款風險, 建立信貸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證管理辦法》, 明確企業領取貸款證後, 方有資格辦理借款還款手續。所謂貸款證, 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發給注冊地法人企業向國內各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資格證明書。
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內的法人企業, 擬申請借款或已與金融機構有借還款關系者, 必須申領貸款證。法人企業只能向注冊地發證機關申領貸款證。一個法人企業只能申領一本貸款證。貸款證可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貸款人的資格要求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貸款人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批准, 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作為貸款人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有關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的各項監控性和監測性指標。

三.貸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商業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時,律師應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協助:
(1)對《借款申請書》進行法律審查;
(2)協助借款人就貸款申請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權程序;
(3)協助借款人就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法律審查。
(二)貸款調查和審批
受理借款人申請後, 貸款人律師應當配合銀行對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 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 測定貸款的風險度。這是貸款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 是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借款人律師可以提示借款人為實現貸款而配合銀行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為確保銀行貸款的安全, 律師還應協助銀行對申請貸款的客戶進行法律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借款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資質, 借款人是否已經獲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權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師應當提示貸款人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同時, 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它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其中關系人是指:
1.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2.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三)起草及簽訂貸款合同
《商業銀行法》第37條和《貸款通則》第29條規定, 所有貸款應由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通常由律師起草, 貸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 用途、金額、利率、期限、 還款方式、 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 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貸款合同主要內容
(一)貸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貸款的用途
貸款用途是指是指貸款的使用范圍。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不能用於非法目的。
明確此項條款, 對借款人而言, 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的權利; 對貸款人而言, 可以監督資金的使用, 控制風險。
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 首先, 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 在借貸雙方對此都知情的情況下, 根據一些國家法律如美國法, 這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 一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後, 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提款, 以免構成默許該非法用途而喪失要求強制收回貸款的權利。其次, 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再者, 貸款行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限制, 政府規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定。最後, 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 貸款用途就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以下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 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 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 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4.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2.貸款金額
貸款金額是貸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數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3.貸款的種類
按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貸款, 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 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指貸款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 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按歸還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比較靈活, 期限短, 流動性強, 周轉快, 需要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作法看, 主要有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等類型。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務之一。
(2)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按貸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所謂信用貸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為基礎, 不必提供擔保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擔保貸款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 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在實踐中,根據貸款資金的用途,還可將貸款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
上述幾種貸款的分類是相互交叉的, 一般在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類型會同時涉及上述幾種類型。在貸款實踐中, 直觀機械的劃分貸款種類並無積極意義, 主要是通過這種區別正確規范貸款行為。
4.貸款期限
指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 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 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 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 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 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 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 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5.貸款利息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 確定每筆貸款利率, 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6.提款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可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 並規定借款人應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貸款人。貸款合同一般不規定借款人承擔提取貸款的義務, 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資金時有提取貸款的選擇權, 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貸款,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筆貸款人承諾貸款的費用。
如果貸款人不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予損害賠償, 但一般不能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是, 訂約時可合理預見的因違約而自然地引起的損失。
7.還款
貸款合同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體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 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 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 按時還本付息。
8.提前還款
貸款合同中對於該條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 規定的較為詳盡, 主要是因為貸款人為了保證其投資能得到預期的收益。具體內容主要通過以下幾方面來加以規定:
(1)自願提前還款;
(2)強制提前還款;
(3)自願取消額度;
(4)特定原因導致的提前還款和取消額度, 如為稅務、市場紊亂和成本增加等。
9.先決條件
貸款合同並不都是在簽字後立即執行, 有些必須等到合同所規定的某些條件已經具備的時候才能執行, 甚至在貸款開始執行後, 通常還要求在以後每次提款時還要滿足進一步的條件。這些條件就是貸款合同的先決條件。只有當這些先決條件成熟時, 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貸款的權利, 貸款人才有義務給予貸款。先決條件的內容可以因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涉及借貸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 另一類是涉及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的目的, 是為了使貸款人在收到令人滿意的書面證據和有關文件, 證實有關貸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經安排妥帖, 而且他所要求的擔保已經得到落實以前, 暫時停止承擔給予貸款的義務。這對於保障貸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這類先決條件包括:
(1)提供公司營業執照;
(2)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權書的副本, 如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等;
(3)提供借款人的組織文件, 如公司章程等;
(4)提供律師意見書(如需要);
(5)提供有關的項目協議;
(6)提交提款通知;
(7)借款人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所作的陳述和保證, 在其提取貸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確, 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的不利變化;
(8)沒有發生任何違約事件, 或有可能構成違約的其他事件。
10.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資產負債狀況、業務活動等是銀行評估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對借款人上述情況任何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說明, 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 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 做出違反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策。因此, 貸款合同中通常會為借款人規定嚴格的陳述與保證義務, 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權、政府審批、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情況、項目合同情況、違約情形等多方面內容做出陳述與保證。並且該等陳述與保證不僅要求在貸款合同的簽署日做出,通常還要求在提款日重復做出。對於陳述與保證的違反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會進而宣布貸款加速到期,並強制執行有關擔保。
11.違約
貸款合同中的違約一般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違反貸款合同本身的約定, 如到期不還本付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與保證不正確等; 另一類是所謂預期違約, 即從某件事件的徵兆看來, 借款人不履行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而已, 其終歸是要違約的。這類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償付能力。
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交叉違約
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界至之前, 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 銀行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 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 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出現違約, 則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一般來說, 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 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 它頗有「先下手為強, 後下手遭殃」的味道, 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採取救濟措施, 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遭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我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 但它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 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理依據。因此, 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 以使銀行能夠及時全面的測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
凡借款人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無清償能力, 或以書面文件承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讓與財產或提出讓與財產的建議,即視為違約事件。這是一項警報性的違約事件, 因為當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後, 如果無法擺脫窘境,就不可避免的會違反貸款協議的規定。
(3)借款人的狀況發生了重大的不利變化。
由於違約事件條款是用於應付事先沒有預料到的情況, 既然從銀行角度事先無法預料,也就無法窮盡,因此,從銀行方面來將,就需要這樣一個兜底性的保護條款,以保護其利益。
在違約條款中一般規定, 不論是由於什麼原因引起的, 也不問是借款人自願的或者是非自願的, 或者是由於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規章的規定所造成的, 都應視為違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張違約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 藉此解脫其對違約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貸款合同的履行
(一)提款
借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向貸款人申請提款時, 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審查:
1.貸款合同是否生效。貸款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是否已經成就; 簽署人是否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如非法定代表人簽署, 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貸款合同加蓋的公章是否真實;
2.如果是額度貸款, 審查借款人提款申請書的真實性: 提款依據是否明確(載明額度貸款合同的合同號); 提款的金額、利率、期限是否明確; 提款申請是否已被貸款人的有權審批人審核同意;
3.借款人填寫借據項目是否完整(借款種類、幣種、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
4.借款人是否具備合同約定的先決條件。
(二)還款
1.貸款到期後, 律師應提示貸款人及時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收應當採用書面通知的方式, 通知書應由借款人書面簽收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2.在貸款合同中, 如有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其未按時還款的前提下從其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主動扣除的約定, 應提示貸款人按照約定行使直接從借款人帳戶劃扣應還本息的權利。
3.對借款人提前還款, 合同可以約定必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
4.借款人律師應提示借款人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金額支付借款的利息, 並償還借款本金。否則, 借款人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三)貸款合同履行中貸款人的監督和檢查權

一、貸款的概念和種類

(一)貸款的概念

貸款是指金融機構處於債權人的地位,在定期或隨時應償還本息的條件下,將貨幣資金( 現金或現金請求權 )貸給他人的一種資產業務。另外,貸款一詞也常指貸款人向借款人貸放的貸幣資金。

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以存款等負債業務集中起來的貨幣資金,絕大多數都通過貸款用於社會再生產。因此,依法管理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規范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對於支持社會經濟的發展,提高金融機構的自身經濟效益,保障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信貸管理體制的改革,一直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其間,許多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先後對金融機構開展貸款業務作了規定,借款合同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我國關於貸款管理和借款合同的現行法律 、行政法規 ,主要有 :(1)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 ;(3)1985年2月28日國務院發布 《借款合同條例》;(4)1995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

(二)貸款的種類

根據常用的幾種標准,可以將貸款作如下分類:

1.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託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貸款人(受託人)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銀行發放的貸款。

2.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短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 含一年 )的貸款;中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 的貸款 ;長期貸款是貸款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貸款。

3.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信用貸款是指憑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 ,按約定承擔 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4.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發放的貸款;固定資產貸款是貸款人為滿足借款人固定資產的維修、更新改造、新建和擴建對資金的需要而發放的貸款,包括專用基金貸款、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

5.單獨貸款和銀團貸款。單獨貸款是獨家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銀團貸款是數家金融機構聯合,在一個貸款協議下按各自承擔的 份額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 。採取銀團貸款形式的目的,一是滿足借款人對巨額資金的需要,二是在貸款人之間分散貸款風險。

6.人民幣貸款和外幣貸款。人民幣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幣種為人民幣的貸款;外幣貸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外幣幣種的貸款。

二、金融機構的貸款經營原則

為了規範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建立和健全貸款管理秩序,提高信貸資金的使用效益,減少貸款風險,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我國有關法律 、行政法規對金融機構經營貸 款業務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則。

(一)守法原則

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 。具體包括 :其一,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如不得對借款人的違法用途發放貸款;其二,符合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業務范圍,包括貸款的種類、對象和范圍;其三,遵守國家關於貸款利率 、期限的管理規定 ;其四,遵守國家的信貸計劃和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其五,不得違反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對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

(二)自主經營原則

金融機構有權根據自身信貸資金的營運狀況、貸款項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等,依法自主決定貸與不貸、貸多貸少。除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項目,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應當發放貸款外 ,金融機構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 。按照《貸款通則》的規定,即使是由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也應當自主審查發放,並根據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三)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努力追求自身經濟效益的最大化,並充分考慮貸款的社會效益,保證貸款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能夠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嚴格審查,加強管理,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確保貸款債權的安全,預防和控制貸款風險,避免發生貸款損失。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按照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控制中長期貸款的比重,加強資產的流動性管理。

(四)平等、自願、公平、誠信原則

此項原則是金融機構在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借款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如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關系的基本准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及其他有關當事人因借貸、擔保而發生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民法基本原則。

(五)公平競爭原則

此項原則是金融機構在開展貸款業務中,處理與同業之間的關系的基本准則。金融機構之間,應當公平競爭,相互協作,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金融機構在貸款業務上的不正當競爭,主要表現為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或者變相提高或降低貸款利率。

(六)有擔保原則

根據《 商業銀行法 》和《貸款通則》的規定,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除委託貸款外,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人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經貸款人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可見,金融機構經營貸款業務,應以有擔保為原則,以無擔保為例外。堅持有擔保原則,對於保障貸款債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三、貸款的一般程序

金融機構一筆正常的貸款,從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到收回貸款,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其他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