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物業案例分析
第七組
該花園業主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1款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由於開發商已把該花園的所有土地分攤到商品房中,也無法舉證證明車庫的建設成本未納入商品房成本。該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的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第八組
不能免於承擔法律責任。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業管理條例》第63條和《住宅裝修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37條對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法律責任專門作了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處以上述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九組
101室業主的損失應當由201來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經查,污水源於201室滲漏,201室辯稱:真正的污染源在於本單元主管道及其下水道的堵塞,自己也是受害者。」可以看出是主下水堵,漫至201室,水從201室滲漏到101室。作為主下水管的直接使用者,201有監督維修的義務。至於主水管堵而造成201室的損失,費用可以要求樓上住戶支付。主水管堵,該單元住戶可以要求物業公司進行疏通。
第十組
樓頂平台屬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根據樓頂平台構造和使用功能上的特點,應歸該棟樓的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開發商的承諾,因開發商不是所有權人,周某亦不是惟一的共有權人,承諾無效。
我國《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樓頂平台的權屬,關鍵是認定樓頂平台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中的專有部分,還是屬於共有部分。在界定專有部分和共用部分的界限時,則應以最後粉刷表層為標准,最後粉刷表層之外的頂層樓板,都屬於共用部分,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第十一組
不合法。
根據「某房地產公司在與業主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約定,小區地下停車場的使用權屬某房地產公司。"某房地產公司只享有使用權。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房地產公司不是業主,無法選聘管理人。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小區業主大會成立後,已經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因此地下車庫是小區的附屬設施,自然由物業服務企業來管理。
第十二組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組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1款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3款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某物業服務公司不是該車位的所有人,因此協議無效。
B. 物業管理案例分析
有責任,管理措施不到位,小木牌不明顯,管理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實際情況,管理缺失
C. 物業案例
首先要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看物業服務有沒有瑕疵,比如保安員沒有按時巡迴檢查、監控是否好用,有沒人值守、門衛是否履行職責等。如有重大瑕疵,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沒有,就不必賠償。就好像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你找交警隊承擔民事責任嗎?
吸取的教訓,首先要自己的工作到位;其次要懂法,並且據理力爭。
D. 物業服務案例分析
我個人認為,物業付次要責任,龔老太太應付主要責任。物業應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應該在30%到40%之間比較合理。首先物業公司承擔公共設施公共設備的日常運行和維護,應保證樓道燈的完好率(根據合同約定),樓道燈損壞後應及時修理和更換,故由於物業公司的維修維護不到位,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應負有賠償責任。其次,物業公司的維修維護不到位和龔老太太的摔傷有一定的關系,但不是全部原因,也就是說,龔老太太摔傷不是樓道燈不亮的必然結果,樓道燈不亮不是造成龔老太太摔傷的唯一原因,老人上下樓自己應該有注意安全的責任,不慎摔傷自己應負有主要責任。
E. 物業管理案例
1、物業公司招聘職員,未對刑滿釋放人員設置就業歧視,因此,招錄其為員工並無不妥。員工由於非職務行為的刑事犯罪,這一案件和物業公司沒有關系,物業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2、該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情節惡劣,存在犯罪前科,且未存在其他可從輕判決的情節,對其判處死刑,並無不妥。
3、如第1項表述,孫某犯罪行為雖在上班時間,卻與其工作目的、任務並不相關,因此,屬於個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