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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傳銷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8-08 11:33:14

⑴ 一個關於《禁止傳銷條例》的問題。

你可以參考我到這編文章看能否找到相同點!希望能幫到你

做傳銷=。=你認為能掙錢其實只是假象!
除非你是創立那個人力資源網的上上線!不然你認為後期加入進去的能掙錢???
我真想問你難道沒發現那些加入去傳銷的人,生活過得很SB嗎!什麼都沒!
還一直做發財夢,卻不見夢成真
我看他們需然說掙錢掙錢!說B級那些人多有本錢,工資多少!可是看他們的衣服穿著!
你難道不覺他們的服裝款式陳舊!如果一個B級按他們說的不用做都有1萬多工資,但看他們過的生活連普通城市3-5千塊1月的打工都不如。
吃的都是大鍋飯!這像是B級的人嗎!他媽的就比乞丐過的生活好點!不乞丐節操也比他們好!知道他們的錢是在那裡來的嗎!
就是被他們騙了後!2-4個月醒悟了的人的!這些人在那時才醒悟被騙了,報警警察不管。傳銷違法警嚓都不管說這是商業欺騙。
推到工商局去!工商是干什麼的他們只干收稅的事,你可想而知道你能咋辦!就白被騙了唄
那他們之前給的錢不就,直接傳銷高層人拿了嗎!
孩子醒醒
他們那些人最後的結局還不是無奈的回來!別相信這世界有那麼好的事!
不去工作!做事有錢拿,誰給你啊!你有錢難倒你會捨得給別人。
你說天獅老總難倒是傻-B。他直接上市融資不比!你們發展人力資源網得到更多!
上市融資的錢還不用養廢人,在人力資源網融回來的錢還要養你!
養你下線-再養你上線!養你上上線。他難倒就一白痴!
你不想想首先按他們說的組織人員10萬!你知道這是什麼概念嗎
按每人最低工資發2800在%5
140元1個的最低級人員工資
E級別10萬人就要發工資1千4百萬!
階級3A 貌似就可以拿59萬大獎勵出局他們是這樣說的。
A級120~338 第1次升到頂後338!歸零升2階即是2A,再次338滿後到頂為3AB級68~120
B級68~119
C級32~68
D級9~32
E級1~9
4月份過去了解的忘記確切的升級制度數目了!這是假設
(隨你金字塔下面人數增加工資也加,提成由%5慢慢增加到%15 我在這就用最小值計算)
級別 | 月工資 | 此級別人數 | 公司每月工資須發放總值
E級 140 10萬人 1千4百萬
D級 1260 1萬人 1千2百6十萬
C級 4480 3125人 1千4百萬
B級 9520 1470人 1千4百萬
A級 1萬6千8百 833人 1千3百9十9萬
2A級 9萬4千6百 147人 1千3百9十萬
3A級 十四萬 100人 1千4百萬
出局 3級滿人 88人 4千4百萬
總人:十一萬5千7百6十3人 總額:1億4千萬
看這最低標準的指出每個月就需要1億4千萬。
就算他沒人出局剩下4千多萬,正常工資每月還是需要1億
而按十一萬成員的進會費每人2800,得到3億2千萬進帳。
你估計他能支持多少個月???別跟我說他可以支持那麼久!
才證明他確實是真的天師融資~投資得回來的錢!別天真了
每月為了你這班不工作,每生產收益的人,每天吃大鍋飯的人!每月派1億出去?? 1年12個月!12億啊!
他有這十二億錢做廣告!他可以在全國的廣告電視台都打響知名度了
怎麼可能會有人願意用1億每月的支出養你們?別跟我說2800是做融資添加流動資金什麼的,
隨便在美國上一上市!這3億資金他還融不回來嗎!有些股票常識都不會上當。
知道為什麼他們能維持那麼久嗎??因為你們的升級制度更本就是被他們上面操作好的了!
你怎麼知道你自己後面有多少人!要知道B級的人就必須接上銀師賓館!就是為了打斷你們這些B級人員與下面的人員交流,B級人上面是無法跟下級做詳細交流的。他們根本知道他們下級團隊到底發展成多少人了。所以A級 2A等的人正常應該有的數目根本沒那麼多!因此。。。。他們可以將資金發工資發給下級低級人員!將時間維持長久些!本來3個月就發工資也應該用完的錢被分攤到可以發放1年甚至2年!然後經常發生那個那個B級經理卷錢跑了!其實B級經理就是他們的人!今天安排那個縣的團隊讓他成為經理!成功卷跑這個區的錢後省1筆,在去其他縣再從底層接觸下成員然後又升了他做經理!在卷錢跑!嘿嘿!等著吧!遲些是公司A級別人員卷錢跑了!省得更多!

希望能幫到正在被騙中到人

⑵ 禁止傳銷條例的文件解讀

問:請介紹一下國外直銷和傳銷的發展歷程,以及目前在我國的實際情況?
答:直銷作為一種經營模式最早起源於美國,之後傳入歐洲、日本等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直銷具有減少流通環節、節省廣告投入、實行面對面服務等優點,因而在一些國家迅速傳播開來。但因其同時具有交易上的隱蔽性、參與人員的分散性、交易對象的不確定性等特徵,在其逐步發展的同時,也很快衍生出一些商業欺詐行為,特別是傳銷、「金字塔詐騙」和「老鼠會」等,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為此,各國政府都在嚴格規范的前提下開放直銷經營活動;同時,通過立法嚴厲打擊利用直銷名義進行的欺詐活動。如美國的「禁止金字塔計劃」法案、日本的《無限連鎖鏈防止法》、馬來西亞的《直銷法》等。
上世紀90年代初,一些國外直銷公司開始進入中國。由於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發育程度較低,有關管理法規不夠完善,直銷逐漸發展成為各種形式的傳銷活動。一些不法的單位和個人打著「快速致富」的旗號,誘騙群眾參與傳銷,利用虛假宣傳、組成封閉人際網路,收取高額入門費等手段斂取錢財,還有一些人利用傳銷從事迷信、幫會、價格欺詐、推銷假冒偽劣產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僅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還嚴重影響了我國的社會穩定。針對上述情況,1998年4月,國務院發出了《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發[1998]10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指出,傳銷經營不符合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已造成嚴重危害,對傳銷經營活動必須堅決予以禁止。今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對傳銷活動予以禁止,加大打擊力度。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自1998年國務院頒布通知全面禁止傳銷以來,在國務院的統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對各種傳銷活動進行了嚴厲打擊,取得了顯著成效,大規模、公開化的傳銷活動得到了有效遏制。
近年來,傳銷進一步發展為以「拉人頭」欺詐等為主要形式的違法犯罪活動。為了逃避打擊,傳銷活動也由公開轉入地下,採取更為隱蔽、更為惡劣的手段進行不法活動,且近年來有愈演愈烈之勢,不僅嚴重擾亂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會穩定。傳銷的危害突出表現在:
一是傳銷不僅違反了國務院禁止傳銷的規定,還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伴隨傳銷發生的偷稅漏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走私販私、非法買賣外匯、非法集資、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權益等大量違法行為,給金融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造成破壞。
二是傳銷侵害的多是弱勢群體。被騙參加傳銷的人員中,大多是農民、下崗職工、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近年來還出現在校學生、少數民族群眾等被騙參與傳銷的情況,絕大多數參加者被騙後血本無歸,有的甚至生活無著。
三是引發治安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一些人被騙後走上了偷盜、搶劫、械鬥、賣淫等違法犯罪的道路,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加上一些黑勢力犯罪團伙等參與其中,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給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危害。
四是對社會倫理道德造成沖擊。傳銷引發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慘劇時有發生,在給傳銷參與者造成經濟損失的同時,給其家庭也造成巨大傷害,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五是傳銷組織者、策劃者對參加人員實施精神控制。傳銷通過對參加人員培訓「洗腦」,宣揚所謂的迅速發財致富等傳銷理論,使人沉溺於「發財夢」中不能自拔,誘使參加者不擇手段大肆從事欺詐活動。
有鑒於此,為了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市場經濟秩序,國務院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對傳銷活動一經發現,堅決取締。為了進一步加大對傳銷的打擊力度,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國務院頒布了條例,從法律上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傳銷,並對傳銷的定義、表現形式、打擊傳銷的工作機制、措施和程序、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問:條例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我們主要遵循以下指導思想:
一是進一步明確法律界限,依法查禁傳銷活動。准確界定傳銷行為,堅決依法開展打擊工作,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二是保持國家政策的穩定和延續。在國家現有政策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國外相關法律規定及監管打擊的有效做法,認真分析傳銷的表現形式和特徵,結合我國的執法實踐經驗,起草和制定條例,使打擊傳銷這項長期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建立打擊傳銷的有效機制,堅持打擊與防範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標本兼治的原則。堅決把傳銷遏制在萌芽狀態,避免給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造成損害,避免給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帶來更大危害。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建立打擊傳銷的長效機制。
問:何種行為屬於傳銷?傳銷都有哪些表現形式?
答:參照近年來國務院打擊傳銷的一系列文件,結合近年來的執法實踐,條例對傳銷作出了界定,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被發展人員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任何行為都屬於傳銷。同時,為了便於理解,條例還列舉了傳銷的三種表現形式,即以發展下線的數量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拉人頭」),以發展的下線的推銷業績為依據計提報酬的傳銷行為(即「團隊計酬」),以及騙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
問:條例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什麼要求?
答:條例明確規定了打擊傳銷的工作機制和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傳銷已成為社會公害,實踐證明打擊傳銷必須採取政府牽頭,部門齊動,社會參與,綜合治理的措施,廣東、山東等省市將打擊傳銷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對遏制傳銷、嚴懲傳銷頭目起到積極作用。為此條例規定,建立由政府牽頭,公安、工商為主,司法、商務、電信、教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積極參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職、相互配合、權責一致的打擊傳銷機制。
條例規定,對於「拉人頭」、「團隊計酬」和騙取入門費的傳銷行為,以工商部門為主負責查處。由於當前傳銷的組織者往往對參加者採取暴力和精神雙重控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甚至出現搶劫、綁架、殺人等惡性案件,條例規定,對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部門進行查處。工商部門查處的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針對近年來利用互聯網從事傳銷日益突出的情況,條例規定對利用互聯網發布傳銷信息,慫恿、誘騙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部門會同電信等部門依照條例的規定進行查處。
問:條例規定了哪些查處措施和制度?
答:為了有效開展打擊傳銷工作,更好地保護人民群眾的利益,條例賦予執法部門查詢、檢查、查封、扣押、申請司法部門凍結違法資金等多項查處措施。為了及時揭露傳銷違法活動,防止群眾上當受騙,避免和減少傳銷給社會造成更大損失,條例規定了警示、提示制度。對於經查證屬於傳銷的,工商、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或提示。通過在傳銷萌芽狀態發出預警、對查處的傳銷案件進行公布,揭露其欺騙實質,減少和避免群眾遭受更大損失。
為了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打擊傳銷,開展群防群治,及時獲取案件線索,快速有效打擊傳銷活動,條例規定了傳銷舉報投訴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工商、公安機關舉報。工商、公安機關應對舉報線索進行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舉報人一定的獎勵。
此外,為了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條例對執法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如:工商部門在採取本條例規定的措施,必須向縣級以上工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還規定了迴避制度等。
問:從事傳銷的單位和個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條例針對傳銷活動中的不同人員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傳銷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設定了最高200萬元的罰款;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一般參加人員,予以告誡;對多次參加,屢教不改,雖不屬於骨幹分子,但又確實誘騙他人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傳銷參加者,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條例還規定,對於為傳銷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對於為傳銷活動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工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由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問:如何貫徹實施好這一條例?
答:條例的頒布對於打擊傳銷,懲治違法犯罪分子,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下一步,國務院將組織有關部門主要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組織各地人民政府和相關執法部門認真學習條例,建立健全打擊傳銷的工作機制,開展綜合治理,切實履行職責,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認真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是組織開展普法宣傳活動,通過新聞媒體、報刊雜志、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採取多種方式宣傳法律規定,教育群眾知法懂法,自覺守法,提高群眾識別、防範、抵制傳銷的能力。
三是開展專項打擊行動,適用條例查處一批大要案件,凈化市場秩序,嚴懲組織者和骨幹分子,震懾不法人員,堅決把傳銷活動遏制在萌芽狀態。

⑶ 20015年新禁止傳銷條例全文

http://www.gyga.gov.cn/templet/jyfj/ShowArticle.jsp?id=69903

⑷ 傳銷傳銷三種表現形式 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列舉了傳銷行為的三種表現形式。 一是「拉人頭」式傳銷:組

傳銷行為的三種方式,在《禁止傳銷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⑸ 禁止傳銷條例的內容是什麼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
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
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⑹ 禁止傳銷條例都是什麼呢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防止欺詐,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處傳銷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查處傳銷工作的協調機制,對查處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查處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
第九條
利用互聯網等媒體發布含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電信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查處。
第十條
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並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一條
商務、教育、民政、財政、勞動保障、電信、稅務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城市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協助有關部門查處傳銷行為。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第三章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涉嫌傳銷的組織者、經營者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和培訓、集會等活動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涉嫌傳銷的有關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專門用於傳銷的產品(商品)、工具、設備、原材料等財物;
(六)查封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
(七)查詢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賬戶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八)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或者口頭報告並經批准。遇有緊急情況需要當場採取前款規定措施的,應當在事後立即報告並補辦相關手續;其中,實施前款規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措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批准。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向當事人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財物及資料清單。
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實施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件情況復雜的,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5日。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除外。
第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查封、扣押,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查封、扣押期間作出處理決定。
對於經調查核實屬於傳銷行為的,應當依法沒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財物;對於經調查核實沒有傳銷行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應當在作出處理決定後立即解除查封,退還被扣押的財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視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財物應當予以退還。拒不退還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財物,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當事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傳銷行為進行查處時,應當製作現場筆錄。
現場筆錄和查封、扣押清單由當事人、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當事人、見證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現場筆錄中予以註明。
第二十三條
對於經查證屬於傳銷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
向社會公開發布警示、提示應當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公安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或者發現傳銷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⑺ 如何依據禁止傳銷條例吊銷營業執照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條、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傳銷條例》 中,反復提到層級關系這個概念,一定規律組成層級關系只是眾多傳銷中的一個現象,必須與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嫌傳銷。

⑻ 請問《禁止傳銷條例》與《規范直銷條例》屬於什麼法

屬於管理條例,不屬於法規類的
我們國家在2005年底的時侯,規范出台了《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
傳銷已列入國家刑法,如有違規的不合法行為,是要受刑事責任的,
對於收入超過5萬元的領導人沒收全部財產,還要有5——8年的刑事拘留。
所以說,當我們在選擇直銷公司是首先要看這家公司是否合法。不合法的公司我們是不能參與。
俗話說:問對人做對事,就是這個道理。
建議網路——< 揚帆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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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9)禁止傳銷條例擴展閱讀

傳銷特徵識別:

1、入門費

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

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並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3、計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符合以上特徵,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傳銷慣用名詞:

警方提示大家,以下這些都是傳銷活動慣用的名詞:

1、 「北部灣建設」、「資本運作」、「1040工程」、自願連鎖、民間互助理財;

2、 「消費返利」、「連鎖銷售」、「特許經營」、「點擊廣告獲利」、「愛心互助」、「消費養老」、「境外基金、原始股投資」、電子幣買賣;

3、靜態收益、動態收益、直推獎、層推獎、對碰獎、見點獎、領導獎、培育獎、報單獎、管理獎、小區業績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