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凡事從寬是什麼梗
凡事從寬可以用來形容那些佛系的人,這個累人對什麼事都不計較,不在乎,擁有一種得過且過的心態,就這樣吧。凡事從寬也可以指那些思想品德高尚內心境界極高的人,他們對所有人所有事都是一種包容的心態,彷彿看透了一切,一種至高至上的人,這種人世間罕有,是真正的高人,值得尊敬和摩拜的人。
B. 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是指什麼
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是指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予以寬濟處罰的法定情形,具體包括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三種。
根據《刑法》和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從寬處罰情節有以下幾種:
1、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
(1)防衛過當;
(2)避險過當;
(3)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的;
(4)脅從犯;
(5)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
從犯
3、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已滿14不滿18歲的人犯罪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
4、可以免除處罰的
(1)犯罪較輕而且自首;
(2)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
5、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
(1)在國外犯罪、雖然受本法追究,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首先考慮的是免除,其次才是減輕,這一點即選擇的傾向上與後面幾點不同。
(2)有重大立功的。
(3)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的。
(4)個人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5)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
(6)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賄賂行為的。
6、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犯罪預備。
7、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2)犯罪未遂;
(3)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教唆之罪的,即教唆未遂的;
(4)犯罪後自首的;
(5)犯罪後有立功表現的。
C. 坦白從寬是什麼短語
坦白和從寬之間是承接關系,細分應該算是承接短語。粗分可以總算為並列短語。
D.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為什麼是違法的,從刑法的角度分析
A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為什麼是違法的?
一、「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合法性」
所謂「坦白」,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傳喚、訊問時,或者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以後,或是法庭審理過程中,如實交代其所犯罪行的行為。
所謂「從寬」,應當是量刑時的寬大處理,具體應當包括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三種情況。
所謂「抗拒」,系指不如實回答司法機關或有關組織的訊問,採取不予配合的態度,它包含不坦白和假坦白兩種情形。
所謂「從嚴」,即為從重、加重處罰。
根據刑法量刑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情節、犯罪的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論處。這是現代法治國家刑法原則中普遍推行的「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縱觀我國的刑法總則,對量刑規定的條款主要在第四章,其中明確規定將自首和立功作為法定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從而形成了健全的「自首立功制度」。但是該章節並未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坦白亦或是抗拒)明確規定為法定量刑情節,故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只能將其列入酌定情節予以考慮,事實上「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便成了一句空話,既然現行的刑事法規中對此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從「罪刑法定」的原則出發,「從寬」和「從嚴」都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合法性」。
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邏輯性」
「坦白」與「抗拒」都是在「有罪推定」原則下的表述,也就是把每個犯罪嫌疑人潛規則里設定為「罪犯」,而最新刑事訴訟法主張的是「無罪推定」,即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這一原則是把嫌疑人假定為無罪的基礎上推理、判定。當前我國刑法已將「無罪推定」作為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那麼在這個基本原則的引導下,對一個未經法院宣判的犯罪嫌疑人來說,所謂的「坦白」和「抗拒」又從何而來呢 ?
既然坦白和抗拒是以有罪推定為前提的,那麼從這樣一個錯誤的邏輯大前提出發,推出的結論又怎麼可能是合理的呢?
三、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被告人有權就案件事實作出有利或不利的陳述,但這種陳述必須是在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後果的情況下作出其真實意願的陳述,不得將被告人非出於自願而迫於外部壓力所做的陳述作為定案的根據。現行刑事法律已經明確賦予犯罪嫌疑人選擇權,在充分告知其各種可能發生的法律後果後,由其自由選擇如實供述或沉默。無論其採取何種方式,都應當是當事人在充分了解其行為可能發生的後果的前提下作出的。當然,對於選擇坦白的,我們應當給予鼓勵,但對於沉默的,也同樣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我國於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這個觀念其實很簡單——人人都有保護自己的心理趨勢,即便自己犯了罪,也會不自覺地隱瞞或者抗拒不說——這是人類自保的天性,司法應當尊重這種天賦的人權。
E. 坦白從寬是什麼意思
主動交待問題,可以得到相對較輕的處罰
F. 從寬處理的意思
從寬處理意思是對自首的犯罪分子考慮從輕或減輕處罰。
從寬制度,也稱自首從寬制度,是當今世界各國刑事立法中普遍採納的量刑制度之一。由於自首從寬制度對於鼓勵犯罪人犯罪後改過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減少國家對刑事偵查、審判等的人力、物力的投入,符合刑罰經濟原則等,所以,自首從寬制度歷來受到各國立法機關的重視。
(6)從寬擴展閱讀:
我國刑法規定的自首從寬制度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的具體化和法律化。但自首從寬,仍然是設立在懲罰犯罪基礎上。我國刑法根據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和刑罰個別化的原則設置了自首制度。
對於犯罪以後自首的罪犯予以從寬處理,一方面利於瓦解犯罪勢力,爭取犯罪分子的絕大多數,感召、激勵和促使他們改過自新。另一方面減少偵查機關破案的困難,減少打擊犯罪的工作量,有利於犯罪案件的及時處理。從而獲得有利於國家、社會的預防效果。
G. 坦白從寬什麼意思
從字面上理解,「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包含兩個方面的政策意義:「坦白」是指嫌疑人如實回答審訊人員的提問,一個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如果主動坦白就會獲得從寬處理:「抗拒」則是指不如實回答訊問,如果抗拒不交代,將被從嚴懲處。
但實際上,這個口號與現行法律規定和法律理念並不相符。按照刑法確立的「罪刑法定原則」,一個人因犯罪所受的處罰,只能與其犯罪事實相適應,面對偵查、審判人員調查時的坦白或抗拒態度,並非犯罪事實,也不當然構成從寬或從嚴處罰的理由。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對自首者,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言外之意也可以不從輕或減輕處罰。換句話說,坦白並不當然意味著會從寬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和現代司法理念,如果嫌疑人僅僅「抗拒」不說而沒有其他法定的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對「抗拒」者也不能「從嚴」處罰。 「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口號的提出,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在當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基本法律還沒有完善的時候,這個口號對於打擊犯罪特別是「反革命犯罪」有積極作用。當時新政權成立不久,犯罪較多,社會治安還不穩定,對犯罪嫌疑人實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組織,從快偵破和打擊犯罪。 但現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政策的歷史背景已經遠去,在強調法治的當代社會,程序的正當性和尊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原則,使得這一口號已經過時。 現代法治理念承認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內的所有人的基本人權,其中一個重要理念就是「不得強迫人們自證其罪」,我國於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規定:「任何人不受強迫自證其罪」。這個觀念其實很簡單-人人都有保護自己的心理趨勢,即便自己犯了事,也會不自覺地隱瞞或者抗拒不說-這是人類自保的天性,司法應當尊重這種天賦的人權。 說到這個問題,我們不得不提及著名的「米蘭達規則」,它的核心內容是指偵查人員必須告知嫌疑人「有權保持沉默」。現在,嫌疑人與被告人的「沉默權」已經被很多國家的法律認可。沉默權的實質,就是尊重人們「不自證其罪」的權利。
H. 從寬處理和從輕處理有區別嗎
有區別!量刑幅度不一,從輕是法定量刑以內從輕,從寬可以在法定量刑基礎上減輕,即可以從輕,也可以減輕.
I. 從寬處罰是什麼意思
從寬處罰是刑罰運用制度中的重要內容,具體包括從輕、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從」是指「採取某種方針、態度或者方法」。而「寬」是指「寬松、鬆弛」,是與「緊」、「嚴」相反的意思。所以,從文義來分析,從寬、從嚴處罰是與一般的「正常」處罰所不同的處罰方法和措施。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限度以內判處較輕刑罰的處理辦法;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處理方式;而免除處罰,是指對於構成犯罪而情節輕微的犯罪人不適用刑罰的處置方式。
從輕處罰的條件有自首、立功、認罪態度好、主動交還財物、取得受害人諒解等。
減輕處罰的類型有兩類:一、應當減輕處罰的,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2)造成損害的中止犯;(3)從犯;(4)防衛過當;(5)避險過當;(6)脅從犯;(7)犯罪以後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二、可以減輕處罰的,主要包括(1)限制行為能力人犯罪的;(2)未遂犯;(3)犯罪以後自首的;(4)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5)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6)預備犯;(7)在國外犯罪,已在國外受過刑罰處罰的。
免予刑事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這是我國刑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總則,規定,免予刑事處罰主要需具備如下條件: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十九條)。2、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3、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6、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7、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八條)。8、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