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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廳

發布時間: 2021-08-08 05:58:53

Ⅰ 請問交通運輸局和交通運輸管理局有什麼區別

後者是公安系統交警部門。是交通和交警的區別。

Ⅱ 省級交通運輸廳公務員

是省公務員。

國家公務員考的是中央機關、國務院部委和垂直機構的公務員,省屬單位就是考省公務員

Ⅲ 交通廳是什麼單位

省交通運輸廳是一個政府機構,隸屬省機關,屬於行政單位,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交通廳是省級行政機構,如XX省交通廳 交通局是縣、區級行政機構,如XX縣交通局 對應的行政區劃通名不同而已,交通廳對應省、自治區,廣東省交通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交通廳等,交通局對應市縣交通局屬於什麼單位,北京市交通局、南京市交通局、密雲縣交通局等。

注意直轄市交通局和省、自治區交通廳在行政上是平級甚至高半級的。在一個省、自治區內,省(自治區)交通廳為正廳局級單位,地級市交通局為正處級單位,縣交通局為正科級單位。

主要職責:

(一) 監督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承擔涉及全省綜合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綜合運輸體系規劃並指導實施。

(二) 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公路、水路、地方鐵路等行業規劃、政策和標准。組織起草法規規章草案,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准並監督實施。指導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三) 承擔道路、水路、地方鐵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監督實施運輸有關政策、制度、技術標准和運營規范。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和管理,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

(四) 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指導水上交通安全監督工作。

(五) 負責提出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承擔國家重點和省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立項審查及重大科技項目的申報工作。監督實施有關規費政策。

(六) 承擔公路、水路、地方鐵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監督實施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准。組織協調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指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七) 指導公路、水路、地方鐵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高速公路及重點干線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八) 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指導公路、水路、地方鐵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九) 聯系協調民航、郵政相關工作。

(十) 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省交通運輸廳

Ⅳ 交通廳和交通運輸廳是一個單位嗎

交通廳和交通運輸廳是一個單位,2008年以前叫交通廳,2008年以後,交通部採用大部制後改名成交通運輸部後,隨著改名成交通運輸廳。

交通運輸廳的職責:(只管理公路、水路,沒有鐵路、民航的管理權。鐵路、民航的管理權屬於交通運輸部。)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交通運輸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省交通運輸行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戰略建議。
二、承擔涉及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省綜合交通運輸體系規劃。指導全省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
三、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省公路、水路行業規劃、政策和標准。參與擬訂全省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准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公路、水路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
四、承擔全省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制定全省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准入制度、技術標准和運營規范並監督實施。負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管理;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與管理工作,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鐵和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承擔省內水路運輸及航道管理工作。
五、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應急救助、通信導航、船舶與渡口設施保安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船員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省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指導市、縣水上安全監管工作。
六、負責提出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及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擬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
七、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擬訂全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公路、水路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組織全省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按規定負責渡口規劃和岸線使用管理工作。負責國省道和高速公路等重點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維護、運營、路政、監控、收費、治超等管理工作。
八、指導全省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全省高速公路及干線公路網運行監測和協調;承擔國防動員交通戰備有關工作;指導交通運輸行業公安保衛工作。
九、指導全省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監測分析運行情況,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有關信息。組織和指導全省公路、水路行業科技開發、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等工作。
十、指導交通運輸行業職工隊伍建設。負責交通運輸行業涉外工作和引進外資工作,開展國際、省際合作與交流。
十一、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廳長是什麼級別

根據《國家公務員法》,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所以: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廳長級別是六級。

Ⅵ 交通運輸廳巡視員 是什麼職務

公務員到了一定年齡還晉升不到相應級別,就轉為非領導職務。
巡視員是國家公務員的一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巡視員屬於非領導職務,有巡視員、副巡視員之分。
巡視員和副巡視員只在地、廳、司、局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設置,巡視員資格的取得應任副廳級職務4年以上,副巡視員則應任正處級職務4年以上。

Ⅶ 交通廳和交通運輸廳有什麼區別

老的稱呼叫交通廳,新的叫交通運輸廳。對應的交通部,交通運輸部。

Ⅷ 交通運輸局、交通局、交通管理局有什麼區別

  1. 交通運輸局及交通局,是同一個單位的不同叫法,國家大部制改革後,賦予了原交通部一部分新的職能,交通部也隨之改名為交通運輸部,各省、市、縣也按照國家的統一要求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名稱也隨交通運輸部,原交通廳改為交通運輸廳,原交通局改為交通運輸局。

  2. 至於交通管理局,如果不是公安部門的,也行使交通局(現交通運輸局)的職能,那就與交通局(交通運輸局)是同一機構,另一種名稱;如是公安部門的,就屬於交警系列的管理機構。

Ⅸ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的機關

一、根據上級和廳領導指示,調度了解交通運輸系統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方針政策、決議、指示的情況。協助廳領導處理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廳機關及廳直單位的政務工作。
二、根據廳領導指示,組織起草、審核全省交通運輸工作總結、廳領導工作報告和重要文電、重要匯報材料等綜合性文稿。
三、承擔廳政務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指導行業相關工作。
四、承擔廳調研工作。擬訂廳調研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重大或專題調研活動,負責調研成果的收集、評審、應用工作。指導行業調研工作。
五、承擔廳會務工作。擬訂廳機關會議工作制度,匯總審核廳機關和各專業局會議計劃,組織或參與組織廳綜合性會議、重大政務活動的籌備工作,安排廳黨組會、廳長辦公會、廳務會、專題會和廳領導其他政務活動,整理印發主辦會議的《會議紀要》。
六、承擔廳文書處理工作。擬訂廳公文處理辦法,承辦廳收文電的登記、呈(傳)閱、催辦,負責廳發文件的審核把關。指導廳直單位文書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廳黨、政和廳長印鑒及廳黨政介紹信,監督管理廳機關處室和廳直單位印鑒刻制、啟用。
七、承擔廳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擬訂督查工作制度,檢查、督辦廳重要會議、重要文件決定事項和領導批辦事項的落實情況。檢查指導廳直單位督查工作。組織「兩會」代表、委員建議、議案和提案的辦理及相關工作。
八、承擔廳機關機要、保密和密碼管理工作。擬訂廳機要保密工作制度,承辦廳機要文電和資料的收發、呈(傳)閱、保管、核銷和立卷歸檔工作。承辦廳黨組保密委員會和密碼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檢查指導廳直單位機要保密工作。
九、承擔廳檔案管理工作。擬訂廳檔案管理工作制度,接收保管廳文書、科技、會計、聲像等檔案,組織檔案開發、利用和服務,承辦檔案統計工作,組織或參與交通工程項目檔案驗收。指導行業檔案管理工作。組織檔案、圖書資料系列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十、組織續寫交通志、交通年鑒、交通大事記,協調指導交通各專業史志的編寫工作。
十一、承擔廳機關財務管理工作。擬訂廳機關財務管理制度,管理廳機關行政經費,編制經費預算方案,承辦機關行政經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承擔廳機關辦公類固定資產管理。組織實施廳機關辦公設備政府采購。
十二、承擔廳公務接待工作。擬訂廳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承辦分工范圍內和廳領導批辦的接待工作。組織協調機關處室和廳直單位的公務接待工作。
十三、承擔廳信訪工作。擬訂廳機關信訪工作制度,受理涉及我省交通運輸的信訪事項,指導、協調行業信訪工作。
十四、承擔廳政務值班管理工作。擬訂廳政務值班工作制度,處理日常值班事務。承辦以廳名義接收和發出的電話、電報、傳真、電子函件,辦理進京介紹信等。協調指導行業政務值班工作。
十五、承擔廳門戶網站和辦公自動化建設工作。
十六、協調廳文印、收發、為廳領導辦公服務等工作,承擔廳辦公用房分配、調整工作,協調管理廳機關後勤服務工作。
十七、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法制建設、體制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交通運輸行業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編制交通運輸法制工作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法制建設、體制改革工作。
二、擬訂交通運輸立法、執法、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等工作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三、歸口管理交通運輸立法工作。組織協調交通運輸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計劃編擬、調研、起草、審核、會簽、報送、清理、修改和解釋工作;編制廳機關規范性文件制訂計劃,承擔廳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上級交辦和有關部門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會簽工作。
四、組織協調交通運輸行業發展重要政策的調研、擬訂工作。
五、承擔交通運輸行業普法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宣貫組織工作。
六、承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規范執法主體、依據、程序、文書和裁量權標准;指導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承擔交通行政執法檢查站點布局規劃的編擬、設置審核和報批工作。
七、承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賠償的審查工作,監督行政執法檢查工作,組織辦理執法投訴,配合有關部門實施錯案追究。審核發放執法證件、執法監督證件,承擔執法裝備、服裝的標志、式樣、標准、使用范圍的統一管理工作。
八、歸口管理交通運輸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聽證工作,組織協調承辦廳管轄的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
九、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和法律顧問工作。
十、指導交通運輸行業有關體制改革工作,擬訂行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一、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劃、計劃、統計、投資、利用外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結合我省交通實際情況,擬訂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和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根據國家和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擬訂行業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制全省綜合運輸體系規劃,承擔有關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編制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交通運輸行業發展規劃與其他行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有關規劃的銜接和協調工作;指導交通運輸樞紐、集疏運中心、城市公共交通、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工作;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工作。
四、承擔匯總、編制、上報和下達全省公路、水路、運輸場站、管理執法站點、科技教育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養護年度計劃,並監督公路、水路、運輸場站建設和養護年度計劃實施。
五、提出國家和省有關專項資金投資政策建議;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預算內投資、外資安排意見;組織擬訂有關專項資金規模、方向和標准。
六、組織交通重點建設項目前期論證、項目立項及後評價工作,負責編制全省交通重點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公路、水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行業審查工作。負責沿海、內河港口岸線使用審批或報批工作。
七、承擔交通運輸經濟運行分析工作。綜合分析、預測行業經濟運行情況,引導行業優化結構、協調發展。
八、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綜合統計工作。制定行業統計報表制度和專題統計調查方案,並組織實施;匯總、審核、上報、編發各項統計報表,組織編寫統計分析報告;負責統計資料、信息的對外提供和發布;指導行業統計管理工作。
九、組織協調交通建設項目招商引資工作。承擔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管理經營性國省道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工作,承擔有關投資協議的簽署、報批工作;指導行業開展外資利用工作。
十、組織經濟、統計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考試、推薦工作。
十一、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交通基本建設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標准規范,擬訂實施細則、管理辦法及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工作。承擔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資質審核、轉報、考核工作;組織實施交通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工作;監督檢查交通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核備資格預審評審報告、招標文件、評標報告等相關資料,負責招標程序行業監管;組織建立並監管省級交通工程技術咨詢體系;發布交通重點工程項目和建設市場信息。
三、承擔交通重點工程設計文件、概算預算、施工許可、開工報告、設計變更、竣工驗收有關事項的審核、批復、轉報、備案等工作;協調辦理工程建設涉及的土地、環保等方面報批工作。
四、承擔公路、水路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擬訂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制度、標准,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公路、水路有關重點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五、歸口管理公路、水路建設工程技術標准、規范和項目評優工作。指導交通工程定額管理工作。
六、指導公路、水路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工作。指導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
七、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經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擬訂交通財務會計、審計、規費徵收、預算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省級各項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工作,承辦各項貸款資金的落實、歸還和核算管理工作,承擔中央和省財政資金、引進社會資金及利用外匯資金的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工作,擬訂籌融資管理辦法,指導行業籌融資工作。
三、承擔公路收費站點設置及交通收費項目、標准和收費許可證的審核、報批工作,提出有關交通運輸價格政策建議。
四、承擔交通規費徵收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省級交通規費徵收、使用、管理的政策和辦法,擬訂、下達年度交通規費徵收計劃,並監督落實。承擔交通規費票據管理、收費公路統計、交通規費減免及交通規費徵收、使用、管理的指導和審計監督。
五、承擔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聯網收費管理制度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全省高速公路聯網收費聯合稽查;承擔聯網收費拆賬、結算數據審核工作。
六、組織編制省級交通運輸部門預算,承擔預算執行和檢查分析工作。轉批省級部門預算,監督指導廳屬單位預算編制、執行工作。
七、承擔交通預算單位、交通基本建設項目單位及廳屬國有交通企業財務報表、財務決算的布置、審核、分析、匯總上報和轉批等工作。承辦國家和省重點交通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審核和資金清算工作。
八、承擔廳機關及廳屬單位、廳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單位的銀行賬戶管理和政府采購工作。
九、歸口管理交通國有資產,承擔受託管理和政府投資形成的交通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組織辦理交通預算單位產權登記,按管理許可權協調辦理資產購置、調撥、轉讓、報廢處置、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及對外投資等工作。
十、承擔交通經費資金、專項資金、建設資金的申請、撥付、轉批等工作,監督指導廳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組織會計、審計系列專業技術職稱考試、推薦工作。
十一、承擔廳屬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離任、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及執行財經法規規章制度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負責對廳屬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對行業經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計調查。協調配合審計機關和有關部門對交通運輸行業的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十二、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幹部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外事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定、標准和管理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承擔廳機關公務員管理工作和廳屬單位領導班子的組織建設、思想作風建設;負責廳管幹部的考核、任免、交流、培訓、監督、獎懲和後備幹部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擔廳機關及廳屬單位幹部調配、公務員招考、人員招聘、人才交流、智力引進、軍隊轉業幹部(城鎮義務兵)安置等工作;承擔廳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管理工作,工人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崗位設置、聘任工作;指導行業專業技術人才、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及職業資格管理工作;承擔高層次人才的推薦選拔與管理、服務工作。
四、承擔廳機關、廳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擔廳機關和廳屬單位人事統計工作;承擔廳機關、廳屬單位有關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指導廳屬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廳外派、掛職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的管理工作。
五、承擔廳機關、廳屬單位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內部工資收入分配;指導行業有關勞動定員、勞動保護以及勞動工資政策貫徹執行;承擔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勞動工資統計工作;指導廳屬單位社會保險工作。
六、承擔廳機關和廳屬單位幹部考核評價體系、行業工作考核評價體系的建設工作,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廳機關、廳屬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管理工作;承擔廳表彰獎勵的管理工作。
七、承擔廳機關、廳屬單位出國(境)團組計劃編制工作,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廳機關和廳屬單位因公、因私出國(境)人員的審查、報批及護照管理工作。
八、指導行業勞動衛生有關工作;承擔廳機關醫療管理有關工作。
九、組織指導交通運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擬訂行業精神文明建設規劃、標准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業文明創建、文化建設、行風建設等方面工作。
十、承擔廳新聞宣傳工作。擬訂新聞宣傳工作意見、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安排廳重大新聞宣傳活動。承擔廳新聞發言人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行業新聞宣傳工作。
十一、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科技、信息化、質量管理、節能減排、教育培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管理制度、標准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交通運輸行業科技、信息化、質量、節能減排、教育培訓等方面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研究擬訂交通科技、信息化、節能減排、教育與培訓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提出行業年度科技創新、新技術新產品推廣應用、信息化建設、交通教育與培訓及廳屬學校招生計劃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交通運輸重點科研項目、新產品科研攻關、鑒定驗收和推廣應用等工作,承擔行業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推進行業科技進步。監督指導行業重點實驗室、研發中心的建設管理工作。
四、歸口管理交通運輸信息化工作,制訂行業信息化建設技術標准、管理規范,並監督落實。承擔重大交通信息化建設項目監管工作。
五、歸口管理行業標准、質量管理、計量、產品生產許可證、知識產權等項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工作,組織行業節能減排示範項目的申報和推廣應用,監督行業節能減排重點項目的實施,組織實施行業節能減排考核評比工作。
七、承擔交通運輸科技教育信息、節能減排等有關業務統計分析和科技教育獎勵等工作,組織開展信息咨詢服務,編報有關統計報表。
八、歸口管理廳屬學校的教學業務工作。承擔教學管理、師資管理、學生管理和制度管理等方面的業務指導工作;組織提出廳屬學校布局、專業設置和調整建議方案。
九、組織交通工程、船舶、教育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推薦、評審工作。
十、組織行業職工重點培訓工作,承擔廳屬單位、指導行業職工教育、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從業人員培訓工作。
十一、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政策、辦法和應急處置預案,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方面的日常工作,編制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責任制落實。
三、承擔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和應急隊伍建設,對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組織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人員培訓。
四、承擔有關公路、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承擔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資質、企業開業安全條件審查,擬訂運輸設備安全標准,指導安全生產設施設立、建設和使用工作。
五、組織或參與公路、水路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監督指導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
七、承擔應急值守工作。管理廳應急值班工作,接報突發事件信息,組織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八、承擔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數據上報和發布工作。統計公路、水路安全生產數據,組織對安全生產事故、突發事件規律進行研究分析,提出相關意見建議。
九、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國防交通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地方性國防交通法規、規章,並組織協調實施。
二、承擔國防交通網路布局規劃,審定國防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和提出立項報告。會同有關軍事機關,提出交通、通信基本建設貫徹國防要求的建議。組織或參與國防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和貫徹國防要求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審定、檢查監督、竣工驗收。
三、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國防交通保障計劃和交通、通信重點目標保障方案,組織和調用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為軍事行動以及其他緊急任務提供交通、通信保障。
四、承擔國防運力動員、運力徵用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民用運力國防動員預案和徵用方案,組織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和公安、海洋與漁業、海事、農機等部門和單位,開展民用運力國防動員潛力調查。
五、承擔交通戰備器材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地方國防交通物資器材儲備計劃,調配國防交通儲備物資器材,調整國防交通物資器材儲備種類、數量與布局。
六、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國防交通宣傳教育,擬訂並組織實施國防交通工作人員培訓計劃、交通保障隊伍訓練與演練計劃,組織和管理國防交通科學技術研究及科研成果推廣應用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省國防交通工作,負責協調軍事運輸、油料供應、部隊通用裝備社會化保障工作,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八、組織開展國防交通發展戰略、國防交通組織機構和保障隊伍建設與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提出有關決策建議和改革方案。
九、歸口管理交通系統交通戰備工作,指導監督交通抗震救災、防汛和廳直單位人民防空工作,參與擬訂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組織擬訂水毀資金補助方案,負責省交通應急戰備車隊的指揮調用。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規劃,負責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項目建議書的審批工作,參與項目總體方案和費用預算的評審工作,組織實施民用運載工具貫徹國防要求的績效考評工作。
十一、負責受理戰時因履行民用運力國防動員義務造成民用運載工具財產損失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後,提出補償建議,經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十二、承辦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和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擬訂廳有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廳機關離退休幹部閱讀學習文件、參加政治活動、使用車輛、健康查體休養、文體活動、後事處理等管理服務工作。
三、承擔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安置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發揮離退休幹部在經濟、社會及交通發展中的作用。
四、組織編報全省交通運輸系統離退休幹部健康休養計劃,並組織協調實施。負責離退休幹部及遺屬的困難補助、走訪慰問等工作。
五、承擔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協助老幹部黨總支組織政治學習和黨的組織活動。
六、承擔廳有關離退休幹部的統計工作。指導廳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七、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中央及省黨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廳機關、駐濟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
二、擬訂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黨的建設規劃、計劃、意見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黨員幹部的思想政治建設。歸口管理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黨員幹部的思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指導駐濟直屬單位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
四、組織領導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負責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黨委(總支、支部)、紀委的建立撤銷、換屆選舉、充實調整及發展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等方面的工作。
五、負責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的作風建設,負責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管理、獎懲工作。
六、承擔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指導行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廳屬單位政工系列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評審和推薦工作。
七、歸口管理廳機關及駐濟直屬單位統戰、對台、僑務、民族、宗教、雙擁等方面的工作和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選拔、推薦工作。
八、領導廳直機關紀委、工會、團委、婦工委工作,承擔廳直機關團委的日常工作。
九、承擔廳機關和指導駐濟直屬單位計劃生育、義務獻血、義務捐獻、愛國衛生等工作。
十、承辦上級黨委和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承擔交通公安、保衛隊伍的組織機構、基層基礎業務和裝備的建設工作。指導行業內各交通公安處、科、所做好港、站治安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安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二、監督、檢查、指導廳直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和消防工作。負責交通廳辦公區、宿舍區治安管理;督導廳物業管理部門做好消防工作。
三、指導全省交通運輸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四、承擔交通各項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工作。承擔與地方公安機關的業務協調工作。
五、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貫徹執行有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訂和組織實施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工作規劃和計劃。
二、組織、指導交通監察隊伍執法工作。
三、承擔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隊伍建設工作,負責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隊伍的管理、督察、考核工作。
四、承擔交通運輸監察執法隊伍任職資格管理,組織實施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隊伍的培訓計劃。
五、承擔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服裝、裝備的審核、製作、發放、收繳等管理工作。
六、承擔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方面的工作,承擔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站點建設、運營管理工作。
七、指導交通運輸監察總隊執法隊伍的精神文明、廉政和行風建設。
八、承辦廳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Ⅹ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下屬單位有哪些

有各個市級交通運輸局外,還有以下機構設置

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安徽省公路路政總隊)

辦公室政策法規處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局綜合規劃處安徽省地方海事局財務處安徽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局人事教育處安徽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建設管理處綜合運輸處(民航機場管理辦公室)安徽省交通運輸廳機關服務中心安全監督處(應急辦公室)安徽省人民政府駐滬辦事處交通招待所安徽省港航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科技處交通戰備處(省交通戰備辦公室)離退休工作處直屬機關黨委省交通工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