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審量刑畸輕生效後再審能否加刑
一審量刑畸輕生效後檢察院申請再審經審判後能加刑。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一審判決量刑畸輕,如果檢察院申請再審的,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制度,經審判後可以加刑的。
⑵ 一審法院認定貪污罪名成立(14)萬,有自首及兩個一般立功,檢方抗訴量刑畸輕,請問二審維持原判的機會是
根據刑法對自首、立功和貪污罪的良性規定,第三百八十三條對貪污罪劃分了四個罪等。如果自首減一個罪等,立功減兩個罪等,還剩下一個罪等。因此抗訴後,改判實刑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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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節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
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⑶ 定罪情節,量刑情節的定義,區別,種類
犯罪的成立條件,定罪情節是決定犯罪成立的事實,因而可以認為,定罪情節就是犯罪構成事實。當然,定罪
情節與犯罪構成仍然有一定的區別,作為犯罪構成,它的存在離不開犯罪事實,但犯罪構成又不是那一個事實
所能代表的,它是事實的整體,注重的是各種事實整合所形成的整體性,而作為定罪的情節,則注重的是事實
的具體性,是各種具體的情節,離開了犯罪構成事實,離開了定罪情節,也就沒有犯罪構成。
第二,注重事實的基本方面。由定罪情節所要解決的是對行為的定罪問題決定,定罪情節所注重的是犯罪
構成事實的基本方面,而非全部細節。任何事實,作為一個現實存在的事物,在與其他事物相區別的角度觀察
,是獨立的,它是「一」;而當我們把觀察的視角轉向事實的內部,就會看到它並不是沒有任何內部結構,它
仍然由一定的更具體的事實構成,因而它又具有「多」的性質,即某一個構成要件事實也是由若干情節構成的
。[2]在這樣的事實中,作為定罪事實的內容,並不需要把某犯罪構成事實的全部情節均予以關注,只要把握其
基本的內容就可以完成定罪的任務。由於定罪情節的作用在於定罪,因而對定罪沒有作用的內容就沒有必要在
其關注之列。可以說,定罪情節關注事實的基本方面或稱抽象的方面,是由定罪情節的作用決定的。定罪情節
的這個特點,也就決定了在構成要件事實中也有量刑情節存在的餘地。
第三,定罪情節起作用方式的非獨立性。定罪情節是對具體犯罪的成立有決定意義的情節,但這並不意味
著某一個定罪情節可以單獨決定犯罪是否成立。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離開了其
他要件的配合,任何一個事實,不管這個事實對成立犯罪有多麼重要,都不能單獨決定犯罪的成立,這是由定
罪的特點決定的。定罪情節起作用的方式,不是單獨決定犯罪的成立,而是作為犯罪構成內容的有機組成部分
,與其他定罪情節一起決定犯罪的成立。也就是說,在決定犯罪是否成立這一點上,定罪情節的評判是綜合性
的。
2.量刑情節的基本特徵
量刑情節是指在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前提下,決定對行為人是否需要判處刑罰以及判刑輕重的情節。如果說
,定罪情節決定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基本情況,由此決定了對行為人是否需要定罪,並
決定了與該行為相適應的法定刑幅度的話,那麼,量刑情節就是在此基礎上,具體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確
定的量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具體程度,由此決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選擇具體刑罰點。也就是說,量刑情節
反映著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的大小。與定罪情節相對應,量刑情節有以下特點。
第一,范圍的廣泛性。與定罪情節不同,量刑情節不僅與犯罪構成事實有密切的關系,而且包括犯罪構成
事實以外的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有關的所有事實,無論是罪前事實、罪中事實、罪後事實,都有
可能成為量刑情節的內容。量刑情節的這種范圍的廣泛性說明,量刑情節的范圍比定罪情節的范圍要大得多。
第二,注重行為事實的非基本方面與非行為本身的事實。如果說,定罪情節注重行為事實的基本方面,那
么,量刑情節就是注重行為事實的非基本方面以及非行為本身的事實。在定罪的時候,由於與一定的法定刑幅
度相對應的不是事實的一個點而是一個幅度,因而與一定的法定刑幅度相對應的行為也不是一個特定的點,而
是一個范圍,在這個范圍內,無論行為有什麼差異,都不影響成立特定的犯罪形態。即只要具備成立該行為的
最低限定要求,作為定罪來說,就是具備了充足條件,而作為質與量相統一的事實,卻存在著差異,甚至是重
大差異,這種差異對定罪沒有影響,但這種差異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與人身危險性程度,因而對量刑有
重要影響,這種在定罪中不起作用,卻能夠對量刑有影響的行為事實的非基本方面,就是行為事實作為量刑情
節的具體內容。
例如,行為的手段、行為的時間地點、犯罪結果的具體的數量、對構成要件客體以外的非構成要件客體所
造成的影響等。可以這樣說,作為刑法規定的行為,只能是類型性行為,類型性行為的重要特點就是具有一定
程度的抽象性,在對某類行為進行抽象的過程中,不得不將其差異舍掉,只將其相同的一面作為行為類型的內
容,這種為了保持類型的同一性而舍掉的東西,就是行為事實中非構成要件的內容。所謂非行為本身的事實,
是指行為以外的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有關的如犯前表現、犯後態度、犯罪目的與動機等
內容。
第三,起作用方式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主要表現在:每一個具體的情節都可以不依賴於其他情節而單獨
對量刑發生影響。當然,並不排除對多個情節綜合考慮起作用的情況,或者說,這種情況是經常存在的,但並
不能因此使某一個情節失去單獨起作用的可能性。
(二)定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關系
一般說來,定罪情節影響定罪,量刑情節影響量刑,兩種情節性質不同,作用不同,表現形式也不同。但
兩者並非沒有關系,毋寧說,兩者的關系是復雜的,這種復雜性主要表現在它們在功能上具有交叉重合的關系
,即一個情節在某種情況下既是定罪情節又是量刑情節,因而在定罪與量刑時均需起作用;但對同一情節又不
能重復評價,以保證刑法中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實現。從形式上看,兩者似乎是矛盾的,一個情節同時具有定
罪與量刑兩種功能,如何可以做到不重復評價?本文在這里試圖說明這個問題。
1.定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功能交叉說明,一情節可以一身二任
功能交叉概觀。定罪情節與量刑情節的功能交叉,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我國刑法在分則的規定上
,是將一定的行為事實與一定的法定刑相對應,因而,定罪情節在決定罪的同時,也就決定了法定刑的基本范
圍。量刑情節的作用,一般是在此基礎上,根據具體情節的情況,裁量具體的刑罰,即定罪情節決定的與此相
適應的法定刑幅度,是量刑情節起作用的基礎。在這個意義上,定罪情節也是最重要的量刑情節。其二,量刑
情節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對定罪起作用。一般說來,量刑情節對定罪不起作用,但在有些情況下,也並非絕對
如此。任何一個行為構成犯罪,都需要行為達到一個量的限度,以符合特定質的要求,而這個限定並非一個絕
對不可變的點而是一個有一定范圍的面,是一個幅度,這個幅度也可以說是罪與非罪的臨界點。當構成要件的
事實使行為處於這個臨界點的時候,是否成立犯罪,量刑情節就會有發生作用的餘地。當然,這種作用不是情節直接作為構成要件的內容,而是通過影響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使處於臨界點的行為具有了可罰性。
功能重合特例。除以上的一般的功能交叉之外,還有一些是屬於某種事實既是定罪情節,又是量刑情節的
情況。以未遂為例。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行為符合法定
的未遂的條件,是認定犯罪未遂形態的根據,因而未遂是定罪情節;而在量刑上,未遂又是法定的可以從輕、
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也就是說,未遂情節是一身二任,既是定罪根據,又是量刑基礎,一個事實對定罪、量
刑均有影響,發生了功能的重合。
2.雙重身份情節的兩次適用並非對一個事實的雙重評價
在功能交叉重合的情況下,不管是一身二任的特例還是一般性的功能交叉,都是一個情節具有了定罪與量
刑的雙重身份。那麼,在一個情節具有雙重身份時,是否可以兩次起作用,就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從本質
上看,一個情節只能起一次作用。情節在定罪或量刑中起作用,意味著對該情節的評價,如果對一個情節進行
兩次評價,就意味著對該情況的作用進行了重復計算,會導致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但雙重身份情節的兩次
使用不是對一個情節的兩次評價。從形式上看,一個情節可以兩次被使用,但每次使用著眼於該情節的不同方
面。作為定罪情節時,注重的是事實的基本方面,著眼於事實能否滿足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要求;而作為量
刑情節時,則著眼於該情節的具體事實內容,即該事實的細節。也就是說,作為定罪情節時,著眼的是該情節
的一般性或稱該類情節的共性;作為量刑情節時,著眼的是該情節的特殊性或稱該類情節的個性,反映了各個
情節的差異性。作為起作用的具體部分來說,均只被評價一次,不存在重復評價問題
⑷ 量刑畸輕和重罪輕判的區別
從本質上說這兩者沒有顯著區別,基本都屬同義。或者可以說「量刑畸輕」包含於「重罪輕判」之內,但實質上都不屬於超越自由裁量的限度。只是對於普遍大眾的普遍認知、感知,覺得量刑對於所犯罪行而言過輕了,所以這兩個概念之間我個人覺得沒有太本質的區別。一定要找的話,那麼「量刑畸輕」可能出現在任何已經認定犯罪之後的判決中,任何刑罰都可能出現量刑畸輕的情況;而「重罪輕判」則適用范圍相對前者更窄,因為首先要定義「重罪」,如果不是那麼只能劃歸前者,如果屬於重罪且明顯低於普遍大眾的認知,那麼就可以說是「重罪輕判」。個人觀點,僅供探討,虛心求教。
⑸ 什麼是量刑畸輕什麼是量刑畸重
量刑畸輕是指在量刑幅度內處刑過於偏下。
量刑畸重是指在量刑幅度內處刑過於偏上。
如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較重,但處刑卻靠近三年,情節較輕,但處刑卻靠近十年,就是量刑畸輕畸重的表現。
量刑情節就是在此基礎上具體說明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確定的量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的具體程度,由此決定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選擇具體刑罰點。也就是說,量刑情節反映著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與人身危險性的大小。與定罪情節相對應,量刑情節有以下特點。
(5)量刑畸輕擴展閱讀:
量刑要以刑法規定為准繩,依法量刑,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所謂刑法規定,是指:
①刑法總則有關刑罰方法、刑罰制度(如數罪並罰、緩刑等)及其適用條件的規定。
②刑法分則有關具體犯罪適用的刑法方法和量刑幅度的規定。
分則具體罪名量刑幅度不能任意突破,除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以外,只能在量刑幅度以內選擇適用適當的刑種或者刑度。
③刑法總則有關從重、從輕、減輕以及免除處罰的規定,如未遂、中止、未成年、主犯從犯等從重從輕處罰的規定。
⑹ 量刑畸輕與良量刑偏輕區別
從本質上說這兩者沒有顯著區別,基本都屬同義。或者可以說「量刑畸輕」包含於「重罪輕判」之內,但實質上都不屬於超越自由裁量的限度。只是對於普遍大眾的普遍認知、感知,覺得量刑對於所犯罪行而言過輕了,所以這兩個概念之間我個人覺得沒有太本質的區別。一定要找的話,那麼「量刑畸輕」可能出現在任何已經認定犯罪之後的判決中,任何刑罰都可能出現量刑畸輕的情況;而「重罪輕判」則適用范圍相對前者更窄,因為首先要定義「重罪」,如果不是那麼只能劃歸前者,如果屬於重罪且明顯低於普遍大眾的認知,那麼就可以說是「重罪輕判」。
⑺ 我國現行法律中明顯量刑畸輕的幾種情況
量刑畸輕是指在量刑幅度內處刑過於偏下,量刑畸重是指在量刑幅度內處刑過於偏上。如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較重,但處刑卻靠近三年,情節較輕,但處刑卻靠近十年,就是量刑畸輕畸重的表現。
⑻ 發現一審刑事判決對當事人量刑畸輕,需審判監督程序提起 應如何寫維持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就是表明一審判決無誤。
⑼ 如果一個刑事案件,被告人以一審量刑畸重為由上訴,檢察院以一審量刑畸輕抗訴,請問,二審該怎麼判決
如果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得當,量刑適度,二審則會維持原判,否則會要求發回重申,二審法院也可重新進行判決。
通常情況下二審法院會將該案件發回一審院重新審理的,重新審理刑期改變的幾率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