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雲南高院院長許前飛定是收了李昌奎的好處,要想殺人應該到雲南去殺,殺許前飛全家肯定不會判死刑。
李昌奎奸殺少女,摔死男童,畏罪潛逃,昭通中院一審判死刑,明明是非常正確的,何以又節外生枝,因為李犯走投無路的「自首」和並不存在的「積極賠償」,就改判了死緩呢?肯定是有原因的。但絕對與李家沒有關系,很簡單,不是因為雲南高院所說的「李家一窮二白,沒錢行賄」,而是因為據報道,連李昌奎的哥哥及其他家屬也對這個改判感到意外!李家沒有活動,李昌奎卻莫名其妙地被免死了,難道真是雲南高院發了大慈大悲之心,在認真貫徹最高院的「少殺慎殺」精神,可惜最高院並無這樣明文精神!再者雲南高院也絕對不是一個什麼講仁慈的地方,即使它不象有的內幕人士透露的那樣是「殺人犯交易所」!可以肯定,這次改判,一定有鬼!是不是象有的網友說的那樣,為殺人狂魔賽銳免死鋪路?我不得而知,(賽2008年殺人,雲南高院至今都沒判下來,的確叫人起疑。)但是可以肯定,一定有鬼!
據雲南高院副院長田成有講,他們的改判是經過了二十七人審判委員會的。誰是這個審判委員會里的核心人物,並起到一言九鼎的作用呢?那隻能是雲南高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兼首席大官許前飛了。可以肯定,只有還有一點良知的人——何況是法官——都不會支持改判,而且據田成有說審判委員會里確實有不同的意見。究竟有多少人有不同意見,我們也不得而知,但不管怎樣,終於有人力排眾議,「統一了認識」,並最終作出了荒謬絕倫的改判。這個人是誰呢?這個人就是雲南最高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許前飛!
所以,稍微有一點常識的人都知道,如果不是許前飛,誰都不能改變昭通中院的死刑判決! 稍微有一點常識的人還知道,如果沒有不可告人的黑幕,許前飛是絕對不會迫使審判委員會作出這么一個荒謬絕倫的改判的,他們絕對不可能是真正為追求什麼司法進步,或會為了踐行什麼所謂的、偽人道的「少殺慎殺」理念而去冒天下之大不韙的!盡管他當初可能沒有料到此判會引起的社會不滿會是如此的強烈。
結果,此案一經披露,群情激憤。雲南高院一下被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在這種情況下,雲南高院再不對民眾作出一點回應,那就實在說不過去了。按理說,對這個改判的解釋,只有自始至終經手這個案子的審判委員會的核心人物,雲南高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許前飛才最有發言權,才最講得出個所以然。不過,堂堂高院院長,出面回應,也實在不雅,更何況,他也不可能說得出個什麼所以然。所以只得委託趙建生,田成有二位副院長出面擋一擋了。可以肯定,田趙二人的回應,決不是一時興起的臨場發揮,可以說他們是經過了充分的准備的,准確地說,他們的講話要點是經過了許前飛的完全批準的,或者簡直可以說他們所表達的觀點,其實就是許要表達的觀點。田趙二人一通謬論之後,受到媒體激烈炮轟,而此二人並未因言論不當受雲南高院的批評,即是明證。
就這樣,從操縱改判,到回應媒體,一概沒有許前飛的影子,好象他與這件事毫不相干似的。不過,許大院長最後還是露臉了。他不象田趙二人,這回他露出的是一張善人的臉。他在哪露的臉呢?且看雲南高院送達李昌奎案受害者家屬的《再審決定書》:「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廷禮、陳禮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及時對案件進行了審查。審查期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出檢察建議,認為本院對原審被告人李昌奎的量刑偏輕,應當予以再審。經審查,本院院長認為,該案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再審,並於2011年7月10日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本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請看看,「本院院長認為,該案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再審」,多麼好的院長!在田趙二位副院長無聊的狡辯之後,「本院院長」終於露出了他正義的面容!他也覺得改判有問題了,「有必要另行組成合議庭予以再審」。不過,我們有點好奇,這個案子都審了這么久了,「本院院長」才覺得有必要再審,是不是太晚了一點?坦率地說,恐怕不是「本院院長」,而是廣大的正義的民眾覺得「有必要再審吧?」否則,許大人的正義,來得何其遲也?另外,從《再審決定書》來看,許大人好象還撒了一個彌天大謊。決定書上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廷禮、陳禮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本院及時對案件進行了審查。」請問:二審判決是什麼時候發生的法律效力?應該是今年的三月份吧?那麼王廷禮、陳禮金什麼時候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的呢?請看新華網雲南頻道2011年7月5日報道:「……王廷禮還說,一審二審分別是昭通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官到巧家縣進行審理。一審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加庭審,拿到判決。但是『二審都沒有通知我們家屬,直到現在都沒有正式給我們二審判決書』。他們是去看守所打聽後才知道的,找民警借來判決書復印了一份。」高院改判了幾個月,李犯已在獄中享受死緩待遇了,受害者家屬「是去看守所打聽後才知道的」,這不是想瞞天過海是什麼?而雲南高院的《再審決定書》卻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廷禮、陳禮金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好象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受害者立馬就知道,並提出申斥。這不是欺騙又是什麼?《再審決定書》又說:「本院及時對案件進行了審查」。三月份作出判決,七月份在輿論壓力下決定派人審查,居然也說是「及時」。這個《再審決定書》是許前飛通過了的吧?許大院長,筆者真佩服你的勇氣!筆者只想問下你,你何必要撒這個謊呢?整個改判過程,許是幕後的真正核心人物,但一直沒有引起公眾的注意,只是在讓民眾稍感欣慰的《再審決定書》中露出一絲正義的面容,只可惜又露出了一點馬腳。
總之,李昌奎案改判,疑點重重。銳殺人案發生在2008年,一審判處死刑,二審壓在雲南高院,到現在還沒判下來?是什麼原因呢?還在等什麼呢?與本案有關嗎?另外,有內部人士大膽揭露:雲南高院其實是殺人犯的交易所。很多法官都有線人,直接找案件當事人要價,因此很多毒犯本該死刑的被判死緩,而這種案件社會影響不大難以引起公眾注意。雲南高院已完全墮落變質,走向了反面。這些令人恐懼的說法,是不是也是事實呢?對以上種種猜測,恐怕只有許前飛院長的解釋最有說服力了。
『貳』 雲南省高院院長電話
您好,我是四川律師(也是成都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因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叄』 雲南高院法官為什麼庇護殺人惡魔
許前飛,男,漢族,1955年10月生,1974年10月參加工作,武漢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畢業,博士研究生學歷。19歲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學歷
鄭蜀饒,男,漢族,1951年11月生,1968年12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法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17歲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學歷
趙建生,男,漢族,1955年2月生,1970年5月參加工作,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畢業,大學學歷。15歲就可以拿到大學學歷
李思明,男,漢族,1961年3月生,1977年9月參加工作,中國人民大學刑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16歲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學歷
楊為棟,男,白族,1956年10月生,1975年8月參加工作,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19歲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學歷
田成有,男,漢族,1964年4月生,雲南富源人,1986年9月參加工作,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博士研究生學歷。22歲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學歷
張晉明,男,漢族,1955年1月生,1973年10月參加工作,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18歲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學歷
楊照民:男,漢族,1955年2月出生,1969年9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經濟管理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14歲就可以拿到研究生學歷
你看就知道是什麼樣的人在審案
『肆』 雲南高院執行局原局長受賄2422萬被判刑了嗎
近日,雲南高院執行局原局長受賄2422萬 一審獲刑13年
雲南省紅河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楊照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伍』 雲南高院田成有為什麼會這么囂張
不為什麼,就因為他和美國鬼子腦袋中的人權思想是一樣的,他是十足的洋奴才。
滅絕人性的奸殺少女摔死兒童案,惡魔李昌奎被雲南高院改判死緩,激起了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慨。然而,面對洶洶民怨,雲南高院頑固不化。前日,該院副院長田成有又跳出來發表怪論,愚弄國民。
田成有說,由於感情等原因殺人,應慎殺,所以此案就改死緩。田成有把慎殺改為不殺,這是偷換概念。田成有好像沒有看到, 李昌奎是強奸殺人,這是簡單的感情糾紛嗎? 殺了兩個人,被殺的兒童與感情糾紛又有什麼關聯?
田成有說,案犯有自首情節。依此說,如果一個人連殺兩人,然後就去自首,那就一定要免死了? 自首隻是可以從輕,對於罪行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的犯罪分子,要堅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即便自首也不應從輕,刑法第67條和最高院的解釋你學習過嗎?
田成有說,此案10年後將成為標桿。請田成有記住: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絕不會取消死刑,法院必須執行現在的中國法律,而不能執行將來社會主義高級階段中國的法律, 更不能執行外國的法律。
田成有說,不能以大眾狂歡的方式判一個人死刑。這是對人民的公然侮辱,是你們濫用司法權、有法不依,以至引起人民的狂怒,怎麼是狂歡?正是由於你們的錯判才激起了人民的怒火,人民的心在 流血,何來狂歡?
田成有說,網民力主的殺人償命理念已過時。刑法廢除死刑了嗎?要談理念,請問:公平正義、執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被你拋到九霄雲外了嗎?
本人斷言:李昌奎案永遠不會成為標桿;但李昌奎不死,雲南高院將被永遠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田成有將會遺臭萬年!
『陸』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趙建生、田成有
田成有,男,漢族,1965年4月1日出生,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歷任雲南大學教授、雲南財經大學副校長等職,現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新聞發言人,雲南省政協常委,致公黨雲南省委副主委。
曾獲"雲南省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全國傑出中青年法學家提名獎獲得者"等稱號,發表學術論文、評論隨筆300多萬字,出版《地方立法的理論與實踐》、《鄉土社會中的民間法》、《中國法官的知與行》等著作9部。其"如果當事人是你的兄弟姐妹"、"新聞宣傳是生產力,傳播力決定影響力"等觀點,各大媒體紛紛轉載,引起了廣泛關注。
『柒』 解放前雲南有沒有法院院長
解放前(1949年前)雲南省沒有法院院長。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成立於1950年9月30日,前身為雲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1950年9月30日成立雲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1950年11月改稱為雲南省人民法院,1951年1月成立雲南省人民法院,1955年3月改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7)雲南高院院長擴展閱讀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要職能:
①審判其管轄的各類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
②審判各類上訴案件;
③審判再審案件;
④執行由其管轄的各類生效案件和非訴案件;
⑤監督指導中基層法院的各項審判工作;
『捌』 最高人民法院的歷任院長分別是誰
1、沈鈞儒(1949年10月—1954年9月)
浙江嘉興人,字秉甫,號衡山。清末進士。早年留學日本。回國後參加辛亥革命。1912年加入中國同盟會。五四運動期間,撰文提倡新道德、新文化。曾任國會議員、廣東軍政府總檢察廳檢察長、上海法科大學教務長。
2、董必武(1954年9月—1959年4月)
董必武(1886年3月5日-1975年4月2日),原名董賢琮,又名董用威,字潔畲,號壁伍。湖北黃安(今紅安)人。曾任中共六屆中央委員,七、八、九屆中央政治局委員,十屆中央政治局常委。
3、謝覺哉(1959年4月—1965年1月)
謝覺哉(1884年4月27日——1971年6月15日),字煥南,別號覺哉,亦作覺齋。中國共產黨的優秀黨員、「延安五老」之一、著名的法學家和教育家、傑出的社會活動家、法學界的先導、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
4、楊秀峰 (1965年1月—1975年1月)
楊秀峰(1897年2月27日—1983年),原名碧峰,字秀林。1897年出生於直隸省(河北)遷安縣楊團堡村的一個書香門第。中國共產黨的優秀黨員,久經考驗的無產階級革命家,忠誠的共產主義戰士。傑出的教育家、法學家,我國公安政法戰線的傑出領導人。全國解放後,任河北省人民政府主席,高教部部長,教育部部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5、江華 (1975年1月—1975年3月)
江華(1907年8月1日-1999年12月24日),原名虞上聰,曾用名「黃琳、黃春」,瑤族,1907年8月1日出生,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大石橋鄉鷓鴣塘村人。曾任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常務委員,中共浙江省委書記、第一書記、浙江省政協主席、浙江省軍區政委、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庭長。1975年1月-1978年3期間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6、江華 (1975年3月—1983年6月)
江華(1907年8月1日-1999年12月24日),原名虞上聰,曾用名「黃琳、黃春」,瑤族,1907年8月1日出生,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大石橋鄉鷓鴣塘村人。曾任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常務委員,中共浙江省委書記、第一書記、浙江省政協主席、浙江省軍區政委、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庭長。1975年1月-1978年3期間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7、鄭天翔(1983年6月—1988年4月)
鄭天翔(1914.09.09~2013.10.10),男,曾用名鄭庭祥,內蒙古自治區(原綏遠省)涼城縣人,中國共產黨優秀黨員,久經考驗的忠誠的共產主義戰士,無產階級革命家,中國政法戰線的傑出領導人,原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中共第七次、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第五屆全國人大代表。
8、任建新 (1988年4月—1993年3月)
任建新,1925年8月生,山西汾城(今襄汾)人,194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並參加工作,北京大學工學院化學工程系肄業,律師。曾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
9、任建新 (1993年3月—1998年3月)
任建新,1925年8月生,山西汾城(今襄汾)人,194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並參加工作,北京大學工學院化學工程系肄業,律師。曾任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委員,中央書記處書記。
10、肖揚 (1998年3月—2003年3月)
男,漢族1938年8月生,廣東河源人,196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2年1月參加工作,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畢業,大學學歷。2008年12月被推選為中國法官協會名譽會長。中共第十五屆、十六屆中央委員。
11、肖揚 (2003年3月—2008年3月)
男,漢族1938年8月生,廣東河源人,196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2年1月參加工作,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畢業,大學學歷。2008年12月被推選為中國法官協會名譽會長。中共第十五屆、十六屆中央委員。
12、王勝俊 (2008年3月—2013年3月)
王勝俊,男,漢族,1946年10月生,安徽宿州人,1968年9月參加工作,197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合肥師范學院歷史系畢業,大學學歷。中共十八屆中央委員。曾任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13、周強 (2013年3月—2018年3月)
周強,男,漢族,1960年4月生,湖北黃梅人,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西南政法學院研究生院民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學位。現任中共十九屆中央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審判委員會委員,首席大法官。
14、周強 (2018年3月—今)
周強,男,漢族,1960年4月生,湖北黃梅人,1976年8月參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西南政法學院研究生院民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學位。現任中共十九屆中央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審判委員會委員,首席大法官。
『玖』 (1/4)正處於轟轟烈烈的憤怒聲討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許前飛院長為首的6個副院長,以刑事訴訟法二審程序...
我說很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