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非法拘禁罪立案,量刑標准,司法解釋,非法拘禁怎麼判
非法拘禁罪的處罰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 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②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因此,犯非法拘禁罪,就會按上述標准進行處罰。你說的這個延長一天加刑一年的規定是不存在的,
③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准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量刑標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非法拘禁罪量刑標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對於索債型非法拘禁的定罪問題,需綜合考量拘禁行為的起因、持續時間、手段、危害後果等多方面的因素,應重點分清拘禁行為開始的時間、持續時間及暴力發生的時間等問題。
第一,正確理解立法本意,釐清此罪與彼罪。
第二,准確把握非法拘禁持續時間,實踐中有的放矢。
第三,嚴格區分暴力行為發生時間,防止客觀歸罪。
④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首先,非法拘禁罪,指的是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一般的非法拘禁他人行為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在於行為的嚴重程度。拘禁時間是構成非法拘禁罪應考慮的因素,但不是唯一的因素。對於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公安都可以立案偵查。最高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明確約定了7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行為應予立案,是為了避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但不是上述7類情況,只要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公安也可以立案偵查,一般公民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也是一樣的。毆打他人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的從重情節,情節嚴重的也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⑤ 非法拘禁的量刑標准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⑥ 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非法拘禁罪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未造成傷害後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4)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非法拘禁時間超過24小時的,每增加12小時,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造成他人精神失常等其他嚴重後果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超期羈押的若干規定》
對於違反刑事訴訟法和本規定,濫用職權或者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應當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准(試行)》
三十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傷或者精神失常的;
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
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6)非法拘禁罪量刑標准擴展閱讀:
立案標准:
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訴標准,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有司法解釋之外,一般公民的追訴標准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實踐中可以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追訴標准。
由於刑法就此犯罪的描述太過籠統(實際上我國法律大部分具有此特徵),具有彈性(相對於剛性),立法上就出現了不確定性(人的影響因子佔比過重),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地公安立案偵查以及各地法院審理判決有較大差異,法得不到統一實施。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法拘禁罪
⑦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准八種
1、非法拘禁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並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
5、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8、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非法拘禁罪量刑標准擴展閱讀:
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1、劃清一般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非法拘禁罪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准、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並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
⑧ 涉嫌非法拘禁罪有多嚴重,量刑標准有哪些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